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修理厂动用送修的车辆修理存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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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之车辆修理合同纠纷及评析
&&&&原告:日照市水利福利汽车大修厂(以下简称“水利汽修厂”),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村委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虎山镇东湖一村。&
&&&&被告东湖村委会曾有一辆“的士头”汽车,1995年夏发生交通事故致部分毁损。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被告进行了维修招标,原告水利汽修厂中标。在车辆修理期间,被告与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该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供公司,外供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4万元转让给被告,差价款14万元由被告补偿给外供公司,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被告应获的保险赔偿金由外供公司享有。后外供公司交付被告“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被告车款13.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修车费3.5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原告曾于199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外供公司支付尚欠修理费1.4万元,外供公司辩称与己无关,原告于2000年7月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协调送至原告处维修,修理前期因无钱支付修理费请外供公司帮忙垫付。虽然后期被告与外供公司达成换车协议,但仍应认为在修车时是被告而非外供公司与原告之间成立修车合同,被告转让车辆所有权不影响原告向其索要修理费,故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修车费1.4万元及利息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车辆原系我单位所有,1995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维修招标,原告中标并进行修理,具体修理事项是由原告与外供公司联系的,原告与被告并未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原告收取了外供公司的修理费,外供公司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车辆,说明被告与外供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已为原告认可。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水利汽修厂修理的车辆虽属被告所有,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车订立了修理合同,因此车辆产权人即被告并非修理合同中支付修理费的义务人。支付修车费3.5万元、提走车辆、领取修车费发票等事项均系外供公司办理,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外供公司办理这些事务是代被告所为,仅凭外供公司单方说法不能认定外供公司系接受被告委托从事代理行为。一审法院遂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进行了维修招标,该招标行为是代被上诉人发出的维修要约邀请。上诉人中标后,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车辆修理合同关系。原审认为双方未订立修理合同不当。在车辆修理期间,被上诉人将该车转让给外供公司属实。外供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修理费,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已修理完毕的车辆,上诉人曾多次向外供公司索要剩余修理费且曾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将车辆转让给外供公司时,将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外供公司且征得了上诉人的同意。上诉人主张外供公司支付修理费是为被上诉人垫付,其工作人员领取发票是为被上诉人代领,无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在同意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后,便产生了上诉人与外供公司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追索剩余修理费显然不当。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车辆修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是与原告订立车辆修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的换车协议有何种对外效力。&
&&&&一、本案中订立车辆修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见,车辆修理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在车辆修理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修理车辆的工作并交付修理好的车辆,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承揽人相应的报酬即修理费。&
&&&&本案中,车辆修理的承揽人是水利汽修厂即原告,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东湖村委会是否是定作人。本案中的车辆修理合同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正、客观地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数额。原告参加了投标并中标,成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揽人。虽然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工作,但这些工作并不具有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或承诺的性质,因此它们都不是订立合同的主体。交警部门作为承担交通事故处理职责的机关,其承担的组织、监督招标过程的工作完全是一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而保险公司由于要对已投保的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保险理赔,主要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监督招标工作的合法进行。&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看,交警部门所组织的车辆修理招标行为也是代被告所为的,因此,本案中车辆修理合同中的定作人只能是车辆的所有者被告东湖村委会。&
&&&&综上,本案中被告东湖村委会应为车辆修理合同中的定作人,应负有给付承揽人修理费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并非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车辆修理合同,是正确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内容合法,在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是,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即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与外供公司达成了具有合同概括转让内容的换车协议。该换车协议是否导致车辆修理合同的主体变更,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本案中换车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在车辆修理过程中,被告与外供公司达成口头换车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事故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供公司,外供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4万元转让给被告,差价款14万元由被告补偿给外供公司;同时事故车的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被告应获的保险赔偿金由外供公司享有。&
&&&&该协议实际上包含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一为互易合同,一为债的移转合同。所谓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当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为单纯的金钱给付时,应成立买卖合同而非互易合同。在互易合同中,当双方当事人互易的标的物在价值上有差异时,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补足金,俗称“找钱”。&
&&&&本案中,被告与外供公司协议将事故车作价10万元与外供公司的一辆作价24万元的汽车交换所有权,并由被告向外供公司补足差价款14万元。这一内容符合互易合同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互易合同成立并有效。而且,双方达成协议后,外供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交付给被告,收取了被告车款13.8万元,并从原告处提走了修理好的事故车。从这些情况看,外供公司与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因此,外供公司在另一起原告诉其给付本案修车费一案中否认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换车协议,而主张是代本案被告支付修车费,后因被告不还款才留用被告的汽车,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另一方面,在被告与外供公司的换车协议中还有另一项内容:事故车的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被告应获的保险赔偿金归外供公司享有。这部分内容应认定为在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成立了一个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和一个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的内容即被告将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转让给外供公司享有和行使,它并不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列。&
&&&&因此,下面将着重分析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的概括转让一经生效即产生由受让人取代出让人在原合同关系中的地位的效力。合同的概括转让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
&&&&在本案中,被告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其与原告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概括地转让给外供公司的。一方面,从协议中“事故车的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的表述以及换车协议中关于交换汽车、让与事故车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内容中,完全可以合乎逻辑地认定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达成了概括转让车辆修理合同的合意。另一方面,从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外供公司向原车辆修理合同中的承揽人支付了修车费3.5万元并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凭该发票办理了保险索赔。这说明外供公司在事实上已履行了被告在原合同中作为定作人的义务并行使了被告作为定作人的权利。&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事实,二审法院将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正确的。合同的概括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与受让合同的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因为合同关系建立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彼此的履约能力以及合同信用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信用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当该第三人无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时,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将毫无保障。因此,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概括转让以原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可见,本案中被告将车辆修理合同转让给外供公司的行为是否经原告同意,是该合同转让行为能否生效的关键。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出能够证明这方面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因此只能通过对现有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来得出高度概然性的结论。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车辆修理期间,被告将事故车转让给外供公司情况属实;外供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修理费,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已修理完毕的汽车;原告曾多次向外供公司索要剩余修理费且曾提起诉讼。同时,原告主张外供公司支付修理费是为被告垫付,领取发票是为被告代领,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以上证据事实,能够得出结论:被告在将事故车辆转让给外供公司时,将车辆修理合同概括转让给了外供公司且得到了原告的同意。&
&&&&据此,被告与外供公司之间的合同转让协议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外供公司取代被告成为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被告不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修理费已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都是正确的。原告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行起诉外供公司。&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赵迪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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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
甲方 姓名/企业名称 : 身份证/证件?号码:
乙方 姓名 : 身份证码:
重庆市巴南区渝黔汽修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公平、互惠互进”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汽车修理厂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经营管理汽车修理厂。
2:甲方自愿将汽车修理厂根据本合同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包括营业执照。
