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经济案到了执行局后该案由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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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胜诉后法院执行收取执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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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胜诉后法院执行收取执行费用的
陕西 汉中 发表时间: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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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执行费,执行后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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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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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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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该案执行问题
作者:李亚琪&&发布时间: 08:06:24
近日某法院在执行武某申请强制执行与范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范某申请,于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某在汽贸公司分期付款的帝豪牌机动车一辆(查封财产价值10万元),并在某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的协助执行程序,由于机动车下落不明未予张贴封条。某法院于日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某私自将查封车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法院以被执行人范某擅自处置查封财产为由,于日对范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决定。日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日第三人张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张某称在为所买帝豪机动车办理年审过程中,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处于查封状态不能办理年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查封、扣押分期付款车辆应注意什么?
我国现阶段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机器设备一般有三种方式:1、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2、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3、第三方介入的借款抵押合同。下面我们分别谈一下三种分期付款方式:
第一种方式即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这是现阶段最为普遍使用的分期付款方式。以这种方式达成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合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人在付清所有价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购买人得到的仅是车辆使用权。即使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登记在购买者名下,购买者也未取得车辆所有权,因为我国早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就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的买卖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第二种方式即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该种方式往往被用在大型机械车辆或者机器设备的买卖中。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大型机械车辆并且得到该车辆的所有权,然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租用&给第三方使用,合同中同时约定待合同到期后该大型机械车辆所有权归&购买人&所有。也就是说该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不归&购买者&所有。
第三种方式即借款抵押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并且完成了车辆登记。然后汽贸公司将该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所贷款项用来支付购买车辆的费用,购买者与金融公司履行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即可。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车辆购买者并没有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一旦车辆购买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往往会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或者予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此时法院不能盲目保全或者查封,应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全面调查,对所有权归他人的车辆无权查封。也许有人会提出车辆所有权归他人,但是在该车辆中也应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对该份额可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该车辆中确实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是该财产份额属于被执行人对车辆销售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另案处理。并不能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在第三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虽然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但是依据抵押优先的原则,法院在保全、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全面调查查封车辆的实际价值,否则保全、查封、扣押也意义不大。
本案中法院在查封该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时过于盲目,未全面调查车辆状况。由此往往会带来增加申请执行人负担、侵害第三人利益、有损法院公信力等不良恶果。
对于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尚存分歧。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必要公示,既没张贴公告也没加贴封条,不应产生查封的效力。既然查封未生效,张某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受范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应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书交被执行人范某签收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被执行人变卖查封物,其行为违法,查封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查封未公示,第三人不知系查封物而买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即张某可以善意取得未公示查封物。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法院的查封有没有生效?如果法院查封没生效,买卖合同当然有效;第二,如果查封生效,那么法院查封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款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是不是就不生效?同条第三款认为,&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该款虽没明确承认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的查封效力,但可以看出,对动产查封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可以产生查封的效力,只不过不能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我国查封是否生效并不以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为要件,而是以送达查封裁定为生效要件。
查封物未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等方法进行公示,善意第三人不知为查封物,而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予以保护?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非法变卖查封物,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无效的,均应予以追回。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承认善意取得对查封物的适用,该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公示,可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未公示的查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查封物品。
& 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法院在查封过程中,虽然未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但已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范某,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买受人张某不知范某出卖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我国法律规定不知情即为善意,以市场价格买受,现买受人张某已实际占有查封物品,其可善意取得未公示的查封物。对于被执行人范某恶意处分查封物的行为,法院已经通过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予以了处罚。
【问题三】
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
本案中法院于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并未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导致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法完成审车程序。那么在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应该解除查封。这是对被执行人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待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后再予以解封。但是笔者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是源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由此启动的执行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后法律才赋予了采取执行措施的手段,如果执行程序终止后,法院没有权利延续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所以应当及时对查封车辆予以解除查封。
责任编辑:管理员法院判决的案件遇到执行难怎么办?-浙江律师网|法律咨询
法院判决的案件遇到执行难怎么办?
