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是不是按21.75天的底薪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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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9
[pre]日工资=月工资/21.75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该如何折算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加班工资适用范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实行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pre][pre][/pre][pre][/pre][pre][/pre][pre][/pre][pre]正规的薪资计算方法[/pre][pre]月基薪÷(21.75天×8小时)每小时加班费的计算: 周一至周五=月基薪÷20.83(月工作日)÷8(日工作时)*150%&&&& 周六和周日=月基薪÷21.75(月计薪天数)÷8(日工作时)*200% 法定节假日=月基薪÷21.75(月计薪天数)÷8(日工作时)*300%[/pre][pre][font=]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指法定假日)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此处是指节假日加班)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劳动保障部: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新方法 &&&&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font=]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 劳动部门人士说,以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为例,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每日工资为31元,依此折算,小时工资为3.9元。也就是说,从现在起,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和休息日加班,要求所在单位按此“月计薪天数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比如,按照今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主城区680元/月为例,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93元;如果职工在休息日加班一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62元。 08年之前的算法 天数会计的算法是20.92天,不管什么月份。 如果请假超过15天,全月工资扣除。 每月上班20.92天,是指全年平均每月上班20.92天,它是这样算出来的: 全年日历天数减去公休天数,再减去法定节日天数,然后除以12个月。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 公休天数: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 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几个固定数据说明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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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永远出在这个月基薪上面,不明不白!!!老板给你一万月薪,但是 ..
一个好心情,两壶好酒,三四个小菜,几个好友,寻一处清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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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0元。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对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计算方法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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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工资等劳动报酬。但一些用人单位却把一些不属于工资项目的内容列入,让不明就里的劳动者吃了亏。&&&&那么,工资的范围包括哪些?《劳动法》未明确规定,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该意见,《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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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工资是《条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编辑本段]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制度  指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总结实践的经验,基本工资制度一般有: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数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多元结构工资制和薪点工资制等几种。因工种、岗位制宜,选择适合其劳动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具体组织工资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基本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标准,只是对职工提供的定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当职工在定额劳动之上提供了超额劳动时,除工资之外,还应另外支付超额劳动的报酬即奖金;当其完不成定额劳动时,则要扣减相应部分的工资。  工资等级制度  指对从事不同岗位、担任不同职务的职工,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操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劳动等级来相对区分其劳动差别,在按劳动等级规定相对应的工资等级标准,据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类基本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一般采取计时工资制的形式,如工人的基数等级工资制、职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等。工资等级制度计量的是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只反映其可能提供的劳动量,而可能提供的劳动量同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往往存在差异。如果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就应在劳动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增减浮动。  岗位技能工资制  指在对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进行全面测评的基础上,以岗位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下同) 和技能职工为主要形式来规定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结构工资制,属基本工资制度的范畴。其中岗位工资是按劳动强度大小、劳动责任轻重和劳动条件好差对岗位划类分等规定工资;职工进入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岗位工资,“薪随岗变”。技能工资是按考核职工所达到的劳动技能等级所确定的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既适用于企业中的技术工、熟练工和普通工,也适用于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具有劳动测评全面、“一制通用”的长处。  技术等级工资制  指以技术复杂程度为主要考核依据、适用于技术工人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在进行“考工”的基础上,按照工人所达到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据以支付劳动报酬。它有工资等级、技术等级标准和工资标准三个要素组成。适用于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工人劳动差别较大、分工较粗及工作物不固定的工种。  