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中人退休金下降

各地养老金并轨方案解析:大量“中人”待遇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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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日起实施。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日起实施。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不过,并轨涉及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操作问题,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各地启动实施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
养老“并轨”事关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新华视点”记者就并轨后四大焦点进行了调查。
焦点一:费用怎么缴?个人按8%缴费“延迟退休”参保有设计
记者梳理各地养老“并轨”实施意见,发现各省份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表述有所差异。
例如,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分析说,上海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已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到一个制度框架中,因此会尽量沿用以往文件中的一些说法。其他省份刚刚并轨,尚处于磨合阶段,将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关的各种收入详细地列出,也是为保证制度顺利并入新的轨道。
专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多少差异。个人缴费的多少将根据本人的基本工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情况来决定。
还有一些省份的方案在缴费上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个性化”规定。黑龙江就明确了其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焦点二:钱够不够?三来源保障养老金发放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那么并轨之后,这样的缺口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财政是否承担得起改革的成本?
国务院发文时指出,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金维刚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报道的“养老金缺口”指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失衡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关系。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财政补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定来源之一。因此,即使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来保障基金收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为所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维刚说。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具体到单位而言,改革后养老金的发放压力存在差异性,对于那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不用再给“老人”支付养老金,把省下来的钱用于给在职者缴费,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平衡。
唐钧强调,并轨后财政投入的压力会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对于一些相对贫困地区。他在基层调查发现,有的县财政连公务员工资上涨都没落实,再要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更加困难。为缓解财政的压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也必须妥善运行,尽量产生更高的收益。
焦点三:待遇降不降?数量庞大的“中人”待遇确保不降
改革后,养老金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记者查阅各地实施方案发现,总体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日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没有变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根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核定养老金。
关键在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数量庞大,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占绝大多数,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将有何变化?记者调查发现,国家规定为“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并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记者采访宁夏、江苏等多省区社保部门发现,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则下设计的方案都能够保证广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新办法的相关系数是在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倒推算出来的,这样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新老政策衔接、稳定过渡。不让改革的人吃了亏,也不能让新老办法出现太大差距。”宁夏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崔新颖说。
据金维刚介绍,前些年我国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时,就设置了5年过渡期,现在养老“并轨”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将过渡期延长至10年,确保“中人”的待遇能够保持平稳。
焦点四:转移难不难?统筹范围内外均实现无障碍流动
养老“并轨”改革陆续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调动工作,养老金如何转移接续?记者采访发现,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专门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一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辞职“下海”,也不用担心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改革后,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养老保险转移方面,我们做了全面的设计。”崔新颖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想离开的,无论参加哪种养老保险都能实现转移,缴费年限实现连续计算,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业内人士指出,在转移接续方面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比如辽宁省规定,2015年年底前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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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近日,山西、广西、江西、辽宁等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至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至少13个省份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过渡性养老金发放问题上,地方对中央方案进行了细化,坚持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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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份养老金并轨 多地提设10年过渡期 中人待遇不降
  进入10月,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据媒体报道,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份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不降低。
  网民认为,养老金并轨关键在于转机制,养老金并轨真正得到落实,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
  “温柔式”破冰兼顾多方利益
  网民指出,长期存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一直饱受诟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水平基本都在退休前工资的70%至90%,远高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网民“董登新”指出,养老金并轨,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参保率,使社保制度更健康、可持续。
  网民“魏祖仁”认为,多省份出台的规定特别注重“中人”的利益,设10年过渡时期步步为营,层层落实,确保待遇不降低,这不难看出政府在出台规定时考虑到了方方面面利益,既要将养老金并轨落到实处,又要考虑到组织机构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来“保底限高”。改革的步伐不容拖延,但是“温柔式”的破冰体现了改革的平衡性,更能让人接受。
  养老金并轨不能“一并了之”
  有网民认为,改革并非“一并了之”这么简单。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这正是这项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网民“王亚柯”指出,就养老金并轨而言,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养老金并轨把企业职工“拉上岸”,而不是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拖下水”。因此,养老金并轨还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的统筹规划,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妥善解决转轨成本的问题。
  网民“张光”建议,打破目前由地方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养老金的资金筹措、运行和发放的碎片化局面,转由中央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提供的主要责任。
