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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利用国开行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讯 记者赵亚平报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发实施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国开行贷款,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规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征地、房屋征收以及道路、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中长期专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暂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50%的资本金可申请贷款,其余50%的资本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欢迎访问&甘肃&崇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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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 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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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审核人:田力&&编辑:王军&&点击量:
崇政办发〔2015〕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窑、铜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9月9日县委第四十九次常委会议讨论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城镇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平凉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省级统筹、统一授信、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基本原则,县政府指定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为全县统贷、管理平台,负责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做好与平凉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衔接。第三条 县政府以及所指定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用款人”),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以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章 &贷款原则第五条 贷款原则(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县政府根据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还能力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贷款,并自愿申报。(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在自愿申报贷款额度时,根据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量、财力水平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四)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县政府主要职责(一)县政府是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二)向市惠民公司出具按时偿还贷款承诺函,授权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开设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和偿债储备金专户。(三)组织申报贷款计划,与市惠民公司签订《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四)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贷款计划筹集项目资本金,负责协调并督促项目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第七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棚改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对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二)负责对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三)根据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测算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额度,并按项目计划和进度向借款人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四)建立项目资金核算管理专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结账,于次月6日前向借款人报送经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告和分析说明。经借款人审核后,报送省开行、财政等有关部门。(五)编制棚改项目决算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贷款资金专户核算监督管理,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负责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三)负责协调筹集还款资金,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安排垫付资金,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第九条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二)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将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纳入住房保障计划。(二)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审批工作。(三)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及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四)负责组织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一)与县政府签订《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二)及时向棚改中心和县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省开行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三)按照项目贷款计划,在贷款到位前将项目资本金足额划入省开行指定的项目资本金专户;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四)建立省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向市惠民公司、省开行上报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五)履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职责按照政策性专项贷款管理支付规定,审核资金用途,及时兑付资金,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按月向省开行和借款人报送资金支付明细表和情况说明。第四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第十三条贷款内容(一)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国开行为借款人提供综合授信支持,包括用于资本金的过桥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中长期专项贷款等金融产品。其中,软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中长期贷款不超过拟融资项目总投资的80%,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利率享受基准利率下浮优惠政策,具体利率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不少于总投资的20%,包括中央财政、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自主筹集资金等和软贷款资金。资本金筹集按照用、筹主体一致原则,即由用款人根据其申贷额度按比例筹措,原则上需先于贷款资金筹集到位。(三)还款来源项目还款来源为用款人自身收入及县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财政资金。其中第一还款来源为用款人对应的项目自身收入(包括城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收入)和县政府财政安排的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各类财政资金。(四)担保方式统贷平台(实施主体)以与县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向省开行提供质押担保;用款人以实施项目配套的商业房产和整理熟化的土地向市惠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第十四条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人为平凉市惠民公司,用款人为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第十五条用款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借款人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征收资料、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大额正式发票等支付凭证。第十六条借款人对用款人用款申请及支付有关材料初审后,提交市惠民公司、省开行申请贷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支付。(一)资金申请1.用款人向借款人报送经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贷款需求申请,经借款人审签确定后,向省开行报送申请,衔接拨付贷款资金。2.用款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到位贷款支付达到80%、剩余20%时,向借款人报送经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贷款支付汇总情况和下笔贷款需求申请,经借款人审签确定后,报送申请,衔接拨付下笔贷款。(二)资金支付列入省开行贷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由用款人根据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等工作需要,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支付,并按月向市惠民公司提供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协议签订及资金支付情况信息。第十七条按照省开行要求开设贷款偿债准备金专用账户,并存入贷款额5%作为偿债准备金。借款人在省开行开立偿债准备资金专户,在本息到期前10日,将当期本息偿还资金足额划入该专户。未按时足额划入还款资金,省开行可先从偿债准备金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拨付用款人的各项资金中扣划给借款人,用于归还省开行贷款本息。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时,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第十九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棚改中心牵头负责拟定纳入统一授信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全程监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项目和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如发现违规行为,提前回收贷款,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日印发
主办单位:中共崇信县委 崇信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崇信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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