岗位工资制  指按职工所在的不同生产或工作岗位规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制的特点是,按岗位所要求的技术复杂性、劳动熟练性、工作责任心的不同,对岗位而不是对人规定工资报酬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必须对各个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据以考核支付工资。岗位工资制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变”的办法。它适用于专业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同一岗位内部技术差别不大、工作物对象较为固定且劳动强度较大的一线熟练工,例如纺织运转工、钢铁冶炼工等。  岗位等级工资制  指既按岗位之间的综合劳动差别,又按岗位内部的技能差别加以划等而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它同“一岗一薪”的岗位工资制的主要区别在与,在岗位内部也要按职工的技能差别,划分少许等级,实行“一岗数薪”。岗位等级工资制借予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之间并兼容两者的优点。它适用于有少许技术深化要求的一线熟练工。  职务等级工资制  指按照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分等级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的等级差别,是根据职务高低、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估量后确定的。实行一职数级、上下职务间有一定交叉的办法。每个工作人员都只能在本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内提升工资,只有晋升职务才能进入高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职务等级工资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  结构工资制  又称“分解工资制”。指按照制约职工劳动提供量的各个因素,或者按照工资承担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加以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前者如突出技术复杂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技能工资部分;突出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突出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部分;等等。后者如承担保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基础工资部分;承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工龄工资部分;承担补偿在特殊时间、地点、条件下劳动超常耗费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津贴部分;承担超额劳动报酬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奖金部分;等等。它们既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又互相制约,以符合客观要求的合理比例组合称一份完整的职工工资。这是我国广大工资工作者在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中的一个创造。它使按劳分配更有针对性,使工资的各种职能普遍得到加强,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普遍接受。  薪点制  指以“点”作为计量劳动尺度和支付报酬依据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这种制度使采用点因素分析法,对制约或反映职工劳动提供量的岗位因素和个人表现因素加以细化,并用“点”作为共同尺度分别折算为点数;再在某些情况下按固定给予加分点数。加总得出总点数,然后用总点数去乘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点值,借以结算并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年薪制  指以年为计时单位结算和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属计时工资范畴。对于难以在短期 (小时、日、周或月) 内准确考核其劳动实绩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实行年薪制,使工资收入同其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以激励其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年薪制历来通行于西方国家的一部分职工中 (如公务员)。我国在90年代开始实行的年薪制,使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  定额工资制  指所有以劳动定额或岗位职责为依据,在考核职工实际成果基础上计发报酬的各种工资形式的总称,包括计件付酬、计分付酬、分成付酬、承包付酬等。由于各类具体劳动一般都可以通过劳动定额或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所以定额工资制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实行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是加强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的基本方向。  计件工资制  指按照职工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 (或作业数量) 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能准确计量产品数量;  (2) 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并能准确检验;  (3)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工人的主观努力;  (4) 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较健全的原始记录;  (5) 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正常,并需要鼓励其增加产量。  计件工资具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等多种。  计件单价,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时,企业为职工完成的每件合格产品 (或某项作业) 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单价是根据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计算出来得,是支付计件工资的主要依据。所以计件单价是否科学合理,主要取决于正确确定工作物等级和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的公式:  (1) 按产量定额计算:  计件单价= 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   (2) 按工时定额计算:单位时间的产量定额   计件单价=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集体计件:  (1) 按产量定额计算:  计件单价= 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的工资标准之和   (2) 按工时定额计算: 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产量定额   计件单价= 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之和×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的产品工时定额   承包工资制  指通过承包合同把某项生产、经营 (或作业) 任务的完成时间、产品质量要求、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完成合同后规定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起承包给职工个人或班组集体,然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而不管其用工多少的一种工资制度。实行这种工资制度,劳动成果同报酬之间联系的直观性强,能更好地激励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承包工资制适用于建筑、煤炭、地质勘探等行业,也适用于生产经营中那些限时限刻要拿到成果或有所突破的薄弱环节或攻关任务。  提成工资制  有称“拆帐工资制”或“分成工资制”。指对职工个人 (或小集体) 按实现固定的比例对其所创纯收入 (或毛收入) 拆帐分成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一般实行除本分成,既可以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超过某个技术的纯收入分成支付奖金,也可以用于个人独立操作、以提供劳务为主、劳动成果能够以价值量直接考核到个人的餐饮服务业 (如理发) 或某些小型手工作坊 (如来料加工服装的工场)。如对职工小集体 (班组) 实行提成工资制,则还需解决小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问题。  