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用小区公共土地收取小区的停车费该谁收取属于什么性质

&&& 相关新闻:
&&& 南昌新闻网讯 停车难难在哪里?难在停车场不足、现有停车场利用不充分、市民停车行为有待引导。解决停车难如何对“症”下药?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南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了《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有望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新改扩建筑需配建停车场
&&& 近年来,南昌城市飞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更是高速增加。制定《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完善与城市发展配套的停车设施。
&&& 今后,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按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要按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要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办公楼;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这三种类型的公共建筑未按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的,要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
&&& 不得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 开办娱乐、餐饮经营场所,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停车场竣工后,规划部门要对停车场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改变用途的,由市政府组织规划、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原用途。
&&& 停车场收费要明码标价
&&& 《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同时,停车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对不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或不出具统一票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居住区停车位先满足业主
&&& 今年7月1日将施行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车位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在《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本居住区业主享有专用停车场的优先使用权,专用停车场不得因提供营利性质停车服务或出售停车泊位造成业主的停车需求得不到满足。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的,要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停车泊位信息要向社会公布
&&& 《办法》提出,交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监督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的运行,推广应用智能、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公共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停车场变化情况等信息。
&&& 停车泊位费可实行差别收费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交管等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 个人不得“圈地”设泊位
&&& 一些单位、餐饮娱乐场所擅自在门口划线或摆牌,“圈地”停车,这是不允许的。《办法》提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会同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 以下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路段;消防通道和盲道;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 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出租给个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标志牌或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不得将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作专用停车泊位。
&&& 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停车泊位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以及临时停车泊位标志牌和泊位线的设置和维护。
&&& 停车场改作他用将被罚款
&&& 目前,一些商场、超市将停车场改成了经营区域。对此,《办法》提出,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除限期改正外,还要处该停车场造价5%的罚款,罚款后没有恢复停车场功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由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吴跃强)
无标题文档
中国南昌新闻网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南昌广电中心大楼12楼
垂询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330038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409354号小区物管收取公共面积区域停车费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北信箱[2015]99
发布单位:
渝北区政府
来信内容:
小区物管收取公共面积区域停车费的问题
你好领导:
我是渝北区空港双凤桥社区阳光名城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一直以来就对小区公共面积上的车辆实行刷卡收费,确切的说是小区消防通道上的车辆进行收费(因为我们小区面积较小所以停车库停不下的车辆就停在消防通道上),并且还对每辆车收取250元一月的停车费用,并且在收取费用的时候也没有出示物价局的什么文件,而且也没有经过我们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也没有见到有保安或者什么专项人员对停在公共面积上的车辆进行看管,前段时间就是因为路面太窄发生车辆擦挂而后堵小区大门的事情,由此可见小区的管理方只管收取钱而为能做其事,像工业园区的帝豪雅苑,以前也是不论是进车库与否都收费,现在是进小区只要不进车库就不收费,我也知道小区在小区消防通道上停车是不可取的,但是我想问下,在小区公共面积消防通道上收费停车就是可取的?
并且我们交的停车费也重来没有进行过公示,并且我们小区的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收取的费用缺少监管部门,这种即当球员又当裁判的事情又出现了。
最后我只想说,难道现在的我们想回个自己的家都得交钱吗?钱交得合理我们业主没有二话,但是这不合理呀!
您好领导:
我是永川郦晶城的一名业主,我们小区物管一直以来都对小区公共停车位(不是地下停车库)收取业主1800一年的停车费,收了之后也没有一个帐目,而永川其他小区比如佳和丽苑小区公共停车位针对业主是不收费的,东科蓝乔圣菲针是收费的但是收了的费用是属于业主共有有明细的账目节假日这些用这个费用给业主买礼物的,我们小区收了的费用就是物管收了,没有任何明细,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合法嘛?根据物权法公共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我家房产证上就有700多平米的共用面积,现在的情况是有些业主是交了费的,有部分没交,现在物管想了一招,弄一个打卡的杆杆,交了费的就刷卡进小区,没交费的就不准进小区,试问买了房子回自己的家都不让进了哦,物管这样收费有种强取豪夺的感觉,要是像蓝桥圣菲那样账目公开,我们也没什么话说,该交就交,想咨询一下物管这种做法违法嘛?附上微永川发的一篇文章!【黑幕】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你知道吗?让我们一起抵制违法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小区车主能够统一认识,抵制违法收费!
