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机构办理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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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领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将受下面的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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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 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 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 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 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 3 名,并至少包括 1 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 1 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
(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六、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 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 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
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应注明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 5%,汞含量小于 100mg/kg 等)。
3.环境监测方案。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七、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八、许可的费用
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栏目信息由维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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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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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字号: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办理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办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批事项: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事项编码:
*&审批类型: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注:1.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其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式样可参照省环保局的式样印制,具体申请和审批事项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3.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日常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具体申请和审批事项由县级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县级环保局印制。 &
申请材料:
1、福建省环保厅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0份
3、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0份
4、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复印件&10份
5、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0份
6、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复印件&10份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复印件&10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0份
9、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0份
10、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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