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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示隋明光、陈云华、张尚华、顾红松、李德伟、徐斌、向帮勇等15人(简历及去向)
  中国经济网成都12月14日综合报道 据四川组工网消息,四川省委组织部近日发布了隋明光等15名干部任前公示,全文如下:
  干部任前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把干部选好选准,现将隋明光等同志拟任职情况公示如下:
  隋明光,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5月生,在职硕士,现任四川航空集团董事、党委常委,成都航空总经理,2014年1月任现职,2011年8月任现级。拟提名为四川航空集团总经理人选。
  陈云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5月生,大学,现任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党委委员,2007年11月任现职级。拟任四川出版集团总裁。
  庹先国,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12月生,在职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2012年4月任现职级。拟提名为四川理工学院院长人选。
  张志远,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5月生,在职博士研究生,现任四川文理学院副院长,2009年1月任现职级。拟提名为内江师范学院院长人选。
  张尚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10月生,在职博士研究生,现任旺苍县委书记,2011年7月任现职,1999年11月任现级。拟提名为巴中市副市长人选。
  杨晓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年1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2009年3月任现职级。拟提名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人选。
  顾红松,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9月生,大学,现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处)主任(处长),2015年5月任现职,2002年11月任现级。拟提名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人选。
  李德伟,男,汉族,中共党员,1969年1月生,党校研究生,现任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2014年1月任现职,2009年8月任现级。拟提名为省财政厅副厅长人选。
  徐斌,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4月生,党校研究生,现任省卫生计生委人事与科教处(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处长(主任),2015年7月任现职,2008年3月任现级。拟任省中医药科学院(省中药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向帮勇,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3月生,党校研究生,现任四川民族学院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处长,2015年7月任现职,2010年7月任现级。拟提名为四川民族学院副院长人选。
  张力,男,汉族,中共党员,1956年6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2013年1月任现职,2005年4月任现级。拟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李伟平,男,汉族,中共党员,1957年12月生,在职大专,现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主席,2013年4月任现职,2001年12月任现级。拟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谭家康,男,汉族,中共党员,1957年7月生,在职大学,现任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宣传处调研员,2008年9月任现职级。拟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范林海,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9月生,大学,现任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2006年2月任现职级。拟任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
  泽波,男,藏族,中共党员,1956年3月生,党校研究生,现任省文化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6年8月任现职,1997年12月任现级。拟任省文化厅巡视员。
