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障审批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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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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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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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无申请能力的由村〔居〕委会干部提名),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包村(居)干部及其它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上报。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和包村(居)干部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后,提交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条件不符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居)委会,并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经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条件的不予审批,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5、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按户建档,规范管理。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委会研究评议会议记录、乡镇(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核低保对象会议记录、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审核审批低保对象会议记录、各级公示稿、《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录入保障对象信息,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数据库,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
主办单位:银川市民政局&&ICP备案编号:宁ICP备号
Copyright(C)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一、《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二、《&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凡持有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农业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
二、在农村定居,农村居民户口与城市居民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居民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
一、申请:&&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居住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户口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1、指导提出申请的家庭填写《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由有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调查工作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将表格及申请下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影响申请人作出解释。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在《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市)民政局在《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审批工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制度:
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五、低保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按季度发放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四、根据具体家庭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和判决书(调解书)、优抚对象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五、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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