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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九师看守所
主营:安全保卫
联系人:张进忠
传真:3383509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朝阳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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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九师看守所是经新疆-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朝阳新村,这里路网发达,区位优势明显。
我们主要经营安全保卫等。我们内部组织机构完整,根据经营生产需要兵团农九师看守所设置多个职能部门。我们深知人才是企业的资本,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大门对所有有志于发展事业的人敞开着。
目前兵团农九师看守所发展呈现良好局面。今后我们将继往开来,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再次努力奋斗。我们以热情、专注、高效、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服务,我们将自己定位成“与客户共同发展、并肩前进的同路人”。欢迎你与我们建立业务往来,电话: 。
注册资金:未填写
经营模式:综合及其他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0 万元/年 - 250 万元/年
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
经营面积:1000人以上
质量标准:内部质量控制
单位印象标签: 午餐补贴&,专项优化&,领导待人和蔼&,交通便捷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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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访问:7201&&&&站内商誉:7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兵额垦检公刑诉〔2015〕13号&&
被告人白**,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哈萨克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乡,住额敏县**乡**村,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经本院批准逮捕,额敏垦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现在羁押于第九师看守所。
本案由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4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白**与微信上认识的加*见面,27日凌晨四时许二人酒后到第九师朝阳新区&方城&宾馆308号房间开房住宿至2015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离开该房间。2015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白**与加*两次发生性行为后,看到加*装在衣服口袋内的身份证,得知加*系2001年8月5日出生,在离开该宾馆前仍然多次与加*发生性行为,并拿走加*的身份证以及手机卡。1月29日晚加*及其母亲在额敏县&欧克士&蛋糕店找到被告人白**要回身份证、手机卡,之后将被告人白**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额敏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方城宾馆住宿登记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说明;证人努**、朱**、李**、托**、色**、迪**、马*证言;被害人加*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害人加*辨认笔录、证人色**辨认笔录;兵团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白**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明知被害人加*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
附:1.被告人白**现押于第九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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