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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建筑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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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号)文件精神,我县对招标投标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报经县政府批准,现对已修订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日至12月10日。公示期间,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
来信地址:广德县行政便民中心七楼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 2015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范管理、服务为先的理念,按照&安徽领先,江浙一流&的总体目标,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措施,加快形成全县统一、有序、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和市场秩序。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市场交易和监督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确保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运作。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
3、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履行场地服务、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组织等职责。加快平台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逐步建立网上报名、投标和开评标的运行新模式;加强与省、市和周边地区及本县各乡镇联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交易格局。
4、明确进场范围。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全部进入统一交易平台,做到应进尽进,杜绝场外交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进场交易项目目录,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5、整合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形成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五个统一&管理模式。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针对招投标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完善严格的内控机制。
6、实行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实行&县乡联动,分级管理&。乡镇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进入县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一定规模以下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强化交易市场监管
7、标前监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方式、控制价进行论证、审批和审核,组织对重大项目投标人标前审查。经核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方可进入正常招标程序。
8、标中监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和检察院对标中运行规则和公平性、公开性实行监督。
9、标后监管。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为标后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资金和安全责任落实进行管理,严格履约验收;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受理投诉及调查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监督审计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的审查。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10、建立统一诚信体系管理平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检查、收集、审核、记录工作,形成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应用、监管体系,实现工程项目、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等资源的统一管理。
1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促进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自律作用,自觉抵制围标、串标、非法转分包和出借资质、挂靠投标施工等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招投标市场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缔市场主体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2、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行市场诚信和业务实绩双重考核,按照&动态管理、末位淘汰&的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三、工作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统筹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14、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形成制度体系;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15、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加大对交易过程中失职、渎职及弄虚作假、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加强监督考核。县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考核办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招标采购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17、本意见由县公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广政[2012]89号)同时废止。
广德县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和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明确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和分级管理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县乡联动、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分级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措施,加快形成统一、有序、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章&分级管理标准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下列标准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可由乡镇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土石方及房屋拆迁等工程)的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二)林木资源、山塘水库、房屋使用等各类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使用或有偿转让项目。
1.有偿使用:资产年租金(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下的;
2.有偿转让:资产总额(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集中交易。其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绿化等),应当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
单项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采购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以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乡镇财政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统一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采购,按照协议供货有关文件办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因受季节、上级指令性计划的时间要求等因素影响,以及因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的应急工程,需适当调整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因建设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工期紧张而要求适当调整招标方式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分级管理标准,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违规划分标段,规避分级管理。
第三章&运行程序
第十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集中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程序
1.项目单位(业主)做好招标规划,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等审查、审批及核准。
2.项目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核,核准招标方式。
3.中介代理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并在指定窗口接受报名、发售标书。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相关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开标、评标活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6.项目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签章后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7.项目单位和中标人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交易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8.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将项目竣工报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程序
1.采购单位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填报采购申请表和采购清单,涉及工程采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2.采购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采购前置条件,审批采购方式。
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在指定窗口发布信息、接受报名、发售标书。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相关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开标、评标活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6.采购单位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签章后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7.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人依据采购文件签订交易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8.一般采购项目验收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技术标准复杂或重大采购项目验收,应依法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采购验收小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三)国有产权(国有建设用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转让项目的交易程序
1.国有产权出转让的申报审批,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国有产权出转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3.国有产权出转让方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产权交易文件和资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
4.国有产权出转让方以书面授权形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备案通知书,接受出转让方委托,负责组织实施。
5.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国有产权出转让所得,全部进入县财政指定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报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二条&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要求:
1.各乡镇成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组织和管理;落实1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资源交易日常工作。
2.组建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固定场所。
3.制定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资料收集归档,交易报表按月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德县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办[号)同时废止。
广德县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基本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现就全县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基本程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各乡镇成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和监督组,领导组组长一般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监督组一般由乡镇纪委书记担任,负责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备配1-2名专职人员负责招投标具体工作。
