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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第三,生育保险权益无保障。《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被辞退。对于“打工妹”而言,这一法律条款形同虚设。不少“打工妹”在工作期间一旦怀孕就会被雇主辞退,少数有幸不被辞退的,也会因大多数雇主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在生育期间无法与城镇女工“同工同享”。3.教育培训的歧视(1)就业培训受歧视。农民工主要由年轻人组成,文化素质以初中文化程度者居多(约占81%的比例),高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文化程度,但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的平均文化程度,大多数只能在城市中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和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他们这种身份和地位也决定了几乎没有用人单位愿意给城市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2)子女教育受歧视。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随同一道进城,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并且日益显露的问题: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近几年这种情况已恶化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据调查,截至2003年底有近2000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这些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由于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很多农民工家庭因无法承受高昂的赞助费、借读费而其子女也就被拒之于校外,即使是九年义务教育也不例外,没有钱,就是进不去。二、农民工弱势地位形成的原因:1.客观原因:(1)偏见及其他错误观念的存在。城市人对农民工偏见的存在,是农民工弱势地位形成的外在观念原因。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农村人”与“城市人”不只是地理学上的意义,更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城市人在自身优越感的驱使下,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那些来自穷乡僻壤的农民工,城市人在内心深处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与人格的差异联系在了一起,多视农民工为“二等公民”。此外,其他一些错误观念的流行更使农民工的处境雪上加霜。如“民工抢了城里人饭碗”、“民工潮是盲目无序的”等社会流行语在贬抑农民工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农民工与城市人的隔阂。(2)政策性、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在农民工所遭受的各种歧视中,虽然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歧视,是最具实质性的,但引起农民工的心理反应,却并不如他们在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中所遭受的歧视那么强烈。对农民工而言,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依旧,传统的城市管理制度仍然只承认稳定的居民,而不承认流动的农民工,依然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排斥在外。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依然存在。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与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仍然持有双重标准,对前者是保护,对后者是限制。农民工在城市可以“立业”,但不能“安家”,城市不给农民工“户口”,意味着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没有城市居民可以天然获得的一切福利待遇。户籍这一人为因素在当前中国成了限制农民工流动的首要条件。(3)大中城市制造的“产业壁垒”和“知识壁垒”。大中城市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成为发展知识经济的主要载体。因此,发展新兴高科技产业并对传统产业进行信息化改造是大中城市当前的主要任务。农民工在向大中城市进军的过程中,除了遭遇原有体制的阻碍(尽管目前各地已出现了户籍改革的重大举措),又遇到了新的壁垒,即“产业壁垒”和“知识壁垒”。城市中的各种产业面临升级,主要需要的是高学历、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而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并且缺乏接受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承受能力,从而在向上流动中面临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障碍。(4)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矛盾使得用工单位长期以来认为农民工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农民工根本没有与用工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只能任人摆布。在此背景下,用工单位就无视相关的劳动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且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等,加重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2.主观原因: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与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直接相关。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农村情结让农民工始终难以完全认同城市生活规则,而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更使得农民工对处于技术进步中的城市感到手足无措。与此同时,为了寻找心灵慰藉,农民工又自设了社会交往圈,寻找同质文化,寻找“都市里的老乡”。由此也更进一步扩大了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三、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的途径:建国后,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即对城市和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和农民是另外一套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城乡有别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给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空间,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一国两策”的局面。“一国两策”实际上没有体现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最基本的政策和制度方面如何对待所有国民的问题。)的理念。国民待遇政策缺乏的后果是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所谓农民工得不到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对待,而往往给予很不公平的待遇)。深化改革是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正确路径。现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当前改革和发展已进入了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弱势群体作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矛盾的反映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惟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关注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关心弱势群体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支持与帮助社会弱者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市场经济的真正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追求,公平由政府去管理。