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社员间资金互助资金互助不是社员拿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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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农村办一个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有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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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 年12 月, 出台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 , 准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批准在农村可以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 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 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2007 年2月4 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日,云南玉溪红塔区小石桥乡的一幢小楼外,鞭炮震耳,人声鼎沸。一块系着大红花的,写有“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悬上墙。此后不少农民频繁进出那小楼。原来合作社做开了资金借贷买卖,生意异常红火。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出台,该政策允许在农村设立三类新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资金互助组织是伴随多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因应农户对资金余缺调剂需求变化的一种自发的新型模式,是在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转换为农村的微小资金互助性联合。这种联合不仅调剂了入股社员自身发展的资金余缺,对农村金融长期积蕴的信贷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农村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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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对由社员、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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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机构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二)验资;(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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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规定,可以享有。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该社入股;(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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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第三十一条: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与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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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农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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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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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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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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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目前资金互助合作社一般管理都在县一级政府,2007年刚开始试点时,审批和监管由市农工办负责,此后这一权限下放到了县一级。在县级层面,目前主要由农工部进行监管。人手不足,缺乏金融监管经验,都让互助社资金投向成为监管难题。2、目前的资金互助组织多脱胎于合作基金会——此类组织多始于1984年,后因承担了乡村部分财政职能和风险渐高,甚至发生挤兑,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其全面清理整顿,一些质量好的基金会被当地农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员被划转至乡村农经站。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金融的组织形式已不存在。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兑付压力大,特别是年底,很多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一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违规拆借给了企业,从而缺乏资金保障,针对投向的监管,协会将聘请外部的审计机构每年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审计。4、由于入社条件低,社员范围有急剧扩大的可能,盲目扩充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借贷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易产生矛盾纠纷,有可能造成地方不稳定。监管部门也证实,这类资金互助组织的融资模式非常适合农村、及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需求。不仅贷款规模小、频率高、灵活,而且具有时效强、多元化和差异化等特点,办理手续也简便快捷。通过它们融资的人群往往是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群体。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1、互助社是否该申请金融许可证,目前在理论界和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实践者之间都有争议,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来说,有了金融许可证有着多重意义。其一金融许可证相当于一个“准生证”或者说是“”,有了它拥有了合法身份,开展金融活动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作为支农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些国家优惠政策,三是可以合法地开展业务。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开展的业务受法律保护;二是开展的一些业务合法。2、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资金别,在组织性质上,农村基金会是官办性质的金融机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从组织经营方面看,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突出政府政绩为最高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并且,在其经营管理、信贷风险、风险扩散程度与客户关系等方面也有根本性的差别。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对于一地而言,农户个人得不到足够的贷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无力取得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却在不断壮大。“效益的增长对融资产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最终催生了资金互助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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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十年
