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国健康扶贫基金会会秘书长郑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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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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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20周年的纪念日。20年来,基金会共筹措并投入扶贫资金和物资23.97亿元,累计实施200余项扶贫项目,受益贫困群众达718万,并于2007年被民政部评为5A级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使命
帮助社区的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和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促进受援人脱贫与自立,
  强化管理与,  减轻社会疾苦与不安,  传递人类与,  促进社会与。
中国扶贫基金信念
切遵循人类良知和善心的指引。  像企业家一样的经营谋略和高效管理,  像科学家一样的研究方法和学习理念,  像工作狂一样的职业追求和奋斗精神。
中国扶贫基金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  宗旨和目标确立——功能和设置——岗位描述和权责划分——工作流程有序化——工作记录和档案建设——监测评价与激励机制——全面合约管理。  项目管理  项目研究与策划——工作流程与培训教材制订——瞄准受援人的机制建立——达成目标的管理机制形成——全过程记录与管理——监测与矫正——评价与研究
中国扶贫基金会徽的含义
明喻:一双援助之手,献上一颗爱心。  隐喻:一个强者群体(长)对一个弱势群体(短)的真诚帮助,
  通过(手)的传递,  构筑成彩色的爱心和善心,  构筑成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中国扶贫基金我们的承诺
让受援人在项目参与中学习,并促进其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  尽最大努力铲除援助过程中的腐败,剔除多余动作与中间截流,直接将爱心传递给贫困人口;  有项目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档案供人查阅,欢迎公众、媒体和研究人员参与监督与研究。
中国扶贫基金管理委员
名誉主任:  蒋正华 全国人大副长  成思危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黄孟复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周铁农 全国政协副主席  杨汝岱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扶贫基金会名誉会长  王郁昭 中国扶贫基金会名誉会长  主任:  段应碧 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  成员:  一、联合发起单位代表  江绍高 人民日报社副总  赵德润 光明日报社副总编辑  罗开富 经济日报社常务副总编  王宴青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总编辑  孙冰川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  王太 农民日报社总编辑  董文标 中国民生银行行长  郭树青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  二、部委代表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专职副  姜兴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副  胡克慧 最高人民副检察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吴仕民 国家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刘凡国家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洪绂曾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尔肯江·吐拉洪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邢胜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施尔畏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郭永才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秘书长、院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  赵显人 全国供销社总社副主任  常生荣 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主任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  王国良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  张健 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副书记  何道峰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  陈开枝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  王云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曲志东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何洪达 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邓先宏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扶贫基金倡议书
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引起世界关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话题。中国经济的增长带来的收入差距问题同样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引起社会心理冲突、误解与不和谐。  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问题,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和有力措施,合理控制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问题,民间NGO组织应该以“催生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为使命,做出自己的努力。
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并组织的“扶贫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启动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仪式,并为“扶贫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启动揭幕。作为“扶贫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的首家联合发起单位,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3100万元,设立“民生教育扶贫基金”。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30多家中央有关部委出席本次活动,并表示将大力支持活动的开展。    扶贫中国行活动将招募千名爱心和百家爱心企业及社会富裕人群深入到百县、千村、万户(100个国家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00个贫困村)、(10000个贫困家庭),在真切体验贫困的同时,开展贫困家庭生存状况调查,形成相关调查报告。同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对贫困地区现状和贫困家庭生存状况进行宣传报道,尤其是对贫困地区人民反贫困的昂扬斗志、坚韧毅力和奋斗精神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掀起和形成关注贫困、消除贫困、共创和谐的热潮。  扶贫中国行活动,是一个促进公民社会发育的尝试...
企业信用信息声音 |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公益的市场化是必然趋势_中国社工时报-爱微帮
&& &&& 声音 |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公…
刘文奎(中国扶贫基金会供图)&口述:刘文奎 整理:南方周末&记者 李洁茹 实习生 郑韶仪&关于公益是否应该“市场化”的话题,目前大家容易将市场化、商业化、企业化等概念混淆。&对所谓公益市场化,我的理解是:社会公益资源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有效配置。衡量是否实现了公益市场化,主要看公益市场是否具备了保证公平交易的三个要素:第一个是要有通行的、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这需要政府通过立法和执法实现;第二个是公益机构之间作为公益市场主体要实现公平竞争,没有特权以及垄断;第三个是资源提供者能自由选择公益机构和项目。&所以,打造一个公平的公益市场交易环境,让公益市场主体实现公平竞争,资源提供方能自由选择公益机构和项目,这就是我理解的公益市场化。&公益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而且应该尽快实现,使公益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公益领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前,公益领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比如只有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仅有一部分机构可以享受免税资格,这些现实对于那些实际上已经运作得比较规范和成熟,但没有公募权和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是不公平的。&随着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政策的变化,我很高兴地看到公益市场化正在逐步实现。慈善法已经明确取消公募资格门槛,即公募权放开。在税收等相关方面,我想将来合格的公益机构也会获得更加公平的机会。&从立法角度,实现公益市场化的任务就是建立公平的规则,不再区分公益机构的性质和出身,只要公益机构的相应指标达到规定标准,都可以申请公募资格。这就要求各个公益机构,不能再依靠保护、依靠特权获得公益资源,要做好面对竞争的准备,这样才不至于一旦市场化的大门打开而措手不及。