办理单位:
渝北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你好!接到来信反映的问题后,按照职能职责,渝北区房管局对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一、调查情况
(一)小区基本情况。阳光名城小区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长翔路135号,于2007年开始交房,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现由重庆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二)小区公共部位停车情况。经调查,阳光名城小区公共部位并未收取停车费,收取的是车库停车费,费用为250元/辆/月,其中开发商收取的车库租赁费为210元,物业服务费40元,但是有部分业主为了图方便,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属实。
二、处理情况
目前,区房管局已要求物业企业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引导业主将车停进车库,确保消防通道的安全与畅通;若业主不听从劝阻,则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并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欢迎你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区房管局具体咨询,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辟谣:小区停车场属于业主,业主无需交停车费
谣言原文: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12791
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朋友,以你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楼主点评:从道理上来讲上文说的是对的,物业没有资格收停车费。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物业收停车费一般都是代收,他并不能把停车费揣进自己的荷包。但上文把物业收停车费的行为误解为物业在收土地使用费和保管费,这是不对的,会对民众造成一定误导。实际上,很多业主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停车费是物业的“纯利润”,从而造成很多矛盾和紧张关系,这要么是因为没成立业主委员会,要么就是业主委员会工作没做好。
楼主用一句话来解释:有车的人需要向停车场的主人——全体业主缴纳停车费。
因此,收缴的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必须用于为全体业主服务。那么,有的小区是直接分红,有的小区是用于物业建设(修路和绿化等等),这个因小区而异。但由于绝大多数小区都没有直接分红,所以广大业主误认为物业公司把停车费揣进了自己的荷包,这要怪就怪物业公司工作做得不够透明。
收停车费、用停车费、加上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等,这些繁琐的事情谁来做呢?答案只有两个:要么是业主委员会亲自做,要么就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来做。一般情况下是物业公司做,业主委员会监督。现在大家知道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了吧?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定要由有资历、敢担当、愿奉献,有责任心的人担任。
顺便说一句,把收到的停车费用于修路和绿化等物业建设,虽说也是用在了全体业主身上,但楼主认为这么做存在争议——物业建设应该从业主们交的物业费里开支,如果停车费充当了物业费,那么就应该抵扣部分物业费。
辟谣内容:
/mrdx//content_8533876.htm&
小区车位归业主共有,不等于不用交停车费
小区内室外车位停车费该不该收?业主与物管公司长期为这个问题争执不已。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业主状告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长沙枫林美景小区业主张某败诉。
&&&&日,长沙市民张先生在枫林美景购买了一套房子,次年又和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室外停车费为每月每台90元。入住后,张先生先后交了4次室外停车费。2007年10月,物权法颁布后,张先生从他人那里得知,室外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于是就要求退还2007年10月以后的停车费并拒交以后的停车费。但物管公司不同意,而且阻拦他的车辆进出。遭到拒绝后,张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物管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室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物管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给它授权,所以无权收取室外停车费。
&&&&广居物管公司接到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补交自2007年11月到今年4月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被告为车位提供了相关的卫生、保安等服务和管理。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就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另外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在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被告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定价符合规定。&
——————————————————
拒绝传谣,从你做起。请关注本微信公众号,发送“2”看看那些年曾忽悠过你的网络谣言,关注方法——
1.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公众号“网络谣言”或者“wangluoyaoyan”
2.直接点击本文顶部的蓝色小字“网络谣言”
3.用微信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更多公众号:weiminxing_2015违停挪车提示,代办车检,低价车险等为广大车主提供行车服务的平台。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小区内停车到底应不应该交费?,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区的停车费该谁收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