  干部群众如对人选有不同意见,或认为人选在德的方面有不良反映,或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以及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请于5个工作日内(12月9日至12月15日)通过信函、电话和网络举报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28-1602108(传真),举报网站:http://sc12380.。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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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勇帮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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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勇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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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使十郡国
第二章 十郡的战争
第三章 君翼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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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张德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
&&&&&&信息来源:重庆奉节县人民法院&&&作者:重庆奉节县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2007年3月份左右,我在万州的亲家张成均和他老婆向帮勇,姨妹向令提起想到奉节开一个洗脚,洗浴、搓背的木桶浴店。我自己也有开木桶浴的想法,因为我自己懂装修,另一方面我亲家对市场的分析,以及对奉节消费水平的了解。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奉刑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兵
辩护人段茂兵,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安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成均
辩护人余中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令
被告人向帮勇
辩护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连家英
辩护人曾跃跃,重庆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中平
辩护人柳志新,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晓兰
辩护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德伟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张德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明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兵及其辩护人段茂兵、谢安徽,被告人张成均及其辩护人余中华、张守贵,被告人向令,被告人向帮勇及其辩护人张兴安,被告人连家英及其辩护人曾跃跃,被告人王中平及其辩护人柳志新,被告人樊晓兰及其辩护人向奎,被告人张德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商量策划在奉节县城内开办洗脚城,并确定有组织卖淫的内容,后由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在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00号租用并装修房屋,以被告人张成均的名义在奉节县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招募卖淫小姐、聘请大堂经理1人,前台经理2人,收银员1人,制定了对卖淫小姐的管理处罚制度,制定了&服务指南&,对卖淫项目明码标价。日正式开业,在奉节县&北海道休闲水疗城&内,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向令、向帮勇、连家英每个月每人以股东身份值班10天,管理水疗城的一切事务。2007年8月,奉节县公安局对&北海道水疗城&组织卖淫活动进行查处,为使水疗城继续经营,被告人王晓兵找到被告人王中平,要求被告人王中平入股并负责协调内外部关系。后被告人王中平以七万元入股,并承诺负责协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关系,由其妻樊晓兰在北海道管理现金。日聘用被告人张德伟为大堂经理,日晚奉节县公安局在&北海道休闲水疗城&当场查获卖淫人员8人。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张德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均辩解认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其中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均辩解认为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
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辩解认为其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只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只是一个执行者。
