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法人与企业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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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进行管理,企业类型确定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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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而制定的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条,于日起施行。[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日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解读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日起施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需要制定条例。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促进发展。目前,我国约有10万多户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属于新生事物,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不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按照“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确立各项登记制度,以引导、扶持、鼓励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程序简便易行。与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其经营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条例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在确保登记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程序。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主导的合作经济组织,条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交的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是,规定了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三是,规定了成员的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是,规定了成员的数量以及农民成员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所占的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五是,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六是,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同时,条例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相应修改。
此外,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及目前设立分支机构还不普遍的实际情况,条例根据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比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以方便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打开农产品销路,更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后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时,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名册和章程是其成员实现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此外,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二是,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问:条例对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问: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答: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合作社100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_农合网 - 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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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100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
11:23| 编辑:综合信息发布员 | 阅读:1490 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述
  1、什么是?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对这种组织形式名称的表述不尽统一,《农业法》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和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部的一系列文件中也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论在名称上如何表述,其内涵是一致的。在实践中,我市统一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表述。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哪几类?
&  (1)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  (2)按照经营产业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  (3)按照服务内容划分为:产加销综合服务、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  (4)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划分为:已登记注册(工商、民政部门)和未登记注册的。
  &(5)按照设立人身份划分为: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  (6)按照组织特征划分为:企业带动型、农户联合型、专业协会型、专业协会型、产品购销型五个类型。
  3、什么是基层专业合作组织?
  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4、什么是专业联合组织?
  指由3个以上基层专业合作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专业联合组织。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5、什么是专业合作社?
  指组织名称为合作社的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它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经济组织。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
  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全国约占合作组织总数的10%,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多的东部地区。
  6、什么是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助合作和服务的开放性、民间性的社团组织。这类组织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成员间的利益联系比较松散,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政府资助、部门或个人的捐助。
  7、什么是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种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为主要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形式,主要由相关企业、服务机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组成。
  8、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有哪些区别?
&  (1)成员组成不同。专业协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行业协会的成员以企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团体会员为主体。
  &(2)职能不同。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具有行业协调职能,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
&&&&(3)区域范围不同。专业协会多在县、乡、村范围内组建;行业协会多在地市以上范围内组建。
&&&&9、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广泛的联系,发展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良性依存关系。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指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得出的两种经济形式。
&&&&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在所有权不变基础上的共同使用。
&&&&(2)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如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经营性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职能,比如,家庭经营需要共同解决的购买、销售、加工环节的事情,以及资金、技术、信息等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4)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主要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分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安照股份、投资额或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5)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自愿不是它的特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的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都是经济组织,都要开展经营活动,讲求经济效益,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1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组织的区别主要都是:(1)组织目标、本质不同;&(2)出资金额不同;&(3)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及直接劳动者的统一程度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主要按资本分配,而合作组织除按劳动分配外,主要按交易量分配。
&&&&不管是合伙制、股份制,还是其他企业形式,都具有企业的共同特点。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目的都是为了赢利,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本质是资本营运;而合作组织的目的主要是降低社员的交易费用,它是非赢利组织,虽要运作企业,但仅作为手段,其本质是交易的联合,这与企业有本质区别。
&&&&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有什么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协会型的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一样不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
&&&&1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什么区别?
&&&&一是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团体,不承担经济责任,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二是一般群众性社团组织对内对外都不追求盈利,合作是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在成员内部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是要讲效益、追求盈利。
&&&&15、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意义上股份制企业的区别表现为四个方面:
&&&&(1)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的双重目标。
&&&&(2)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形式不同。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募集股本形成企业的资产,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专业合作组织所形成的企业财产承认其所有权不变,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
&&&&(3)管理原则不同。股份制企业一般对股东入股多少没有限制,股票可以买卖或转让,但不能退股,按掌握股份的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实行一股一票的管理原则;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对成员入股的多少有限制(高限和低限),各成员拥有股份的数量差别不大,股份只是入社的条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买卖,但可以退股,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则(在国外新一代合作社有与持股份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
&&&&(4)分配原则不同。股份制企业实行按股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安照股份、投资额或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16、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科技部门的关系是什么?