计分工资制  指在工资改革中创造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属定额工资制范畴。它把不同工种、岗位、职务所承担的生产任务、岗位职责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以至职工个人,用“分”作为通用的计量尺度,按照生产任务如产量、质量、消耗、安全等等,以及岗位职责、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加减计分,活分活值,浮动分配。它的特点是:  (1) 对职工性质不相同的劳动、千差万别的劳动贡献,用同一计量单位“分”进行换算加总,既便于多指标综合考核,又利于横向比较评价;  (2) 便于把企业内部分配同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3) 机动灵活,适应范围几乎可及于职工全体。  计分付酬的范围:可以只对奖金分配计分付酬,实行计分奖;也可以把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同奖金捆在一起计分付酬,实行半计分工资制;还可以把全部工资 (包括奖金) 一起计分付酬,实行全计分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各种实物的发放。  最低工资的标准为发放现金的最低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编辑本段]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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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工资的现状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演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公务共经历了、年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各种职务由高到低共分3xxxx等级。其中最高的国家主席、总理工资月工资为404.8,最低为一般工人,为25.xxxx,高低相差16倍。随着时间的发展,职务等级工资制度逐步演变成了属人工资制度,出现了管理高度集中、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功能单一、机制僵化的弊端。导致机关效率低下,人才流失严重。  1985年中央决定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标准工资加上副食补贴及行政费节支奖,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确定,六类地区每人每月4xxxx。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的工资适当交*。国家主席和总理是办事员工资的10倍。每人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及级别领取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以0.xxxx计算;奖励工资用以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奖励工资没有拉开差距。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较过去单一的等级工资制,突出了岗位因素,更好地反映了工资的多种功能,对于公务员的激励性更强,并且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分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3年开始进行了以职级工资制度为主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动作比较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不同职能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并决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三:一是定期考核晋升工资档次;二是随职务、级别晋升相应增加工资;三是根据物价波动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相应调整。这次改革,工资增长幅度较大,逐步理顺了一些工资关系,较好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2006年7月开始进行第四次工资改革,简化工资结构。  这个工资改革将基本工资构成中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简并,只保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一个职务对应一个职务工资标准。同时,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工资档次。增设了级别并调整了职务与级别之问的对应关系。将级别数由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量相应增加。同时,适当加大了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这样,就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合理设计了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标准,又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合理的工资关系。完善了正常增资办法。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或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级别工资等级。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还将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工资水平逐年增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公务员工资水平有了很大增长。  据统计,1986年机关人均工资收入仅为130xxxx,到2003年已经达到1573xxxx,增长了11倍之多,平均每年递增15.xxxx,现在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比当年一年的收入还多。同时也扭转了多年来与企业年人均工资收入倒挂的状况,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逐渐拉开了差距。1990年,企业年人均工资收入是机关的1.02倍,绝对额比机关年人均收入水平高4xxxx,到2003年,企业年人均收入是机关的8xxxx,绝对额比机关年人均收入水平低215xxxx。  (三)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弊端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管理方式、工资水平、工资结构、福利货币等几个方面。如上海市针对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发放极不规范,地区、部门间收入不平衡,不利于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干部队伍的配备与流动的现状,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规范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实行“阳光账户”。上海市加强机关收入分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规范机关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缩小各单位发放的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差距,逐步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透明化,向“统一项目、统一标准、财政统收统支”目标迈进。其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集中收付,实行阳光帐户,规范管理,总量调控,逐步缩小差距;第二步是机关公务员收入分配统一项目、标准,财政统收统支;第三步是建立由市法规支撑的机关收入分配机制,与上海几乎同时,北京市针对工资分配上存在的工资乱发、分配失控、单位间收入差距拉大以及激励不够明显等问题,对工资外收入的构成及标准也进行了规范,实行了“3581”工程。即在保留国家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取消各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奖金,建立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工作津贴按职务拉开差距,并在同一职务内,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功贡献和工作经全,按任职时间和工龄拉开差距,解决职务不升收入不能提高的问题。绩效奖金按职务划分,并与公务员的考勤、考核挂钩,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扣砬。改革后,科级月收入水平达到300xxxx,处级达到500xxxx,局级达到800xxxx,省部级达到1000xxxx。浙江省对各单位自行发放的福利也进行了规范,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省直机关的做法是不规范项目,而是通过规定额度来加以规范。