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有收购存粮食大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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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逾1200万吨
作者: 宋晨曦   来源: 黑龙江日报     频道主编: 张微
  黑龙江日报11月19日讯 我省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和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分别于10月10日、11月1日正式启动。截至11月16日,全省累计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1266.5万吨,其中:最低价稻谷782.7万吨、临时存储玉米483.8万吨。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克服库存规模大、收购任务重、储存条件差、监管难覆盖等实际困难,全力保障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收购政策性粮食1230.5万吨,占收购总量的97.2%。
  今年粳稻收购价格维持去年不变,即国标三等粳稻每市斤1.55元。玉米收购价格比上年每市斤降低0.11元,即国标三等玉米每市斤1元。
  做好收购工作,方便农民售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组织各地直属库认真调查了解粮食生产情况,掌握粮食质量状况,预判收购数量;利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拍卖和跨省移库调拨政策,积极腾仓倒库;组织人员培训2000人次、检修机械设备1500余台(套),全力做好收购准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牵头,与省粮食局、农发行共同开展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和租仓收储库点认定工作,资格条件公开、部门责任明确、运作程序规范、认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截至目前,已分两批确认收购库点943个,仓容3500万吨,覆盖全省13个市(地)粮食主产区,加之已安排搭建简易露天储粮设施,可以满足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需要。后期将根据局部地区农民售粮需求,适时安排增设收储库点。
  规范政策执行、提高收购效率,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在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全面推广应用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通过应用一卡通系统,一方面将所有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统一承贷、结算和支付,将以往对收购资金的“统贷分管”改为“统贷统管”,确保资金安全;另一方面用智能化手段弥补人工管理的缺陷,提高收购效率,规范操作流程,对收储库点的收储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有效规避了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打白条、虚报库存、套取收购资金等违规问题的发生。针对今年天气形势变化情况和国家收购质量标准新要求,为减少产后玉米生霉粒发生,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求各收购库点要主动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农民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快收,防止出现农民保管不善造成玉米生霉粒增加导致质量不达标,从而影响收益的问题。
  为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通过主要媒体,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公布定点名单、政策问答及收购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各直属库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所有收储库点全部应用可视化系统,公开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监督,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营造规范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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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09月29日讯
  黑龙江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即将启动。记者日前从省粮食局获悉,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日至日;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日至日。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
  据悉,粳稻品种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 ~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标准为:容重650克/升~ 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粳稻、玉米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均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粳稻的收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本次粮食收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对各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要及时汇兑支付,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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