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土地土地房产评估收费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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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东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敬老院北侧地块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关于敬老院北侧地块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东政征发〔2012〕7号)。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东围墙、西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西侧、南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南围墙、北至海新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详见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线设局核发的敬老院北侧地块征收红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期限: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四、征收补偿依据:㈠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㈡《敬老院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服从大局的需要,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如对本公告或《关于敬老院北侧地块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东政征发〔2012〕7号)不服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敬老院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敬老院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依法实施敬老院北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东围墙、西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西侧、南至物资供应公司宿舍楼南围墙、北至海新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详见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敬老院北侧地块征收红线图]。该征收地块共41户,约3500平方米,其中住宅40户。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日─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日&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部门
  征收人:&东台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体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和条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提出评估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及附属物的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搬迁、临时安置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等项目进行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部分,突击装饰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得评估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猪舍、披棚等,给予建安造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予安置。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m2的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不再另行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内实行&征一购一&。征收人就近代建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选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m2。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楼,户型依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安置房在同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内按基准价4400元/m2&;如因套型所限,超合法建筑面积5m2(含5m2)以内的,超过部分按基准价结算;超5-10m2(含10m2)的,超过部分基准价提高100元/m2;超10m2以上的,参照征收时点同类区域经市发改委核准的市场价5600元/m2&结算。
  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高层一层~~五层为基准价,五层以上每高一层递增15元/m2,顶层价格按减三层价格结算。
  其它用房价格:小高层、高层安置房跃层价格为安置基准价的50%。安置房的自行车库统一为每平方米650元。安置区内的汽车车位一律实行市场化销售,优先销售给本安置区回迁户。跃层及自行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
  选购小高层、高层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从回迁安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的物业费。
  七、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确认。
  日前所建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1984年航测图所反映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时限前即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按章纳税并持续经营至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补偿。其它类型房屋按征收前的实际用途确认。
  日后所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批准房屋性质评估补偿。但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即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至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对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住宅用房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房的,仍按住宅房安置。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营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为准,具体由住建、国土、工商、税务、政审组等部门对房屋、土地、营业、税收等有关证件现场查勘,共同认定。经营性房屋指商铺、娱乐、旅馆、餐饮等商业性质经营用房。
  八、安置程序:
  1、公布安置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安置房地点及房型;
  2、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3、购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为就近代建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及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差价。
  九、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元,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7元;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元。征收安装有大型、特殊生产设备的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城建指挥部批准。
  2、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暂统一按12个月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的三类区每月15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m2以上的,每月6元/m2。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费。
  3、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4、私有住宅房屋20年内被征收(或拆迁)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含货币补偿)的,每多一次,对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再增加10%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20%,增加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为准。
  5、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不满15年被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增加补偿。具体标准为:不满5年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部分)的15%增加补偿;满5年,不满15年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的10%增加补偿。