被告人王中平、樊晓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德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提出自己只在&北海道&上了二十几天的班,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理。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举示有如下证据:
1、被告人王晓兵的供述证明:2007年3月份左右,我在万州的亲家张成均和他老婆向帮勇,姨妹向令提起想到奉节开一个洗脚,洗浴、搓背的木桶浴店。我自己也有开木桶浴的想法,因为我自己懂装修,另一方面我亲家对市场的分析,以及对奉节消费水平的了解。我们就相约一起到奉节来考察了奉节的市场,在考察后把事情定了下来。第二次我就和张成均一起到奉节开始装修店。然后招工组织人员开业经营。当时我们想在奉节来开的木桶浴店主要是洗脚,洗澡,当然也有找小姐来店内提供性服务的想法,只是开始有点怕,打算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再慢慢来。因为我在奉节做过生意,开业后就让我在奉节经营了2个多月,后来由于我有事上成都去,就把店交给另外的股东老板来搞,开始王中平没有入股,主要是向帮勇,向令在店内打理,后来王中平入股了,就主要由王中平来负责,店内有大的事情就找王中平处理,日常店里的事情就由他们股东轮流在店里打理。
奉节北海道休闲水疗城是2007年6月份开始营业的,最初是洗脚、洗澡、搓背,后来经营的内容就初步变形以洗澡和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为主了。有洗&荤澡&,就是服务小姐给客人洗澡后要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具体是怎样搞我不清楚。洗脚是40元至80元,洗澡搓背是30元至120元不等,提供性服务的项目就是有100多元和200多元的项目,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洗脚、洗澡、搓背,我们老板与小姐之间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提供性服务的项目如何分配我不太清楚。
运行管理实际上是分了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让我在店里管理负责,向帮勇和向令也在店里帮忙管,店里找来一个大堂经理来负责店里的日常工作,另有一个领班负责接待工作,还有一个收银员负责收钱。我主要是协调关系,处理店里与其他外部单位的一些事情,还有就是每周召集员工开周会,给他们讲礼貌、礼节、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一些事情。平时店里的日常经营由大堂经理来操办。这样管了一个多月后就没有管了,就由向帮勇和向令在店里负责管理,重新招了一名大堂经理陈刚来店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操办店里的事情,领班和收银员没有变,第二个阶段就是王中平入股后,这时,店里的管理就变化了,王中平主要来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处理店里与外部的一些事情,店内的日常管理,然后由另外三家股东老板协助管理。店里仍设有一名大堂经理负责具体经营操作。另有领班和收银员,这时管理的细节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已经到成都去了。
股东最开始只有我家,张成均家,向令三家人投资。总的投了40万元,每家投了10多万元。后来2007年8月份,奉节北海道休闲水疗城被奉节巡警发现在搞卖淫嫖娼并查处。我当时从成都回来找王中平去帮忙说情,之后,我们就想找一个奉节本地人来共同经营,防止店里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我就与张成均、向帮勇、向令去商量,有意找王中平入伙,我们同王中平说了三次,具体地点不记得了,先告诉他店里有提供性服务的项目,主要是要他得保证店里正常经营,协调外部关系,防止有公安查处的事情发生,王中平同意以7万元入股。
王中平入股前,就我、向帮勇、向令在管理,我负责给他们两人帮忙,钱用向帮勇的名字在建行开的折子,定时由她负责发分钱;王中平入股后,就由他来负责,同时协调店里与外部的关系,然后我,张成均,向令每家都有人轮流在店内值班管理,10天算一轮,在此期间负责日常经营,监督员工工作,王中平的老婆樊晓兰负责管钱。店里的收入由收银员按照老板定的价格统一收取,然后交给管钱的樊晓兰,再由她存到用她的名字在建行开的专门存店里收入的存折上,王中平没入股时,是由向帮勇负责管钱。开始工资按月份发,后来就变了,管理人员的工资按月份发,其他工作人员(指卖淫小姐)是10天发一次。我每个月分的钱是不同的,有三、四千,有五、六千,还有得一万的情况,具体分了多少不太清楚,主要是我走后连家英在收钱。北海道水疗城大约是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08年9月结束的,经营期间有多少小姐我记得不清楚,因为店内人员流动大,变得快,但我想应该是不少的。
2、被告人张成均的供述证明:大约是2007年3月份,王晓兵邀我妻子向帮勇、妹妹向令一起到奉节开一家洗脚、洗澡的店,王晓兵也给我打了电话说开店的事,我就叫他们商量决定,他们商量好后,我妻子向帮勇就给我说了,要到奉节去开店的事,讲了主要经营洗脚、洗澡,还有就是找小姐到店里做业务。我当时也同意他们到奉节去开店,然后他们3个就一起下奉节考察选地方,选好后,我就和王晓兵一起到奉节找到建委签了租房合同,由我与建委签的租房合同,然后一边装修一边用我的身份证到工商去办理营业执照,到日,北海道正式营业了,开始营业时,我妻子向帮勇就从万州带了3个小姐下来,王晓兵也找了一个小姐到店里来上班,开业后,我在店里待了两天就回万州去了,具体的经营管理就由王晓兵,向帮勇,向令他们在负责。奉节县北海道休闲水疗城是日开业的,开业前装修了2个多月,于日结束的,也就是被公安机关查了后就没再经营了。经营项目有洗澡1次收费80元,&快餐&1次收费200元,&小全套&1次收费288元,&大全套&1次收费388元和洗脚。价格是由王晓兵,连家英,向令他们几个人定的,我当时没有参加定价,因为没在奉节,他们定价后先告诉我,我老婆向帮勇参没参加我记不清楚了。