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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自家房子咋成非法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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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自家房子咋成非法入侵
  本报青岛12月1日讯(记者 苑菲菲)因房客租房后从事婚介业务,房主欲收回房子,但遭到拒绝。一怒之下,房主将该房客强行赶出,不料,房客却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将房主起诉。目前,该案已四次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去年1月21日,范丽(化名)租赁了王军(化名)位于丰盛路42号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拖欠房租超5天,王军有权收回房屋。
  王军说,他一直以为对方租房自住。谁知没几个月,他就陆续接到邻居投诉,称其房客租房经营婚介所,非常扰民。“我多次找范丽商量,想收回房屋,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王军说,从去年7月对方开始拖欠房租。
  去年8月3日,面对前去收房租的王军,范丽既不开门也不交纳房租,于是,王军强行将防盗门用电焊割开,并踹开木门将范丽赶了出去,同时把她的物品也搬出房外,双方在撕扯中均受轻微伤。
  不久,范丽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将王军起诉。王军认为,范丽租房开婚介所且拖欠房租,他进入房子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使用权。而范丽则认为,自己之所以拖欠33天房租是因房主拒收,她租房是商住两用,因此,王军强行进入便是非法入侵。
  “此案争议很大,房子到底是住宅还是经营性质,我们也不好下定论。”负责审理此案的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的田怀安法官表示,该案于今年10月和11月陆续开庭四次,至今未作判决。据悉,此案已进入最后审判阶段,将择日宣判。
不支持Flash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并伤人,犯什么罪?_百度知道我国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结合宪法、刑法等,更加全面地保护私人空间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者受刑事制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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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姜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刚生效的《物权法》,对我国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公民住宅作为私人领地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英国法律谚语:“一个人的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刑法第245条更具体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物权法结合,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私人空间的保护。  最新案件:强占他人房屋  被判徒刑二年六个月  45岁的姜某与刘大妈原先是养母女关系。2002年间,刘大妈以姜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姜某得知后,在日离婚,并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强占刘大妈位于海淀区增光路的住宅。  法院在日判决解除二人养母女关系。之后刘大妈多次要求姜某搬出增光路的住宅,但姜某一直不搬。刘大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某腾房。日,法院判决姜某腾房,可姜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在刘大妈申请强制执行后,强制姜某将房屋腾退,并对其处以15日拘留。  之后,刘大妈和其妹妹一直在这套房屋居住。日,刘大妈立下遗嘱,将其增光路的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大妈去世。2005年10月,姜某在明知刘大妈的妹妹是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并已将该房买下的情况下,带着几个人来到增光路刘大妈妹妹的住宅,强行断掉水电,砸了客厅的玻璃,强行占住,长期拒不退出。  刘大妈的妹妹多次向派出所、居委会反映问题,派出所和居委会多次找姜某协商此事,但没有用。刘大妈的妹妹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姜某被捕。  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长期强占、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因此,终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强力保护居住权承办这一案件的王奕法官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古今中外都十分注重对人民居所的保护,自我国汉唐刑律有“夜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主人格杀勿论”的规定以来,经宋元明清,刑律的规定莫过如此。各国均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并且大多数国家不惜动用刑罚资源,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日正式生效的《物权法》对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第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刑罚并不多见。原因多方面:有执法者重视不够,视其为犯罪边缘的缘由,也有被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当前我国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益保护,我国刑法设置非法侵入住宅罪,不仅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公民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的一种保障,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  正当防卫、公务行为  属于合法进入  在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者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非法”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进入他人房屋,属于合法进入。例如,按约前去修理煤气管道的工人,到达顾客张家时,闻到刺鼻的煤气味,即按张家的门铃,却无人答应,工人即破门而入,此行为属紧急避险,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合法的。  追诉非法侵入住宅罪  两种方式:公诉、自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换言之,如果检察院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则可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看一则案件:石景山区居民张某和刘某相邻而居,双方因房屋使用发生纠纷,刘某带领家人到张某住处,要求张某腾房,并将折叠床放在张某屋内,还将自家的羊拴在了张某的院内。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某和家人将折叠床搬走,并牵走了拴在院内的羊。因检察机关未提起公诉,张某到法院以自诉人身份,起诉刘某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张某就是采取自诉方式进行追诉的。一般非法侵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刑事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3年。如上述案件中,自诉人张某控诉刘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法院认定由于刘某在警察赶到并调解后,主动离开,并未造成自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等人已在法庭上向张某道歉,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遂判决刘某等人无罪。 插图吴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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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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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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