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公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亡企业需要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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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
& & & 做人力资源管理这么多年的时间里,我从来没有关注过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赔付的事情,因为从来没有遇到过,所以就不曾在意,真到用起来的时候,才发现这个制度真的好难找,为了方便兄弟姐妹们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无从下手,本人将总结到的一些有用信息予以分享。
员工非因公死亡是指由于个人原因而发生的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可能是休假中车祸、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等原因;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该如何给予赔付,经本人多方收集资料,主要赔付标准大概如下:
& & &1、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其实各个地方都不一样,总体来说,现在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版为主,主要规定如下:“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当然,随着近几年社会保险制度不断的发展健全、北京、贵州等地企业员工对非工伤死亡的赔付也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总体来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国家对这块的制度未作明确的修改和完善,因该来说,这个制度已经严重不符合时代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
& & &&2、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主要包含两块内容,一是丧葬费补助;二是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对于丧葬费补助,各个地方规定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2011年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贵州省2008年也有专门的规定为4000元。在网上查找资料时,就没有找到别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可能是本人的搜索能力有限吧。
& & & 3、2011年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的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本人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公司员工赔付标准的总结,总体来说,对于赔付的标准大部分地区基本还是沿用国家1953年的规定标准,同时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中这一块的费用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还是给企业减轻了很多负担,但是,总体来说,作为企业,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遇到员工因病或者意外死亡等情况,还是可以酌情给予提高丧葬费或者抚恤金补贴,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考虑安排已故员工家属到企业工作,也算是告慰逝者在天之灵。给在职的员工留下好的企业形象。
以上只是个人愚见,不妥之处,还望见谅。
附:北京劳动法律师对非因公死亡相关待遇的总结(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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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因工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的总结(北京)
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遇,包括以下两项:
一、丧葬补助费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为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 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社会保险法》日开始实施,北京市人保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原有的参保人退休后死亡给付“丧葬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抚恤金”一项。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可以避免遗属遭遇企业扯皮拖欠的情况。
在此之前,本市养老保险规定,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死亡之后才可以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是由原单位来支付丧葬补助费。《社会保险法》则规定,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发生死亡的,都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据透露,具体的标准人力社保部正在制定之中,近期会下发各地。执行时间从7月1日起开始。
《通知》还增加了对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的事项。上述费用津贴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遗属(未成年子女、配偶等)可及时领到抚恤金,但具体标准尚待人力社保部最终确定。
在此之前,本市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参保者养老金和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救济抚恤金由企业支出,遇到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这笔雪中送炭的钱往往会被推诿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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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发病回家后死亡,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人社局败诉
2015年6月份,青岛胶州市民王先生在值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后请假回家,但不幸于次日凌晨去世。事发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随后将胶州人社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人社局败诉。
值夜班时突感不适
回家后死亡
青岛胶州市民王先生生前在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作,日晚在单位值夜班。21点左右,王先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向领导请假回家拿药,没想到回家后便再也没有回到单位,第二天凌晨4点家人发现他已经死亡,医院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父亲心脏不是很好,经常胸闷,但是没什么大碍。”王先生的女儿王芬(化名)告诉记者,对于父亲的死他感到非常伤心和意外,但是更让她失望的是在父亲死后人社局竟然认定父亲的死不是工伤。“活着的时候为单位尽职尽责,去世之后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王芬说,她必须为父亲讨回公道,在多次商谈未果之后,当年8月31日王芬和家人将胶州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三方公堂对峙