&快餐&就是小姐直接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小全套&就是小姐与客人洗澡、搓背、按摩后发生性关系,&大全套&也是小姐先给客人洗澡,搓背,按摩后发生性关系,中间具体有什么内容我不清楚,店内的收银员统一向客人收钱,小姐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收钱,收银员收钱后,再将钱交给店内值班老板,后来就是樊晓兰到店内收钱,由她统一存起来,具体存在哪不知道。店里只有一个收银员,就是才来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在她之前有一个叫向涛。洗澡是按4,6分的,小姐分4成,我们老板得6成;&快餐&200元,小姐100元,老板得100;&小全套&288元,小姐得150元,老板得138元;&大全套&388元,小姐得200元,老板得188元。刚开始营业的时候是王晓兵到外面找了几个小姐到店内来做这些项目(指卖淫),后来做久了,生意好了,又有小姐主动到店内来上班,后来我老婆又去负责找小姐来,平时也打招聘广告招小姐。我们要求小姐提供的服务收费由店内统一收钱,小姐不许收钱,每十天与小姐结一次帐,包小姐的吃、住,以及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产品,其他就按店里的规定来。具体有什么规定我不清楚,平时这些都是店内的经理在进行的,值班的老板和经理知道有些什么规定。每位小姐来时就编一个号,接客服务时就喊号去,具体的管理情况值班的几个老板和经理最清楚。
我们店内的管理是由大堂经理负责的,下面还有另外2个经理(领班)协助,还有一个收银员负责收钱,再就是小姐负责接客服务,平时都有1名老板在店里值班。大堂经理是张德伟,另外2个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在张德伟之前还有个大堂经理叫陈刚,陈刚之前还有个叫什么名字不记得了。我们几个老板轮流在店内值班,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有向帮勇,向令,王晓兵,连家英值班,我没有值过班,都是我老婆向帮勇在值班,王晓兵开始也值过班,后来他上成都去了,才由他老婆连家英值班的,王中平和他老婆樊晓兰也没有值过班。北海道的老板总共有7个,我和我老婆向帮勇,王晓兵和他老婆连家英,王中平和他老婆樊晓兰,还有向令。我们实际是4家人投资搞的,各家所得股份相同,也就是各有北海道四分之一的股份。我们成立时总投资接近50万元,那时只有王晓兵家,向令和我家,3家投资,每家投了16万多,2007年11月份王中平和他老婆入股,只投了7万元,因为王晓兵说王中平在奉节关系好,关系硬,王晓兵又和王中平的关系好,本来按当时的状况,王中平入股起码也要12万元左右。当时北海道被奉节巡警查了1次,还罚了款,后来王晓兵就说找个本地的有关系的人来入伙共同经营。具体与王中平谈入伙的事情是王晓兵跟他谈的,王中平当时知不知道我就不清楚了,他入伙后肯定知道店内的小姐卖淫的情况。
王中平入伙前,北海道店内的管理经营是由王晓兵负责,我老婆向帮勇和另一个股东向令有时也在店内管理,主要是王晓兵负责管理,我只是在开业后的那段时间管了的,后来都是我老婆向帮勇店内的事情,当时钱也是开了个存折,好象是用连家英的名字开的,平时由王晓兵或收银员去银行存钱,后来王中平入伙了,就由王中平负责协调当地的关系,我们这3家股东每家轮流在店里值10天的班,王中平负责管理收入,每家值班时负责管理店里的日常事务。王晓兵,向令,向帮勇,连家英参加过值班,王晓兵是上成都去了才没有了,由他老婆连家英值班,向令一直都在。我从没值过班,是我老婆向帮勇在的。王晓兵在奉节搞了一段时间的工程,对奉节很熟。他回万州后就找我老婆向帮勇,向令一起来奉节开洗脚城,还说招小姐在洗脚城里卖淫,生意一定好。他们3人商量好后就一起下奉节来考察市场,一共来了2次,第2次下来考察就将在奉节开店的房子选好了,后来我就和王晓兵一起来奉节找建委办公室的主任把租房的合同签了,是以我的名字签的合同。他们下来考察回万州,我当时也回来了,我老婆向帮勇就给我讲了王晓兵邀约开店的事。也说了店内经营洗脚、洗澡,还有招小姐卖淫,当时是他们第一次给我讲的。签了租房合同后,我们就回万州又商量了一下,并把店名定了下来,当时王晓兵就招了3个洗脚的,3个卖淫的小姐,而且有几个洗脚的师傅也带了几个小姐来上班,开始经营了1个月后,我就和王晓兵一起到工商先办了营业执照,也是用我的名字办的,因为王晓兵的身份证还有没有办下来。小姐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物品具体的只有在店内值班的老板才清楚,我知道的有洗脚的药水,洗澡用的药水,胶纸,一次性毛巾等一些物品,其他的就不太清楚。
3、被告人向令的供述证明:2007年3月份,我姐姐向帮勇喊我和她,王晓兵一起到奉节开个洗脚、洗澡的店,我同意了。我姐姐以前开过这样的店,有经验,我一切都听她的,店里的事都是由她负责的。这样奉节北海道休闲水疗城,经营了一段时间就被巡警查获店里有卖淫的行为,我们几个股东觉得自己都是万州人,就想找个本地人来入股,然后王中平就入股了,我们店里仍然按照原先的方式经营。
到奉节开店经营的项目我都是知道的,我姐姐向帮勇都给我说了的,搞一个洗脚、洗澡的店,店里小姐主要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挣钱。就是服务小姐和客人在店里的包间内发生性关系,然后收钱,也称&荤澡&。一般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有&大全套&1次388元,&小全套&1次288元,&快餐&1次200元,&包夜&1次300元,&双飞&就是指在做&大全套&或&小全套&时另加一个小姐做,这种是直接给客人讲后给另一个小姐钱,价格最低100元。这些名称在北海道休闲水疗城的消费指南中又是另一个名字。&大全套&是&靓丽服务&;&小全套&就是&阳光山照&;&快餐&就是&冰山美人&;&包夜&和&双飞&在消费指南中没有列出。得钱后,小姐和老板大体是按对半分的,具体是&大全套&小姐分200元,老板分188元;&小全套&小姐分150元,老板分138元;&快餐&是小姐,老板各分100元;&包夜&小姐分200元,老板分100元。每个项目的具体做法我不清楚,只知道,小姐和客人到店里的房间进行的。我们每天24小时营业,只要有到店里来要求小姐提供性服务,小姐就可以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每月除了小姐来月经那段时间不能给客人提供,其他时间都可以的。
