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代写遗嘱按其本人指纹有效吗

房产靳双权律师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继承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武大郎和张芬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4个女儿,分别是武河、武申、武臣和武章。张芬在日去世,武臣和崔系夫妻关系,武申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丈夫金1作为监护人。
武大郎名下宅基地原有7间房屋。2000年,武大郎、武臣、武河和武章共同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其协议内容为:经家庭成员商定,父亲武大郎、母亲张芬归武臣、女婿崔赡养送终。赡养条件如下:三女儿夫妇养老人,老人所有的房产都归他继承。任何家庭成员无权干涉,在山阳期间不能虐待父母,要是有虐待行为,经家庭成员商议后,父母有权收回房产继承权。签订协议时张芬在场,但由于其不会写字,所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直至2014年,张芬和武大郎一直和武臣夫妻共同生活。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武臣曾找其父母协商,由武臣夫妻姜上述房屋拆除并出资犯贱房屋对外出租。
2010年,武大郎名下宅基地拆迁,地上物的补偿款归武臣所有,武臣将100万元存入张芬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张芬将该笔款项取出,给四个女儿没人10万之后,剩余80万元在日存进了该银行的定期存折内。
张芬去世后,武大郎、武臣将武申、武章、武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芬名下的80万元银行存款,该存款由武大郎、武臣各享有40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武大郎和武臣主张张芬名下存入的80万系武大郎和张芬应得的宅基地拆迁土地补偿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款项系武大郎和张芬的夫妻共同财产。直至日,上述账户内本息合计为81.2万元。张芬的存折现在目前在武大郎手中持有。
审理过程中,武河提交了一份《遗嘱》,立遗嘱人为张芬,立遗嘱时间系日。内容是:1、现张芬年事过高,唯恐日后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趁本人现意识清晰,特意将自己的财产作出如下处分:基于北京市昌平区301号,登记在武大郎名下的宅院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中张芬所应得部分,张芬在去世后由武河一人继承;2、基于该房屋登记在武大郎名下,张芬享有拆迁优惠购房指标56平米(其中46平米平价优惠指标和10平米半议价优惠指标)由武河出资购买,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归武河所有;3、基于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股份制发放给张芬的股份所产生的各项权益,在张芬死后由武河一人继承并领取;4、张芬去世后,基于其个人名义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以及发放的福利,均由武河一人继承并领取;5、张芬现有财产和日后可能继承或者可能获得的财产部分,自张芬去世后均由武河一人继承。张芬本人头脑清醒、思维清晰,上述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欺诈或者胁迫情形。
《遗嘱》中立遗嘱人张芬的名上按捺有指纹。《遗嘱》的代书人为王晓晨,见证人为张民和李鹏月,同时该遗嘱还加盖了昌平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会章和北京某法律咨询中心章。武河称遗嘱上的张芬签名系他人代签,指纹是张芬本人按捺的。
武大郎和武臣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其理由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条件,也没有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其他旁证可以佐证其客观真实性。同时武河认可遗嘱上的遗嘱人签名是其他人代签,但不能说明是谁代签,因此武大郎、武臣有理由认为代签存在主观恶意,企图帮助一方侵害武大郎、武臣合法权益。
遗嘱的成立时间是日,根据武大郎和武臣提供的医院病历记载:2014年8月到12月,已经83高龄的张芬当时患有多种老年病连续在医院急诊抢救中,即使到公证处也不能证明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有人伪造签名,武大郎和武臣认为这是一份伪造的遗嘱。
同时两人主张该遗嘱不能对抗遗嘱人和武河在2000年和武臣夫妻签订的赡养协议和财产处分协议。武臣出具并被武河共同成人的这两份协议具体约定了武臣夫妻对父母包括遗嘱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和在父母百年之后获得父母所有财产的权利。武申和武章同样不认可武河所提交的遗嘱是张芬所立,同时也不认可其效力。
法院经询问后,双方均表示不对遗嘱上张芬名字上指纹真实性进行坚定。
庭审中,法院向《遗嘱》见证人李鹏月和张民询问遗嘱订立情况。张民称当时张芬找到他说想把财产留给武河,所以得写个东西,长到村委会找到他多次要求写个遗嘱,张民怕格式部队,就找到了王晓晨,然后三人在村委会调节办公室写的遗嘱。遗嘱上张芬的名字是王晓晨代写的,张芬自己安娜的指纹,代笔人和见证人都在上边签了字,张芬也对内容认可。
李鹏月称:张芬有一日碰到他跟他讲了说不想和武臣住了,过段时间就要求他帮着写了遗嘱,遗嘱内容是张芬说的,自己帮着写的。指纹是张芬自己按捺的,名字是李鹏月帮他签订的。