来源:& 作者:
&&& 日,杭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杭州市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陈健肯定杭州法院全面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创新执行机制,优化执行模式,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惩戒执行,并要求联合多部门、汇聚全社会力量基本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 分类执行保障民生经济
&&&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首起涉执刑事案件。
&&& 该院此前立案执行涉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类案件7件,工资类案件1件涉及15人,买卖合同2件,进入诉讼案件24件,在辖区范围内形成大面积负面影响。消费者更是分别向公安、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多次投诉、控诉。
&&&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院立即启动执行疑难案件研判机制,抽丝剥茧,层层把关。经过向相关人员、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该院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曾通过多次法人、股权变更,金蝉脱壳,并转移了法院依法查封的健身设备,企图逃废债务。
&&& 通过排查摸底,在初步掌握被执行人单位原法人王海永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后,该院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依法移送立案侦查,并在短短7天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海永,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 看清了该院严厉的打击态势,王海永亲属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代为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同时一并将所有涉诉案件全部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日前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较好,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杭州市两级法院实行案件分类执行、繁简分离,加大对涉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类案件的执行力度,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执行;加大对涉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维护金融秩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特地成立疑难案件“执行指导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快捷指导基层法院案件执行。
&&& 为提升执行效率,杭州法院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导致未能送达法律文书的,试行在执行程序中将所有事项一次性公告的措施。鉴于司法网拍具有的广而告之、难以串标、可连续拍卖等优势,试行一次性公告展示拍品、不间断拍卖措施,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该院还与多家银行建立了网拍房产按揭机制,提高资产变现效率。
&&& 严厉打击压缩生存空间
&&& 据了解,杭州全市法院今年年初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至今,共执结案件32579件,同比上升18.3%,合计执行到位金额达50.47亿元。
&&& “要让失信的被执行人一次失信,处处受限。”杭州中院副院长郎长华说,该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失信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一律限制高消费,一律限制出境或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对不接受法院传唤、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一律实施司法拘留。今年上半年将18387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631人次。
&&& 根据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杭州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加以限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予以限制;对发现的在路面行驶的或验审的被执行车辆予以查扣;对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禁止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 同时,杭州法院适时开展打击拒执、逃废债、虚假诉讼等集中行动,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将打击拒执工作纳入平安杭州综治考核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的配合与制约,通过刑事追责,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
&&& 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执行部门排查出涉嫌拒执等犯罪42件59人,已移送公安机关35件53人,其他案件将整理材料继续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26件4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件29人,其中刑事拘留14人,逮捕12人,取保候审3人。
&&&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杭法院判决久住晓宝公司支付金明公司货款元、利息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38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久住晓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余杭法院根据金明公司的申请,于日立案执行。
&&& 该案立案执行后,余杭法院依法向久住晓宝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义务告知书、传票、财产报告表,上述材料于日由久住晓宝公司门卫代收。久住晓宝公司收到财产申报令后,既未向余杭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 日,余杭法院强制扣划久住晓宝公司银行存款69074.64元。承办人又多次电话敦促久住晓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成到余杭法院处理该案,履行法律义务,但李德成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到余杭法院处理该案,且指责法院不理解该公司的难处。承办人同时查明,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案多起,涉案数额巨大,多个账号被多家法院冻结。
&&& 鉴于此,余杭法院于日将久住晓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德成的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余杭法院移送材料
&&& 之日起,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就将李德成抓获到案。
&&& 李德成被抓获的第二天,久住晓宝公司就主动与金明公司联系,进行协商,并于当天支付金明公司200万元现金,余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金明公司也向余杭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现公安机关对李德成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准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火眼金睛”识破虚假诉讼
&&& 2015年上半年,杭州豫商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另一家公司告上法庭,对方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其在荣盛公司的一笔债权。
&&& 可就在法院冻结此第三人债权后不久,柳某便和另外11名员工拿着共计85万元的工资欠款清单跑来,以讨要工资为由欲提起诉讼。最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优先支付这些员工的工资。
&&& 这起“讨薪”案子在得到法院的调解确认后,柳某一行12人便直接拿着裁定书来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程序后,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黄联宜根据他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总觉得这个案子有点蹊跷。
&&& 黄法官思前想后,将案件情况在心中捋了好几遍:在法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后就收到了这一系列讨薪案;且案子进入执行阶段后12人一到法院开口就是要钱,既不谈公司有什么资产可执行,也不说老板在哪里;此外查看这12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发现他们基本全是老乡……基于以上种种疑点,黄法官决定,再细致地开展调查。
&&& 经过黄法官的深入展开调查,果真又发现了不少疑点:
&&& 其一,12人的工资欠款都是大额整数,动辄10万元、12万元。黄法官经手的讨薪案不少,其他讨薪案的工资大多有零有整,这种大额整数的工资欠款还真是少见。
&&& 其二,黄法官调查发现,柳某之前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监管着财务。黄法官于是向柳某索要公司的账册,但柳某说没有。之后黄法官又查到,2014年该公司还有一名财务人员,但当询问讨薪的12人时,大家却都说不知道此人的联系方式。
&&& 其三,据豫商泡沫公司原所在地瓜沥镇友谊村委会人员反映,该公司在2013年已搬离。这与12人所述的发生欠薪时间存在差异。
&&& 其四,柳某的说法都是他在萧山法院口头陈述的,但当执行人员要做笔录时,他就拒绝配合。而他本人的一些说法也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 种种疑点之下,法院执行局将此案情况向萧山区政法委成立的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进行了协调。
&&& 承办人黄法官将他掌握的案件线索移交给了警方,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确定了具体操作细则。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柳某最终承认,自己为取得法院所冻结的该公司在另一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指使并联合其他11人经事先预谋,伪造了该公司欠他们12人共计85万元工资款的欠款清单,并以讨要工资为由在2015年上半年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确定证据后,当即对此12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柳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柳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前,区检察院最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批准逮捕。
&&& 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
&&& 杭州中院加强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统管和督查,在基层法院案件执行中可能存在地方干扰及涉特殊主体案件可能影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市中院申请交叉执行,市中院可以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坚决整治不公不廉问题。
&&& 同时,杭州法院严格规范“终本”案件结案方式。对通过法院查控、调查尚未发现财产或执行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案件,一律邀请申请执行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参与执行研判:发现有财产线索的继续调查、执行;确无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将全面展示案件的执行情况。对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申请执行人、律师、媒体等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研判执行、监督执行,客观理性评判“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区别。
&&& 为促进法院依法规范执行,杭州中院开通12368执行专线,对当事人反映的各类问题在24小时内反馈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执行进程、执行约谈、执行咨询、提供财产线索、举报被执行人和投诉反映等。并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力度,邀请媒体参与执行、采访报道。通过正反典型案例报道,努力营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环境,努力营造以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荣,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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