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首要的和主要的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尤其应该尽全力去改变他们的不平等地位。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应进一步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重点,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形态,解除农民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与劣势,消除农民工在心理上与城市社会的隔离感,从制度和心理两个层面同时解放农民工,为农民工实现平等合理的社会流动和身份转化创造条件,进而使得农民工能够适时地、逐步地在法定身份上与城市居民趋同,增进农民工向城市社会靠拢和融入的动机和效率,促进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进程。2.改进对农民工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应清除并杜绝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排斥性的政策与做法,改变在经济结构和需求上接纳农民工、社会结构和身份上拒绝农民工的不合理趋向。必须看到农民工虽然给城市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认识到现在农民工中的不少人已经是城市的“准市民”,并必将成为城市社会的正式成员,应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市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必须考虑到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和应有权利。通过上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与管理方法的改进,最终要使民工在城市里不仅仅只是“劳作着、生存着”,而且能像大多数的城市居民那样“生活着、享受着。不但有较好的生存空间,而且有广阔的发展平台。3.加大教育投入,为农民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农民工一旦陷入“低技能———低收入”的循环,就很难依靠自身聚集的能量打破这个怪圈。为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加快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社会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社会,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再社会化问题。如果没有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那么其对城市社会的适应和归属必然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引起城市社会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加大教育投入还应包括把农民工的子女也纳入城市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中。只希望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价值,而不愿意为他们的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这是极不公平、极不负责的做法。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不是农民工本身造成的,而是城市没有把农民工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造成的。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治本之策在于做好农村的义务教育工作。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教育支持力度,让农村外出人口的文化素质得以整体的提升。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解决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此类损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注,更加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首先,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这是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前提;其次,建立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生命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再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最后,还要考虑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等等。5.努力构建关注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帮助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服务在营造社会氛围的过程中,特别应纠正那些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错误观念。比如,针对“民工抢了城里人饭碗”这一指责,有的学者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农民和市民、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在“饭碗”面前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民工愿意,他们有权同城里人竞争任何“饭碗”,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则,更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理性要求。事实上,由于新的技术革命,一些传统的职业正在被淘汰,当然也会有一些新的职业被创造出来。大规模“民工潮”长久不衰的事实说明,城市不是不需要外来工,而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太缓慢或严重滞后了。社会转型是必然的,为转型付出代价也是必然的,但转型的代价不能全部由弱势群体来承担。从根本上说,改革和社会发展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改革中获益,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改革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不断推进和深化。农民工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的同时,也应该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因此,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服务是城市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注,更需要国家从法律、制度上给予保证;不仅需要改变不平等做法,更需要改变社会上对农民工的不正确认识。另外,以弱势群体的大部分人终于脱贫和越来越多的一部分人先后致富为目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现实任务和历史使命。实现这个良好愿望要有内力与外力的综合,内力在于农民工要靠自己自立自强,外力要来自于政府与社会,来自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承诺。农民工就业工伤保险九成农民工没份儿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农民工从事的多是脏、苦、累甚至充满风险的工作,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本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笔者承认,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农民工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即使明知企业违规,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企业不办理工伤保险的霸王条款,冒险工作。当企业主以影响发展和竞争力为由,不愿意交纳工伤保险费时,劳动部门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站出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农民工游离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笔者注意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课题组提出了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希望通过法律的完善,帮助农民工落实工伤保险的待遇。