论理各不相让
对王先生的去世,胶州市人社局认为不能归于工伤行列,并出具了“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这让王芬和家人不能接受。因为王先生的工作单位胶北街道办事处和案件关系密切,所以在王芬的申请下,法院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年9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例“民告官”的案件。
王芬认为,父亲虽是在家中死亡,却是在单位值班的过程中病发的,所以父亲的死理应是工伤。但是,人社局却认为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理应不算工伤,当天晚上王先生虽然在值夜班,但是21时左右已经请假开车回家,并且其后一直未回单位,其死亡事故是次日4时左右发生在家中,这足以说明王先生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发生的。而且,王先生从请假到死亡中间足足有七个小时,这段时间一直没有去医院救治,所以王先生的死亡只能是一个意外,而不能算作工伤。法庭上,王先生的工作单位也作了陈述,证明王先生是感觉胸闷之后才向领导请假,所以单位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应该算作工伤。
法院认为人社局
要求过于苛刻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大波和审判员管德志以及人民陪审员刘霖均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在单位发病而死在家中是否构成工伤。根据人社局提交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工伤所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法院表示了认可,但是其中关于突发疾病后死亡地点在哪里并没有苛刻的规定。
刘大波认为,发生疾病之后,自行回家用药自救还是去医院救治是两种救治途径。另外,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无法过于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即对自己的生死作出判定,如果知道自己会死,王先生一定会去医院,所以法院认为,人社局在王先生发病后苛责他,与生活常识相违背,毕竟求生是人的天性。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人社局的要求过于苛刻,王先生的死亡应该为工伤,并判决胶州市人社局撤销对王先生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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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条例 &&上班时发病抢救5天后去世 家属要求工伤死亡赔偿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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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发病抢救5天后去世 家属要求工伤死亡赔偿遭拒
上班时突然发病 抢救5天后去世家属要求工伤死亡赔偿遭拒律师:48小时内抢救无效身亡可视同工伤本报讯(记者明凌翔 通讯员黄佳妮 王滨 汪拥)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结果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昨天,洪山区司法局的驻点律师化解了这桩“揪心事”。5月中旬,洪山区青菱街一制造企业工人王鹏(化名)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晕倒,公司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病情严重,王鹏经抢救5天后不治身亡。事后,家属认为王鹏是在上班期间发病,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给予赔偿。但公司方认为,王鹏虽在工作时间内发病,却在送医救治5天后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王鹏家属不服,双方僵持3个多月。“王鹏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后不治身亡,凭什么不算工亡?”王鹏家属向洪山区青菱街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王滨律师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共有10种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此案中,王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却是在抢救5天后身亡,抢救时间远远超过48小时,因此王某不属于工伤死亡,无法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目前,在律师的调解下,王鹏家属与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由公司方按照非因公病亡标准,一次性补偿王鹏家属医药费、丧葬费、补偿金等共计17万元。 责编:ZB在劳动合同期间,职工非职业病因病死亡的,用工单位应如何赔偿,法律依据是哪些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正文
职工非因工死亡也有相应待遇(图)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司机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申请工伤未被认定 工会法援相助&家属获2.1万元补偿 
工会律师:职工非因工死亡也有受相应待遇
  “我们还指着他养家糊口呢,可这人说没就没了,而单位只借给我们1万元办丧事。要不是工会免费帮我们家属打官司并获得2.1万元补偿,这欠款还不知道怎么还呢,太谢谢工会了!”说这话的叫刘杰,旁边站着的是刚从四川农村来京的他母亲及爷爷、奶奶,一家人捧着刚领到的补偿金激动不已。
  1 司机突发疾病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刘杰的父亲叫刘思合,几年前来到北京打工。2015年6月,他被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招聘为司机。入职后,公司与他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刘思合上班后,工作积极努力,人也能说会道,很得领导赏识,不久,便把他调到公司行政后勤做公务车司机。日晚上7点多,刘思合突发疾病死亡。
  对于父亲的猝死,刘杰介绍:“我爸所在单位成立后一直没有食堂,员工都是到相邻单位倡动实业公司去吃饭。时间一长,人家食堂的师傅对此有些不满,打饭时给的饭菜比较少,所以我爸单位的员工就有些牢骚。
  于是,负责行政后勤的赵主任想找个合适的厨师然后建个食堂。我爸经常出车,认识的人多,赵主任就让他留意看是否有合适的人选。8月28日是星期五,下班后我爸开着公司的车去找一位高女士洽谈厨师的事,结果在途中他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辒钍金属制品公司赶紧通知家属,正在南方打工的刘杰及老家的母亲带着公公、婆婆赶到北京。在处理后事时对于刘思合死亡的性质,家属与单位发生分歧。
  家属认为,刘思合是在履行职务时猝死的,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但单位认为刘思合是在下班后未经允许开着公车去见网友,这属于私事,其死亡与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伤。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协商达成意见:由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若被认定为工伤,单位按工伤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家属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我局经调查核实:刘思合系辒钍金属制品公司职工,在公司后勤担任公务车司机一职,该岗位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没有食堂,所有员工均到相邻单位倡动实业公司就餐,食堂员工的管理和招聘均由倡动实业公司自行负责。
