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减免必需先征后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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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1号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新华网海口2月19日电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开办的从事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交易所,其固定资产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启动洋浦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在洋浦以外的港口报关装运后,只需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发往洋浦中转至境外的,即被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   在教育业和农业服务业方面:符合科教用品免税资格的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三、本公告自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
2014年4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情形,同时划分了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的审批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订完善了困难减免税的申请条件,并将原由市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以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总体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二、下放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依据是什么?
201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北京市施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三、与以往规定相比,本公告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比,本公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调整完善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有关情形。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基础上,删除了“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的情形,增加了“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情形。二是将以往按困难情形划分市局、区县(分)局两级审批权限,调整为市局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地方税务机关。三是明确了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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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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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项目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购置专用设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重点物流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连锁经营超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商贸连锁企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展览馆、会展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困难文化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业龙头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农村信用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证明材料。
农产品流通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总部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本省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
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总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产业集聚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的减免照顾。
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或证明文件。
主辅分离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主辅分离企业投资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9]22号)
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证明材料。
纳税确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1)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2)困难情况说明1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批准文件。
文化产业建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12]5号)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3)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5)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参照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证明材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血站机构证明材料。
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政府或民政部门对老年服务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属于高校后勤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包合同。
科技园、孵化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1)从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号)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屋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
备注:序号1-27为原审批类减免,28-43为原备案类减免。
欢迎访问湖州市财政地税局网站!http://csj.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稽查局、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三)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四)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五)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权限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依法审批;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含)元以上的,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三、办理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需层报市局审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上报减免税正式文件和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种、金额、减免期限、销售收入、利润、减免原因等)。  四、申报时间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未申请减免的纳税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困难减免事宜。  (二)各基层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  (三)各基层局对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且应上报市局审批的,须在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上报,市局按规定集中公示、审批;对受理以前年度的困难减免且应上报市局审批的,应在受理期限终了后的三十日内集中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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