武大郎和武臣对上述两人的叙述不认可,认为遗嘱是只对一方有利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同时签字不是张芬本人签的,结合张芬在立遗嘱的时候多次急诊就医,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对此,武河则认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不需要通知继承人,主张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经查明得知日,张芬在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心动过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10月11日,张芬又在该院抢救,神志清晰,疾病分类为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
为了证明张芬名下的拆迁款应当由武臣继承,武臣又提交了一份2004年10月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根据家庭成员商议,父亲武大郎、母亲张芬归武臣和女婿崔赡养送终。老人房产归两人所有,任何家庭成员不能干涉,赡养期间不能虐待父母,如果虐待,经家庭成员商议后,父母有权收回房产继承权。另外,老人原住房7间,无论是否翻建房租都归老人所有。国家征收土地、占用土地所给补偿都是老人所有。武臣在协议上代张芬签字,武河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武臣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签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武河提出,张芬在银行存有存款,申请法院调取存款情况,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经法院查询,张芬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内合计有15万元。在日取出并销户,该款项由武章取出后全部给了武大郎.武河认为该存款中有一半是张芬的遗产,要求张芬的遗产部分。武大郎和武臣则主张该钱款是武臣所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不是武大郎和张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同财产,且认为该款项和武大郎、武臣诉争的拆迁款无关,武河要是想要取得相应利益应当另案主张。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芬名下位于建设银行账户内的本金利息归武大郎所有,武大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武河&元。
一审判决之后,武大郎、武臣、武申、武章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2000年当事人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武申虽然没有在上边签字,但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同时签订协议时张芬也在场,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从本赡养协议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该协议具备服义务遗嘱的性质,即武臣夫妇对武大郎和张芬赡养送终,武大郎和张芬的房产产权归武臣夫妇继承。由于武大郎和张芬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为该宅基地地上的7间房屋,其可以处分这7间房屋,但不能对宅基地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得知武大郎和张芬在该协议中所叙述的内容为两人去世后,地上的7间房屋归武臣夫妇继承所有。因该协议签订之后不久,武臣此7间房屋拆除并翻建了新房,武大郎和张芬在协议中所处分的财产灭失,因此张芬在去世时的遗产已经不包含上述的7间房屋。
2010年武大郎名下的宅基地拆迁,地上物补偿款已经归武臣所有,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张芬名下的土地补偿款系武大郎和张芬的共同财产,其中40万为张芬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张芬在2000年的赡养协议和2004年的协议中均未对该款项进行处分,因此武臣依据2000年赡养协议主张继承上述40万款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关于武河所提交的《遗嘱》,通过见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遗嘱系根据张芬的意思由代笔人书写,见证人均陈述张芬本人在遗嘱上按捺手印。虽然武大郎等人对武河所提交的遗嘱中张芬按捺手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遗嘱上张芬按捺手印的真实性。同时结合张芬的病历可以得知其患有循环系统及消化系统疾病,精神不存在问题,同时其在立遗嘱之后一个月的时间经医院检查为神志清晰,再结合证人的陈述,可以得知张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真实有效。武大郎和武臣主张遗嘱上张芬签名为别人代书,但由于张芬不识字,同时张芬还在遗嘱上按捺了手印,苛求一个不会写字的老人实属过分之举,而且签名和按捺手印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武大郎和武臣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武大郎和武臣在庭审中同时提出在遗嘱订立时没有其他继承人在场,认为遗嘱订立违反公平原则来主张遗嘱无效。