主持人的话:2004年7月,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成立。如今,十年过去了,资金互助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全国乡村发展、演变,资金互助制度也经历了由民间试点到国家政策认可的转变。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一些地区,资金互助社不再局限于单纯服务农业生产,它的业务范围开始拓展到扶助低保户、助学、养老等方面。但同时,一些地区爆发的所谓“资金互助社非法集资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资金互助社“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质疑。针对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推动者姜柏林、吉林省公主岭市柏林农民合作社股份联合社理事长王海龙、北京农信之家秘书长谢勇模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周立。
十年前发起农民组织合作社是非法的,十年后有关资金互助的实践和政策发生了非常巨大的积极变化
记者:怎么看待过去十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周立:十年来,有关资金互助的实践和政策有了非常巨大的变化。
若从2004年7月吉林梨树挂牌成立百信资金互助社算起,这十年时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是探索阶段(年)。这段时期各地都在进行农民合作社和资金互助的实践探索,但有较大风险,各地都存在是否合法的顾虑,但政策层面已开始作出引导性的鼓励。比如,2004年1月份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如下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最终带来了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以及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推出。
第二个是正规化发展阶段(年)。2007年3月,吉林梨树百信资金互助社得到第一张资金互助社的金融许可证。之后各地资金互助社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示范章程的引导下,开始“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正规化努力。经过5年的努力,最终只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得到金融许可证。
第三个是合作社培育资金互助阶段(2012年至今)。伴随2012年银监会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牌照,正规化的大门关闭了,但各项政策仍在引导各地的合作社培育发展资金互助。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简化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删去了“有条件的”和“专业合作”的字眼儿,大大开放了合作社基础上开展资金互助的政策空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加指明“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成为开展资金互助的组织基础。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的资金互助社遍地开花,但也存在鱼龙混杂和浑水摸鱼的现象。各类市场主体假借合作社名义或以合作社组织形式进入农村市场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也被抹黑,严重破坏了2014年“一号文件”文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市场生态环境。如何规范发展资金互助,成为当前政策和实践的难题。
姜柏林:我对于十年试点的总结是:政策持续供给,配套严重不足,农民不断创造却困难重重。首先是政策持续供给,前面周立教授已经详细介绍到了,我不再重复。其次是配套严重不足,仍有很多限制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在地方管理上,很多地方政府在资金互助社注册完后不准吸收会员,这严重影响了互助社的发展。所以我说“三农”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源在政策。银监会的政策是好的,但是没有获得很好的执行及采取相应配套措施。
从所谓的连云港“资金互助社非法集资跑路”事件之后,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开始质疑资金互助社的存在与发展。其实,这是非常不客观的。首先,这是一个个案,它的影响并没有波及其他地区。按照政策,资金互助社坚持了社区性原则,即使出现问题也不会造成危机。其次,必须要判断它是否是真正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我们不时看到有的跑路,有的资金链断裂,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真正具有合作制性质的并没有,绝大部分主体都是假借合作社或者利用合作社这种形式开展非法集资或者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它们不代表合作金融发展的方向。最后,即使是真正的资金互助社,出了问题要考虑是否是治理上的原因,要研究配套问题。
至于梨树县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我比较遗憾地说,它目前基本处于“冬眠状态”,规模上并没有得到成长,业务也基本停滞,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想问题的症结应该在于监管抑制方面。这需要我们抛弃一切成见,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玉米牌大米”“李鬼打跑李逵”等现象,挤占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空间,带来了资金互助社合法与否的判断难题
记者:从一些地方的情况来看,不能获得“合法地位”已经成为资金互助社发展中最大的尴尬。如何把握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边界?
周立:假借合作社名义或以合作社组织形式进入农村市场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的乱象,带来了资金互助社合法与否的判断难题。“玉米牌大米”“李鬼打跑李逵”等现象,不仅挤占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空间,也带来“孩子”和“脏水”如何区分的难题。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判定资金互助社的合法边界,提供了五条标准,即坚持社员制,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是合作社社员;封闭性原则,作为一种相互制的金融活动,不对外开放;不对外吸储放贷,使得资金在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能以承诺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社区性,政策鼓励和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只要坚持以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为组织基础,按照上述五条标准进行资金互助活动,应该都在合法范围内。
谢勇模:正如周立老师所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实际上初步勾勒出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我再详细阐述一下这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民主首先体现在股权结构上,即资金互助组织的发起人不得低于10人,单个户口人数出资总额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该组织资本总额的10%。其次体现在治理结构上,资金互助组织应该按照章程要求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团队,既确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又能保持经营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再次,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第二,坚持社员制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应坚持社员内部信用交易原则,严禁向非社员融入或融出资金。第三,坚持盈余返还的原则,不承诺固定回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吸收社员存款、给付利息,应该参照国家存款利率标准,作为融入资金的成本;同时,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经营盈余再提取法定准备金后,股金分配红利最高不得超过所分配盈余的50%,剩余应按存(贷)款交易量进行二次返还。第四,坚持社区制原则。各社业务活动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所在的社区(街道、镇、乡或行政村)内。第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最大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同一户口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最大10户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呆坏账要100%提取损失准备,并符合政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只有符合以上五项基本原则才是运作规范的资金互助组织,否则就是“披着马甲”的“资金互助社”。
纵观各国的合作金融,都是以自律为主,只要坚持社区性和社员内部互助的封闭性,金融风险的外溢性就不存在
记者:对于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因为其体量小,所以关于如何适量监管也有不同的看法。怎么看待“资金互助社监管过多则死,无监管则乱”的说法?
