离婚投保人和受益人是老公,受益人是我请我保险能退不

购买保单配偶为受益人 一旦离婚保单如何处理
已婚人士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可是一旦离婚,保单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讲讲。
离婚后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是前夫该怎么办?
陈女士自述:
前夫是做保险的,2003年结婚以后,我们家里的财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买了不同的保险。以为计划周全的生活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可是,保来保去却没有保住完整的家庭。2009 年离婚后,我拿回了属于自己的3张保险单。可是最近我在整理这些保单时却发现,买保险时,家里的保险大部分都是以他的名义投保的,受益人也是他。目前这些保单都是我自己在缴费,我也不想和他再有任何瓜葛。对于这些保单我该如何处理?我不想退保,能否变更受益人?
一旦婚姻破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受益人,以保障各方权益。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极容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然而,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发生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可能会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无法实现。
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的原配偶将合法享受这笔保险金。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变更受益人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此说来,陈女士要想今后没有纠纷,她直接去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就可以了,然而,事情并不是想像的那么简单。
为此,为避免麻烦,最好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约定清楚,哪些保单是属于对方的,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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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按照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中新网北京11月26日电
(陈伊昕)“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来张三与李四离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这个时候,应当以李四为受益人还是以王五为受益人?”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26日给出答案:将按照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将自日起施行。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今天发布的《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其中,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现实生活中,如果格式条款不够规范,或者被保险人身份关系变化,对受益人的确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刘竹梅说,实践中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继承人、配偶等等。特别是在法定的问题上,我们实务当中有很多争议。对此,《解释三》第9条作了一个统一的规范。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针对第三种情形,刘竹梅进一步举例:“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来张三与李四离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这个时候,应当以李四为受益人还是以王五为受益人?”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刘竹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在这种情况下,这份保险金最终该如何处理?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针对上述张三的案例,刘竹梅发布会后接受中新网记者追访时指出:将按照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林海权向中新网记者进一步表示,在上述张三的案例中,在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如果不存在遗嘱继承,这部分保险金将走法定继承的程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得到这部分保险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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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之前保险法中很多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准确的说明,今天针对离婚之后可能会发生的几种情况做一个说明。
夫妻离婚之后,原保单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读: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并未要求在保险期间内一直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我们假设妻子做为投保人,为丈夫投保一份重疾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离婚后,投保人(原配)不想继续交款,并希望退保且全额退款,这种做法可行吗?
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解读:保险合同只有无效才能主张全额退款,在离婚之后,投保人(即原配)对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保险利益,所以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所以投保人(原配)的唯一权利就是退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原配作为指定受益人,可以申请理赔金吗?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认定未指定受益人,按照案例中,夫妻在离婚之后,投保人(原配)与被保人的身份关系已经发生变化,所以无法申请理赔金,由此可见,此款约定适用于离婚的情况,如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不会发生变化。
在保险法里,【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即被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协商,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
张某和王某为夫妻关系,张某父亲为张某买了一份重疾险,后在张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张某理赔取得保险金,此时,王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保险金。
问题: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按照最高院的倾向意见和道德层面来看,通过商业保险取得的医疗保险金人身属性较强,在指定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这部分的理赔金不应予以分配。
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后夫妻关系恶化,王某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该怎么处理?
①王某作为保险费的缴纳者,保险合同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这笔保费的来源,如果是投保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即为投保人个人财产,如果这笔保费是婚后取得的(比如收人来源是工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一般的做法是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或者保费。
②假设换成是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保险,保险合同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离婚之后,投保人(原配)没有义务继续缴纳保费,并且投保人有权利进行退保,由于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退保金的分配也要依情况而定,但如果被保人不愿意退保,该如何处理?二人可协商(被保人补偿原配部分保费)。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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