  (记者 明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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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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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正式并轨:10年过渡期不降“中人”待遇
  养老金正式并轨 10年过渡期不降“中人”待遇
  每经记者 韩冰 发自北京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昨日(1月14日)落定。
  昨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从日起实施。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社保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视退休时点的人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将今后待遇发放时候的变量进行了强调。”
  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基本保证其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纳比例等同于企业职工
  《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根据改革决定,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以上措施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杨燕绥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案虽于昨日对外公布,但《决定》明确此项改革已经 “自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自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执行。”杨燕绥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取都是应该从日就开始执行新标准。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于“增量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根据《决定》,日之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而《决定》实施前就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对于《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将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而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重点改革。
  “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视退休时点的人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将今后待遇发放时候的变量进行了强调。”杨燕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此外,《决定》还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决定》强调‘应当’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意味着,与企业年金自愿原则有所不同,今后职业年金将采取强制性执行方式。”杨燕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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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改革后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养老待遇差异
国务院14日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在制度上被终结。
社保专家表示,新规仅实现了制度上的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养老待遇差距还将存在较长一段时间。但新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中“老人”“中人”养老待遇将不会降低,而“新人”养老待遇或将微降。
□政策要点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变
决定指出,我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决定,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年10月起实施新规
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决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我国养老双轨制并轨的时间表。该决定自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从去年10月起,我国就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养老双轨制的并轨,双轨制也随之被打破。这一时间点的确定,同时使得决定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和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界限被划分清楚。
虽然在制度实施方面还存在一系列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需要明确,但这已经表明,无论参保缴费从何时真正开始,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得从2014年10月起就补缴相关的养老保险费了。
她还分析,对于那些临近退休年龄的“中人”,不排除还存在将其视同为“老人”,直接实施“老人”政策的可能。不过对于临近退休多长时间的“中人”可视同为“老人”,还需要国家进一步明确。
防企业职工养老险背包袱
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机关中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所谓“中人”数量较多,其过去的视同缴纳年限较多,即“历史欠账”偏多,如果不单独建账,而是两个基金直接合并,会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背上更大的包袱,出现挤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不利于双轨制并轨的顺利启动。
杨燕绥则认为,单独建账还可能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可能不会按月实时缴纳,而可能采取空账运行的方式。不过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养老金发放都是财政买单,因此即使空账运行,也不会影响到其运行的平衡。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于涉及做实个人账户,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移的需要,预计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据实缴费并实账运行。
□专家解读
1.公务员待遇是否降低?
“新人”养老待遇或微降
褚福灵介绍,决定将相关人员明确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类。文件提出,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换言之,老人和中人的待遇将不会降低。
对于拉近养老双轨制待遇差距的希望,褚福灵认为更多应会体现在新人群体中。决定提出,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褚福灵分析,这意味着新人将按新办法参保,新老有别的方式,可能会使其养老待遇水平,与同期参保后退休的企业职工更加趋近。
余清泉对此表示认同,他还进一步分析,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与职务职级关联极大,而今后以新人为主,他们的退休待遇更多会与工资和基金运营等因素挂钩。也就是说,他们的退休待遇会与通货膨胀等因素发生关联,待遇水平因此缩水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2.职业年金起什么作用?
确保待遇消除改革阻力
决定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杨燕绥认为,“应当”这一措辞说明职业年金属于强制建立,这与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截然不同。企业和个人28%的养老险总缴费率,远远低于机关和个人28%的养老险缴费率与职业年金12%的缴费率之和。这12%的差距,也确保了公务员养老待遇不会出现较大幅度降低的问题。当然这也使得双轨制并轨后目前仅仅是制度实现并轨,待遇要实现并轨,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褚福灵则认为,职业年金将可保持两个制度间的待遇差距,这也正是为了使双轨制并轨改革能够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阻力的重要措施。
3.社保缴费费率会降吗?
企业机关费率远景可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在国际上居于较高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指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人社部近日提出,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不过这次决定仍采取了与企业职工养老险相同的费率等指标,并未降低。
褚福灵分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指标原封不动地套用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实现了养老双轨制并轨时制度上的公平,这也可避免并轨后再制造出更大的待遇差距。
杨燕绥预计,从长远看,降低过高的费率是必然的。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的运行区间内,企业在自身发展受到约束的同时,再承担相对高昂的社保缴费费率,肯定无法长期支持下去。因此降低企业缴费费率是可期的。出于制度公平的考虑,一旦企业缴费降低,机关单位的缴费费率也会同步降低。不过预计个人8%的缴费率要降低则可能性不大。
□制度历史
1955年 我国确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1958年 我国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1978年 基本确立干部退休制度。
1982年 正式确立了干部离休制度。
1991年 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1995年 国家率先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形成了养老“双轨制”模式。
2008年 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2012年 养老“双轨制”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对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高涨。(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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