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医保是宁波的"但单位把我停了二个月婴儿护理后我个人己补什么时侯可以用

我以前的医保在温州,后来辞职了。在宁波找了一家公司做了一个月辞职。但是单位给我交了一个月的医保。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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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医保在温州,后来辞职了。在宁波找了一家公司做了一个月辞职。但是单位给我交了一个月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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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另外找了一家在宁波,请问医保如何从温州转到宁波现在这个公司。因为宁波已经有医保账户,不知到怎么办。谢谢。
浙江省内医保可以转移的。在宁波你当前单位参保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转入,宁波的医保中心开出联系函给你原来温州所在地医保中心,后者把你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后,打印参保凭证和变更情况表后邮寄给宁波的医保中心,同时将你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到宁波的医保中心的收入户,宁波的医保中心收到你的个账转入金额后给你办理转入手续就行了。一般省内最多一个月可以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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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还没有全省联网,你在当地药店花掉就是。
目前应该转不了,请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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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医保实施新政策 这三件事要知道
  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啦!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及历年账户用途、特殊病种范围、转外就医等都有了新的规定。三件重要事情,每件都与你息息相关,快来了解!
  第1件事
  基本医保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从今年2月起,市区已经降低职工医保缴费比例2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按9%的比例缴费,职工本人仍按2%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11%的比例缴费。在医保缴费比例下降后,为保持医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之间结构比例平衡,适应我市老龄化加速的现状,从今年5月1日起,将适当调整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调整前后的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5个县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从今年5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上一年度职工医保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也就不会再将这部分资金划到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中,该笔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用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就医购药消费。
  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
  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都可以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提醒参保人员
  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医保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
  参保人员使用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仍要继续执行&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等用药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配制中药膏方,膏方内的各味中药饮片应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调整特殊病种政策
  从日起,将中医药门诊抗肿瘤治疗纳入特殊病种范围,扩大了恶性肿瘤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的治疗项目范围。
  列入特殊病种范围的恶性肿瘤治疗项目前后对比
  另外,我市又将两类精神类疾病: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纳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这将有效提高这两类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5月1日调整后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医保核准手续的,5月1日起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其中,原办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特殊病种核准的,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调整转外地就医政策
  日起,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转外地就医医疗费个人负担,由原来的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调整为实行个人承担比例直接提高。
  转外地就医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转外就医限于住院及门诊特病治疗,普通门诊转外地就医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2件事
  职工医保综合减负政策调整纳入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即时补偿结算
  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般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即时减负结算,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在医院结算时,或在经办机构零星报销时,同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不再实行不再一年一次的集中补偿。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重点
  提醒参保人员注意:
  2015医保年度(日至日)结算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享受职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即各医保经办机构仍实行一年集中补助,在2016年7月将2015年度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本人银行账户。
  第3件事
  医保跨年度处理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注意事项
  跨年度住院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4月30日前入院治疗,在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计算到5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例如:日三级医院住院,日出院,该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医疗费按2016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止服务19小时
  日中午13时至5月1日8时,宁波市级医保系统将暂停对所有医保定点机构的实时交易结算服务,涉及范围包括宁波市区和各县(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内部医务室,同时省级和大市范围内的跨区域&一卡通&交易结算也将暂停。在此期间,异地安置、转外就医、特殊病种申请等业务办理也将停止。
  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医疗保险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但已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进行报销。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不能应急记账和零星报销。
  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及余姚、奉化、宁海、象山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不法分子借机诈骗不要上当
  近年来我市每次进行医保政策宣传时,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版本的电话诈骗,骗子以社保卡资料外泄、欠费停用、账户透支、领取医保补助、医保卡社保卡需要帐户合并等为借口进行诈骗。特别是近期不法分子利用改号软件将来电号码显示为,一步步诱骗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把银行卡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致使部分参保人员受到经济损失。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勿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更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甚至汇款、转账给他人。参保人员遇到社保卡(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电话咨询专线12333询问。
今日城市圈2016版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
阅读 : 271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宁波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7月归并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应急记账的待遇,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所有待遇;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除应急记账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及相应的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综合减负补助的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及应急记账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不划入。7月起不再有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年度:指每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日至日,在此期间按过渡期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结束按正常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缴费(一)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有哪些?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领取期满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二)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制度类型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医保2%9%(其中大病救助金0.5%)按上款核定住院医保---5.5%(其中大病救助金1%)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三)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达到规定要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但不包括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选择一次性补缴,日前办理退休的,按13%的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核定退休年月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2009年5月前办理退休的,补缴基数为本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日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按11%的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核定退休年月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退休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划入。