  这种关系实际上是指导与被指导,互为支持的关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争取科技部门的支持,主动承担技术推广的中介和组织任务,建立科研开发、示范基地,聘请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及科技知识、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骨干作用。
  17、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这和民办原则并不矛盾,这种扶持与引导需要把握住几点:(l)政府要制订必要的适度干预与扶持政策,予以正确引导;(2)政府部门切不可包办代替,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成官办的组织;(3)当地政府领导不要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担任实职;(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或任职;(5)充分尊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平调&,不能加重其负担;(6)绝不能一哄而起。&&
&&&&18、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无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其都具有以下相同特征:
  1、民办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自发、自愿基础上组建的。不是任何力量推动的结果。早在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对此就作了明确表述:专业合作组织不应该是官办的,而应该是农民自己的,它的主体是农民,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办或民办官助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组织原则&。&&&
  2.专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民专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只围绕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开展服务,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服务的内容有技术推广、信息传播,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服务项目既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
  3.开放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了乡村社区的区域限制,不仅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吸收其他社区的农民,不同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实行联合、合并。
  4、灵活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灵活性,体现在组织制度、经营决策、合作内容、合作范围等方面。在组织制度上,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灵活的聚散机制,其成员宜合则合、宜散则散,聚散时间可长可短。在组织形式上,不拘泥于一种模式,可以形式多样、类型各异,层次可高可低,规模可大可小,既可常年经营、也可季节经营。在合作内容和范围上,既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环节上的合作,也可以是全过程的系列合作;既可以是单项的合作,也可以是综合的合作。
  5、合作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合作经济性质,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合作制产权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合作制原则建立了二重产权结构,即专业合作组织有法人产权,会员有个人股权。每一个会员都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合作组织无权干涉其成员的独立经营活动。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由成员投资构成,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处理自己投入到合作组织的那部分产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产权的使用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自主权。
  (2)自愿加入退出的原则。农民作为独立经营者,有愿意参加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有参加不同专业合作组织或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凡生产专业合作组织所经营的产品,或者愿意接受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愿意遵守专业合作组织章程的农民,经申请,缴纳一定会费或投入一定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一员。同样,经过办理一定手续后,会员可以带着自己的股金退出专业合作组织。&
  (3)一人一票制为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重大问题都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原则。股份制合作社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为主,对投入股金较多的单个成员应当限制其票数。&
  (4)限制股金分红的原则。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成员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不是为了盈利。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股金,而是为了利用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一般来说,会员交纳的会费不计任何报酬,只是用来补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的一些开支;股金可以取得一定的股息,但股息率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或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5)盈利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在纳税、分配股息和留取一部分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按会员当年与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交往易进行分配,交往量多的多分、交往量少的少分。&
  (6)以对内服务为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组织的成员。在满足本组织成员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合作组织也可以对非成员开展服务&。&&
&&&&19、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组织功能
&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具体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闯建起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共同闯市场,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转到二、三产业,逐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中介功能&
  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公司、大企业、大市场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序列,也无能力进入大市场参与销售农产品的竞争。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公司、企业,还是农户,作为产业链的两端,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对接,使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
  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即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实现由组织、中介到经济实体的转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对增强合作组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成员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服务功能&
  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是扎在农民这块土壤中的,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2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1)对农民的作用
  一是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付的消耗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
  二是降低交易费用。农民买卖农产品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如果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三是提高农民谈判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的强弱与组织化程度呈正相关。分散的小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进入市场时,很难获得与交易对手平等的谈判地位,极易成为中间商的盘剥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可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四是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首先,降低市场风险。其次,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三,减少技术风险。
  五是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注册申请一个品牌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就可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统一技术标准,创造出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六是提高农民素质。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农民可以在科技应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直接锻炼,从而提高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2)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作用