  私有住宅房屋竣工时间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6个月之日为准;单位公有住宅房屋以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日为准,无竣工验收报告但已实际使用的参照私有住宅房屋规定标准执行。
  住宅房屋成新增加补偿的房屋面积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9号文件执行。
  十一、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
  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9号文件执行。
  可移动盆景花木不予补偿。
  十二、征收协议的签订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3、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十三、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150元/m2,三至五个月内奖励1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予奖励。
  十四、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六、公共服务设施
  1、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2、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八、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学生考试期间,特别是高考、中考期间暂停旧房拆除工作,停止使用噪声过大的设备。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
  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与房屋征收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为准。&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生成日期:
主题分类:土地
组配分类:基准地价
体裁分类:报告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 效 期: 长 期
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2013年度)
&&&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在增长阶段转换背景下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之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决策,按照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的要求,紧扣主题主线,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全省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基本态势,主要指标稳定增长,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质量效益有所提高。2013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161.75亿元,同比增长9.6%;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568.5亿元,同比增长12.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4% 。&&& 受国家宏观经济平稳、货币供应充裕等影响,2013年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土地与商品住宅成交活跃。2013年我省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全年土地供应总量52018.61公顷,同比增长5.31% ,土地供应总量呈稳中有增态势,地价微幅上涨。&&& 为及时了解全省土地市场运行态势,掌握全省城市地价变化信息,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江苏省地价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在此基础上分析汇总编制了本报告。
&&& 一、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概况&&& 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指通过划分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地价区段,布设地价监测点并测算其地价,确定区段基准地价与地价指数,然后利用系列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描述与分析,最后生成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1、监测范围&&&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城镇以上城市的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2013年度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范围如下:&&& 一是全省监测城市,包括:南京市区、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区、贾汪区、铜山区、丰县、沛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常州市区、溧阳市、金坛市;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如皋市、海门市;连云港市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姜堰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宿迁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等71个监测城市。&&& 二是三大区域,主要包括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为了分析的需要与方便,按照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将全省13个省辖市划分为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监测城市据此分列。其中苏南地区包括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苏中地区包括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苏北地区包括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
&&& 2、监测时段&&& 2013年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时段为日至日。&&& 3、工作任务&&& 对2013年度全省所有县城镇以上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包括:&&& (1)2013年度江苏省总体地价水平及地价指数测算;&&& (2)2013年度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地价水平及地价指数测算;&&& (3)2013年度江苏省十三个省辖市市域地价水平及地价指数测算;&&& (4)2013年度江苏省十三个省辖市市区地价水平及地价指数测算。&&& 4、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以2012年度布设的11290个地价监测点为基础,在保持地价监测点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原有监测点进行适时维护与更新。由于拆迁和地块用途变更等原因,2013年度共灭失了13个监测点;同时由于城市规划、区段调整等原因,为提高工作精度,2013年度新增了609个监测点,其中商服用途新增249个,住宅用途新增160个,工业用途新增200个。至日全省共设有地价监测点11886个,平均每个城市约167个监测点。&&& 2013年度城市地价监测的数据主要通过市场调查、监测的方式获得。其中地价监测点的地价数据,采用市场调查和评估的方式,通过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获得;土地市场的供应数据,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获得;与地价相关的其他数据,主要来源于有关统计资料和市场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了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库。&&& 5、地价内涵的设定&&& 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的地价是指在设定的基准日、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1)基准日:2013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的地价基准日统一设定为日。&&& (2)用途:按商服、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设定。&&& (3)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即商服用途40年、住宅用途70年、工业用途50年。&&& (4)土地开发程度:按城市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设定。&&& (5)容积率:按城市区域平均容积率设定。&&& 6、地价水平、地价指数的测算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和《江苏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2007年版)》,由江苏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自动汇总各个监测城市平均地价,再采用拉氏公式计算各区域和全省地价水平及地价指数,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年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二、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状况&&& 1、江苏省地价总体状况&&& 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为1095元/m2,比2012年提高了31元/ m2,同比增长2.91%。其中商服用地地价水平值为1768元/m2,较2012年度增长3.10%;住宅用地地价水平值为1175元/m2,较2012年度增长3.55%;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值为414元/m2,较2012年度增长1.39%。&&& 与2012年度相比,2013年度江苏省综合地价涨幅增加1.89个百分点,商服用地地价涨幅增加0.15个百分点,住宅用地地价涨幅增加3.14个百分点,工业用地地价涨幅回落2.42个百分点。