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合法行为,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因此武大郎和武臣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事项因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法院没有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进行处理。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提示: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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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不识字 找人代写遗嘱 将两间房给了二儿子三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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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22日讯
近日,虎丘法院审理了一桩关于代书遗嘱的案件。目不识丁的老太留下遗嘱,未分得房产的老大将弟妹告上法庭。公堂之上,老大拿出有弟弟签字的关于证人不在场、手印没有当场按的声明,弟妹们却表示这些声明背后都另有隐情,不能成为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此代书遗嘱有效。
  四兄妹因老宅子对簿公堂
  一张几经折叠的纸上,赫然写着“遗嘱”二字,上面工整地写着:“……两间房屋由两个儿子王阿三、王阿四继承……”可就是这么一份遗嘱,让王家兄妹四人因此展开了一场硝烟弥漫的遗产大战。
  徐老太生有三男一女,早年间老伴儿就已过世。2011年10月,徐老太也因病过世。料理完后事,徐老太的大儿子王阿大发现两个弟弟开始陆陆续续地往母亲生前居住的老宅子搬运东西。“母亲的遗产还没分配,难道两个弟弟想‘鸠占鹊巢’?”正当王阿大想讨说法的时候,两个弟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遗嘱上面明确写着将自家宅基地上的两间房屋传给了他们。母亲生前从未向自己提过遗产的事情,怎么现在突然冒出了一份“遗嘱”?家里老宅子很可能要拆迁,王阿大自然不能善罢甘休。于是,围绕这份遗嘱的“效力”四兄妹进行了近两年的家庭大战。最终,王阿大希望兄妹四人共同继承财产,于是将自己妹妹王阿二、弟弟王阿三、王阿四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无效,重新分配房产。
  -老大质疑
  母亲的遗嘱疑点很多应无效
  在王阿大看来,自己是家中长子,母亲不可能把房产只分给两个弟弟。在知道“遗嘱”之事后,王阿大开始“调查取证”,多次到弟弟老四家理论。
  最终,王阿大从王阿四手中得到了两份书面的声明和一份录音,一份声明是王阿四出具的,证明母亲立遗嘱时两个见证人陆某、黄某根本没在场。而另一份声明则来自见证人黄某,黄某承认在徐老太立遗嘱时自己并不在场,签名是事后补上去的。而王阿大女儿与王阿四的对话录音则证明在写好遗嘱后,母亲徐老太并未当场按手印,而是隔天晚上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按的。
  据此,王阿大怀疑,两个弟弟所持的所谓的“遗嘱”根本就是伪造的,或者至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弟弟回应
  母亲不识字所以找人代书遗嘱
  面对大哥的说辞,弟弟老四这样说:“对于母亲我们一直都是很孝顺的,她生前也多次和我提过因为我和三哥家庭条件不好,想立遗嘱把房子留给我们。”弟弟老三也表示:“我们是亲兄弟,虽然近几年关系处得不大好,但我们没有必要拿故去的母亲去弄虚作假。”
  两个弟弟均表示,母亲徐老太在病重的时候跟他们二人说起了立遗嘱的事情,但是徐老太不识字,那这个遗嘱怎么立呢?于是,王阿四专门咨询了懂法律的朋友,知道可以找别人代写遗嘱,所以,王阿四就专门找了上过大学的邻居何某来帮忙代写。代书人何某表示,自己的母亲本身和徐老太相熟,当时自己全程在场,徐老太的遗嘱是真实的。
  然后,王阿三和王阿四还找了陆某、黄某来当见证人。法庭上,徐老太的女儿也回忆说:“我母亲写遗嘱当天我去望亭了,所以不在场,但是第二天我妈妈昏迷清醒后跟我说了遗嘱这件事。”徐老太的女儿表示,虽然当时老太太昏迷刚醒,但是脑子还是比较清醒的。
  那王阿大掌握的那两份“声明”该怎么解释呢?老四表示,大哥在徐老太去世后一直找自己麻烦,说要协商解决老宅的事情,时常情绪异常激动。王阿四为了控制大哥的情绪,缓和兄弟感情,不得已才出具了一份假的声明。而另外一份声明是见证人黄某签的,他表示,王阿大所持的声明是王阿四写好后让自己签的,当时自己正在做生意,并没有看上面的内容。
  至于录音,王阿四等人均认为不完整,是王阿大在和其争吵时故意选择性的录音,并不是自己完整的意思表示,自然“徐老太太的手印为后按”这点也不能成为事实。
  -法院判决
  老人的“代书遗嘱”有效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出示的书面声明,被告和见证人黄某均当庭表示该证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录音,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且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阿大也没有办法证明其录音的完整性,所以这份证据无效,故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本案遗嘱人徐老太不会写字,故采用了代书遗嘱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徐老太所立的遗嘱有与继承人并无利害关系的黄某、陆某、何某在场见证并签名,并由何某代书,徐老太在听完遗嘱后也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予以确认,因此,徐老太所立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阿大不服,向苏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代书遗嘱有讲究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因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选择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代书遗嘱因形式上不完备“失之毫厘”而“谬以千里”的情况。