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鱼塘设计图产权怎样办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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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宅可以开发鱼塘吗?
河南-驻马店&10-02 20:1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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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宅可以开发鱼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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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共资源交易周刊日
大邑农村不动产进政务中心办理
大邑政务中心B区“不动产业务大厅”。
&&&&本报讯(刘文藻 文/图)10月,大邑县政务中心B区正式挂牌并投入运行,率先在成都市县域范围内,纳入农村不动产办理业务,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政务中心办理,为农户在办理银行贷款、资产登记方面提供方便。据悉,投入运营首日,就为农户办理不动产业务234件。下一步,还将继续探索不动产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当天上午9时许,出江镇马桥村居民高永全在该中心2楼的林业园林窗口前翘首以盼。几分钟后,一张新的林权证递到了他的手中,这代表着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得到了主管部门的确认。高永全乐呵呵地连连称谢:“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好了,有了这个证,今后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就方便了!”&&& 原来,在B区投入使用前,大邑县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十分狭小,导致许多与市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群众要办事需要到各个部门东奔西跑,十分不便。为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大邑县将原人社服务大厅1、2楼进行整合升级,改造为政务服务中心B区,并将原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为A区。据大邑县政务中心主任陈嘉陵介绍,A、B两个区设立后,凡是与企业和市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都应全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解决了过去审批事项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问题。&&& 记者在大邑政务服务中心B区看到,新设的B区1楼主要开展劳动社保,2楼大厅则专门设置了房地产登记、林业产权管理、司法公证、国土产权登记等相关业务。通过整合的方式,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不动产办理业务进行了集中,俨然一个“不动产办理大厅”。据介绍,目前B区共有113位工作人员入驻,分别来自林业园林、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市民无论是产权登记、公证,还是贷款,都可以在这里办理。“农村与城市不同,因此政务服务方面也需要因地制宜。”陈嘉陵告诉记者,农村有许许多多的承包地、河滩、鱼塘等农村产权,这些都是握在农户手中的资源,将这些不动产业务入驻政务中心办理后,就扫清了农户在办理银行贷款、资产登记方面的不便。同时,在不动产办理大厅还特别设置了司法公证、法律援助窗口,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此外,为了杜绝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现象,大邑政务中心还增配纪检专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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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鱼塘边建房子,犯法吗?村里人要拆我的房有理吗?
| 悬赏:20 | 提问时间:日 09时45分59秒
问题已解决
这几天,因为我的比较凹,所以我把地弄成鱼塘了,然后养了桂花效益挺可观的,所以现在想扩大经营了,就在鱼塘边盖了小房子方便管理,可现在村里人居然要拆我房有理吗?有什么法律能保障我的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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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属于设施农用地,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资料: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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