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由谁制定

&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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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该由谁发?
时间: 19:47:46 发布:测试
中标通知书该由谁发?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某政府采购供应商向记者抱怨:&中了标却拿不到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中心和专家评委会都拒绝发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如何理解?中标通知书究竟应该由谁发?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
案例回放■■■
D公司参与了某地一项工程设备的投标,并最终中标,但却迟迟未收到招标采购单位发送的中标通知书。D公司向政府采购其他各方当事人询问后,得到的回复如下:采购代理机构称发送中标通知书不属于采购人授权范畴,代理机构无权发送;采购人则表示招标活动已经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应由其发送;评标委员会称法律没有赋予其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职责。
分析■■■
三方均可能是发送主体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廖晓阳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含义:&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两个单位应均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对评标委员会,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在采访中,也有专家表达了评标委员会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观点:&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采购人已经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对象,那么由评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就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某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表示。
授权是关键
采访中,法律专家普遍表示,讨论中标通知书发送主体的问题,其关键是委托授权。
&《政府采购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和行为活动的准则。无论是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委专家,都以委托授权为前提。由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来自于委托授权的成立。&该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如是说。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某负责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应该由集采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送,因为发送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组织活动的一项具体行为,属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然而,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应该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乙方(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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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和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且便于获得和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威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或补充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特别紧急的采购和因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公开,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九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通知书、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5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及其更正补充事项;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必须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威海市及各市、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二条&&在各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应当经过委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其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予发布。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  (三)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第16条、第17条情形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条&&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并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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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财采购[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第五条 凡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必须一致,要确保真实、准确、可靠。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
  (一)国家及北京市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七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的真实性,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其严肃性。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4个工作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在指定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告,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须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指定媒介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如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并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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