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较为严格:首先,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且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本案中如果遗嘱系王阿四代书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其次,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如实记录。再次,书写完毕后须由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上签名,不会写字的可以指印代替签名。
老母不识字,找人代写遗嘱 将两间房给了二儿子三儿子
&&责任编辑:程远&&
在经过了连续几天的暴雨之后,南京溧水区的多处农田被毁,房屋被淹,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当地也启动了防汛的紧急预案,一共6000多人奋战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来到溧水区灾情最严重的洪蓝镇青锋村,这里也是石臼湖的西北圩,积水已经没过了人的脚踝,很难再往前行走了。为了到达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乘坐村民们的小船前往,经过十多分钟的行程后,终于来到了大堤上。
题图为暴雨中的南京、苏州、常州街头。苏阳王建康陈ド阕蛉眨叽竟费と嗽闭谧急阜姥次У参镒省U沤芸捉萆鄣ど惚┯辍⒋蟊┯辏〗刂2日14时,太湖水位4.48米,超警戒水位0.68米。苏南运河常州、无锡和苏州水位分别为5.62米、5.08米和4.71米,分别较前一日上涨1.04米、0.81米和0.61米,超警戒水位1.32米、1.18米和0.91米,其中苏州站超历史最高水位0.11米……1日、2日,我省江淮之间及沿江地区普降暴雨、大暴雨。
考完的学生们走起了红地毯赵杰摄英国脱欧、巴黎恐怖袭击、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二孩政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热点昨天都出现在了南京外国语学校2016小升初英语能力测试题中,不过,很多都是作为背景出现的。校方表示,知识面广、学习能力强的孩子有望取得好成绩。据悉,今年有近2700名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将录取340人。因为南外小升初明年改面测,今年是笔试的最后一年。
最近的南京梅雨天潮湿闷热温度高,不少乘坐地铁的市民都在途中出现意外,有的是因为低血糖引起眩晕,有的甚至出现了中暑症状。地铁警方提醒,颅脑疾患病人、老年人以及体质不好的乘客乘坐地铁出行时,尽量避开早晚高峰,随身携带一些防暑药品和补充能量的小食品。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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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外婆在临终前因为不会写字叫人来代写,见证人有二个,一个代写的,二个见证人都有在遗嘱上签名和敲章,外公外婆叫人代写后在遗嘱上外婆有签名并按手印,外公因为不会写字但是也有按手印,但是没有请律师和去公证处公证这遗嘱在法律上有效吗?
我外婆,外公临终前因为不会写字叫人代写了遗嘱,有二个见证人,一个代写的,见证人都有签名并有图章,但是没有请律师和公证处去公证,遗嘱上有外公外婆的手印,这遗嘱在法律上有效吗?
一座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父亲想给大儿子,现代书立份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不通过公正,父亲今后死后,该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此房系xxx单位家属宿舍楼集资房。
以父之名,由大女儿和女婿两人从月工资和积蓄中分批支付甲方代表现金x万元我集资款。
住房后照顾离休老父亲生活,及后事处理。
此据以防在今后发生住房集资纠纷出证。
老人有2子,分家时两位老人的分配情况如下:老太太由老大赡养并负责老人的丧事,老爷子则由小儿子赡养,并负责老人的丧事。
2012年已分家18年,在此18年期间两位老人吃穿用住全部在老大家,小儿子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在今年11月份过世,老太太没有任何收入,所有身后事所需费用均由老大负责。小儿子现在想将老爷子接到自己家,但老爷子不愿,仍住在老大家。老爷子每月都有退休金,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老爷子想将身后的资产全部留给老大,想咨询一下专家,如此情况之下,...
父亲遗嘱内容是
一.在某单位的房子是大女儿自己出钱以父亲名字集资的,因此大女儿有居嘱和所有权。二.另外一处房子归儿子所有。
三 .本人的后事由大女儿负责办理,儿子将来的生活由大女儿负责。姓名
日。父亲的证明内容是,在某单位的房子是大女儿以父亲名字集资的,集资款是x万元。住房后照顾父亲生活,处理本人后事。为防止今后住房发生纠纷出证。姓名
盖章。遗嘱和证明是否有冲突,是否都可以提交法院作为确权依据。遗嘱是否有效。
我和先生结婚26年了.因我是外籍人士,我们在上海的几套房产都放在了中国籍先生名下.我没有收入.为防万一,先生立有遗嘱,大致如下:
关于我的遗产事宜,特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在中国内地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我妻子xxx继承;如我的妻子xxx先于我去世,则在我去世之后,上述财产由我的女儿xxx继承.
