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了合同没交社保如何赔偿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王刚在A集团某市分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以上,2010年入职以来公司均是按A集团所在地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基数与本人工资不符,王刚就此多次与集团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以集团员工都是按该标准缴纳为由进行搪塞。
最近一猎头联系到他,称有一公司请他去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为此他找劳动部门及多位律师进行了咨询,之后决定通过多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兰泉提问:
一、公司为按总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兰泉答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严格意义上根据《法》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上述情形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形第(1)、(3)情况、第二种情形第(1)、(3)情况。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前期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主要指第一种情形第(2)情况、第二种情形第(2)情况),员工虽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第(1)情况,王刚有权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主张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为分公司员工缴纳集团所在地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兰泉答复:
社会保险在缴纳上实行属地原则。即在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关系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属地管辖一方面有利于员工就地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
实践中也存在&平安一路行&所说的情况,在分公司筹建阶段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由总公司缴纳。在分公司成立后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为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兰泉答复:
在回复这一问题前先说一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问题。日常如何确定缴纳基数的范围,事实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已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列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十七个项目(见附件)没有大的变化。
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两头,关键抓中间
所谓两头是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
抓中间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为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300%人员。
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事实上对于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人员而言不存在协商的问题,法定的标准不可能违反。反而是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双方可就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进行一定的协商。
2、建议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事实上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不愿意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员工予以确认。
3、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流程
第一、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核算职工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数;
第二、非书面方式征求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意见;
第三、出具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书让员工签字确认。
4、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样本)
某公司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
本人确认在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按 & & & &元标准执行,请公司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扣缴本人缴纳部分。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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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怎么赔偿
wl9307ucjx
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怎么赔偿
江苏 苏州 姑苏区发表时间: 15:12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向公司索赔无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所: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1
要去哪里告公司呢。公司所有的人都没有交社保,老板说是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交。不交所以就没有签劳动合同
wl9307ucjx江苏 苏州
只有工资卡,工作服,工资条,和离职书,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吗
wl9307ucjx江苏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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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8 条
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具体来电咨询
律所: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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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爽啊愤怒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好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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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赔偿是需要专业技巧的,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律所: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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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交纳社保。
律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01
这要到劳动局去告公司吗
wl9307uc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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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作多长时间了。
律所: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9
5.4在职。公司所有的人都没交社保,不交社保,所以就没有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要求赔偿吗
wl9307ucjx
公司所有的人都没有交社保,老板说是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交。不交所以就没有签劳动合同
wl9307uc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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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所: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2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郭朝阳律师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郭朝阳律师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郭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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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090****
要求双倍工资和补偿金
律所: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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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23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律所: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10
怎么申请劳动仲裁啊,要求怎么赔偿
wl9307uc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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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与社保补偿
&&&&陈某于2013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任职办公室主任,月薪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该公司于异地设立子公司,欲将陈某调入该子公司,双方就变更工作岗位、地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年2月,公司以陈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单方解聘。陈某转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保补偿以及经济赔偿金,合计5万元。&&&&庭审中,公司辩称“陈某作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公司员工档案以及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时将其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并带走,且法律亦未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是因为陈某未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亦不同意就社保进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陈某未办理保险的补偿要求予以支持;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协商未果,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遂裁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保险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7万元。&&&&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谓的“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可见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案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是应由劳动者负担还是用人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等基本举证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且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档案管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从严格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上说,杜绝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规范现象,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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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86-553-3832219单位未签合同,为购买社保,可以索赔吗
工作四个月,单位未签合同,为购买社保,我主动辞工要求赔偿,有得赔吗
09-10-04 &匿名提问
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也默认视为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必须为其员工购买社保。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早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限,也就是说你和你公司的劳资双方的关系是明确的,对于你的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和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规。你可以向你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劳动仲裁以维护你的正当权益的。根据法规,你可以向原公司要求对你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作双倍赔付,另外公司解雇员工必须补偿一个月的正常工资,特别提醒一下你,劳动法还规定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即属加班工作时间,需要双倍计工资的,如果你有这种情况,也可以计算在赔偿里面,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法律是优先保护弱势的一方的。如果你对这些法规什么的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祝你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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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和工厂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没有必要索赔。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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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就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若违法需支付补偿
  原标题:辞职都没有经济补偿吗?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日前,劳动者赵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所供职的某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据赵某介绍,其于去年8月底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该实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销售业务。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其中试用期为四个月。赵某称,该公司在其入职后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多次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人事经理均以其仍在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交涉无果,赵某以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同时,赵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该投诉后,按照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监察。经查阅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劳动用工材料,并询问了公司人事经理,监察员发现赵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人事经理孙某辩称,赵某当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监察员当场向孙某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人事经理孙某认识到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员向该实业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实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向闸北大队提供了相关凭证。经与投诉人赵某联系,其表示该公司的确已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一些劳动者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可因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再三主张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计算标准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该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刘素君、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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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就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若违法需支付补偿
日 00:09 来源:东方网
  原标题:辞职都没有经济补偿吗?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日前,劳动者赵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所供职的某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据赵某介绍,其于去年8月底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该实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销售业务。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其中试用期为四个月。赵某称,该公司在其入职后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多次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人事经理均以其仍在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交涉无果,赵某以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同时,赵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该投诉后,按照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监察。经查阅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劳动用工材料,并询问了公司人事经理,监察员发现赵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人事经理孙某辩称,赵某当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监察员当场向孙某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人事经理孙某认识到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员向该实业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实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向闸北大队提供了相关凭证。经与投诉人赵某联系,其表示该公司的确已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一些劳动者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可因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再三主张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计算标准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该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刘素君、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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