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征收政策污水处理厂土地征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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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21家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 & 2008年至今,长沙县创建国家生态县已有五年时间。今年1 月份,通过国家技术评估。昨日,湖南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尚守国一行7人,来到长沙县对长沙县创建生态县迎国检进行省级预审。预验收组分两组分别前往路口广安生物、路口污水处理厂和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审查,对档案资料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后,长沙县就国家环保部提出的六条整改意见及三条建议,进行了逐条落实。其中,对全县21家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专家和技术员上门服务,帮助污水处理厂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操作人员提高技能。
  另悉,为了快速推进全县农村散户生活污水处置全覆盖工程,从今年起长沙县计划三年融资3亿元,对151个村实行连片管理。
  副县长王国良出席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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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县黄花污水处理厂分高峰时段处理污水
&&来源:&&作者:赵鹏&& 10:14:35&&我要投稿&&
:前段时间,湖南省长沙县人大、政协集中开展了对集镇设备的评议。昨日,长沙县环保局再次来到黄花,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据黄花污水处理厂区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厂设备采用桑德smart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建设,污水处理工艺为生物转盘+滤布滤池,分为间接性启动设备和24小时启动设备。根据垃圾量和排水时间,污水处理厂的粗细格栅,只针对全天三个高峰时段启动作业。通过时间自动控制,每次启动20分钟,被称为间接性启动设备,并不像之前评议中反映的设备没有运转。目前全县18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均与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其中黄花污水处理厂是全县18座污水处理的中心厂,也是全县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控制中心,通过自控和远程数据通讯,实现所有乡镇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控。
原标题:分三个高峰时段启动有针对性地处理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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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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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长沙市新开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勘察项目
项目编码:
&&&& 发布时间:
、招标条件长沙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为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长沙市新开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建设规模:新开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规模28万吨/天,一期工程10万吨/天(已建),二期工程10万吨/天,三期工程8万吨/天。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提标改造的勘察,污水处理规模10万吨/天,该工程总投资估算11737.1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及设备费用9295.76万元。招标范围:完成本工程厂区界内一期提标改造工程的岩土勘察。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勘察周期: 30 日历日(含出正式报告)。勘察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达到合格。勘察深度:本项目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勘察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等还未办理社保的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4.1资格审查方式:基本资格审查;入围方式:“合格入围法”,即通过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壹 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账号: 截止时间:2015年 8 月 17 日17:00时前(含)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基本资格审查时予以查验。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基本资格审查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注: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账支票的进账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即“新开铺污水厂一期提标改造勘察”)。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时一定要注明项目名称,如因未注明而造成无法查实的,按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报名时间:2015年 8 月 13 日~2015年 8 月 17 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照常)。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报名单位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81)点击网上报名即可。网上报名手续办理地址: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暨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楼南栋(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侧)),咨询电话:0731—。 、基本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集中基本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 8 月 19 日 14:30 时整(逾期到达的将不予接收资格审查资料)集中基本资格审查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二楼开标室,具体标室见大屏幕。、基本资格审查时到场人员及应提供的资料基本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基本资格审查。基本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或证书)原件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等还未办理社保的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基本资格审查现场者,应在集中基本资格审查时间前出示省(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正式证明必须有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招标文件的获取长沙市东风路123号503室)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发布公告的媒介;《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81;《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上发布。、行政监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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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使用1024 × 768以上分辨率及IE8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 &&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财政部网站)长沙县在湖南率先实现|污水处理厂|污水_凤凰资讯
长沙县在湖南率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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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长沙县与桑德集团合作,在国内尚无现成模式可供借鉴的情况下,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等模式打捆建设全县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如今,长沙县已建成18家乡镇污水处理厂,在我省率先实现中心集镇污水处理全覆盖。
原标题:长沙县在湖南率先实现湖南日报9月13日讯(记者 陈永刚 实习生 郑璇)一个预处理池,几个生物转盘,外加一个过滤系统,就完成了一个小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记者今天从上市公司桑德集团了解到,这种享誉业内的集镇污水处理“长沙模式”,在长沙县首次实施后,目前已在贵州、湖北、广西、山东、江苏等多省推广,覆盖全国300多个乡镇。2011年开始,长沙县与桑德集团合作,在国内尚无现成模式可供借鉴的情况下,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等模式打捆建设全县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如今,长沙县已建成18家乡镇污水处理厂,在我省率先实现中心集镇污水处理全覆盖。乡镇污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其中重金属和有毒物质含量较低,氮、磷等含量较高;针对其特点,桑德集团把“SMART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用于长沙县16个新建项目中。这个系统包含预处理池、生物转盘和过滤系统等,其核心为生物转盘。生物转盘里,密密麻麻地排列着几十块生物材料膜片,上面的微生物以氮、磷、COD等为食物,污水缓缓地流经膜片,氮、磷、COD等被分解为氧、氢和清水。不久前,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现场取样,检测到进口处的污水COD含量达到150毫克/升,处理后只有30毫克/升左右,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水标准。黄花镇污水处理厂是全县18座乡镇污水处理的中心厂,也是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控制中心。记者在该厂中控室看到,这里通过远程数据与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其他1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运行、处理量、进水与出水水质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异常,系统会及时报警,提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这里的在线监控系统还与县环保局、省环保厅联网,成为国控重点单位。“目前,18座污水处理厂总的污水处理量达到日均2万吨,过去集镇里到处是臭水沟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伍宇雄介绍,这套处理系统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模块化运行,今后随着城镇的发展、污水处理量增加,只需增加几组生物转盘和过滤系统,就能满足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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