  一是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促进专业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基地。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龙头企业更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与分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促进。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某种制衡作用,也担负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部分公益职责,可以在许多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对政府的作用
  一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协助落实。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手段将集中在&绿箱&和&黄箱&政策方面,而这些政策的落实依靠传统的行政渠道,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落实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特别是对特定行业的扶持政策,通过由从事该行业的农民组成的合作组织来实施,必将是最有效率的途径。财政部办公厅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3〕91号)文件指出:&国外经验表明,从立法、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合作教育和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中介服务性组织的发展,对发挥政府在农村和农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农业经营单位和农民家庭数量庞大且分散,政府难以面对一家一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质上就是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并为国家财政支农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和桥梁。&
  二是反映农民意愿。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同时,也可以及时得到政府发布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提高政府对农业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际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也是一个极具份量的筹码。
&&&&2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都是以物流和信息流这两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物流主要是指因物质流动而发生的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购进和农产品的销售;信息流是指伴随物质交换而发生的各种市场信息的传递。根据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的物流和信息流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1)初级模式。初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会员建立在共同技术、信息服务基础之上的协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合作组织或联合体,一般不具备经济实体,通常称之为农民专业协会,如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等。&初级模式的合作组织,一般地组织与成员之间不存在物质交换关系,只有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聘请专家、技术能手为成员讲课等;同时,合作组织与外界也发生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利用组织获得的市场信息引导成员安排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但成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都是通过市场独立进行的。
  (2)中级模式。中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主要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增加了生产资料的供应合作。中级模式的合作组织在组织与会员之间,除了保留原有的信息交流关系外,增加了物质交换关系,即成员通过合作组织在市场上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其成员各自都有应对市场的一面,即合作组织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成员要通过市场来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
  (3)高级模式。高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一体化的服务组织,它围绕着农民的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是随着农村专业化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发展起来的,通常称为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模式的专业合作组织除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外,最主要的是实现了农产品销售合作,并兴办了农产品加工、运输和仓储等实体。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实现了信息和物质的双重交流关系,即成员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生产资料的购进、还是生产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合作组织进行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明显加深。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22、当前组建合作组织已具备哪些条件?
&&&&(1)农民自主经营和自有生产性资产存在是前提条件。合作组织是个体劳动者联合自主活动。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又有了自有生产性资产,从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农民自有资产的增加,就会产生发展合作经济的要求,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基础条件。
&&&&(2)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必然条件。①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农民如果仍以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角色出现在市场,处境将十分不利。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体农民的分散、自由与利益取向,以及他们对市场规范缺乏认识,对市场行为缺乏深入体验,都有碍于市场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扶助弱势、一人一票、利润返还&。因此,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3)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是推动条件。政府管理经济由全面管理转变为重点宏观管理,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政府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同样需要一个输出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合作组织。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合作组织发展,一是从法律上支持,全国人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即将出台;二是项目项资金支持,财政部、农业部都给予了项目支持;三是优惠政策:农业部制发了扶持政策;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在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水、用电、用地、注册登记等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4)实施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合作组织基础条件。实施产业化经营的模式较多,有&公司加农户&、&农户加基地&、&农户加专业市场&等。经过比较分析,实践证明,比较适应目前各方经济利益的还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5)全面建设新农村是环境条件。新农村需要与之相适应新组织,今后&&三农&的重点是全面推动和实施新农村建设,已形成大的气候和环境,包括农村建立合作组织的各种制度创新是全面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6)有一批能干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是关键条件。有一批活跃在农村的重专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这些人,有的有精湛的技术、有的懂经营、会管理,是农民推崇的&土专家&、能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合作事业,热心为农民服务,在农民中有一定威望,在实践中探索着合作之路,成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关键条件。
&&&&(7)有比较成功的合作组织典型。从2003年起,农业部每年树立100多个示范合作组织,市里也树立了一批示范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已有一套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
&&&&上述充分反映了目前新农村建设,发展与完善合作组织遇到了最好时机与机遇。
&&&&23、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不论创办何种类型、何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1)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2)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有利于促进专业性和区域性生产。
  (4)必须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
  (5)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24、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哪些具体要求?
