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食品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的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和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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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和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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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
一是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实施分类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开展小作坊主体调查,细化调查项目内容,建立动态监管档案,适时更新数据,摸清基本情况,推动科学监管。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的负面清单。同时划分监管类别,按A、B、C三级实施分类治理。 A类为提升类,B类为规范类,C类为取缔类。二是加强组织协调,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政策。将小作坊抽检纳入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建立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验检测指标重点监控目录,有的放矢的实施监督抽检和巡查。采取风险监测的形式,评估小作坊食品的风险点,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抽检,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构。三是注重帮扶提高,提升小作坊管理水平。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有效方式,积极帮助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小作坊联营,借鉴济南等地设置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成功经验,鼓励区域内集中加工的小作坊进园区,集中生产,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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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举措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监管
为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集中培训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自10月下旬开始,组织机关股室及基层所人员,对辖区内正在申办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登记证明的业户进行现场审核。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执法车辆6台次,对符合登记证明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13家予以核准,对存在加工场所与生活区未分离、加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缺少防蝇防鼠措施等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8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周围有明显污染源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2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小作坊质量安全。一是集中培训,打牢理论基础。县局组织机关相关股室和基层所业务骨干,集中学习培训小作坊监管知识,详细讲授了小作坊登记证明办法、要求及步骤、现场核查要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小作坊监管工作制度、监督引导小作坊健全落实好主体责任、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及食品添加剂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调查摸底,打牢监管基础。以基层13个所为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布、数量、基本状况及证照有效情况。并按小作坊的种类进行分类建档,为下步全面监管奠定基础。三是现场指导,打牢实践基础。于10月20日、24日和27日分三次,组织基层13个所正副所长,由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姚大刚和副局长邰敬军带领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业务骨干,深入到13个基层所,对辖区内正在申办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登记证明的23户业户进行现场核查,向各所所长用实例说明业户哪里不符合登记条件,怎样进行小作坊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应重点把握的内容,使基层所长进一步掌握了小作坊监管知识,为全面监管奠定了牢固基础。四是现场核查,严格主体准入。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核查要点”进行现场核查,把好原辅材料进货索证索票、出厂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关口,重点核查小作坊周围是否有明显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熟食加工生熟食品是否分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是否有防鼠、防蝇设施等,对存在问题的当场指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各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了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五是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登记在册的小作坊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片区监管巡查责任,增大巡查频率,对生产较高风险食品的重点小作坊,每年巡查不少于4次,问题较多的巡查5至6次,其他食品小作坊每年巡查2至3次,重点加强原辅材料索证索票、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和现场卫生条件的监管,引导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经营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黑山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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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法律因素
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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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本意见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分为省级和国家级依法许可发证两种模式。但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和方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的角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应规定经营者就近向县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授权具体发证机关可以是县级级监管部门。
据《行政许可法》第15“”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出厂产品是否要检验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地方人大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立法。应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委托检验。监管部门通过质量抽查,保证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规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但食品安全是分段、分部门监管,由责任主体承担安全与质量、合同等责任,必须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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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管立法不能只是在办公室、主席台、会议厅那里论立、书写、定格,而是应以走出去、沉下来式进行,作出充分调研。或许从业者、一线的人员多知道一些。小作坊的主体责任形式不能以行政监管、行政合同(契约)书、向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主持承诺的方法来确立,只能是法规进行设定。小作坊行政监管的制度应从程序、范围、内容、方法等作出科学的规定。应从安全制度的设定上力求克服检测能力极低的现状。
“十二五”时期,因城市、集镇、旅游、工业园区、住房等建设用地超大量供应,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在城市、集市的销售点被增加垄断、销售环节增加、农业劳动力被大量转出,会成倍地不断增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用工、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成本,造成产成品价格的不断上涨,供不应求已成定势。从价格、价值、数量相统一的角度,会引发新的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利益的分配直接关系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工艺和产成品安全。这从安全的制度的设定上必须以此为参考。&&&&&&&&&&&&&&&&&&&&&&&&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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