具体做法是由省财政厅规定各单位允许发放的预算外福利的额度(2003年为1200xxxx/人?年),超过额度以外按部分档累进递增的方法缴纳调节资金。在年终时根据缴纳调节资金和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发放“削峰镇谷”奖金,对平时发放福利标准高的单位,奖金标准相应减少或不发,对平时发放福利低的单位,奖金标准相应提高,藉此适当平衡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以上这些改革探索对于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加大激励力度,吸引优秀人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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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工资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驶公务员工资制度已失去了激励作用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历时十几个年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所占工资分配的比重逐步降低,地方性补贴比重越来越大,标准工资的职能已被弱化。公务员工资内外收入倒挂现象严重。制度内和制度外部分比例严重失调,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仅为公务员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地方政策性补贴和各单位工资外收入所占比例已高达6xxxx,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已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激励作用可言,甚至不能维持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二是在制度上,各职务之间工资差距较小,工资分配没有拉开档次,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均主义”束缚,工资分配内在的激励和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公务员工资水平地区之间差距过大 2003年,上海市机关平均工资为3126xxxx,比上年增长13.xxxx,为全国最高水平。而当年机关收入水平最低的为河南,公务员年人均工资收入仅为1103xxxx,前者是后者的近三倍。年收入超出xxxx元的仅有上海、西藏、北京三个地区。有7xxxx多的省市在全国平均水平线1573xxxx以下。说明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比较大。由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全国统一,各地区之间执行同一标准,因此,各省市之间的水平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补贴这一块。广东省补贴水平是贵州省的13.5倍。在全国缺乏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导致各地公务员间收入差距过大,而中央却对其无力调控。  (三)职位分类不完善,岗位评价不到位科学的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当前,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职位分类,职位设置不能体现一般与重要、政务与事务、行政与专业以及高层次与低层次等不同岗位的职责差别,导致同职级不同岗位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劳酬脱节;工资待遇主要取决于职务晋升,导致超职数配备现象普遍,职务终身制无法破除。同时,由于缺乏岗位评价,导致纵向上各职位等级工资混乱,工资收入存在层级倒挂的现象。一些地区,从市、区到街道,随着管理层次的降低,工资收入水平出现逐渐递增的趋势。因此,在统一项目和统一标准的同时,如何体现岗位间的职责轻重、工作范围和  工作难度的大小以及工作成效的不同,是目前需要加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收入没有建立起与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等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与企业相当人员之间缺乏工资平衡比较机制,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与社会同类人员的市场价位严重脱节,形成高端人才低于市场价位,而低端人才又大大高于市场价位的现象。  (五)管理不力国家没有统一的地区附加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对各地自行出台的地区性津贴补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调控,造成地区津贴补贴制度无章可循。各单位自行确定工资外收入发放标准,互相攀比。公务人员收入多元化和隐性化的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政府执政能力和公务人员的自身形象。  三、对策措施针对公务员工资目前存在的问题,公务员工资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要使工资分配真正发挥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需要从体制上、制度上、机制上等多方面下功夫,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改革。  (一)改革职位等级工资制度根据世界薪酬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对现有的职位等级工资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是调整结构,将目前结构中激励功能不强的部分进行归并,主要是将基础工资归并到职务工资中;其次是加大职务工资的比重,职务工资要占到全国工资收入的6xxxx左右;其三是拉开差距,将职务的劳动付出与所获取的报酬紧密联系起来。其四是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大工资收入的透明度。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一般以工资收入为主,发放津贴为辅,工资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7xxxx~8xxxx,津贴约占2xxxx~3xxxx。  (二)加强职位分类,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如美国对联邦公务员分成九类,包括一般行政人员,外交人员,退伍军人、医务人员,邮政人员,行政长官,高级行政人员,全国人员,司法人员以及蓝领工人等。每类中又有明确的职位及职位说明书。然后按照职位分类进行工资市场调查,据市场调查结果确定各职位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水平。结合我国特点,我国公务员在纵向上可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横向上可分为行政类公务员、技术类公务员、服务类公务员等类别。按照这一分类体系,可对我国公务员职位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工资调查体系。  (三)缩小地区间差距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劳动生产率及财政收入之间差别很大。因此,各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差距是客观事实,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一差距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各地区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差距除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外,其劳动付出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逐步形成与各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地区工资关系。  (四)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完整的法规体系。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务员的工资增长做出规定,使公务员工资权利的落实能够有法可依。如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美国的《联邦工资比拟法》、德国的《联邦工资法》等。一般都明确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公务员工资具体标准,不得随意扣罚;二是按期晋级提薪;三是禁止不合理的收入。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公务员工资的立法,减少公务员增资对财政的依赖,使公务员工资的增长建立的法制的基础上。  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73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56元,同比增长18.3%。   