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20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什么时候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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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05zhengwu/daoluys/t56.htm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月五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经营资质等级条件
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0?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二)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可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应结合企业年度审验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0.4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不高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
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
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货运质量事故频率不高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
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
(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另定),并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通知。
(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结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交通部备案。
(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由省级、地级和县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并应将考核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机构重新进行考核。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要求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提前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其中五级企业企业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应责成其在三到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情节严重的,还应暂停资质等级评定或推迟一年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部长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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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规政策&&已经废止失效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已经废止失效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
已废止文件名称与文号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部废止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部号文件)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83)交公路字193号/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83)交公路字1070号/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87)交公路字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87)交公路字595号/......
关于汽车维修、检测企业标志牌等牌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汽车维修、检测企业开业、歇业、变更及审验工作规范(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陕西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汽车检测人员培训方案(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道路货物运单使用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所依据的已废止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原交通部废止
陕西省贯彻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废止
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87)交公路字874号]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89)交运字245号]()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废止
联系地址:陕西交通运输大厦(西安市自强东路&
&&&&&&&&&&& &E-mail:sxlj1952813@|||||||||/||
您的位置:&&&&> 正文
武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  号:武政[1999]3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货运输代理、客货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商品车发送、车辆租赁、运输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经营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租赁管理,按《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具备与所经营的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营技术条件。
  第五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务,应事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答复,并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对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按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按核定的种类、范围、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到原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地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原所在地有关证明材料,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证照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经营的人员提供服务;不得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和运输业务单证;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必须履行合同,及时处理运输事故;违反合同,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票据、凭证,向原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客货运输代理,应当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并以承运人身份对旅客或货物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货运代理的,不得代办国家规定禁运或无准运证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客货联运,应按代理协议书和合同承办道路整车、零担、集装箱的接取、送达、换装等业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仓储理货,应按货物性质、保管要求和交付顺序,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货物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运输要求包装货物,并给特殊包装作出标志。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货运信息服务,所提供的运力或货源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接受信息委托和信息分配,应有完备的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经营商品车发送业务,应凭发送商品汽车委托人的委托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并办理车辆财产保险及驾驶人员人身保险。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人员应有3年以上驾龄,并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
  第十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承租人租赁汽车,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由有关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依法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道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 正文第二十四条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张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业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  第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元罚款;(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未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题: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3
;关键词: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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