1.这份遗嘱可行吗?
2.这份遗族必须公证才能生效吗?
另外,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能保护我在万一情况下的权益?谢谢!
父母有4个子女。我是大女儿早已成家,我有两个妹妹也已成家,和一个有精神病的弟弟。父母和弟弟是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居住,我是在父亲单位分的福利房里居住。不久父亲单位要新建集资住宅楼,父亲符合集资条件,但父亲说他年纪大了,农村又有房子就不在单位集资了。我和父亲又不想失去集资房子的机会。在父亲的同意下,我就自己出钱以父亲的名字在父亲单位集资了房子。就在这期间母亲去世了。我为了照顾父亲和弟弟生活,就把父亲、弟弟一块接到父亲单位的福利房和我一起居住。一年多后...
父母有子女4个,我是大女儿,我有两个妹妹已成家,和弟弟一个有精神病的弟弟。父母15年前是在农村自己建造的房子里居住。我是在市里父亲单位福利分的房子里居住。母亲去世后,我为了照顾父亲和弟弟,就把父亲和弟弟接到父亲单位分的福利房和我一起居住。不久父亲单位要新建住宅楼,父亲符合集资条件。父亲当时说他老了,农村有房子就不在单位集资房子了。我当时说你不集就浪费了指标了。父亲说你想集你就以我的名字集上吧,就这样我就以父亲的名字在父亲单位自己出钱集资了房子。房...
父母和弟弟当年是住在村子里的。父亲单位有福利分房是我住着,母亲去世后,我为了照顾父亲和弟弟,就把父亲弟弟接到父亲单位房子和我一起住。不久父亲单位要新建住宅楼,父亲符合集资条件。父亲说村里有房子就不在单位集资房子了。我当时就和父亲商量说你不集我以你的名字集可以吗,父亲同意后,我就以父亲的名字自己出钱在父亲单位集资了房子,后父亲和弟弟一起和我住到集资房子里。弟弟有精神病需要人照顾,我还又两个妹妹当时已成家,父亲怕以后因房子发生纠分,就写了遗嘱。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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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人想要订立遗嘱,由子女来代写,却不料中途发生变故引发纠纷。子女可以为父母代书遗嘱吗?律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案情简介:李先生有四个子女,妻子早年过世,他名下有产权房屋一套,而周先生则是李先生的多年好友。后李先生因病住院,周先生常常加以探视和照料。病情稍稍缓解之际,李先...
老人想要订立遗嘱,由子女来代写,却不料中途发生变故引发纠纷。子女可以为父母代书遗嘱吗?律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案情简介:李先生有四个子女,妻子早年过世,他名下有产权房屋一套,而周先生则是李先生的多年好友。后李先生因病住院,周先生常常加以探视和照料。病情稍稍缓解之际,李先生委托律师经过见证和代书,订立了一份遗嘱,称自己百年之后,房产赠予老友周先生。李先生去世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对此四子女辩称,父亲去世前也曾留给他们一份书面遗嘱,该遗嘱有父亲签字,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书,经两名亲戚见证,内容是李先生表示愿在去世后,将房屋及财产全部留给孙子李某某所有。双方均认为自己所持的遗嘱具备更高效力,对对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法院判决: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两份遗嘱的形式均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李先生于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及一名律师助理的代书及见证下订立的遗嘱,从见证形式和内容上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情节,程序严谨、内容准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李先生所签字的另一份代书遗嘱,虽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了整个过程和内容,但两人同时证实该遗嘱系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为书写的,而李先生的大儿子并非遗嘱的见证人,也没有作为代书人进行签字,且他是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第二份代书遗嘱存在严重的效力暇疵,影响了该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有鉴于此,第一份代书遗嘱当然成为了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周先生依法可以获得该房屋。法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份经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以哪一份遗嘱确认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是:一、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二、由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代书人作记录。三、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全文,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姓名。四、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若已经订立了代书遗嘱,欲审查其是否有效,须看其是否符合如下法律要件: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此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否则即构成见证的瑕疵,可能使代书遗嘱无效;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他人代签;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让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会因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无效。如果老人要订立遗嘱,子女可让老人自行书写,或者委托律师办理代书遗嘱事宜,或者到公证机关订立公证遗嘱,以确保苦心订立的遗嘱能够在老人去世后发生效力、消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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