从分地区的平均工资额看,有9个省(区、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22个省(区、市)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平均工资最高的5个地区是:北京市39663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2.01倍;上海市39004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1.98倍;天津市27687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1.40倍;浙江省23603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1.20倍;广东省23078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1.17倍。平均工资最低的5个地区是:河南省14485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3.4%;海南省14902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5.5%;江西省15224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7.2%;黑龙江省15454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8.3%;新疆自治区15681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9.5%。  从分地区的平均工资增长率看,有14个省(区、市)超过了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有17个省(区、市)低于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最快的5个地区是:河南省,增长25.4%,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7.1个百分点;山西省,增长23.5%,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5.2个百分点;宁夏自治区,增长23.4%,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5.1个百分点;河北省,增长23.0%,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4.7个百分点;湖北省,增长22.5%,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4.2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增长最慢的5个地区是:青海省,增长9.5%,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8.8个百分点;贵州省,增长10.4%,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7.9个百分点;广东省,增长12.6%,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5.7个百分点;云南省,增长13.0%,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5.3个百分点;浙江省,增长13.1%,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5.2个百分点。  从分行业的平均工资额看,有12个行业超过了全国平均工资水平;有7个行业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第二、三产业中平均工资最高的5个行业是:金融业40312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2.0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7847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1.92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153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1.58倍;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407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1.29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3932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1.21倍。平均工资最低的5个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13587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68.9%;建筑业14231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2.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452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8.3%;制造业16435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83.3%;批发和零售业16576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84.0%。  从分行业平均工资增长率看,有4个行业超过了全国的增长幅度;有15个行业低于全国的增长幅度。第二、三产业中平均工资增长最快的4个行业是:金融业,增长29.6%,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11.3个百分点;批发和零售业,增长22.0%,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3.6个百分点;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增长21.0%,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2.7个百分点;采矿业,增长20.6%,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2.3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增长最慢的5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增长9.5%,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8.8个百分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10.9%,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7.5个百分点;住宿和餐饮业,增长13.8%,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4.6个百分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长14.4%,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3.9个百分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15.6%,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低2.7个百分点。  注:  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1.私企公司采取单双休制度,也就是一周单休一周双休,在单休的时候如有额外加班,比如这周单休,周六仍需要上班,我在周六晚上加班了,核算加班费时按照1.5倍来核算的,这样是否合法??2.公司给我们在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指出付加班费需要刨除当日工资,比如日工资是100,法定3薪付当日日薪,他加班费抛开当天工资100,只付200加班费,纠结点在于是加班费是3薪还是日工资是3薪,这点我浏览众多帖子都未发现有明确指出的,特地来请教以上两点如果合法我就认了,不合法,有什么途径可以申诉
私企都是剥削你的,看看老板的豪车、豪房、外国户籍的子女,通通是剥削员工得来的!
这他 吗 是给打工的看的吗 这是上位玩你的手段 孩子清醒点 要么赶紧辞职
剥削是一层面,我就想知道合法么?有没有法律条文可以约束他
法律是给守法的人准备的。
雨中漫步.47
不错,很全面,受教了,谢谢!
知道怎么做么、帮忙做一下太感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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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qj0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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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永远出在这个月基薪上面,不明不白!!!老板给你一万月薪,但是基薪只有二千,其他是绩效奖金,怎么办
都是理论,多少单位是按照这样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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