号到号这段时间在经营,大概有四、五十个小姐在店里上班,因为经常在换,也没准确记录过。但至少就有四,五十个。店里的小姐都给客人提供性服务。这些小姐有三个是开业时,我姐姐向帮勇从万州带来的,后来陆续有小姐主动来店里做,还有些是小姐相互介绍来上班的。我们要求这些小姐要按店里的要求给客人服务,主要是指提供性服务要在店里的包间里做,不许出店,&包夜&也必须在店里的包间里,小姐做完后,由店内统一收钱,不许小姐私自收钱。小姐提供性服务的房间,床和所需用品都由店里统一提供,平时小姐的吃,住也都由店里提供。
我们店里管理模式是这样的,招一个大堂经理负责店里日常经营管理,下面有2个领班,还有一个收银员负责收钱管帐,小姐就提供性服务,另外还有做饭的,洗床单,做卫生的工作人员。经营期间先后有2个大堂经理,分别是程刚和张德伟;领班前后有3位,一个是周师傅,具体名字不记得,另2个是周家华和卢元平,收银员先后也有2位,先一位是向涛,后一位叫雷敏。
我们店里老板实际上有7位,因为我们是四家人开的,分别是王中平和樊晓兰,王晓兵和连家英,张成均和向帮勇,再就是我。我们四家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王晓兵,向帮勇和我各投了十多万,王中平只投了7万。2007年8月份,我们店被公安机关查处了,然后想找一个本地人,就是王中平来入股,好协调关系,后来王中平就投了7万元。入股时王中平知道我们经营的内容,我们店因卖淫被查处后,还找他帮忙去公安找的人,我们找他入股,也是想他协调关系。
王中平入股前,我们3家主要是王晓兵和向帮勇在店里负责关系,我有时来帮忙,王中平入股后,就王晓兵家,向帮勇家和我家轮流值班10天,管理小姐、员工的工作,处理店里遇到的一些事情。王中平负责钱和协调当地的关系,就是去处理店里与当地一些部门之间的关系。我们店里的收入都是存在一个建设银行的存折里。店里每10天给小姐分钱,每月30号给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工资。我们老板也是每月算帐,把当月的收入减去支出的剩下的钱平均分给每家,并且都由收银员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但这个笔记本我不知道在哪。日店里被查获后,存折上还有7万元没用,这些钱由我到银行去取了出来开支,北海道经营期间,我得了十多万元。
4、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的供述。其证明内容与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王中平的供述证明:2008年元旦节以前的一天,王晓兵对我说他同别人一起在奉节开的洗脚、搓背店,前段时间被公安机关查获罚了3次款,现在店重新开业,想找我入伙一起经营,要我入7万元,占股份的四分之一,主要是要我在奉节帮忙协调关系,当时没答应,一周后王晓兵又喊我入伙,便同意了,晚上就喊我老婆樊晓兰把钱带到北海道去了。回来她就说,由其他三个股东轮流值班,每10天一轮,我们管钱,并用我老婆樊晓兰的名字在建行开了个存折。我还负责协调北海道外部的关系,当北海道休闲水疗城遇到一些执法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检查,店里就给我打电话报情况,然后我去处理。我是在入股北海道一个月后,我老婆樊晓兰告诉我店内有小姐卖淫。
我们店的运作方式是在店内设1个大堂经理,2个领班,外加1个收银员等4名管理人员,大堂经理在店内负责管理,2个领班负责接待客人,收银员就收费,并且每天都有一个老板在店里值班,管理店内所有事情,在就是洗澡、洗脚、搓背的小姐和搞卫生等人。收费标准我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有洗脚,洗澡,搓背,收费是洗脚50元一次,还有收费200元一次和288元一次的项目,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这个标准是要小姐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其他怎样收费我不清楚。我们4家分工是这样的,由她们家在店内轮流值班管理,每10天轮一次,店内上班的小姐也是由他们去组织招集来的,具体是哪个我不清楚,我是负责协调处理店与其他单位的关系,解决外面对店内的干扰,同时管理店里的钱。一般有事情他们就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就去处理,钱是由我老婆樊晓兰管理的,用她的名字在建设银行开了个存折,需要发工资时,她就和店内值班老板一起去取,然后发给员工。
客人到店内来消费,如需要小姐,就和小姐一起到包间去做,然后由收银员统一收钱记帐。
6、被告人樊晓兰的供述证明:我记得是在2007年11月份,当时王晓兵到我们家里来找我们入股,王中平忙没有时间搞,我又不懂洗脚城的事,而且知道北海道休闲水疗城是搞那些乱七八糟的事,指小姐卖淫,我们当时就没同意,但到了2007年11月份中旬,连家英给我电话叫我投7万元到店里去,王中平同意了,然后我拿了7万元到店里去,连家英,向令,向帮勇都在店里,她们当着我的面把钱分了,也就是说,股份没有增加,我分别想他们3家购买了一部分股份,我们没有签协议,我给钱时也没有给我收据。然后我们一起去了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存折,专门存取店里的钱,密码只有他们知道。我们入股后占店的四分之一股份,四家都相同,分的钱也相同。北海道休闲水疗城大部分收入来自小姐卖淫的,只有小部分是洗脚的,这些钱都分了。我们约定每月底四家人都到店里算帐,一般都是我、向帮勇、向令、连家英在一起算帐分钱。
我跟我丈夫王中平讲过店内卖淫的事,他说他忙等他有空了再处理,我又有病,就没多去考虑这些问题。我是每天到店内去收前一天的营业收入,收钱时值班老板和我一起也收银员交接,钱存入专用存折里。
7、证人周宗华、卢元平、雷敏、庹秀英、涂存菊、黄成梅、邓良元、邓字平、邓昌均、唐启茂的证人证言。
8、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情况说明。
9、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物品清单。
10、房屋租用合同、营业执照。
