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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分析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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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内金融主体的市场化改革、资本市场机制的培育为前提,伴随金融资本的周期更替和全球化扩张,私募股权基金 (链接:)在中国大地出现并突然间被炒得热热闹闹。就中国热火朝天的私募研究而言,这现象的背后有多少是法律理论的问题,多少是实践运作内容呢?从法律理论上看,或许只有“私募”披露豁免权和监管豁免权是一个新颖的问题,但这是如此基础性的一个问题,乃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重新解释甚至界定证券、发行、基金等最基础的金融法律概念。虽然有人说过私募股权基金在主体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大家尽可以去做。但是,这里的确涉及到因为信息不对称等而存在的损害投资
者权利、危害社会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的问题,总之,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缺乏可持续性,也会带来市场动荡。除此之外,私募基金实践运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不成熟的市场和不成熟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环境。 &&&&总体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发行风险;第二,组织治理风险;第三,并购法律风险。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和监管进行概括分析,与业界人士探讨。 &&&&一、佛妖难辨,谁来给它戴上“紧箍咒”? &&&&——私募发行风险:模糊的合法和非法的边界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于证券发行的定义是“在任何时段要约销售任何公司证券或其发售行为或过程”。通俗地讲,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发行人以集资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表征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考|试/大私募发行和公开发行作为两种不同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差异产生于不同投融资的需求。私募发行不必经过证券主管机关的审核或注册程序,直接与“特定投资者”(这种投资人因为“具有专业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能力”而不需要额外呵护)签署“特定协议”(该协议基于充分的谈判从而可能使双方在基本平等的基础上就权利义务作出具体安排)。一方面,私募发行节省了中间环节费用,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是一种更具弹性的合乎时效的资金筹集模式;另一方面,私募发行却又很容易被利用,逃避监管而恶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私募发行,必须在强调尊重其“自主性”和“特定性”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和公共利益的要义,防止筹资人背弃信息提供责任甚至实施恶意欺诈行为。 &&&&从法律治理工具上讲,实现保护投资者和公共利益目标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因违背缔约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是由证券发行监管法律法规设定“监管豁免”条件,根据具体情况针对私募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出售等环节设置一定的限制,考|试/大同时规定滥用豁免权逃避监管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以事前指引和事后惩戒两种手段共同规制“私募发行”;第三种是对利用私募基金筹资形式,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自然人和组织,由《刑法》苛以较为严厉、具有威吓力的刑事责任。这三种救济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适用意思自治的意义被大大削弱,因此,第一种救济方式在客观上无法倚重。第三种救济方式则需要对人身和自由施加限制,从而付出较为高昂的人权代价。 &&&&故,在一个社会治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一般主要依靠发达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第二种救济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刑事法律责任用来作为社会治理不善的补救,是最后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在社会治理水平还不很完备的国家,存在以下两个层次:(1)证券发行监管和豁免制度不完备而使第二种救济无效,同时,金融犯罪领域的刑事立法司法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较为宽松的刑罚来打击投机者,实现治理目标;(2)证券发行监管和豁免制度不完备而使第二种救济无效,同时,金融犯罪领域的刑事立法司法模糊的情况下,只有采取较为严苛的刑罚才能打击投机者,实现治理目标。 &&&&就我国私募发行领域而言,现在仍处于上文所述的最后一种情形,即社会治理水平不很完备国家的第(2)种情形。这既提醒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当前的社会治理环境下,私募基金发行仍存在较高的风险;也给我们指出了化解私募发行风险、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途径——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证券发行监管和豁免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证券法律可以作为借鉴),同时加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轻重情节。&&&&二、拿什么来让我相信你?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其存在模式是海外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投资内地的私募股权基金。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或投资基金业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办法》中对私募基金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近年来,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也渐趋成熟: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探索综合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也希望投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完善,为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从现有立法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可以采取三种治理模式。第一,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也可在基金契约中约定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法人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法人型私募股权基金,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基金以其全部资产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考|试/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间遵循所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来处置基金资产。第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类合伙人组成,即普通合伙人或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同时也提供一部分的合伙资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其出资限额承担责任,不参与事务管理。 &&&&三种模式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纳税环节、行政备案环节和激励机制强弱程度的差异。法人型治理结构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一般认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的治理结构,在激励和责任机制上,要大大优越于契约性和合伙型治理结构。围绕《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和实施,对此有诸多讨论,本文不再赘述。 &&&&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试分析如下: &&&&第一,跨越法人治理边界的治理机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大多是以基金资本的“融入、投资
、退出”为周期,通过企业契约和金融契约,在投资人、管理人