&&&&(1)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2)有一定数量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3)农民自愿合作、联合。
&&&&(4)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4)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或活动资金。
&&&&25、建设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理论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为出发点,以建设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通过积极稳步发展合作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6、建设合作组织的原则有哪些?
&&&&&&坚持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性质,合作组织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合作组织,它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以社员服务为宗旨,属于企业组织,但又有别于对内对外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企业组织;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紧紧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牵头人可以是农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也可以是龙头企业,还可以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牵头兴办,做到谁有能力谁就牵头。不管谁牵头,都要坚持做到以农户为主体;四是坚持开放性与多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跨村、跨乡镇、跨县,不受地域社区限制;合作的要素重点是产前、产后服务项目,产中主要是搞好技术培训。可以是产品合作,也可以是技术、信息、资源合作,还可以在会(社)员内部搞资金合作;五是坚持围绕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发展。逐步成长为当地经济增长点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六是坚持与推进产业化相结合。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坚持民办是前提。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90&%以上;坚持民管是基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内部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为合作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坚持民受益是核心。农民参加合作组织一定要得到实惠,这是合作组织的生命力所在。
&&&&&&内部服务上坚持&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的原则。为成员提供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同时,增强为民服务的实力。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内服务与对外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发展合作组织必须根据本乡镇、本村条件和农民迫切需要,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从重庆农村看(城郊、镇边除外)农户规模小,产品量不大,农民的市场意识差,大多面临&买难&、&卖难&等问题。因此,首先考虑为农民解决&卖难&问题,重点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当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是合作组织间的合作和联合。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组建原则。组建中不能拘泥于一个标准。一是推选发起人,社长由成员民主选举确定。二是制订《章程》。从上至下,再从下至上,反复讨论,取得多数成员的赞同,共同按《章程》行事。三是以个人社员为主体,可以有团体社员,与单个社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相合作,一人一票。合作组织的社员不受地域限制。合作组织的财产归社员共有而不是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公有。合作组织允许从事本专业的非农民参加。一般应控制数量。四是遵循退社应按一定程序原则。合作组织一方面允许社员退社,这是社员的权利;另一方面,退社应坚持必要的程序,处理好债权债务。五是交会费、股金问题。合作组织有的要求交会费,有的要求认购股金,有的既要交会费又要求认购股金,有的不要求交纳任何费用。六是坚持惠顾原则。这是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原则,按社员提供的交易量返还合作组织的盈余。七是登记注册问题。按国际惯例,需要以一种介于公益性团体和企业之间的中间法人,即合作社法人进行登记。八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大力扶持原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乡镇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政府的职责是扶持、引导、服务、规范,要严格禁止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乡镇政府的实体,严禁平调、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上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克扣、挪用。
&&&&27、建立合作组织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选择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弹性大、惠顾人数多的产品作为组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内容。比如:大田作物一般不太适合作为合作社的产品来经营,比较适合的有蔬菜、水果、生猪、山羊、家禽、烟叶、蚕桑、苎麻、茶叶、中药材等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农机具服务、流通等。
&&&&28、怎么选择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
&&&&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形式很多,要根据当地的情况和产品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以农业企业、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通过购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组织。
&&&&&&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型。以专业技术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接的形式,通过成立专业协会等合作织,把分散的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扩大行业规模,增强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避免内部竞争。
&&&&&&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型。以全方位的网络枢纽出现的专业批发市场,引导所在地区以及辐射地区的农户,按照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农户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这类组织减少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产权带动型。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民和涉农服务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型。在组建时就设置总股本,再按照社员人数或出资数额分配股份,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则进行管理。
&&&&按登记机关划分:企业法人型(合作社型)、社团法人型(协会型);按企业法人类型分: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
&&&&29、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有哪些?