2、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选定乡镇便民中心作为集中交易场所,组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乡镇网站开通招投标专栏。
二、运行程序
1、申请。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领导组办公室。
2、受理。领导组办公室收文登记后,按照审查程序报分管领导、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组、领导组审查批准。
3、审查。招标项目审查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需立项的应提供立项批复;
②需报建的应提供报建批复;
③村级项目招标符合县&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④招标项目为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以内;
⑤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规划图纸;
⑥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方面的规定。
4、批准。领导组经审查同意实施,应签署明确意见和招标方式。
5、控制价。小额招标项目的控制价、底价由领导组研究决定,相对较大或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交易、资源资产拍租原则上应邀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核定。
6、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招标估算价2%以下收取,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的10%以下收取。
7、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应编制简易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
8、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邀请招标代理机构。
9、公告、报名。经领导组同意后,应及时在县、乡(镇)招投标网站、政府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同时可以接受投标报名。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10、流标处理。参加开标现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仅有1家的可以商定成交价,经领导组批准后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11、评标办法。工程建设可以采取&最低报价法&、&合理低价法&、&现场随机抽签法&方式;资产处理和服务管理类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12、评标。评标小组由领导组按规定组建,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可以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规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经全体评标小组成员签字。
13、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招标人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签发《中标通知(成交)书》,同时报监督组备案。
14、标后监管。各乡镇应视工程建设规模、工期等具体情况,成立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组,必要时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等情况可与资金拨付相挂钩。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或招标约定需要增加的,应经监督组和领导组审核同意。
三、合同与档案管理
1、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招标约定的时间签署合同,同时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2、验收。由招标人组织开展验收,验收时应通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参加。
3、档案管理。涉及招投标事项全过程的档案均要及时完整归档,做到一标一卷;同时建立开标记录电子台账。月初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以简要文字通过OA系统上传至县公管局办公室,主要内容应包括总件数、预算总金额、实际成交总金额、实际节约资金总额等。
1、本程序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德县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基本程序(试 行)》(政办[号)同时废止。
广德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金占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类投资项目标前、标中、标后监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审查。县公管局按照项目类型和有关行业规定对招标前置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批准立项;
(二)项目概算是否获批、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
(三)施工图审查是否合格或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完备;
(四)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完成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五)项目报建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具备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原则上要完成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附着物清表等工作,做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
第六条 重大项目或工艺复杂的项目应由县公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等部门进行标前论证。BT、BOT等投融资项目需将其建设内容及方式(组价原则、回购条件、投资收益率等)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应通过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如需进入省、市及其他平台交易的项目,须报县政府审批,县公管局备案;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公管局审核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比选、招标、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取,因代理机构过错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其行为有损招投标公正性的,由县公管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项目勘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勘察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据《广德县招标采购运行程序与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办〔2012〕122号)选择,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跟踪管理;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设计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内部审查规范严格,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章制度完备,勘察设计资料完整;
(三)勘察布点、设计深度等符合技术规范;
(四)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等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因勘察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变更、延误工期等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用,并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依据不突破概算的原则,对功能、质量、造价等设计要求进行初审;
(二)图审机构依据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审查;
(三)县公管局按照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三章&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信息应在网上公开发布。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分别在省、市、县招投标网站公布;邀请招标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由投标单位自行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天。
第十三条&项目招标文件应严格执行标准化文本。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标准,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我县参与投标设置各种限制性附加条件。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设置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技术参数、付款方式、合同专用条款等内容进行内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时间安排、开评标流程等内容进行初审;县公管局负责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开标过程中实行开、评标区域分离,评标区严格进行封闭管理,由专家独立评标。对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现场监管人员、招标人成立现场处置工作小组,对问题进行甄别并作出相应处理,将处理意见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公管局会同有关单位直接邀请评标专家。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均流标的,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投标过程实行分段监管。县公管局负责招标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负责开评标现场全程见证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受理银行负责保证金收退管理。各职责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分工要求独立行使监管职能。
第十九条 &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书面提出,由招标人(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疑;
(二)对开、评标过程中的质疑,应在开标现场提出,视情由评标委员会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疑;
(三)对评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公示期间书面提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答疑;
(四)对答疑结果不满意的,应在结果公布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由县公管局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四章&施工管理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约定,否则该条款无效。合同及补充合同签定后7日内必须报县公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监理规范完成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派遣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和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公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设备进场及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等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对违约行为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管理规范建立内控机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定。
(二)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5&30万元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施工单位编制变更资料,监理单位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其中,建设单位为县直二级机构的工程项目,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10万元以内的可由单位集体研究确定;10-30万元的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30-10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县公管局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理由、方案、责任进行论证与认定,县审计局审核变更造价,由建设单位汇总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在原招标范围内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中标价20%且仍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变更原因,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变更。
(五)变更内容在原招标范围内达到50万元以上并适宜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确因项目建设实际原因不宜招标的,报县公管局审核后可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变更内容不在原招标范围内且属依法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确因项目建设实际原因不宜招标的,报县公管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变更工程量涉及的相关综合单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
