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对市场干预体现什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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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干预市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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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干预市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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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对金融市场化构建意义分析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市地方政府利用行政管理、宏观调控等政府职能,促进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主要做法,分析了当前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的&逆市场化&发展趋及其原因,提出利用政府干预促进金融市场化建设,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金融
  一、**市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式
  1.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搭建银企和谐发展平台
  (1)制定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发布了涉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导产业结构升级、下岗职工再就业、&两区开发&、双百双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新农村建设等信贷政策指导文件16个,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建立政、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政、银联席联席会议,通过互相交流经济金融政策信息,分析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协商解决经济金融运行突出问题。
  (3)建立银、企协作制度。建立了**市重点建设项目库,按照企业报项、政府立项、银行选项、共同支持的程序,辖内企业每年都要向市、县政府设立的经济局报备企业项目建设规划,而后由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从产业政策、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经过论证符合产业、环保政策规定、适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统一纳入市县重点建设备选项目库,然后再由相关企业提请金融部门自主选择。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1)坚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每年都要在全市范围组织普法考试、知识竞赛,全面提高政府、企业、居民的法律意识。
  (2)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维护的关系。在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人民银行和债权金融机都能通过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企业改制领导组或资金清算组,监督企业改制行为。如**离石城区进行劈山改河工程时,市级四家商业银行注入的800万元贷款久拖未还,山西龙虎水泥厂在改制过程中悬空**市建设银行2890万元,经过**市政府干预,这些贷款都得到落实。
  (3)全面推进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为支持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市政府在全市13个县(区、市)统一成立了清理不良贷款领导组,要求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多方联动,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建设诚信社会体系,培养文明守信的社会风尚
  建立了政府领导、央行推动、各职能部门配合,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广泛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形成了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支持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制度。开展了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信用企业评定活动;推进了信用农村建设工作,培养出信用村镇(社区)977个、信用户57324户、信用市场41个,信用商户3735户。
  4.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导向,夯实金融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市委市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就以生态工业,循环发展为重点,不断加强对各县市产业布局和产业准入的管理,根据各县市的资源、区位、技术、文化等优势,逐步确立了&一主三化&的工业主导战略和&双百双千&工程,形成了交城夏家营生态工业园区、文水百金堡化工园区等七个工业园区,克服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的不良影响,实现了由资源优势向技术、资源优势的转变。
  二、对加强县域金融市场化建设,发挥政府干预职能的几点建议
  1.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
  国家应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制度安排,处理好全国信贷资金集中调度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建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把一定比例以上的可用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明确规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区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为支持县域金融服务地方经济提供制度保证。
  2.全面落实创立新型金融主体的政策法规
  国家应加强对新型金融机构创设制度的宣传解释,使社会公众明白新型金融主体的创设条件、申办过程,以减少行政寻租行为、人为限制;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建设尽快推进私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保险、信托、租赁等新型金融主体的设立。
  3.发挥政府干预对金融市场化的促进作用
  (1)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在保证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统筹规划地方产业布局,提高地方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运行提供持续的发展基础,不能通过人为设卡逼迫金融机构向限制行业发放贷款。
  (2)搞好公共信息服务。通过建立银政合作、银企合作等制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环境建设。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四是推动新型金融市场主体的产生。通过渐进式改革方式,以较低的磨擦成本,产生推进县域金融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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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干预市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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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动干预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运用得当可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运用失当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只有遵循“符合国情、市场优先、有限干预、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注重效率、透明公开”等基本原则,政府干预才能预防和规避“失灵”,实现预期目标。[关键词]政府;市场干预;政府失灵;原则[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7)06-0046-03一、引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这种经济模式中,政府与市场作为两种制度安排,应当是互动的,政府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主动发挥有限和适度的干预作用。实践证明,主动干预作为一种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如果善加使用,对于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排除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和资源运用高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干预并非总是发挥积极的作用,其负效应往往也时常发生,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负效应尤为明显。那么,政府该如何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呢?笔者认为,准确定位政府干预角色、科学制定政府干预规则、严格规范政府干预行为至关重要。