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手续费抵扣利息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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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36号文差额征税政策,你知多少?
发布日期: 10:12:43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究竟该如何理解?虽然36号文仍将可抵扣的融资成本范围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税法中规定的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也越来越广。但36号文本身对贷款业务的界定是相当宽泛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将各种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的抵扣范围。
差额征税政策对有哪些影响?随着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的颁布,全面营改增政策在所有行业推开。36号文发布之后,差额征税政策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营业税成为历史。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继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且不再区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以往的税收政策中对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如何规定?本文将对以上问题做分析。
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
<span style="line-height: 22.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span style="line-height: 22.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仅限于贷款。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
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来看,业内期待的保理融资利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利息并未直接纳入抵扣范围。<span style="line-height: 22.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基本沿袭了财税[号文的规定,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下表为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税法中规定的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也越来越广。
三、36号文颁布后差额征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1、可抵扣融资成本的范围和抵扣凭证问题
如上文所述,36号文仍将可抵扣的融资成本范围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来源非常多样,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之外,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互联网融资渠道应用也非常广泛。这些新兴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否可以纳入差额征税的可抵扣范围呢?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从36号文本身来寻找依据的话,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公司同业之间开展的转租赁业务、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另外,关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问题,税法的规定是要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主要是指发票。许多新兴融资方式如互联网融资取得发票是不现实的,如何取得这类融资方式的扣除凭证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
2、36号文之下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抵扣效应分析
如前文所述,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的直租和回租业务都适用于差额征税政策,但是直租和回租税率不同,有形动产直租税率为17%,不动产直租税率为11%,回租按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销售额和回租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来讲效应是不同的。
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一笔借款利息对有形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扣效应是14.53%(1/(1+17%)*17%),对不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扣效应是9.91%(1/(1+11%)*11%),而抵扣回租的销售额是5.66%(1/(1+6%)*6%)。理论上讲,所有的借款利息都抵扣有形动产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最有利。
合理的分摊方法是根据直租和回租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分摊借款利息,但税法的基本精神告诉我们,在同一笔进项税(差额征税可视同进项)对应不同税率业务的销项税时,合理的分摊原则是根据各项业务销售比例分摊。因此,租赁公司还可以考虑选择本金比例来分摊。股票/基金&
融资租赁“营改增”再补充 本金抵扣仍存障碍
  历经波折,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故事并没有完结。
  2013年最后一天,《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121号文”)下发。其中第三条对106号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做了补充。
  但是,业内普遍预期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发票,但不纳税的内容,并没有如期出现在121号文中。而上述内容在业内看来是106号文需要补充的关键。
  如此一来,根据《国家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13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不征税即不开票的惯例,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一般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发票。而106号文中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但如上所述,出租人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也就无法在销售额中扣除本金,真正实现106号文实际主张的“差额纳税”。
  不过,山东省国税局印发的《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中则明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这样一来,承租人就可以向出租人开票,但不纳税,出租人也因此获得抵扣本金的有效凭证。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波折,要回到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37号文”)。37号文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适用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去进项税。
  其中销项税方面,37号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费的余额。扣除项中不包括价款本金部分,价款本金部分需对开票。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当期收到的租金,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按照13号文规定,价款本金部分无法开票,便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攀升,因为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务占比普遍超过一半以上,这使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遭受重大冲击。
  为此,8月份以来,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不断向总局和、等部门陈情,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政策作了修改。
  12月13日下发的10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项中包括了价款本金部分。
  在业内看来,这实际是回到营改增前的“差额纳税”,但是106号文中关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又与13号文有所冲突。
  “因为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税,按照实际操作惯例,不纳税即不开票,所以出租人一般可能拿不到承租人的开票作为本金抵扣的依据。”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为此,业内一直期望补充通知可以明文规定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开票但不纳税。121号文下发前,在近期召开第四届中国二手设备流通行业发展论坛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106号文将会出台完善细则时,也表示可能会有相关内容。但是,最终相关内容并没出现在121号文中。
  业内人士也指出,121号文对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的纳税计算方法给予两种选择等内容,对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解决也是很有意义的。
01/03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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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含税金额冲减长期应付款,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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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例:企业购入全新设备价值180万,已收到设备发票并入账抵扣进项税,随即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未开票),租赁合同金额为145万,租赁期三年,到期以100元将所有权转让给企业。企业与租赁公司付款明细如下:
应收日期& && &&&应收租金& && &&&应摊还本金& && && && & \&本金-销项税\&& && &&&应摊还利息& && && && && &\&利息-销项税\&
& && && && && && &1,863,142.12& & 1,450,000.00& && & 209,120.59& && && &&&174,377.36& && && && && &29,644.17
& && && &¥69,972.79& && && & 54,209.47& && && & -& && && && &13,472.92& && && & 2,290.40
& && && &¥69,887.16& && && & 54,713.17& && && & -& && && && &12,969.22& && && & 2,204.77
& && && &¥69,800.73& && && & 55,221.55& && && & -& && && && &12,460.84& && && & 2,118.34
& && && &¥69,713.51& && && & 55,734.65& && && & -& && && && &11,947.74& && && & 2,031.12
& && && &¥79,188.40& && && & 56,252.51& && & 9,562.93& & 11,429.88& && && & 1,943.08
& && && &¥79,188.39& && && & 56,775.19& && &9,651.78& && &10,907.20& && && & 1,854.22
& &¥79,188.39& && && & 57,302.73& && && & 9,741.46& && && & 10,379.66& && && & 1,764.54
& & ¥79,188.40& && && & 57,835.17& && && & 9,831.98& && && & 9,847.22& && && & 1,674.03
& & ¥79,188.39& && && & 58,372.55& && && & 9,923.33& && && & 9,309.84& && &&&1,582.67
8月份之前租赁公司每月只开利息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给企业,8月份开始本金部分也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企业。企业按期支付租赁费用,请教各位高手,具体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能不能提供详细的分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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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一种比较容易理解的处理方法:
1,初始购入固定资产时按正常入账
借:固定资产& && && && && && && && && && && &180/1.17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1.17*0.17
&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 && && && && && && && && && && &&&180
2,将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加按合同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之和按内含报酬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一项负债,
借:银行存款
&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 &贷:长期应付款
3,根据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负债的摊余成本*内含报酬率计算出下期应当承担的利息。
(长期应付款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4,每期还款的金额分解成“归还利息”与“归还本金”两部分,3中计算的金额即“归还利息”的金额,每期还款金额-“归还利息”的金额为“归还本金”
借:长期应付款
& &&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 &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根据上期期末负债的摊余成本-4中归还本金的金额计算出本期负债摊余成本
6,循环计算至最后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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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日期& && &&&应收租金& && &&&应摊还本金& && && && & \&本金-销项税\&& && &&&应摊还利息& && && && && &\&利息-销项税\&
& && && && && && &1,863,142.12& & 1,450,000.00& && & 209,120.59& && && &&&174,377.36& && && && && &29,644.17
借:银行存款
&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指利息元吗?待抵扣进项税是209,120.59+29,644.17吗?
本金部分增值税发票,如& && &&&56,252.51 + 9,562.93 ,金额部分不用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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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加按合同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之和与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款项加按合同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之和折现后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3,发票中除进项税额应做账务处理,其他部分只能作为备查,不另行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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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你们售后回租相当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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