(一)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价格确定;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原有的价格。对于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不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并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项目完工后按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监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附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审计部门;
(三)县审计部门按照《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审计职责;
(四)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办理财务决算。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融资项目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报同级政府同意,并在提出招标申请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材料以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落实方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签定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二)工程审计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85%;
(三)工程审计后,施工类项目必须预留合同价款总额的5%以上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内核算和管理。
第七章&综合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职责。相关执法部门应将招投标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应进未进、应招未招&的项目,会同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审计部门对未按要求招标或履行变更程序的项目不予确认;资金管理部门对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和办理资金结算;纪检监察部门应适时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公管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限制进入我县招投标市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县公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全县招投标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德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办[号)同时废止。
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履约保证金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二条&政府投资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要求、退还比例、退还条件和退还程序。
第三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的原则。
第四条&县公管局负责对全县的履约保证金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各投标人、中标人应按要求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2000万以上的房建施工类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金额5%比例收取;2000万以下房建施工类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金额8%比例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其它工程施工项目按照中标金额8%比例收取;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按中标金额10%比例收取。以上单个标段履约保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专户。中标人凭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中标价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余款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中标价5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分三次退还,按照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20%、60%同比例退还后,余款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1、合同经县公管局审核并备案;
2、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完成工程量经相关单位计量审核和验收(提供详细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验收记录等);
3、企业全面履约,无违约和挂靠、非法转、分包等违规行为;
4、工程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变更及签证资料齐全。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
1、中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县公管局;
3、县公管局组织审核资料和实地查看,符合退还条件的,按规定及时退还。&
第十条&中标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应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3、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工期要求的;
4、经县公管局标后监管考核,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5、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各乡镇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招委[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关于公开征集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通知》(广招管〔2012〕34号)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后,入库并颁发资格证书,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适用于全县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县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竞价)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评审结果;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四)协助、配合县公管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向县公管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计入诚信档案:
(一)无故迟到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故拒不参加培训的;
(三)评标过程中随意进出封闭评标区域的;
(四)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的;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通报: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四)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雷同等疑似围标、串标现象,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情节轻微,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六)提议评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
(七)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相应处理的;
(八)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拒不做出解答的;
(十)一年内按本办法第七条被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公开通报:
(一)与投标(竞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竞争)人及招标、采购、出让人利益的;
(二)收受投标(竞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未经批准中途退出评标活动或无故拒不参加项目复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一年内按本办法第七条被警告累计达到4次;按第八条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
(六)在评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公职人员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管局予以表彰:
(一)向有关部门就招投标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二)检举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参与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省、市级评标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德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广招委[2013]6号)同时废止。
广德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考评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广德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进广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活动,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从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行为。
第五条 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德县的管理和信用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情况。
(一)从业行为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二)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代理项目人员配备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达到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签定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错、漏项严重,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章&考评依据
第七条 考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仲裁部门出具的裁决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作出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议、意见或决定;公管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并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扣分通知单;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 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公管局将适时通过广德县公管局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第十条 按照综合考核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评,考核分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减法进行考评,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5分(含75分)&90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75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考核细则规定,将实时对其扣分,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即暂停在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资格。
(一)综合考核。由县公管局负责,按照《广德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细则》进行实时考评。
(二)项目考核。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一项目一考核&原则,在项目招标结束后,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代理机构进行测评。各代理机构须在项目结束后,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随招标项目档案材料一起报送(若未报送,则视为测评结果&不合格&)。单项目测评结果为&一般&的,扣考核总分2分,单项目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扣考核总分5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扣分通知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管局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公管局经过调查后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结果为A级的,可以代理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实时考评结果降为B级的,自降级之日起,当年度内只能代理我县政府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时考评结果降为C级的,自降级之日起,当年度内只能代理我县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考评结果在B、C级的,年末需参加公管局组织的培训学习,经培训合格后,次年度方能继续承接资质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考评结果为D级的,次年度不得代理我县政府投资的招标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和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德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和管理办法(试行)》(广招委[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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