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济纠纷怎么处理纷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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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两篇
来源:上诉状
  引导语:经济纠纷上诉状是指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而提出的诉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两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 范文一:
  上诉人:李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薛X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日开始供货,并且在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XX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新立屯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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