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企改制市属国企最大的是哪个

梁宏贤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_新浪延安
梁宏贤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
延安日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 房佳) 10月19日下午,梁宏贤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改革实施意见和改制工作方案。他强调,要全面启动、重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薛占海,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宏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小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薛海涛,副市长郝宝仓、杨霄、刘景堂和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梁宏贤指出,全市76户市属国有企业分为停产半停产类、商业类和公益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改革实施意见和改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梁宏贤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量大面宽、情况复杂,企业情况多种多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做到依法依规、一次改制、不留后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下定决心,敢于负责,千方百计推进各项工作,打好国有企业改制攻坚战。要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决不允许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决不允许国有资产流失。要带着感情做好改制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妥善安置职工,充分考虑职工养老、医疗、住房、社保等问题,使群众成为推动改制的重要力量。要合理处置企业债务,依法认定债务,严格执行政策。要下决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制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改制群众的思想宣传疏导,既要理直气壮,又要和风细雨。要加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全力保障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
  会上,马宏玉与市发改委、商务局、煤炭局、中小企业局、交运局、人防办、住建局、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企业改制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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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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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属国有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上市、增减资本、定岗定员、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对外担保、处置重大财产、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核准制: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公司。
(三)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方案。
(四)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
(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度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通过改制、增资扩股等方式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八)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备案制:
(一)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
(三)市国资委核准(备案)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市属国有企业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与其所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互相提供担保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五)重大资产的出租,包括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出租。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按本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确定或由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外,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
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决定事项不得授权所属企业行使。
第七条 评估机构的委托遵循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经济行为事项的,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委委托;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经济行为事项的,评估机构由市属国有企业委托。
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不得与非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不得授权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对外投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交易对价由企业的董事会决定,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交易对价应以经核准(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尽职调查、收益分析、市场预测、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企业职工公示重大事项决策的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任用和薪酬兑现挂钩。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市属国有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具体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延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延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sgxw_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楼3楼 邮编:7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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