&&&&(1)明确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发起人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组成筹备小组。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一般为专业大户;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性工作。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合作社的活动和经营范围。
  (3)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起草。章程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发起人姓名、经营范围;股金设置;社员的权力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变更、终止和清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示范章程为样本,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应借鉴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少合作社、协会的章程、制度完全照抄别人的样本,结果是全市的章程、制度都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示范章程示范的是结构和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如:省示范章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这里面涉及到年终盈余要进行四个方面的分配,其分配比例也笼统地规定为&一定比例&。但是,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各项的比例是多少,就必须通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章程草案的基础上,民主讨论决定。
  (4)吸收成员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合作社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吸收的社员要造册登记。合作社正式成立后要向社员发放社员证。
&&&&(5)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发起人持合作社章程到县级以上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晋工商企字[号文件给予工商登记,冠以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社&组成的名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到农经部门备案。
  (6)召开成立大会
&&&&发起人筹备小组召集各成员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四项: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专业合作社筹备工作情况;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等;3、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的章程;4、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5、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等。
&&&&30、农村专业协会的组建程序是什么?
  组建农村专业协会的步骤与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大致一致。也大体需要六步。第一步,发起人发起;第二步,申请筹备。即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筹备,由区县民政部门指导筹建。第三步,制定组织章程。制定章程要按照民政部门的示范章程制定,但要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性,突出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特点。第四步,吸收会员。&第五步,召开成立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后,讨论通过协会章程,民主选举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六步,注册登记。登记的条件是:区县、乡(镇街)、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或共用的)场所,10个以上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低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范围?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3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33、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条件有哪些?
&&&&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程序有哪些?
&&&&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35、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成员共同出具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符合规范的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明;
&&&&(6)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住所证明;
&&&&(9)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与服务
&&&&36、合作组织开展经营要遵守哪些原则?
&&&&合作组织也需利用设备厂房、原材料和劳力等生产要素实施生产、经营。对这些生产要素进行不同的协调、管理,可以产生不同的生产要素组合,从而达到不同的经济效果。因此,合作组织管理者的经营能力、水平非常重要。合作组织开展经营要遵守以下原则:
&&&&(1)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原则;
&&&&(2)对内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严格按章程规定比例返还社员赢余的原则;
&&&&(3)按照工商、民政部门核定的营业范围开展经营服务的原则;
&&&&(4)以实现组织目标为第一的原则。合作组织经营的目标一方面与一般企业目标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又要按照成员的利益实现组织目标。在利润最大化目标和成员利益组织目标的选择上,应以组织目标为第一,同时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37、合作组织经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要健全经营服务体系。目前一般设技术服务部、销售部、供应部(有的设供销部)、财务部,还有的设有信贷部和咨询部。这些部门在理事会的统一指挥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二是要编制经营活动计划。包括经营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及分配,利润返还、红利、积累提取等财务计划,项目实施计划、服务项目计划等。还要编制完成目标的措施、执行单位、负责人等;三是订立经营制度。计划要靠制度来保障落实。包括经营会议制度、供销衔接制度、资金调度、使用审批制度等。
&&&&38、合作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加工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对外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申报各种科研、示范、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八)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贷款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39、合作组织为成员发挥哪些功能?
&&&&按照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供应、销售、技术、资金、维权、教育、培训等服务职能,合作组织的服务可归纳为成员发挥八大功能。一是发挥统筹功能,实施一体化经营;二是发挥桥梁纽带功能,开拓国内外市场;三是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推进农业标准化;四是发挥维护会员权益功能,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五是发挥内部融资功能,帮助成员解决资金困难;六是发挥科技推广载体与平台功能,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七是发挥品种整合功能,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八是发挥技术推广培训功能,努力提高农民素质。此外,合作组织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服务活动,如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劳务输出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
  4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机构如何设置?
&&&&合作组织主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41、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42、&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修改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3)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4)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决定社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9)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10)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3、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是什么?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44、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3)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4)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5)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6)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7)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8)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9)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45、理事长的职权是什么?