、托管人和被投资目标公司几个独立法律主体间形成以委托代理关系和股权投资关系为核心的治理机制。与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它跨越了法人的治理边界,包括了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第二,在专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之间确立一种由“充分授权”和“法定问责制”共同保证的良好信任关系是基金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无论哪种组织形式,基金投资人与主要的资金管理人都不是普通的雇佣关系,而是“商业信托关系”,即出资人不以设立公司的方式来自己经营事业,而以信托的方式,考|试/大将出资集中于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管理运营;出资人则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领信托财产收益的分配。与一般的公司治理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代理问题更为突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信用和道德素质的专业金融人才团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在法律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问责制。通过激励机制把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人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监督机制、问责机制以及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救济渠道,弥补投资人与管理人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控制代理风险。 &&&&第三,合理界定投资人的决策干预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更依赖管理人个人的商业判断和投资经验。投资人权利过大,会削弱管理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其作出专业的商业判断;管理人权利过大,又存在出现背弃忠信、侵害投资人利益的危险。因此,在具体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的设计中,需要根据其所在的管理人市场的信用状况、代理风险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等权衡左右,保证两种权利的制衡以实现基金利润最大化。&&&&三、主动地了解和适应是化解风险的最佳方法 &&&&——并购法律风险
:监控并购的一般规则和中国规则 &&&&企业并购即公司“股权”的市场交易,这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中存在诸多复杂的法律风险。宏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两方面:其一,羸弱的或者扭曲的股权交易市场和法律规则支持体系;其二,公共权力对于企业并购行为的监督和限制。本文试对中国环境下企业并购的宏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作简要概括。 &&&&正如波斯纳在《反托拉斯法》中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是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交易的主要限制。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它旨在通过控制企业并购、企业联合、企业合谋等损害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的出现,并对合法出现的垄断进行监督限制,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反垄断法对股权并购交易的监督和控制我们可以不妨称之为“控制股权并购的一般规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日开始实施,立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授权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无疑,在我国反垄断是一项全新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立法者对该法的进一步解释和理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对并购申报登记、垄断调查、垄断认定、豁免事由的实践操作水准都尚待观察。可以预见,股权交易的规模和影响力越大,涉及反垄断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比较成熟的国家,并购活动中重点强调的是股权交易双方的战略组合、优势合作和并购后实现的市场共赢。较为成功和有效的并购活动,在遵循商事交易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的基础上,在并购操作过程主要采取的是离散的、私下的、非竞价的无形市场形式。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并购过程是要淡出公共视野范围,竞争的购买者之间也是相互隔离的。并购行为一旦到了公开的时候往往都是已经完成了,或者成功了,或者失败了。考|试/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领域广泛存在国有产权,并购市场中发生的大量并购行为都涉及到国有产权,这就导致在我国必然存在一个非常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由此决定的交易程序,即,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必然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有些特殊的限制——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控制股权并购的中国规则”。其价值层次表现在防止国有资产非法流失,操作层次表现在:交易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该程序主要采取了公开的、集中竞价的、场内交易,核心制度设计在于“公平、公正、公开”。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交易和项目投资时,涉及国有产权交易应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一规则,否则,会使该股权交易埋藏难以预测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并购时,微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到行业准入和行政审批限制、不完备的权利登记公示制度、不充分的财产权利利用制度、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和合同风险、企业整合风险等。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依靠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审慎精神和财务法律中介的辅助来克服。毫无疑问,作为一个审慎的投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化解无论微观还是宏观的法律风险都是非常必要的。 &&&&“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坐观其变而不为之所,则恐至于不可救。”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临风险而不自知。中国经济的繁荣需要私募股权基金 的发展,因此公共决策者必须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优化其存在和运行环境,控制其破坏力;私募股权基金迫切希望参与中国经济的繁荣获得自身发展,投资
方就需要了解中国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特殊性来防范可能存在的多种风险。猜您还关心方面的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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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还有产妇和6个月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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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日益火爆。互联网、生物医疗等新兴行业以及房产物业等传统行业均日渐升温,投资市场整体呈上扬走势。下面就来全面解析私募股权基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
  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风险存在于投资流程的每个环节,不仅来自外部环境,也存在于基金自身。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应该防患于未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而风险管理发挥效用的前提条件是准确地识别风险。明确各类风险的现实情形和影响程度,才能科学有效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实现收益的增长。
  外部风险主要源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这是困扰私募基金和受资企业的共同难题,初创企业与上市公司都身处其中,只是受影响的程度不一样。具体而言,私募基金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风险、市场风险和受资企业风险三方面。
  内部风险是由私募股权基金内部因素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同于外部风险,可以利用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去规避甚至消除。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一)私募股权基金外部风险控制
  外部风险源自国家法律政策,因此无法彻底规避。在这种情况下,私募机构的决策层就更应该关注时事潮流,准确把握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对现行政策有自己的见解。比如说,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大力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高科技与互联网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环保事业也日益受到重视,如在此阶段将资金过多地投向浪费能源、产出低效的行业与项目,对私募而言,投资收益率就会存在很大的疑问。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国家政策在不停地调整变化,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这种进步对私募机构的影响是双向的:除了能够享受政策的红利,也有可能随着大批竞争者的进入而丧失原本竞争就很激烈的市场。因此,私募必须在冒进与保守这种方向之争中找到平衡点。
  为了将政策法规和市场风险降至可控范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合投资、及时反馈和共同防御这三个手段中作出选择。