  “日19时许,刘思合私自驾驶公司的汽车到本市某小区的出租房内会见网友,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综上所述,刘思合于日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2 家属办丧事没钱 单位借款1万元
  拿到通知书后,家属十分震惊,刘杰说:“我爸为了单位的事跑前跑后,现在去世了却得到如此结论,太让人寒心了。”
  “人死不能说话,赵主任又不愿替我们出面作证讲真话,现在盖着大红印章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摆在这儿,我们再说什么也没用。”刘杰的母亲说,按老家的规矩,人死后要尽快下葬,入土为安,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赶快把刘思合的丧事办了。为做司法鉴定,刘思合的尸体被转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保存,为此产生了2000多元的尸体存放费,再加上火化,共需要一两万元的费用。
  “我和公公、婆婆都没工作,一直在老家务农,不但不挣钱,还要经常给老两口看病拿药。儿子结婚单过,我们这边全靠刘思合一人的工资养活呢。”刘思合的妻子哭得十分伤心。他们一家老小找到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希望能给一些补偿,协商了几次后,单位终于表示:“鉴于刘思合家庭困难,公司同意借1万元给家属料理后事。”刘杰给单位写了欠条后,拿着钱给父亲办丧事,前后共花了1.6万元。
  3 家属申请仲裁 工会法援免费维权
  家里一贫如洗,无法还单位的欠款。亲戚朋友劝刘杰:“职工死了单位一分钱不给,这太说不过去了,你得去维权啊。”于是,刘杰来到北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支付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补偿。
  眼看开庭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了,从没打过官司的刘杰不知该怎么办,着急上火满嘴起了大泡。后来打听到工会可以免费帮着维权,他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便指派工会律师代理此案。
  随后,工会律师与刘思合家属多次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做好了一切准备工作。
  6月的一天下午,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刘思合家属的申请事项,单位认为刘思合死亡时其妻子51岁,依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其妻不满55周岁,依法不能享受救济费。
  单位代理人说:“刘思合是私自驾车在会见网友的过程中意外死亡的,其行为与工作不存在任何关系,又没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刘思合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其家属领取的丧葬费和救济金应由社保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我单位没有支付的义务。”
  非但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单位还催家属归还欠款:“刘思合死亡后,我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借给家属现金1万元,用于料理后事。既然现在家属申请仲裁告我们,那么单位就要求他们立即归还此费用。”
  4 工会提供法援 家属获赔2.1万元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的规定,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即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的开支,北京市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据此,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应当支付刘思合丧葬费5000元,其家属要求支付额外的丧葬费用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辒钍金属制品公司也不同意支付,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对于刘思合生前供养亲属的人数,仲裁委要求其妻及父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他们当庭提交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刘思合生前供养的亲属分别为其妻及父母等三人。单位未到庭质证,仲裁委认为这属于权利的放弃,故对刘思合家属的证明予以采信,确定刘思合供养的亲属为三人。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死者供养亲属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的救济费,故对于其家属要求支付救济费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刘杰与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有1万元的借款行为,因家属同意从丧葬费、救济费中扣除,仲裁委予以确认。
  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向刘思合家属支付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共计2.1万元,抵扣1万元借款后实际应支付1.1万元。
  5 专家说法:职工非因工死亡也有相应待遇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褚军花。她告诉记者,职工死亡待遇,有因工死亡待遇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之分,其中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执行不同的文件规定。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方面,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丧葬补助费,一项是抚恤金。关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文件规定,一律按5000元执行。抚恤金的数额因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适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是企业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这里说的“死者本人工资”,是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用人单位属于机关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以,职工非工死亡究竟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依其所供职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大家可根据上述介绍内容进行计算,或者拨打北京市职工服务热线12351进行咨询,还可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当面咨询。(王香阑)
编辑:田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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