从技术层面来看,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还是要靠人去执行,政府部门应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否则,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墙上的纸老虎。共同关注农民工疾苦:“民工潮”到“民工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有1亿多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从最初的“民工潮”,到今天一些地区的“民工荒”,农民工经历了怎样的变化?现行政策如何调整?日前在京举行的农民工公共政策改革与服务创新研讨会上,专家呼吁———农民工构成有变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统计表明,1978年至2003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从不足200万增加至9900万,其中有80%以上进入城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的构成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大量不是农民的农民工和不流动的流动人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郭虹指出。她分析说,一方面,一些当年的青年务工者逐渐在城市成家生子,与此同时,“夫妻同行式”这种家庭式迁移呈上升趋势。他们中许多人从进入工作岗位开始就住在城市,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有的还是管理层或个体工商业者,但由于户籍政策的限制,这部分人未能取得城市身份。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已不再局限于就业、劳动保障层面,而是涉及到公共卫生、劳动权益、社区关系、居住权、子女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就业面临诸问题尽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在社会上总体地位依然不高,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仍困扰着他们中的许多人。“农民工人数庞大及综合素质不高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强调。他指出,首先,中国农村低技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目前全国有约4.89亿农村劳动力,除去从事农副业者及在乡镇企业工作者外,仍有1.5亿剩余劳动力,他们中大部分转向了城市。其次,许多农民工进城打工处于盲目状态,无就业目标、无专业技能、文化低,这使得他们在劳务工招聘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常常处于绝对劣势,不得不从事各种脏苦累险工作并被迫接受超低待遇。据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今年8月在北京、青岛、广东3地所作的调查表明,只有27.4%的农民工在进城前知道自己到城里做什么工作,25.2%的人在外出前受过培训。再者,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并没有考虑到这部分人的存在和需要,对这些人的社会管理费用也没有包括在政府的正常财政预算中。一些政策和法规也有不完善之处,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一些企业经常在试用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后,以不合格为由将他们辞退。完善农民工政策有关专家认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今年年初,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共同启动实施了“阳光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显著效果。“但是,农民工流入地对农民工的培训还不多,受过培训的农民工还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教育。”郭虹说。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首席统筹李涛认为,应加强培养农民工寻找自我发展机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适应职业角色转换的能力。北京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秋生认为,要积极探索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农民工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制度,并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目前中国政府已先后取消了各种对农民工使用的限制,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行建筑行业欠薪保障金等制度,同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济要可持续发展,要求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工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我们应形成整合性力量,全社会共同来关心农民工。”卫生部执法监督司副司长苏志说。劳动仲裁难局待解现行“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受到质疑,劳工利益的保护还需更顺畅渠道佟丽华做梦都想去向总理诉说农民工维权的艰辛,但他现在只能对《瞭望》新闻周刊表达他的痛苦:为什么有那么多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处理起来又要搞得那么复杂?为什么明明知道问题所在,却难以大刀阔斧地改变它?面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拿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这位担任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的知名公益律师,似有万语千言。该草案于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基本维护现行“一调一裁两审”体制,此前广泛传播的“或裁或审”乃至取消仲裁等建议未被采纳,一般情况下,仲裁依然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佟凭其工作站援助两千来件劳动争议案的经验推断,如果在立法中不对现行体制进行调整,诸如农民工讨薪和工伤索赔的路将依然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周玉清在审议中也表示,尽管草案做了很大努力,但还难以做到减少程序、缩短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草案做法的解释则是:现行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程序复杂维权不易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后20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年均增长率高达27.3%,2006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7万件。而且这还只是受理案件的数据,加上不予受理和未申请处理者,实际劳动争议数量难以统计。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居于有目共睹的失衡地位,而农民工群体的问题更突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上千个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总结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非法转包现象严重,工伤保险覆盖率低,等等,这些问题都导致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加大了维权的难度。根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劳动争议须经“一调一裁两审”,不愿调解可以仲裁,但想要诉讼就必须先经仲裁,不服裁决方可向法院起诉。佟丽华称,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至少也需要2个月的时间。而走完全部程序,即农民工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到法院执行完毕,按最快的速度,大约需要4个月零10天的时间。对于更复杂的工伤案件,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索赔四个程序,直至“一调一裁两审”,时间更长,实际上一两年是普遍现象。三年前,佟丽华主持了一项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元。