二、个人账户(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退休人员按固定金额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医保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划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预划入资金统算,预划入不足的部分按规定补足,年度内中断医保缴费的按实扣回。具体划入比例或金额见下表: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本人缴费基数×2%本人缴费基数×3.4 %本人缴费基数×3.7%2520元(今后每年增加120元)2820元(今后每年增加120元)&&&(五)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用途?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划入账户资金和历年结余账户资金。当年账户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资金用途有以下5个方面:1. 用于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2. 用于支付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费用;3. 用于支付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限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自费医用材料的费用(如挂号、片子、煎药、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血糖试纸、镶牙洗牙、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及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费用等);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水痘疫苗的费用;其中,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疫苗费用的,可由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后直接刷医保卡结算,未实时刷卡结算的疫苗费用,先个人现金支付,后由职工本人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4.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在同一参保区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5.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个人负担的50元。2016年度起个人账户历年结算结余资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即不再结转到社保卡金融账户)。三、医疗保险待遇(六)医保待遇何时开始享受?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七)医保关系接续有何时间要求?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在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到账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再续保时,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次月起对中止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凭转出地参保凭证在参保三个月内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到账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其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但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以及需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因未及时缴费造成中断,但在中断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的,均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在城乡居保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到账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医保,自职工医保待遇享受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中断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待其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转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或跨参保区域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住院起付线及职工医保门诊自负段分别计算,门诊、住院的年度医疗费分别累计。(八)门诊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院前急救费等医疗费,按其他医疗机构这一级别标准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九)住院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次。(十)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 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这9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指定宁波市第二医院为我市指定该特殊病种的核准、治疗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门诊治疗时,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标准,按住院待遇结算。(十一)到药店购药有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十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何规定?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个别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10%或2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结算(十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如何就医?费用如何结算?社保卡领取前,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的,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领取后,参保人员应凭社保卡跨统筹区域就医结算。市区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结算。医疗费结算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4个部分:&&&&个人自费是指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个人自付是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负是指门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个人承担是指超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后及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十四)特殊情况下就医有关手续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项目申请手续核准手续特殊病种治疗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设立家庭病床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转外地就医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转外地就医时转往杭州主城区、上海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杭州、上海其他医院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转外地就医时转往杭州、上海以外其他城市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其中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其他医院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5个百分点。院外检查(治疗)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实行刷卡结算,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或进修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应随带《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医保证历本》、单位证明(在职职工)、异地居住证明(退休人员)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可在居住地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外地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在提供异地公安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后可参照在职职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本地无亲属的在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确定原籍地一家定点医院后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手续。(十五)医疗费零星报销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中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后,可在省内“一卡通”定点医院凭本人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在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其中异地定点就医为12个月)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转院介绍信》、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和级别证明、急诊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供报销人的银行账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医疗待遇按实际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逾期报销不再受理。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市区参保人员在已与我市建立医疗费异地委托结报关系的城市异地定点的,可在指定的异地委托结报点按规定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实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的异地定点就医参保人员按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包干。(十六)医疗费大病保险补助应符合什么条件?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自负、承担累计3000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含)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参保人员符合医疗费补助条件的,实行即时减负,在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结算中,当场补偿。&※市区职工医保政策、市和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医保定点医院名单、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外地就医证明的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目录、历年账户资金可支付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目录、急诊就医范围等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市区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非工作日8:30-11:30,13:30-16:30)医保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时间)社保卡自助语音挂失电话:12333(24小时)医保卡预挂失电话:小时)个人账户查询电话:12333(24小时)&※本资料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印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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