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可以找12315纷

租房纠纷也可诉至法院 仲裁与法院是维权两种途径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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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深圳处理租房纠纷时用到最多的是《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无论是出租者还是承租者,都应该对这两则法规有所了解。为此,记者采访了一系列相关专业人士,对于如何处理租房纠纷问题答疑解惑。
■ 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叶萌
租房遇到纠纷,到底谁对谁错,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房客和房东们都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据了解,目前在我市处理租房纠纷时用到最多的是《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无论是出租者还是承租者,都应该对这两则法规有所了解。为此,记者采访了一系列相关专业人士,对于如何处理租房纠纷问题答疑解惑。
押金返还处理应完全依照合同规定
到期不续约,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房东是否有扣钱理由?为此记者采访了建纬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处理此类纠纷经验的陈桂平律师。陈律师表示,如果合同中并无此条款,该房东的做法是明显不妥的。陈律师告诉记者,房东扣除押金这一举动属于违约责任处理,必须要严格紧扣合同条款,按合同办事。虽然相关法律对于潜在约定有一个大致的时间解释(约为半个月到一个月左右),但是合同双方要实现潜在约定,就必须将其体现在合同中。如果房东想让自己扣除押金的理由成立,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房客未及时通知是导致其房屋空置的直接原因。然而房屋是否能及时出租不仅和放租时间长短有关,还牵涉到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地理位置等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很难证明此类案中房客的行为给房东造成了损失。对于这一点,世华地产的工作人员刘先生也表示,虽然在我市地产界确实存在这条规矩,但是出租双方应就此条款提前做好沟通,在完全未沟通的情况下,房客也并没有提前告知的义务。
另外,陈律师告诉记者,房客想在合同期未到时搬离也是租房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应该对提前跳出合同如何进行补偿、需要提前多久通知等写进合同,不能图省事口头一说,不然对双方的利益都会有所损害。
编辑: 黄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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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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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的很多城市中,大多数工作者都是租房来住的,并且很多的公司也是租赁的办公楼,而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也就比较繁多了。那么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呢?遇到房屋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出租人或是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就此为您介绍。
一、纠纷哪些情形?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租金违约纠纷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2、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4、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便是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以及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的详细解析,如果您遇到了房屋租赁纠纷,不管是属于哪种纠纷,都可以选择以上几种方式来解决。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但如果协商不成,而且涉及到数额比较大,案情又比较复杂的,建议还是请律师代理比较好,如果您的情况不是很复杂,我也建议您先找个房地产方面的律师进行简单的咨询,对自己的情况做个简单的了解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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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一房数租"是出租人对于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法院会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和合同成立在先的,这种顺序来确定谁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要避免"一房数租"的情况,就要尽快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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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1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lawdata/explain/civil/.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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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常见20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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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提示】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1】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提示2】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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