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报工伤,维权成本増大,可以告经车险理赔流程或人事尝损失

单位“合法”恶意拖诉 工伤失业者维权艰难
发布者:pengxue&&&&&来源:网络转载
简单而平常的劳动纠纷案件,却因为一些用人单位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恶意拖诉,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一些异常的表现中发现,这种&合法&拖诉现象已成为部分企业逃避责任和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遭拖延 劳动者1年后才拿到钱这是一件看似平常的劳动争议案,但诉讼过程却充满&玄机&。一家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廖某等多人要求经济补偿。该案事实简单、清楚明了,先是劳动者请求仲裁获支持,之后在仲裁决定即将生效前用人单位却提起诉讼,但不提供廖某等多人的联络方式,法院只能委托送达。审理中,原告公司也是先同意调解,尔后又反悔,宣判后又在上诉期将到时才上诉,并经终审后还是拒不执行,最终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才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加之诉讼前置的劳动仲裁,该纠纷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诉讼拖延达一年有余。&法官介绍,武侯法院通过对今年上半年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73件劳动争议案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很多此类案件的共同之处:原告用人单位几乎在各个环节&使绊刁难&,充分用足法定的期间规定,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恶意拖诉,以达到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目的。手段多样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首先是拖诉故意明显,表现在用人单位起诉证据不足却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发动诉讼,诉请主要是不向劳动者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或补缴社会保险等,有的根本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解除合同合法的证据。&法官介绍,在该类案件已判决结案的41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就有39件,败诉率高达95.12%,而且拖延手法多样并贯穿诉讼全程。比如在仲裁文书生效前最后期限提起诉讼且不提供劳动者联络方式;案件受理、宣判后,寻找各种理由拖延领取传票、裁判文书、提交上诉费缴纳收据;上诉期届满前一天提出上诉等。法院建议 区别收取诉讼费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武侯法院表示,首先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依法用工的教育和监管。同时,要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使这些用人单位不能因拖诉而受益。建议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比如,对劳动者起诉维权的案件,可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对用人单位发动诉讼或上诉的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对因拖诉而迟延给付的欠薪、赔偿等要加大罚息力度。&还可构建协作联动机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决定中,应载明双方住址、联络方式等详细信息。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加大监督力度。部分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杨律师说,这样一来,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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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调研工伤维权 企业称参保成本太高
日 16:32
&&&让建筑工人伤身后不再伤心& ——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调研小记&人民政协报记者&韩柳洁
&&&&1月9日至10日,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调研组在京开展调研。此次调研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队,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孟学农担任组长,邀请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调研组除了听取相关部门的介绍外,还前往建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经办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与开发企业、总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一线的建筑工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创新实践:  工程项目参保,动态实名管理  北京市住建委统计的数据显示,近3年,北京市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的劳务人员总量基本保持在50万人的规模。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基本的生产安全权益维护一直是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006年,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原劳动保障局和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简称“138号文”),改变用人单位按职工人头参保的模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总承包企业,再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保费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在整个施工期内,进入参保项目工作的农民工即视为全部参保。以此来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伤保险参保难的问题。  北京市的创新做法得到调研组的充分肯定。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动态实名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解决发生工伤的工人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但是目前的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工人在尚未备案时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备案制度需要考虑并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反映:  发挥作用有限,参保成本太高  1月10日上午,调研组与北京市多家总包企业、开发企业以及劳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从企业反映的情况来看,趸交的工伤保险费所发挥的作用,似乎不尽如人意。