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业主评价表款不退业主有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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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条文评析――业主单位不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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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817886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虽然列明五个品牌,但是又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先承诺使用其中的一个品牌,以致中标后,该品牌销售商以双倍于市场价格销售给中标人。其实这是招标人变相指定品牌,但是,应当如何论证投诉?
提问者:福建-福州招标投标浏览1452次 11:59:19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100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79279称赞:278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质疑,向监管部门投诉。
详情可搜索拙文《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10:56:14追问 12:15:00谢谢您的回复,一、若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已经投标并中标了,在投标前没有向招标人(招标代理)质疑,现在不予答疑”来推托,该怎么办?二、这是一个市政工程的标,市政工程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同样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若投诉无效,该怎么办?三、急于拜读您的作品---《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应当怎样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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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招标文件售价: 300元 (售后不退)
明光市涧韩路工程监理项目招标编号:M113-10361 、招标条件明光市涧韩路工程监理项目己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明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
明光市涧韩路工程监理
编号:M113-1036
明光市涧韩路工程监理己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明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实施地点:位于明光市涧韩路。
2.2建设规模:长度为7公里,宽度为 12米 ,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清单为准。
2.3计划工期: 7 个月(如遇冬季、雨雪及低温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时,经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工期可顺延)。
2.4招标范围:明光市涧韩路工程监理。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企业或综合资质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工程不实行报名制度,投标人于2014年 3月 20 日起自行在明光市招标采购网 ()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时 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会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委托人参会的);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原件 到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交纳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售价: 300元 (售后不退)。对未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本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投标信息网( )、明光市政府门户网站 (
)、明光市招标采购网 ()、滁州市招标采购网( )明光市政务信息公开网明光市招标局( ?unit=MJ119 )上发布。
招 标人:明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人: 白伟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华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人: 孙晓磊 联系电话:
日 期: 2014 年 3 月 20日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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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定金&向&履约金&的过渡;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在业界专家看来,投标保证金之所以能在政府采购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主要是它能对投标人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投标人一旦违反约定,就可能遭遇投标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那么,代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呢?
  代理机构不能&没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但有法律专家却指出,所谓&没收&,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和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当然就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代理机构所&没收&。
  三种情况可不予退还
  业界专家强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服务及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看来,投标保证金是为&保证供应商按规矩投标、按规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设定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违约当事人对承诺的约定事项违约后的直接责任,如果事先承诺的约定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之规定,那么,当违约者出现违约后,就应承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投标人违背&要约&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获得赔偿的处理办法;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法律专家也认为,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的没收处罚。也正是这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用的也是&不予退还&四个字,而非&没收&二字。该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何种情况不退还应事先明确
  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中,并没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何种情况下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业界专家提醒,投标保证金的约束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要&约束&的事项和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已经明确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但投标人不一定了解其规定,因此代理机构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重申。在实践中,也可能还有一些情况会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代理机构一样可以把它列入投标保证金的约束范围事先明确。&南方某中介公司的老总提醒,只有事先明确,才能应付自如。
  这位老总透露,最近他们在一个工程项目采购中,就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了&不予退还三家企业14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决定。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这三家挂靠企业却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而且还险些中标了。&这位老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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