在此着重探讨政府主动干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二、政府主动干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市场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调节机制,也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它能够以最简单的形式、最快捷的速度和最低廉的费用把资源配置的信息传递给相关的决策者,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不可超越的资源配置手段,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必须看到,市场机制虽然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所以,它自身也有局限性,其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不利于发展的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和长远性。西方经济学现在相当普遍地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理想的市场经济”和“现实的市场经济”。按照他们的通行说法,理想的市场经济可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或帕雷托效率,现实的市场经济则难于达到,前者被叫作“市场成功”,后者被称为“市场失败”或“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对外部负经济效果、垄断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的生产、不对等信息情况下的商品交易以及社会分配不均等问题的调节上运作不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了狭义的市场失灵的内容外,还包括由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导致的经济波动,它主要是由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表明,市场配置资源并非都有效率。西方经济学认为,要达到市场成功,必须满足一系列严峻的假设条件,除了市场经济内含的个人自由选择和个人之间激励相容原则的假设之外,还要求经济信息的完全对称、市场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无外部性、交易费用为零、人的完全理性,等等。但现实的市场经济却无法满足上述严格的假设条件,所以不能顺利地使社会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因而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失效和资源运用低效率,经济生活失去应有的效率,并使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竞争无序、社会成本加大,市场经济不能正常运行和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固有的功能缺陷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因此,古典之后的主流经济学都极力主张,政府应跳出“守夜人”传统的约束,高举“政府干预”的大旗主动介入市场。也就是说,国民经济要达到稳定增长和正常运行,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有机结合起来,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这样,政府干预实际上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三、实现政府干预目标需要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主动干预,但政府干预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并非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就一定能解决好,政府也是由理性而自私的经济人组成,因而政府行为并不必然导向公共利益,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政策工具、行为方式选择失当,目标选择不合理,不能够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无法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不能够使市场按照预设的干预目标正常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的合理限度,或干预方式、干预手段、干预时机选择不准确,与市场不符合,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引起经济关系的扭曲,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政府干预虽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或者说纠正和弥补了市场失灵,但却付出了较高的政府成本和社会成本,也可被看作是政府失灵。有“政府失灵”的可能不等于不要政府干预,就像存在“市场失灵”仍然需要市场一样。关键是要根据效率原则划清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行为边界,寻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制定政府干预规则,严格规范政府干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匡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防止政府职能定位出现错位、越位或缺位等现象,从而防止和避免“政府失灵”及其带来的负效应。要找到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最佳结合点,核心问题是必须弄清政府这种制度安排在市场干预中究竟应当行使什么职能、怎样行使职能?从既往的经验来看,要对此问题作出准确的界定和甄别,并不那么简单容易,但不搞清楚这个问题就盲目介入市场,匆忙实施干预,在现实中极易出现“政府失灵”,导致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错位,从而加大政府干预的成本,降低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延缓政府干预目标实现的进程,甚至会使政府干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为了确保政府干预目标实现,必须使政府在一定的规则和规范的约束下行使市场干预职能。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政府的职责与功能,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现代政府都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为了实现这些经济职能,政府被赋予了一些控制经济的权力和实施这些权力的条件,可以通过改变控制变量的值来改变经济系统的状态,从而实现其政策目标,主动干预市场便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政府行使职能不受规则和规范的约束,必然会使政府干预的实施过程抹上浓厚的“超经济性”、“超市场性”色彩,导致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错位,出现“政府失灵”。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加危险。因此,明确政府主动干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防范和规避“政府失灵”及其负效应,提高政府干预效率,实现政府干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政府主动干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符合国情。由于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不同,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干预的可选政策工具箱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过数百年的发育,目前已经成为体系完整、功能完全、信息灵通的现代市场经济,因而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在干预市场方面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经验,作为“他山之石”,中国无疑可以而且应当大胆“拿来”为我所用。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发展水平、历史传统、人文环境、经济结构、市场状况、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等约束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在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和实施干预政策时,必须防止生搬硬套、囫囵吞枣,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原封不动地移植或套用外国的做法,简单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国的现存经验。而应当采取辨证否定的态度,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来取舍和定夺,以中国大多数人的信任作基础,充分反映当代中国的社会规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目标、体现社会主义本质,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实施的效果,否则就会形同虚设。第二,市场优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即使需要政府干预,也是为了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要取消市场的作用。所以,政府在实施干预活动时,不能简单采取行政的方式,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为企业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经营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践证明,成功的政府干预必须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基础上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施政府干预必须严格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凡是应由市场承担的职责和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都应切实交还给市场,任由市场去办理,而不应当主动介入,越俎代庖,甚至大包大揽。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与“错位”,切实提高干预的有效性,而且可以避免因介入太多而使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有限干预。