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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日报资 讯 -永川日报
第04版:资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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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军(公民身份号码046514)、赵菊香(公民身份号码156262):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军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军、赵菊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军君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8000元为本金,从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军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40元,由被告周军、赵菊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伟(公民身份号码280016):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兴成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张兴成与被告江伟之间于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兴成返还渝A2Q933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SGVV54Z99Y080091);三、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兴成支付汽车租赁费(截止日的汽车租赁费为35900元,日以后的租赁费按7600元/月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未付汽车租赁费为基数,从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若被告江伟届时未向原告张兴成返还渝A2Q933号轿车,则被告江伟应及时向原告张兴成支付汽车占有使用费(从本判决生效时起,按7600元/月计算至被告返还该轿车时止);五、驳回原告张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江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贞平(男,公民身份号码242938): 本院受理原告戴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负责一半。 3.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肖利华(公民身份号码297196)、尹川华(公民身份号码287213): 本院受理原告龙定行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6890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以及办案监督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万彬(171579)、唐中端(061599):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5261号李列诉高万彬、李连德、唐中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庆荣(091173)、管邦琼(024004):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5827号雷泽江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的处分行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易秋悦(010759)、吴婷婷(193325)、魏先江(203571):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5223号蔡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由易秋悦、吴婷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由魏先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毕勇、欧阳世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书云与被告毕勇、欧阳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计利息(利息从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代理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点0分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来、重庆悦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3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国银: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蹇安玲、刘国银(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7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1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杨顺(公民身份号码132110)、陈丹(公民身份号码159662):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4704号原告陈书云与被告杨顺、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勇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代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梁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梁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梁川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借款元、给付日前的利息16270.22元,并给付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在本借款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以未给付的利息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梁川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48号房屋(建筑面积122.47平方米)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30元,由梁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大江(公民身份号码20199X):廖安菊(公民身份号码181976):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龙、张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袁中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袁中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大江、廖安菊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武超与被告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傅云昌、左明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金武超借款100000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傅云昌、左明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金武超借款34000元,并从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原告已预交9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80元,由三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前印、谢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洽钦与被告张前印、谢剑英、胡健、肖社英(2016)渝0118民初62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魏雅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魏雅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魏雅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借款元,给付日前的利息6284.10元,并给付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在本借款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以未给付的利息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魏雅美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26号(后变更为165号)附3-8号的房屋(建筑面积218.78平方米)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驰(178730)、张仁莉(152147):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截止日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0470.93元(含罚息3629.34元)及复利325.91元,共计元;同时支付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利息与复利分别以400000元及未还利息为基数,在合同执行贷款利率9.6%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仁莉对被告任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任驰、张仁莉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有权对被告张仁莉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369号D幢2-5-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4字第27572号,建筑面积160.63㎡)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处置后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900000元;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水电气等费用元;四、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界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肖亮: 本院受理辜术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泽勇、永川区大茂煤炭洗选厂: 本院受理重庆市永川区河坝湾煤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红梅: 本院受理阳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焕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王焕家、重庆乐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王焕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元、给付日前的利息10732.15元、罚息400.31元,并给付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在本借款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复利以未给付的利息为数,在本合同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王焕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律师代理费13416元; 三、重庆乐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40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治生(男,身份证号码050734):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瑞瑞诉被告王治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誉霖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的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玉满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长明、徐伦、陈利、陈其明、周泽友、邹品建、罗素芬、林德聪、陈有建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七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53、256、258、261、262、265、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长明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徐伦的诉讼请求;驳回陈利、陈其明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周泽友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邹品建、罗素芬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林德聪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陈有建的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各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余超: 本院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申请执行陈余超(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30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陈超: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陈超、高长平(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4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6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李红梅: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李红梅(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15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57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盈东: 本院受理(2016)渝0118民初6023号原告陈其均与被告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其均请求被告盈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69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涛: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陈行伟、温健、童勇、陈涛(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878.6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42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陈涛、艾光容: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陈行伟、艾光容、童勇、陈涛(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613.5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95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梅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杰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彭芝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吉祥与被告彭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彭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姜吉祥借款4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彭芝平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喻世丽、任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蔡玲与被告喻世丽、任明勇、梅锦涛、徐向阳(2016)渝0118民初52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桂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谢翱: 本院受理原告熊仕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远涛、万腊梅: 本院受理原告卿翠与被告罗远涛、万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57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卿翠的主要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开蓉(身份证号码286424)、重庆高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张开蓉、重庆高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张开蓉外出下落不明,重庆高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梁承富(身份证号码098334)、文祖容(身份证号码098327):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梁承富、文祖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梁承富、文祖容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王章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明奎诉你、张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屈明奎气费、电费共计258.76元,房屋大门更换锁具费100元,清洁费100元,合计458.76元;二、由被告张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屈明奎气费、电费共计86.25元;三、驳回原告屈明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王章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章东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傅云昌(身份证号码261176)、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傅云昌外出下落不明,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明香、张学树: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超与被告陈明香、张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陈明香、张学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张正超借款60000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中木: 本院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温中木(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0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26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周祖伟: 本院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周祖伟(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谭义华、谭张伟: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兰、谭义华、谭张伟(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99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肖力: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肖力(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唐中林、周勇: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唐中林、周勇(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30元,公告费52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41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3497.0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300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533.1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300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4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光珍、邓忠敏、谢世洪、刘远奇、秦伦国(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491.5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300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6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蔡小燕: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蔡小燕(2016)渝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8116.0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270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5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周树英: 本院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周树英(2016)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和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295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18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黎成梅与被告刘云会、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刘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黎成梅借款50000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在不超过年利率24%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由李红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20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钟继虎(公民身份号码247199):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2263号原告刘霞与你扶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钟继虎自日起在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霞生活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霞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钟继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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