  1、组合投资。面临不确定的市场,私募基金可以选择“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可以选择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将由政策变动而引发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为了提高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还应当留存足够的资本备用金,这样即便风险降临也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2、及时反馈。政策法律的变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政策的落实也需要反馈时间。面对新的政策法律调整,私募股权基金一定要果断快速地作出决策,拖沓只能使投融资双方都陷入被动局面。投资机构的领导层应保持足够的政治敏感度,分析政策法规调整会给行业前景及受资企业自身带来哪些影响,进而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决定是坚持投资还是清算放弃,这也是对双方负责的一种做法。
  3、共同防御。新的政策法律变动不是针对某家私募机构或企业的,而是为了调整全行业乃至市场。这也使风险变得更加复杂,任何一个私募投资机构的个体行为都难以完全独立地应对。因此,诸家私募股权基金应从行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出发,齐心协力应对变化。另外,对于具体行业的变动,应及时请教该领域的专家,从技术与市场的角度出发,对未来作出更加准确全面的把控。
  (二)私募股权基金内部风险控制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是实现风控目标的重要环节。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要控制内部风险,不仅要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还应该加强机构内部控制,同时加强外部人的监控。
  完善私募公司治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核心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而投管会的中心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公司治理的中心,投资成效与其个人的能力与经验密不可分。通常而言,基金管理者掌握着私募机构的前进方向,并对基金的日常运作全面负责,其决策水平和判断的准确性事关基金的命运。
  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要做到保持权利和义务平衡。在赋予其充分的职权范围内自主权的同时,还必须对其加以约束。在私募基金的日常运营中,管理人有很大可能会从自身利益或自身业绩出发,不作为或是滥用权力,这会严重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未来发展,从而危机到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对管理者要有一系列的制度约束,使之忠于股东利益。另外,由于我国与私募相关的法律仍在完善阶段,基金管理者也应从私募的实际情况出发,主动提高自身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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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神秘行者”,也被称为有钱人的“游戏”、富人们的“乐园”,它有自己的运行圈子和规则,且行事诡异、风格多变,在享受高利润的同时,担负着高风险、高压力,可谓集胆识与智慧于一体,每一天都充满着刺激和挑战。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混乱,操作规范不明,风险防范规则也无章可循,显然如果不为这支巨大的资本力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立合法的地位,私募基金很难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发展,还会对投资者利益,甚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私募基金也很难对付系统性风险。虽然理论上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能够化解部分系统性风险,但市场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无法准确预测不同市场间的相关性,如果其他基金也采用相似手法进行操作,会使金融市场走向更加变化莫测,从而提高市场整体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
流动风险是指私募基金在变现过程中因为变现成本而产生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差,不能上市交易,又受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影响,故流动性风险难以避免。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较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而私募基金的风险此时不能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反正摘取危机甚至破产。...
现在的私募基金最主要的操作手段是进行对冲操作,“对冲”的原理是利用相关或无关的反向交易力图降低风险。应该说对冲操作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保值手段,但是,私募基金经理利用“对冲”的目的并不在于保值,而是进行投机活动。投机活动的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这样投机与保值实际上就处于对立面上。现在的对冲工具主要是一些金融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等),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又大大地放大了交易的风险,私募基金在这种高风险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其面临的风险必然也要大得多。...
我国私募基金特有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不管是阳光私募基金还是私密股权基金都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投资品种单一导致了基金整体的风险增大,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还极其有限,股票市场只能做多。...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我国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多阳光私募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都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基金面临信用风险是指私募机构因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都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样会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巨额的利润;也可能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当管理人的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
如何完善我国私募基金风险控制体系
效仿国外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并以它为核心建立私募基金风险内控制度体系。在短期内,按照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建立一套比较直观的风险预测等指标体系,来监控企业风险暴露头寸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长期内,并在原有风险管理基础上,积极推广采用两种比较成熟实用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VaR法和压力实验法,分别预测在正常市场波动下与在市场极端情形下企业面临市场风险大小。...
面对迅速膨胀的私募基金和与之俱来的风险,监管部门绝不能因噎废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势利导,以控制风险为前提,积极稳妥地发展私募基金业。私募基金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委托代理关系简单。而我国私募基金,尤其是信托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信托计划等私募基金,目前已开始出现募集方式“公开化”的趋势。这样会产生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的问题,一旦私募基金发生大比例亏损,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急需明确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对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细化,统一标准...
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环境,必须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给予私募基金公平的法律待遇,让民间私募基金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以此来避免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以及私募基金在我国不规范操作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法律上给予私募基金准确的定性和定位,是我们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有效引导和规制的先决条件。...
为了吸引客户,我国大多数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机制,即“保底分成”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由于私募基金自身存在畸形的收益分配机制,即“保底分成”。“保底分成”相对于其他利益分配方式有更强的市场操纵倾向。因为私募基金主要是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根本就无法保证一个确切的保底收益率,因而私募基金的保底收益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纠纷,动摇社会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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