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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人车辆(小轿车)与第三方车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本人车辆有交强险及全险,对方摩托车为报废车连交强险都没有。现交警划分责任我方主责,对方次责。保险公司愿意赔付伤者医药费,但以我方车辆损失应由对方交强险承担为由,拒赔我方车辆损失。但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
问题:我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我方车辆损失?如果不能,我方能否直接要求我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方车辆全部损失,再由我方保险公司向次责方(摩托车)代位追偿?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需要什么手续?
补充问题:
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答:有合同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既然你和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购买的也是全险,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你理赔,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主张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首先你们两方相撞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情况,比如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交警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照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拍摄,利于认定。
在交警没有出具认定书之前,你们双方都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既然现在交警已经认定你主他次,那么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双方互相赔偿,你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即可。
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需要给你们双方每方一份,如果你们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异议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
2,关于你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的问题。
当然可以。
车损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可见,你的车辆既然购买了车损险,在驾驶过程中遭遇了车辆碰撞,而你方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况,如醉驾、不具有驾驶资格等免责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当对你进行理赔的,也是如何保险理赔条件的。
此外,对于车损险这类的规定,我想在你的车损险合同中也是有所体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你应当获赔的,你当然可以要求你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个和你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是多少并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况,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那么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追究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立即对你进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理赔,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向你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关于代为求偿权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向你理赔后,是有权向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但这必须是在向你理赔之后,而且代为求偿的比例也只能是你方经济损失的30%。因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你是主要责任,剩余70%这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样的规定,你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现行对你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先行获赔是你的法定权利,赔偿后,保险公司在向你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向第三人在责任范围内追偿。
4,关于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
关于出险后理赔程序规定,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总结意见。
交通事故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既然已经认定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应当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
有保险的可以走保险,你有权要求你的保险公司对你先行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购买保险的意义就在于将未知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这个是你的合法权利,你完全可以要求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您好,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的赔偿限额的要求是违法的,这绝对是保险公司给你挖的一个坑,也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理赔所使用的把戏而已。
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对方的经济损失的70%当然应当由你来承担,这个没有问题,但你购买了保险后,这一部分损失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了,要不然你买保险干什么呢。保险平时根本用不到,出了事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保险公司向你理赔后,当然有权向对方追偿,你也可以这样要求。这个代位追偿权自然是保险的卖点了,因为代位追偿让可能无法获赔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边来了,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最基本的卖点,不然的话,保险还能用来做什么呢?而保险公司提出的先将对方赔偿限额扣除后再向你理赔的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第三人已经对你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这一点在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你现在的情况是,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也就是摩托车都找不到了,何谈赔偿呢,没有赔偿自然就不能扣除了。
&&&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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