3:乙方在经营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4:乙方在经营期间,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场地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O 租用实用面积大约800―1200O ,办公室租金_____元、员工宿舍租金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5:甲乙两方应对现有的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入册,经双方协商可由乙方租用,租金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租用期间其附属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拆迁改动,租用期满上述附属设施乙方因保质保量归还甲方(合理磨损除外)附属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拒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的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的名义向他人借款,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7:甲方现有小型及大型拖挂施救车各一辆,吊车______,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全权管理经营,除去费用(驾驶员工资、外界提成、燃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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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书 】
  汽车属于大件商品,维修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汽车维修服务)由整理,希望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一)】
  公务用汽车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确定乙方为_________市公务用汽车的协议维修单位。
  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不包括汽车轮胎和蓄电池)。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收费标准
  (一)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二)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并提供《_________》供车主查询。
  (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_________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_________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_________%、外加工管理费率为_________%。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四)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到中标的协议维修厂(包括乙方)进行协议维修(不含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二)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7和GB/T7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公务车在_________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以上维护或_________元以上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 。
  (二)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所有参加投标的汽车修理厂都必须联网进行汽车维修、档案材料的管理。
  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 及维修
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汽车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4.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车辆专用卡,并严格对卡对车辆维修、结算。除维修结算外,乙方不得允许专用卡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号、维修专用卡卡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总额的30%的违约金。
  6.为实现对协议维修厂刷卡交易、联网监控的目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须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交纳1.5%(包含网络维护费)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费。
  (三)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10000公里或90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四)汽车维修的联网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库,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上传至_________市政府采购站点(www._________.com)。
  3.乙方必须能与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联网。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汽车维修中央数据服务器,并建立维修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公务车辆库、汽车配件价格库、维修结算清单库及政府采购卡维修支付费用库五个专门数据库。采购中心将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向送修单位、维修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 。
  4.乙方需准备必要的软、硬件,确保最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能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网上传数据。
  (五)乙方无条件接受由_________市交通局、_________市汽车维修协会、_________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_________市监察局、_________市审计局、_________市机关事务管理局、_________市工商局及甲方共同成立的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同意自觉遵守《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违反该规定时,同意无条件接受监督小组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对其的处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会同由_________市交通局、_________市汽车维修协会、_________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_________市监察局、_________市审计局、_________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成立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监督管理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起草后各相关部门会签)。公务车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收费是否落实,可事先通过银行卡查询或向采购中心查询);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不得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由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监督小组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一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
  (三)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_________市交通局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监督小组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日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二)】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中央国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__(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相关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
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甲方确定乙方为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
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
、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详细情况
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至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
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
,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三)】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086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
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 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 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为人民币___元整(¥______元),承包
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_个月起付,每月份的_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应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配件;其余各类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 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
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 此申明的义务。
  10、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 双方共同承担;
  11、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
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产生的所有 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16、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
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 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
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9、各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____计算。
  20、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
  甲、乙、丙三方 各执一份。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 如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
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五)】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   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   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   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 及地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地址:    (详见附图),其中车间   (平方米),钣金、喷漆     (平方米),接待室    (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  万元及现金人民币  万共   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  万及现金  万共出资 
万元作为投资。双方约定:
  ①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②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  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 和
,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分摊项目、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管理 )后盈亏按甲方 
%、乙方 %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合作项目经营场地费用分摊: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  万元,合作项目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 
万元整,由甲方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从   年度开始,合作项目按每年 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① 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②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①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② 为奔驰、宝马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③ 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九、特别约定:
  ① 原&&汽车场地系为争取&4s&品牌而设置,故一旦甲方争取到新的品牌,乙方有优先参与权。
  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  市区(除  外)内与第三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
生效后,因维修投诉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④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⑤ 根据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在  市区内就合作项目增开新店,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合作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② 任何一方就本合作项目事宜未经合作对方同意而与第三方合作的,因此所获之收益均归本合同合作各方所有。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书(六)】
  托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
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车型底盘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______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_____ 转帐银行汇款 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 。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
。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
、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________份。
  监制:_________________ 印制: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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