中建八局(北京)党委书记杨宏选介绍,近3年,该公司的开工工程累计趸交工伤保险费500万元左右,但没有发生过任何理赔。调研组对于这一情况都感到很震惊,工程那么多,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为何没有理赔?  杨宏选解释,公司近3年来的工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仅仅是一些“小磕小碰”,产生的费用都由公司负担,因此才没有任何理赔。  “总包公司趸交的工伤保险费,劳务公司根本指望不上。”四川省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兴国介绍,由于担心申报工伤影响资质审核和行业内的评定,总包公司在申报工伤方面并不积极。从2006年北京市下发“138号文”到2012年,总包公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趸交社会保险费之外,劳务公司还为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险,对于工人来说是双重保障。但是日后,社会保险必须五险全上,平均下来,一年一个工人公司要交1000多元,劳务公司根本无力负担。因此,2012年后,华峰公司已经没有再为工人缴纳社保费,仅仅购买了意外险(属于商业险)。“参加商业险还有一个好处是申报程序简单,理赔周期短。现在工人出事故,商业保险赔偿一部分,公司赔偿一部分。”  另外,部分企业负责人表示农民工自身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也不高,“让他们掏钱很难”。  “我们不仅是来了解情况,也想借这个机会向在座的企业解释一下社保政策。”针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情况,胡晓义语重心长地说,“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帮助用人单位分担风险,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参保,工伤理赔的手续设置是出于规范管理的考虑,其中可简化、可缩短时间的环节我们会进一步研究。”  工人心声:  简化理赔程序,缩短鉴定周期  1月10日下午,在北京市政协的一间会议室里,11位来自一线的建筑工人与调研组成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其中有4位是受过工伤的工人。  45岁的李志怀是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名木工,日晚上在工地加班时意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工伤理赔了吗?”  “正在等待工伤鉴定。”  “当时住院多长时间,治疗自己花钱了吗?工伤认定用了多长时间?”  “在医院住了21天,我根本拿不出任何钱,医疗费都是公司垫付的。当时因为刚到工地一个月,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出事后才补签的。我一个农民工什么政策都不懂,公司帮着申报的工伤。”  调研组成员细细询问,李志怀认真作答。但李志怀说到“认定工伤用了两个月时间,现在等着做工伤鉴定”时,胡晓义立即向在场的北京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询问,能不能尽快安排这位工人的工伤鉴定,争取在过年前完成,让工人能够放心回家过年。  敬丽萍是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人事部主管,主要负责工人的备案和工伤理赔。敬丽萍介绍,公司在北京有3000多名工人,分布在10多个建筑工地。由于工伤保险费的趸交和实名备案都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而工人流动相对频繁,很有可能出现发生事故的项目与工人实名备案项目不一致的情况,这样一来就很难申报工伤。  一同参加调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表示,北京市的实名备案管理制度是一种创新,但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该灵活处理,还是应该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把困难推给农民工。  “工地上有工会组织吗”、“是否接受了安全教育”、“今年过年前能拿到工资吗”……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张世平和李滨生还仔细地询问了建筑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参加座谈的建筑工人们刚开始都比较拘谨,但是调研组成员们的真诚和认真让他们渐渐放下了心中的紧张和顾虑,一一道出自己的心里话。比如:希望工伤理赔程序简化、周期缩短,希望解决工伤维权外也帮助工人解决“讨薪难”的问题……  对于建筑工人们的现实遭遇和心里话,调研组成员都认真地倾听,并一一做了记录。调研组组长孟学农真诚地对工人们说:“我们是带着对老百姓、对建筑工人深厚的感情来调研的,我们会将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反映给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切实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您当前位置:
单位不给申报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摘要: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
  摘要: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法律咨询:我是一名建筑工人,和本市一家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被派到安哥拉上班。工作时受伤,之后单位安排我回国休息,但没有给申请工伤,并且在发工资的时候把医药费和机票都扣了。我该怎么办?按照法律应该如何享受待遇?
  律师解答: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结合您的表述,虽然您的伤是在国外发生的,只要您的伤情符合上述规定的工伤情形,您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规定了单位在伤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有申报工伤的义务,但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给您申报工伤,那您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千万别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时效!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劳动仲裁索赔。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伤后单位安排您回国休息,医疗费、机票在工资中扣除是不应当的。
  最后特别提醒您,认定工伤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病历、诊断书、劳动合同书、受伤经过证明等。
  找法小编提醒您: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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