&&& 从季度分析来看,全省第一至四季度综合地价环比增长率分别为0.45%、0.75%、0.86%和0.82%;从半年度分析来看,全省上半年综合地价环比增长1.20%,下半年综合地价环比增长1.68%,下半年综合地价环比增速微幅上扬。&&& 2、江苏省三大区域城市地价状况&&& 2013年度,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的城市地价水平在地域空间上总体仍呈梯度分布,苏南最高,苏北最低。在综合、商服、住宅以及工业用地地价方面,苏南地区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苏中、苏北地区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从地价涨幅来看,2013年度苏南地区综合、商服、住宅及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均位于三大区域首位,综合、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分别为3.69%、3.77%、4.59%和2.01%。&&& 苏中地区本年度商服及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次于苏南地区、高于苏北地区,综合、及住宅用地地价增长率位于三大区域末位,综合、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分别为2.16%、2.84%、2.30%和1.08%。&&& 苏北地区2013年度综合及住宅用地地价增长率在三大区域中居中,商服及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位于三大区域末位,综合、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分别为2.52%、2.23%、3.05%和0.73%。&&& 从地价季度走势来看,三大区域综合地价波动总体较小,苏南地区一至四季度环比增速微幅上扬,苏中和苏北地区均呈前三季度环比增速微幅上扬、第四季度环比增速放缓趋势。&&& 从地价半年度走势来看,三大区域上半年和下半年综合地价波动总体较小,下半年综合地价增长率均略高于上半年,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下半年综合地价环比分别上涨2.08%、1.20%、1.55%,较上半年分别增加了0.51、0.25、0.60个百分点。在各类用途中,上半年、下半年商服和住宅用地地价涨幅最高的均为苏南地区,上半年工业用地地价涨幅最高的为苏中地区,下半年工业用地地价涨幅最高的为苏南地区。&&& 3、江苏省省辖市市域地价状况&&& 从地价水平来看,2013年度商服、住宅和工业用地地价南京市市域均为最高,宿迁市市域均为最低。从地价增长率来看,商服用地地价增长率最高和最低的分别为南京市市域和无锡市市域,涨幅分别为7.30%和-1.40%;住宅用地地价增长率最高和最低的分别为南京市市域和无锡市市域,涨幅分别为10.45%和-1.40%;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最高和最低的分别为常州市市域和盐城市市域,涨幅分别为10.24%和0.21%。&&& 4、江苏省省辖市市区地价状况在地价水平方面,2013年度商服用地地价苏州市市区最高,连云港市市区最低;住宅用地地价南京市市区最高,宿迁市市区最低;工业用地地价南京市市区最高,宿迁市市区最低。&&& 在地价增长率方面,南京市市区的商服用地地价增长率为7.31%、南京市市区住宅用地地价增长率为11.04%,徐州市市区的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为1.35%,分别位于各用途用地地价涨幅首位;盐城市市区的商服用地地价增长率为0.74%,无锡市市区住宅用地地价增长率为0.29%,盐城市市区的工业用地地价增长率为0.05%,分别位于各用途用地地价涨幅末位。&&& 三、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2013年房地产调控以稳为主,地价维持平稳增长态势&&&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政策措施(简称“新国五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但是“新国五条”执行力度小于预期,对市场的抑制性影响有限。2013年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稳中趋松,对居民首套自住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然持续,在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的同时重点支持居民合理性购房需求,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2013年我省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坚持差别化货币、信贷、税收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此背景下,2013年全省地价维持平稳增长态势。&&& 2、商服和住宅用地需求增加,拉动两类地价小幅上涨&&& 2013年,我省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6%,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6.7%,其中住宅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8.8% ,房地产投资增速进一步加快,成为推动土地市场的内生动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加大商服及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2013年我省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21602.60公顷,同比增长27.72%,占供地总量的41.53%,其中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21.00% ,商服用地供应同比增长41.06% 。住宅需求居高不下,商服用地市场活跃,开发商资金充足,拿地积极性较高,导致土地市场有所升温,从而拉动商服及住宅地价小幅上涨。&&& 3、工业经济稳健增长,带动工业用地地价微涨&&&& 目前我省工业已由高速增长期进入以结构调整为主的中高速增长新阶段。2013年,工业经济实现稳健增长,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9399.4亿元,同比增长11.5%;从全年各月累计增速看,增势总体平稳;从轻重工业看,结构调整优势突出,轻、重工业同步增长,实现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0.5%和11.9% ;从区域发展看,苏南、苏北、苏中、沿海实施不同的战略发展政策,区域工业实现有序发展、协同推进。在全球经济呈现低速增长,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我省工业经济的稳健增长支撑工业用地地价的小幅上升。&&& 4、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土地价格提升&&& 2013年2月份江苏省出台《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在优化城乡空间结构、推进小城镇差别化发展等方面都有明确举措,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显著加强。2013年江苏省城镇化率达到64.1%,其中苏南地区城镇化水平超过70%,苏中接近60%,苏北则在55%左右 。城镇化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扩大内需的巨大潜力,既可以拉动投资又可以拉动消费,城镇化进程加大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人口和产业的集聚,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增加土地市场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土地价格。&&& 四、2014年度江苏省城市地价变化趋势预测&&& 2014年国内外经济环境仍然比较严峻复杂,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宏观政策仍将延续“稳中求进”的基调,经济发展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与增加效益并重、优化结构与稳定增长并重、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并重、健全调控与完善市场并重。我省经济将以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为工作核心,通过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2014年我省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建设。积极培育沿江城市群、沿海城镇轴、沿东陇海城镇轴和沿运河城镇轴,继续推进南京、苏锡常、徐州三大都市圈建设,进一步抓好省会城市和省辖市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 2014年国务院提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制宜的调控思路,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在各地短期调控政策微调的同时,中央也在加紧完善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土地制度改革进度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推进、差别化信贷政策作用渐显,一系列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2014年我省土地市场将保持基本平稳态势,经营性用地价格增速将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存在下行压力。&&& 对于工业地产而言, 2014年是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苏中转型发展、融合发展和苏北振兴等国家和省级层面既有战略与重大部署深入实施的一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此外,自日起施行《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一方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征地成本。2014年工业用地价格预计将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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