谢勇模:目前对资金互助社管得过多的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社员还需要当地监管部门的审批;有的地方不让资金互助组织搞盈余的二次返还;有些地方因为发生过假借合作社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地方监管部门就一刀切地让工商部门暂停合作社的审批,等等。
另一种极端就是放任发展,好的坏的一起都进来了,这就会出现“无监管则乱”的现象。政府要制定行业标准,做好裁判,首先,不要让“黑车”进来,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其次,要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违规甚至违法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再次,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让资金互助组织进行自律,让广大社员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所以我认为,政府的角色就是维持好市场秩序,而不是过多地参与资金互助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否则,不仅把资金互助组织管死了,也会无形中增大监管成本。
周立:“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是中国各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的现象。为了避免将“孩子”与“脏水”一同泼掉,需要对资金互助活动进行合理的甄别。
这里涉及依据什么原则监管、如何监管、谁来监管,以及如何看待资金互助社自律这四个问题。
在资金互助活动的监管上,至少有四类原则:第一类是银监会的管理暂行规定,但只对银监会发牌的49家正规化资金互助社有效。第二类是人民银行“只贷不存”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政策,但也亟待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以扩大试点和加强规范。第三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条文,对资金互助活动的监管,也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但缺乏对资金互助社的针对性。第四类是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政策文件,提供了基本原则,但在操作上也需要更多的实施细则。
当监管原则难以统一时,如何监管也难以落实,甚至监管主体,都是一个问题。在年的正规化阶段,银监会无疑是资金互助社最主要的监管主体。2012年正规化“暂缓”后,地方政府成为未来最有可能的监管者。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的监管政策,将是未来监管体制的一大方向。
以我之见,各国的合作金融,都是以自律为主。只要坚持社区性和社员内部互助的封闭性,资金互助活动就不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金融风险的外溢性就不存在。自然,也不需要一个监管部门来时时盯着。所以,将资金互助活动以法律或政策条例的形式,限制在社区范围内、合作社内部活动中,适度引导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就无须在监管上多做文章。管理原则也就可以从核准制(“法无授权即禁止”)转换为准则制(“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既不会造成由于资金互助活动引发的金融安全事件,又能真正体现“放宽”“放活”社区金融活动、引导资金回流农村的政策思想。
记者:大家都提到了资金互助社的自律问题。据我的了解,北京农信之家成立的宗旨就是按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帮助各地“孵化”资金互助社、倡导行业自律。可以介绍一下成立北京农信之家的背景吗?
谢勇模:日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被中国银监会确定为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标志着重构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拉开了历史序幕。沐浴着国家农村金融新政的春风,资金互助社组织也由一个小村庄复制到大江南北。
尽管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蓬勃发展,但却一直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为之服务:在培训上,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在规范上,没有专业的指导机构;在与政府的沟通上,没有专门的协调机构;在管理上,没有一个专门的咨询机构。尤其在2011年年底,银监会在审批49家资金互助社后,暂缓审批资金互助社,大量资金互助组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一些不法分子正假借“合作社”的名义非法融资诈骗。作为行业的倡导者,我们认为有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为全国各地的资金互助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但是,我们既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又无公益基金赞助,那么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走商业可持续的模式。2011年8月,来自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吉林等地的10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农信之家”。应该说,这是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推动的结果。
姜柏林:我们要发展合作金融,因为这是自主性的金融。现在农村金融得了“败血症”,想治好它不能只是不断地“注血”,更重要的是要找到它的“造血干细胞”,恢复它的造血功能。合作金融是变革农村生产关系的决定力量,现在我们发展合作金融,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就是正在变革生产关系,创造生产关系。我们历次召开年会,就是要大家严格规范、严格自律,切实不触犯法律风险,不发生恶意性的经营。对于合作金融在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到位的前提下,出现的少许问题,不要大惊小怪。在党中央的支持下,银监会正在制定全国合作金融统一监管框架,因此我们搞合作金融一定要守住底线,不要在政策出台之前,变成了违法组织。
记者:我们看到,目前各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专注农业产业链服务的,有主要助学的,也有专注养老资金互助的。创新于公主岭市的农村资金互助公益信托基金又是怎么一回事?它成立的目的是什么?