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总是被动的,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但政府的这种主动干预只能基于其法定职能,只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发挥作用,只能是对出现失灵的经济领域的干预,只能限定于纠补那些“能够”纠补的市场失灵,只能是“有限”和“适度”的干预。所谓有限干预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政府干预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政府干预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无法纠补的市场失灵,与其强行干预,不如顺其自然。这就意味着要强化和树立“有限政府”和“有限干预”的理念,实现市场效率和国家理性的合理界分,从而达到一种界于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动态界线,科学而准确地规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能够交由市场和社会办理的事情,政府都应当主动收缩和退出。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负效应,造成预想不到的消极后果。第四,公平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而政府则要更多地或者主要是注重公平目标。由于存在利益需要无限性与社会资源供给有限性的矛盾,人们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会大量的、经常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要稳定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这个机构不能是代表某一局部利益的组织,而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干预市场的根本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并强制执行,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市场有序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与协调。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市场干预时,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能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盈利状况、规模大小、内资外资、本地外地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也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设小灶、开旁门左道,更不能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依法行政。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不仅企业活动必须受到法律规制,政府行为也应接受法律约束,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实施干预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政府虽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但作为一个组织,它也要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政府干预是通过具体执行人员来实施的,这些人的活动不仅会受自利行为的影响,也会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制度约束,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就可能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创租、寻租和腐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在约束政府的制度安排上,“法治”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的一种。因为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特性,既会促进市场经济规则的形成,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预效率,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实施干预活动时,必须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按法律规定的共同规则来对待经济领域的事项,根据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程序法定原则,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规范权责范围、设定干预方式,使政府对市场的有限干预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并将行使政府职能的公务人员的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第六,注重效率。实施政府干预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而保证政府干预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政府机构必须有效率,必须以最小的社会代价实施政府干预。从本质上讲,政府干预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有收益也有成本。这种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成本等于收益,这时,政府干预可有可无,主动干预就是多余的;二是成本小于收益,表明政府干预有效率,是必不可少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三是成本大于收益,说明政府干预无效率,干预不如干预,这种情况便属于“政府失灵”,不仅表现为政府行为本身的高投入和低产出,而且最终会造成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使社会必须以更高的投入来获取一定的产出。因此,政府干预也要引入“效率”观念,而不一定要纠补每一个市场失灵,在考虑是否实施干预活动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主动干预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成本,政府才去干预,否则就应当毫不犹疑地放弃,让市场去说了算。第七,透明公开。政府若要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而不是损害经济,必须使竞争规则透明化和公开化,根据WTO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各自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尽快公布并能方便的获得和查询,并且不能随意更改。在规则透明公开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行为受到广泛的公众监督,其经济人性质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对市场的干预只能致力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进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能够容易地得到有关政府干预的信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判断和路径选择,以积极响应和配合政府实现干预目标。而在非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公众无法参与或监督政府干预过程,其结果必然使政府干预既难以体现公共利益与公众意愿,又不能及时综合各方信息以减少疏漏,也得不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与配合,实现干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大量事实证明。如果政府部门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将自己的行为置于社会大众监督视野之下,往往就会产生许多低效率、官僚主义、寻租和腐败现象,稀缺资源会被分配给低效率的企业,其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干预的全过程都必须实现透明化和公开化:政府干预规则的制定及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干预政策的出台与执行都必须杜绝“黑箱操作”,而要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保证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有合法、顺畅的途径参与干预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真实地公诸与众。总之,政府只有在上述原则的约束下实施主动干预,才能在匡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有效防止和避免“政府失灵”及其带来的负效应,保证政府干预过程的合理性和干预结果的合目的性。[责任编辑:孙巍]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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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从政府干预转向公共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府的管理对象、体制环境与法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环境的变化要求我国政府职能发生相应变化.我国政府应从当前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转向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管理,面向各种经济成分提供公平的、无差别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为此,我国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观念、管理方式与管理制度,完善公共管理的制度与法规,实现从政府干预向公共管理的转变.
作者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教研部,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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