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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6689466
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23号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贵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郭德宏,总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继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辉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都武汉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许丽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凤玲、葛一红参加的合议庭。被告江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日作出(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2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江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江都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4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原告胜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日,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2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都武汉分公司、江都公司银行存款1,760,289.9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案外人佘从喜自愿以其银行存款1,800,000元为被告江都公司提供担保。日,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23-2号民事裁定:一、解除对被告江都武汉分公司、江都公司银行存款1,760,289.9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冻结担保人佘从喜银行存款1,760,289.90元。本院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胜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冶、被告江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继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都武汉分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辉公司诉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病房大楼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由江都武汉分公司承建,该分公司为此项目向我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于日签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其后,在涉案项目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68号,我公司累计向江都武汉分公司交付了27199立方米混凝土、总货款9,412,192.50元。江都武汉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1,362,192.50元拖欠至今。江都武汉分公司应当立即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江都武汉分公司系江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江都公司承担。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与江都武汉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有效;2、江都公司、江都武汉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362,192.50元;3、江都公司、江都武汉分公司向我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日日已产生的利息损失为398,097.40元,日之后应以344.23元/日的标准赔偿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详见明细);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江都公司、江都武汉分公司承担。
  原告胜辉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江都公司网页《武汉公司再中一标》新闻,证明涉案项目由江都公司、江都武汉分公司承建;
  证据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证明江都武汉分公司因涉案项目向胜辉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
  证据三:《一六一医院病房大楼商砼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十三张,证明胜辉公司根据江都武汉分公司涉案项目施工进度供货,日施工至第四层,江都武汉分公司应当按约在当日支付60%货款,日施工至第十五层,该分公司应当按约在当日支付70%货款,胜辉公司累计向江都武汉分公司交付了27199立方米混凝土,总货款9,412,192.50元;
  证据四:江都公司网页《武汉解放军161医院新病房大楼举行封顶庆典》新闻、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网页《热烈祝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病房大楼工程&主体结构胜利封顶》新闻,证明结合日至日的《结算表》可知,日,江都公司、江都武汉分公司及工程监理方举行了封顶庆典,涉案项目主体结构于日封顶,江都武汉分公司应当按约在当日支付80%货款;
  证据五:《承诺函》,证明江都武汉分公司认可主体结构所供混凝土的结算手续已办理完毕,此后所供混凝土应当现货现结;
  证据六:《企业对账函》,证明日经双方对账,江都武汉分公司认可差欠胜辉公司货款金额;
  证据七:收据、银行进账单及支出证明单,证明江都武汉分公司已支付货款8,050,000元及具体时间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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