&很多人会认为中国扶贫基金会这样的大型公益机构作为公募基金会,没有资金短缺的困扰。实际上,公益资金并不是由政府来直接分配的,政府在公益资金的分配上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和政策,以此建立有效配置公益资源的公益市场。因此,即便是获得了公募资格,公益组织也必须要面对竞争。只有提供有竞争力的公益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市场的信任,获得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益筹款模式已悄然发生变化。2015年,我们基金会5亿总筹款中,个人筹款占约43%,互联网筹款达到了1.7亿,占比三分之一,这是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公益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都将是核心竞争力。&借鉴企业方法提高公益组织运转效率&市场化和商业化不是一回事。&商业化追求的是利润,公益市场化追求的是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二者有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通过企业模式做公益主要表现在借鉴和引入企业的管理方法,以此提升公益组织效率,获得更大的社会价值。&近几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管理上借鉴了企业KPI(绩效考核)管理、项目周期管理等方法。引入KPI考核方式前,我们只是简单地比较谁筹款筹得多,执行项目看谁花钱花得又快又没有人投诉,以此衡量项目的质量。在这样的评价机制下,认为筹钱筹得“多”,花钱花得“快”就代表着让群众更快地受益,但这样往往很难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都知道,公益组织的运行和企业一样,都是需要成本,需要工作人员,需要建立专业的团队提供专业的服务或生产,也都需要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模式支撑机构运行和项目开展。&虽然有些公益活动中,比如抢险救灾时,可以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不需要费用或只需要较少的费用,但为了保证公益组织有效运转,有些事情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依靠自愿自发的志愿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公益事业的需求。&记得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开发自己的信息系统时,曾有热心的互联网开发公司表示愿意免费提供服务,我们非常高兴地接受了,因为这样的确可以为我们节约成本。但因为这个合作不是契约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他们的服务总是达不到我们的要求,在多次沟通修改后,他们甚至就“跑掉”了,反而拖慢了系统开发的进度。&社会企业与商业企业有本质区别&我认为,近年来公益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体现在社会企业的发展。&目前,业界对社会企业还未有一个清晰、统一的定义。我理解的社会企业本质上就是企业。&社会企业与商业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其投资来源不同,社会企业投资来自社会资金,利润属于社会资产,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而商业企业投资一般来源于私人资本,利润归股东所有。而关于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目前在国际上还有争议。比如,英国将超过30%以上的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视为社会企业,而香港的比例则为50%左右。&商业企业的确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但绝对不等同于社会企业,因为商业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时甚至会为了利润牺牲公共利益,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拉大了贫富差距,演变成为社会问题。&而社会企业有以下两大功能。第一,直接解决社会问题。比如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中和农信公司,以此解决农村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从1996年开始,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农村贫困地区实施小额信贷项目。所有发放的农户贷款都无需抵押,也不要求公职人员担保。为了保证项目可持续性发展,2008年我们将小额贷款项目独立,成立了中和农信公司,实现小额贷款机构的专业化和企业化的管理。&第二个功能是能够让社会资产增值。最初,中国扶贫基金会投入800万作为中和农信公司注册资金。2015年,通过融资等方式,为农民放款额已高达40亿元,帮助32余万贫困农民创业或发展农业。我们发现,中和农信公司获得的成功,是我们过去用传统的捐赠模式做不到的。&事实上,传统的以捐赠为主要形式的公益机制对公益事业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慈善捐款来源是随机、自发的,不稳定的。为了弥补这个局限,我认为应该把一部分社会资本用于投资培育社会企业,在直接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让社会资本通过企业的机制获得不断增长,反过来再促进公益机构以及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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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社会企业须增强使命感|社会|企业|中国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贫富差距问题是当今世界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社会问题。现代公益慈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但其持续性差的局限注定无法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而以逐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更是难以对冲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社会企业既可直接为弱势群体服务或解决社会问题,又可积累社会资本,其形态既融合了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慈善机制的长处,又规避二者的短处。社会企业的使命应当是解决社会问题,减少贫富差距,让社会更美好。”在日前召开的以“寻找中国社会企业”为主题的第二届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联盟年会上,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说。
  围绕中国在教育、养老、医疗、扶贫、残障群体就业等方面的众多社会议题,100多位国内外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的研究者、投资者、实践者在年会上共同为成长中的中国社会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社会的痛点就是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的“靶心”。未来,中国在养老、健康、教育、环保、垃圾处理、家政服务等领域会涌现出大批优秀社会企业。“目前中国已经有许多力量投资于教育、医疗、养老、残疾人、儿童、环境保护、有机农业以及扶贫小额贷款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数量在20万家以上。这些领域中,均有万亿级的市场空间。”
  “责任投资将改变世界。在贫富分化仍在不断扩大,社会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下,资本应该选择投向那些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国外有关专家倡导说。
  社会企业以商业模式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份重要力量。在社会企业较为发达的英国,目前有7万多家社会企业,它们创造的经济价值数以百亿英镑计,且英国接近80%的社会企业处于可持续性发展状态。在美国,社会企业家超过3万人,他们的企业总营业额超过400亿美元。2007年,中国首次引入“社会企业”的概念,尽管目前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但该类机构与组织正飞速发展,并初具规模,社会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经济日报记者 李佳霖)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劳动力、1.5亿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毕业大学生700多万,其中约一半是理工科学生,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宏大人力资源,是我们发展的最大本钱。
针对新增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矛盾问题,建议各热点城市土地事物交易中心每年尽早公布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尽量避免市场等待与供求紧张预期的积累。
这次全聚德的变动和麦当劳关系不大,应该是正常的人事变动,毕竟董事长年龄到期了,以王志强的前任姜俊贤为例,1950年出生的他,于日从全聚德董事长位置上退休,也是61岁,所以说这次王志强的退休就不足为奇了。
经济稳、金融稳,才是货币稳的关键,对内平衡优先才是“王道”,外汇干预和资本管制都是临时性的手段和工具。只要宏观经济健康,跨境资本流动就会回归经济基本面,人民币汇率就有可能重新回稳乃至走强。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_百度百科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于日经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章程》共分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7章54条。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二章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三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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