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中委托代理人证明范本可否重复委托

  彭晶瑶 肖承军  日,无锡滨湖工商局接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郑某投诉,反映H建材商行销售的某品牌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张某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进货单、质量保证书等材料,证明经销的商品为正宗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并非假冒;郑某对现场商品标识、包装等检查后确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出具加盖某公司印章的鉴定书。工商局依法立案并对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通过供货商对商品真伪予以溯源, 7月10日,收到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上述商品为某公司生产的在上海地区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郑某的鉴定结论无效。工商局进行了销案处理,并将所扣押商品发还当事人;当事人则认为工商局采信不实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工商部门能否接受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对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应否进行审查以及在这起行政强制中工商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其核心是委托代理人出具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笔者认为:  一、工商部门应当接受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虽然不是直接的诉讼行为,而是请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当被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被代理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会转化成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及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诉讼价值即便显现出来。另外,根据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规则,法律未禁止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工商部门即应当接受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提交的证据。  二、对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由行政机关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提供而行政机关采信的证据。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采信的,即属行政机关对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认可,责任当然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在定案前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合法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行政机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用于定案的证据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机关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对证据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三、行政机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将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作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的,只要行政机关尽到了证据审查义务,且没有越权行政、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郑某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鉴定行为系代表某公司的有权鉴定,且执法人员目睹了鉴定全过程,有理由相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真实。本案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是通过投诉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业经法定程序立案、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的行政强制属于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适用法律正确。出现前后相反的鉴定结论是某公司在江苏销售的商品包装装潢与在上海销售的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同,而注册商标和内在质量完全一致;委托代理人郑某忽视了这一区别而将张某所售真品鉴定为侵权商品,实质是某公司的自我反悔,张某因行政强制而受到的损失与行政机关无关。行政机关没有过错,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采取行政强制和作出行政处罚对证据能力要求不同  应当注意到,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对证据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只要有证据表明违法事实存在,而这一个或若干个证据能够表明行为大致违反了哪个法律,依据这一法律可以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即可。因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十分有限。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依法行政机关还应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法律承认并清楚表明了作为行政强制的证据只要求有待证事实,不要求待证的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后确认事实清楚,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只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即使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行政机关也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有限牺牲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虽然有失公允,却是法律允许的。行政机关确认当事人行为违法后,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是否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是否一致则在所不问。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目的是剥夺违法相对人的非法利益,这时的证据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待证事实清楚、经得起法院的司法审查。  该案结果是,张某放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请求,转而要求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才可以作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依据。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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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案件中两个被告可否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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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包括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包括  。A.王某因被检察院错误逮捕而请求赔偿 B.刘某在作业期间致左手伤残,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C.某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行政赔偿 D.赵某因生活困难请求民政部门救助购买化肥
AB,A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中的(一)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B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中的(二)即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刘某属于工商,请求单位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属于社保范畴。回答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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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委托代理人,那么最多可以委托几个?委托的代理人是有限制的吗?我国是如何规定的?下文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比如法国只限于委托1人。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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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活动。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师。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是律师工作机构如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名称、一定数量成员、经费来源、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除上面所列几种人,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这些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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