11、辩论笔录及照片。
12、樊晓兰帐户清单、工作记录本四本。
13、抓获经过。
14、户口证明。
15、奉节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自首的情况说明。
16、被告人王中平、樊晓兰立功的相关材料。
上列证据经质证,各被告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以上证据其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但证据16只能证明被告人王中平具有立功情节,不能证明被告人樊晓兰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王晓兵举示的证据有:1、&北海道&的营业执照。2、任职证明。3、病危通知书、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4、王晓兵的捐款证明。
被告人张成均举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成均立功的相关材料1、忠县公安局证明一份。2、忠县公安局证实材料。3、通话清单。4、抓获经过。5、户口证明。6、询问笔录。7、立案决定书。8、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等。
被告人向令举示的证据有:万州区牌楼办事处搭马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经审查,对王晓兵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王晓兵的身体情况及日常表现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成均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成均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向令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案情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张德伟均未举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三人合伙在奉节县永安镇经营有&奉节县北海道休闲水疗城&,于日开始营业,经营洗脚、洗澡和性服务项目,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告人张成均之妻向帮勇、王晓兵之妻连家英参与管理,2008年11月,被告人王中平以七万元入股,并明确王中平不参与店内管理,只负责协调外部关系,被告人王中平之妻樊晓兰负责收款。被告人张德伟于日被聘为大堂经理。日晚,奉节县公安局在&北海道水疗城&当场查获嫖娼卖淫人员8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中平、张成均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开设&北海道休闲水疗城&,不经营正当服务项目,而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卖淫小姐在本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令辩解其只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理由,本院认为,组织卖淫罪亦包含有容留卖淫的情节,但其与容留卖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以控制多人卖淫为基本特征。在本案中,&北海道休闲水疗城&自开业以来,先后共有五十余名小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并且水疗城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以规定小姐的卖淫地点、时间、分成方法、请销假方法等,其经营模式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控制性&、&多人性&的特征。故对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向帮勇、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张德伟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晓兵、张成均、向帮勇、向令、连家英、王中平、樊晓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判处。被告人张成均、王中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系立功,亦可减轻判处。各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张成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向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向帮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连家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王中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樊晓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张德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良军
审判员黄清孝
代理审判员马妮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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