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厂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出让如何审批

申请土地办食品厂有哪些程序_百度知道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违法违规处理千山红镇原食品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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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殷桂祥,男,汉族,日出生,住益阳市千山红镇北汀居委会,联系电话:。现实名举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建良和工作人员阳晖违法违规处理大通湖管理区千山红镇原食品厂土地一事。
  2004年10月陈立华交纳了购房款向当时的千山红镇工商贸易公司购买了食品厂的配电间做仓库,并找当时食品厂的支书汤建如要了该房的钥匙,并实际使用和占有,直致将房屋转让给我殷桂祥,我于日,持陈立华在日向千山镇工商贸易公司购买原食品厂厂房的《收款收据》的票据和我与陈立华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陈立华的购房情况证明申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查验了我提供的资料,要求我交纳了宗地登记调查费等合计320元,同时按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向益阳大通湖通诚测绘有限公司交纳了测绘费200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610元。也就是说,该土地使用权是我殷桂祥向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购买的,经登记人员审查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界址清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证机关批准登记的。但为了违法低价转移国有土地资产,雷建强与工贸公司于日签订了“关于工商贸易公司原食品厂厂房变卖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协议书”千山镇工商贸易公司以五万元的价格将32亩土地及土地上的三栋仓库,一栋锅炉房共建筑面积2130.5平方米转让给雷建强。日雷建强指使文飞跃等人强拆了我的该房屋的屋顶,但因报案及时未能完全拆除,同时我立即向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雷建强、文飞跃等人,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日受理了本案,(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07)大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阳晖不顾客观事实,
  在一:没有审查千山红镇工商贸易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经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益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千山红农场工商贸易集团总公司于1998年被法院宣告破产,破产后受原农场委托重组千山红农场工商贸易公司,2000年千山红农场撤场建镇后受千山红镇政府委托管理千山红农场已停产、破产和扶养的部分单位和企业,2005年进行整体改制后,千山红工贸公司属镇派出管理机构,无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的登记,无法人机构,亦非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没有审查千山镇工商贸易公司无权出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三、雷建强自始至终应未取得“所购房屋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是雷建强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一直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有该协议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中蛋车间一栋以叁万元的价格同时转卖给了汤建如,他们分别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明显有贱卖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单方面就认为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我殷桂祥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并假借根本已无法人主体资格的千山红农场工商贸易公司的所谓副书记万清平来报案,进行所谓的调查,其调查也是先入为主的调查,并认为是应属雷建强的土地使用权错登在我殷桂祥的名下,更奇怪的是他无视法律规定,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于日张贴公告宣布“我殷桂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大通湖区国用字(2007)第QC0054号)作废的决定”。正是因为阳晖及大通湖区国土资局源局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我巨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农资被淋的直接损失未得到及时赔偿,我的房屋被强拆,也未得到及时赔偿,并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得不放弃已经营多年的农资生意而远走他乡。
  我始终认为在我的这件事上,阳晖和身为大通湖区国土资局的局长李建良对此负有完全的责任,对于原千山红镇食品厂的土地及厂房的被贱卖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我在与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中多次提及但始终没有单位处理此事,为此特向红网网上实名举报,望您能为我主持公道,望严惩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并对涉案人员予以客观负责的处理。
  举报人:殷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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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灵国土告字【2010】13号示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土地招拍挂成交公示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灵国土告字【2010】13号示
发表时间: 17:52:17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 &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于 2010年11月16日 至 2010年11月26日 挂牌出让 4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 & 一、地块基本情况 :
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莲花塘村民小组
土地面积(公顷)
成交价(万元)
桂林恒香食品厂
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莲花塘村民小组
土地面积(公顷)
成交价(万元)
桂林市摩玛食品厂
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莲花塘村民小组
土地面积(公顷)
成交价(万元)
桂林润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莲花塘村民小组
土地面积(公顷)
成交价(万元)
桂林茂信食品有限公司
& & 二、公示期:2010年12月03日 至 2010年12月13日
& &&三、 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 & 四、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861773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12月03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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