  (1)主持合作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2)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4)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5)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6)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7)履行社员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46、合作社的监察机构是什么?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47、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3)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5)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6)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48、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民主议事决策、年度决算盈余返还、成员管理、岗位目标考核、档案管理以及购销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1)成员管理办法
&&&&合作组织应制定科学的成员管理办法,明确成员加入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以及成员退出、除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2)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3)目标考核制度
&&&&(4)成员定期培训制度
&&&&(5)风险保障制度
&&&&(6)社(会)务公开制度
&&&&(7)财会制度。在上级没有出台专门的财会制度之前,合作组织应参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并定期公布,成员有权查询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同时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按时向当地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表。
&&&&(8)年度决算盈余返还制度
&&&&合作组织应实行年度决算分配制度。凡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均应按会计年度办理年终决算分配。年度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一定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3.提取一定的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4.提取一定的风险金,建立风险基金;5.股金分红,分红率一般不宜过高;6.利润返还一般应占盈余的50%以上。
  每年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政府扶持资金、其他组织和个人赠予的资产不得用于分配。
&&&&(9)股金筹集制度
&&&&合作组织应建立股金筹集制度。可以是现金股,也可以是实物股或无形资产股。筹集股金总额和每股金额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每股金额宜小,认购面宜宽。
&&&&(10)购销管理办法
&&&&开展生产资料统一代购服务应坚持内部性、微利性原则。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方式可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的产品可以以产地市场价先行收购,统一品牌、统一质量标准、分级包装后,再投放市场;也可以统一收储加工后统一销售;还可以作为成员生产户与购货商的中介组织,统一制订指导价格等。
&&&&(11)科技推广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逐步制定并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2)档案管理制度
&&&&&49、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哪些长效机制?
&&&&(1)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一是成员(代表)大会运行机制;二是理事会运行机制;三是监事会运行机制。
&&&&(2)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
&&&&用股权证等形式明晰成员股权,严格帐内管理。并明确本组织的盈余和积累按股权比例属于各成员所有,股权可继承、抵押和内部转让等。
&&&&(3)建立规范的企业化经营机制
&&&&应本着对内服务、对外企业化经营的策略,在着力为成员提供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企业化经营,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可通过举办经济实体,增强为民服务的实力和长期生存之本。
&&&&(4)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按照资本报酬适度的原则,限额计付股息(如美国农业部规定合作组织内部按股分红的比例不超过8%),全年盈余在适当提取发展基金后,按成员交易量的比例返还成员。但在资本稀缺的情况下,也可探讨&一社两制&的办法,即对内实行限额计息盈余返还、对外资本实行计息分红的办法。
&&&&(5)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促其守法经营;二是建立系统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农业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促其规范经营;三是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监事会和成员的监督作用,促其正常经营。
&&&&50、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职责明确原则。确定单位内部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才能确定他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二、相互制约原则。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不能由一个人包办到底,必须由几个不同职能的人或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会计独立原则。帐、钱、物实行三分管,即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不得一个人兼任,做到账目记载、资金收付特别是现金收付、实物进出三方面的人员分开,专人负责,便于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凭证牵制原则。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后,都必须填制会计凭证,所有凭证必须连续编号,按规定的程序传递,由规定的责任人签章,然后归档备查。
&&&&五、稽核对证原则。为了防止违纪事项发生,及时纠正差错,必须充分运用复核与稽核方法,建立复核与核对制度。
&&&&六、民主理财与群众监督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坚持同民主理财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都应当有群众代表或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对财务收支的执行结果,应定期公布,接受群众质询,使之成为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控制的一项具体内容。
&&&&七、内部审计原则。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监察工作,是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原则。
&&&&51、合作组织对成员的加入退出有哪些要求?
  合作组织普遍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少数组织对核心成员的退出作出了限制。浙江省仙居县广度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最昌县兔业社规定,一般社员退社自由,但合作社工作人员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能退社。
  52、成员的种类有哪些?
&&&&包括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一些组织还将成员划分为不同层次和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河北清苑县农林高优专业社,根据不同的入社意愿划分服务社员、生产社员、尝试社员、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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