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综合成本最少为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如河北农民工郭增光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拿回被拖欠的3万多元工资,农民工负担的成本超过13000元,再加上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负担,总成本超过3万元。最后拿钱时,包工头还对郭增光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在复杂的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面前,不少农民工选择知难而退,或者退而求其次,如拿打折工资,不要工资只拿回押金,放弃包括保险、赔偿等在内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而直接以劳务工招聘关系起诉,等等。相形之下,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欠薪等责任,反倒可以利用复杂程序恶意拖延。仲裁面临公信力危机看上去矛盾的是,“一调一裁两审”设计初衷正是为了简便、快捷、平和,何以酿成如此复杂困境?因调解近年日趋弱化、且属自愿申请,仲裁则是强制的诉讼前置程序,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便居枢纽地位。实际主要问题也正在于仲裁环节。劳动部门及其仲裁机构自己摆出的最大苦衷是,面对数量激增且日趋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现行仲裁机构和人员难以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也是其要求扩编的理由。据2004年的统计数字,全国共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38个,专职仲裁员7424名,有些地区仲裁员人均年办案量超过了200件。很多办案人员还身兼数职,工作范围包括仲裁、信访、监察等,难以专心办案。仲裁人员素质也经常受外界诟病。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称,他与打交道的仲裁员有些连举证责任都搞不清,“不过不懂还好,就怕不懂装懂,乱裁一通。”目前仲裁人员实际主要由劳动部门人员担任,不像法官那样要经资格考试,且机关人员时常调动、轮岗,这样更难做到专业化。目前草案对仲裁员提出了较高要求,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至具有法律知识的从事劳动、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等,须满足条件之一。除人员因素外,仲裁机构有时因行政干预产生公信力危机。由劳动部门、劳方、企方三方代表组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些地方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实际工作由设在劳动部门的仲裁办主导,绝大多数没有单独的编制和经费保障。在一些地方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通过行政干预使劳动仲裁偏向企业的情况就时有发生。《瞭望》新闻周刊调研还发现,有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仲裁部门受理改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有的甚至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让仲裁部门执行。此外,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全兴指出,因现行仲裁既没有终局效力,也不受司法监督,使得仲裁人员缺少责任及风险意识,这也加大了仲裁的随意性。在多重因素下,通过仲裁减少诉讼的制度设计本意在实践中难如人意。据官方统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都在快速增长,但诉讼增长率更快,说明不服仲裁而起诉的比例在增加。劳动部门提供给立法机构的数据是,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率大体维持在仲裁受理案件总数的20%左右。学者王全兴对此表示怀疑,佟丽华律师更是指出,他们工作站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服裁决起诉的比例约有一半,再减去放弃仲裁或撤诉以及仲裁过程中调解的案件,真正经过裁决而不起诉的不到一成。若不计统计口径差异,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2006年法院系统审结劳动争议案件近18万件,将其除以劳动仲裁机构同年审结的44.7万件,仲裁后的起诉率为40%左右。取消还是强化?因仲裁实际功能发挥难如人意,使得先裁后审的体制设计近年来饱受诟病,而立法,被期望为关键的矫正之举。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教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改革,和谐社会理念对公平价值的更多要求,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他指出,除程序冗长、成本高昂外,先裁后审还使得当事人诉讼愿望“进口”单一,且限制了诉权。王全兴另指出,尽管程序上先裁后审,但工作上裁审脱节,法院审理案件并不以仲裁为基础,这不仅不利于节约资源,而且使仲裁失去司法监督。针对劳工保护不足的仲裁难局,陈彬主张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以减轻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带来的压力。还可在法院、仲裁机构之间形成一种隐形的竞争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志寰、任茂东在审议中也建议采取或裁或审。或裁或审主张本身也受到质疑,如法院将不堪重负。曾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院院长的陈彬回应,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应算总账,都是国家的人力和经费,用到哪里都一样。王全兴的主张是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裁审机构。在现阶段以劳动仲裁机构为主力,以法院审判为最终保障,目标模式则可为单一的劳动司法机构。他还认为,不宜轻易改变相对依托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体制,但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必要的。同时,先裁后审关系需要重构,即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与二审的效力约束关系,法院审判不仅以仲裁为基础,而且对仲裁构成监督。相形之下,佟丽华表达了比较激进的主张:取消仲裁,一调两审即可,简化程序,便于劳动者维权。与此相应,他建议将现有劳动仲裁资源充实到劳动监察,强化劳动执法,从根本上减少欠薪、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任茂东委员在审议中也强调从源头上加强劳动监察的观点。佟丽华认为,劳动违法现象的多发,正是行政部门该管而未管到位的,而劳动争议处理的复杂化,是行政部门本不该管、管了却同样没有管好的。若强化则需改造目前草案主要还是维持现行体制。信春鹰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郑功成、庄公惠等委员也赞同草案规定的现行框架。受访的王全兴和陈彬教授认同草案在一些具体做法方面的进步,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三类争议一裁终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或裁或审,这些案件具有明确专业标准、与劳动者生存权益联系密切等特点,实行例外模式,可更好满足处理及时、简便的要求。仲裁受理时效还从劳动法规定的60天回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6个月,是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之举。规定仲裁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也是对居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他们也同时认为,维持仲裁权力后,仍面临保证仲裁机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非终局性的责任问题、与诉讼脱节的监督问题等难点。另一个难题是,仲裁较之于诉讼的高收费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5元,甚至可减免为零,而仲裁一般在300元以上,按有的地方规定的标的比例算,达到数万元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收费标准无全国统一规定。佟丽华和时福茂认为,这是一块值得警惕的丰厚利益。草案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阶段曾规定,劳动仲裁收取立案费五十元,仲裁委经费由财政保障。但这一条在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已经删去。周玉清委员建议该草案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在更广的范围内听取意见,“因为这涉及到众多的企业和几亿职工。”农民工工伤维权路艰难逾九成属非法用工150余起工伤案逾九成农民工属非法用工多少农民工泪洒工伤维权案例41岁的安徽民工王吉华如今正面临着“家破人散”。