王海龙:搞资金互助的公益信托基金,这是公主岭的一个创举。我个人认为我们确实在做一件好事、实事、真事,这些基金来源于各家资金互助社自愿缴存上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帮助因大病残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贫困的家庭,帮助他们开展生产。提起办资金互助社,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会问我赚不赚钱,我觉得真是挺无奈的。毕竟这件事真的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我觉得,金融关系是由社会人际关系上升而来,尤其是在交通不便、信息不通畅的农村,只有人家信任你了才可能会有其他方面的合作。我们做资金互助社的常说“互助一杯水,合作一片情”。我们这个公益信托基金成立仅仅一年半,就吸引了4000多万元的存款。为什么?因为村民的信任,而农民的信用是最好的,组织起来的农民力量是很大的。
这个公益信托基金最早只有26家资金互助社参与,后来主动要求参与进来的互助社逐步在增加,也确实发挥了一些很重要作用,如协助政府管理乡村、帮助资金互助社实现了经营上的自我规范等。
通过资金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综合性服务,所以,资金互助向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
记者: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范围的扩大给我们带来很多耳目一新的感觉。结合中央政策,您认为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前景在哪里?
姜柏林:下一步我们倡导所有加入百信资金互助社信用联盟的资金互助社重点开展几个工程,即“三个一”工程、“小蜜蜂”工程和“平安社”工程。所谓“三个一”工程即要求员工每天写一首诗或唱一首歌,愉悦身心;一天一篇日记,撰写工作与生活中的感悟;每个月读一本好书,提升自我文化修养。“三个一”工程主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好习惯,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文化凝聚力,为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好基础。“平安社”工程,主要是围绕市场经营来进行的,如要完善互助社的治理机制,解决合法生存的问题。“小蜜蜂”工程,则主要是在做公益,比如说搞助学贷、给低保户发放生活补助,让爱心通过合作组织得以延续,帮助实现可持续。
金融在发挥推动投资、促进消费作用的同时,也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是当前国家经济活动的大事,对于金融来说,也应该进行银行业的结构调整,而银行业的结构调整不应只是大搞村镇银行,而是应着力培育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实现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变革现有监管体制,真正把各方政策协调起来。
单一合作社是存在制度性缺陷的,要解决资金互助社的流动性风险、支付风险,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联合。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联合共同进行信托,实现产业融合。更重要的是,通过联合可以和国家的财政金融信用体系直接建立起来通道。
谢勇模:今年7月,我们召开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2014年年会暨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试点10周年纪念大会”,与会者形成的一项共识就是:农民合作社一定要从信用合作起步,这是我国小农兼业化经营现状及农业经营自身规律的路径选择。
从世界经验来看,全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搞生产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潜力在于服务,资金互助也是一种服务,通过资金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综合性服务,所以,资金互助向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已有200多家资金互助组织与百信资金互助社组成信用联盟,其愿景是:通过联合与合作打造一个金融集团、投资集团、消费集团,通过三大集团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共同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周立:如同农户的日常活动不仅仅是专业性的经济活动一般,农民合作社也不应局限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上。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一直存在着综合农户和专业合作之间冲突的争论。如今政策上已经修正为农民合作社,体现了综合化的思想。
同理,资金互助社在农村也不能被视为专业金融活动。农村金融一直嵌入在农村经济活动之中,农村经济又嵌入在农村社会活动之中。这样的双重嵌入关系,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农村金融应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服务。自然,资金互助也需要向社区性、综合化方向发展。当资金互助活动深深地嵌入到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之中时,才能发挥服务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功能,同时也带来合同的自动履约机制。监管层面担心的金融风险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资金互助社未来的方向,是扮演好两个角色: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主角、社区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坚持为合作社社员服务,为社区服务,资金互助社就会迎来健康发展的春天。
采访后记:在2014年7月骄阳似火的北京,这些致力于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实践者与探索者们聚集到了一起。他们总结资金互助社十年来发展的成绩与经验,更多的是互相打气、互相借鉴,共同探讨合作金融未来的发展之路。不是没有心酸,中国著名的“三农” 专家、中国乡村建设规划院院长李昌平一句玩笑话“你们都还在呢?希望大家坚持,一定要走好,走稳当”道出了无数不易。这些一眼看去脱不了“乡气”的探索者们只要一开口,你会发现他们对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的研究思考并不比一些所谓专家少,而且非常接地气。在谈到梨树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处于“休眠状态”时,姜柏林有了短暂的沉默,但他随即又以充满希望的口气谈到了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愿景。“玉米牌大米”“李鬼打跑李逵”是这些资金互助社实践者们口中常常调侃的话,困难他们不怕,他们需要的是理解与实实在在的配套支持。姜柏林们有很多的梦想,这些梦想初听来甚至有些过于远大,比如说想建立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制银行、搞真正的农民信托银行等。但是,只有有了梦想,有了实践,才会有成功的机会。■
记者 植凤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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