他做梦也不会想到:春节过后来北京打工,得到的却是终身残疾。王吉华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孩子。没有钱治疗,只能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高利息的贷款。妻子见家中债台高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位来自安徽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朱北行政村的农村汉子,在电话里已是泣不成声:“我在北京的工地上摔伤了,回老家治疗后,仅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就花去了1万多元。我以后再也干不了重的农活儿,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王吉华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途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他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局递交的申诉书中,王吉华称,日,他经王旭东介绍,当时,鑫艺达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3月17日下午,王吉华被安排到该工地四楼剔凿墙面钢筋。工作过程中,因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王吉伟从施工的架板上不慎摔下,并受伤。北京市长辛店医院5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写明:王吉华“左踝关节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内、外踝骨折致踝关节不稳定。于日在我院住院,因欲回家乡治疗而自动出院。”记者注意到,王吉华到北京长辛店医院治疗时,院方在住院病案首页上的“联系人姓名”一栏填的是一个叫“秦建章”的人,“秦建章”和王吉华的关系填的是“同事”。住院病案首页上还留下了秦建章本人的手机号:××××。7月30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秦建章。秦表示,他是施工队队长。当记者问及他是否是鑫艺达公司的员工时,秦建章说:“也算也不算”、“从鑫艺达走的账号”。按照秦建章的说法,王吉华是他从另外一家公司“借来”的人,借5天,“没手续”。“王吉华在我工地上,就干了一天活儿。”秦建章声称,王吉华不是在工地上干活儿摔伤的。“他怎么摔的,谁也不清楚!”秦建章表示,王吉华在长辛店医院只住了一个晚上,“我们没打他,没骂他,他自己要走的。”王吉华第二天出院,秦建章还向医院交了3000元。王吉华回老家前,还向秦建章打了一个借条,借了7000元。当记者提出还要再核实几个相关问题时,秦建章却突然把电话挂断了。王吉华对此的解释是,当他被拉进北京长辛店医院时,因骨折需要打石膏的费用都是工友们凑的钱。“在用人单位不给缴手术费、伤痛难忍、举目无亲的情况下,一个穷打工的除了选择回家,还有什么路可走?!”王吉华的代理律师吴丰敏表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对王吉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给他提供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依法和王吉华订立劳动合同,甚至连工作牌、工作服都没有提供。王吉华一案,将于8月15日在丰台区劳动局公开审理。现状安徽民工王吉华的工伤维权遭遇不是个案,农民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泪洒京城的并不鲜见。7月27日,记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采访时了解到,法律工作站从日成立以来,至日,仅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在这152个工伤案件中,只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位农民工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芳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非法用工状态。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案律师还发现,非法用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总数的39.9%,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领域。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层层的分包、转包,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上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二是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招用童工造成伤亡。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18个属于这种情况,占总数的13%。如谭文兵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儿,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连福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于浩是未满15周岁的童工,在操作机器时胳膊被撕裂。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更愿意招用农民工,而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地辨别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人受伤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农民工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非法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工伤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以及抚养费,如果全部系于“黑老板”身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无法实现的。三是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个跟随包工头打工、18个非法单位用工的以外,还有65个案件(占总数的47.1%)中,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由此,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难以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出路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服毒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存在极大的隐患。“律师有时候要去工地拍照,要请工友出具证明。有时还找要一些包工头、老板,进行录音。有时候是一点证据都没有。”王芳律师深叹了一口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在工伤待遇索赔程序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索赔程序复杂,导致政府、社会和农民工都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而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或恶意拖欠赔偿金,却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152个案件来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14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2件。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位主动申请的。这使得农民工在必经程序外,不得不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王芳说,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往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那么,到底如何破解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窘境?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建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此外,要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再有,要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缴.关注农民工就是关注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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