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宾馆海南军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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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CT球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示
医药网2月27日讯 
  一、采购人:微山县人民医院
  地址:微山县城后路&&& 联系方式:
  二、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143号
  联系人:陈美君&&& 联系方式:6&
  传真:7&& 邮箱:
  三、项目编号:LZZB-WS2015(DY)-002
  项目名称: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CT球管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谈判时间:日下午2时00分
  五、公示日期:2015 年1 月29日至2015 年2月4日
  六、成交情况:
  成交单位:哈尔滨伯尼特商贸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98万元
  七、项目联系人:陈美君&&& 联系方式:6 &&&&传真:7
| 鲸彩服务:177江苏、山东微山湖边界纠纷是怎样收场的
(一)微山湖地区自然和区划概况
苏鲁两省接壤处的微山湖,与南阳、独山、昭阳湖相连接,形成由西北向东南延伸的一个狭长串湖,通称南四湖。历史上是苏鲁两省共有的湖泊。是一个整体水系。其南北长约140公里,东西最宽约15公里,最窄处仅5公里,四湖总面积为1280平方公里。南阳、独山湖居上游,在山东省境内;昭阳、微山湖居下游,昭阳湖湖区的60%,微山湖湖区的90%分属江苏省沛县、丰县和铜山县。沛县北依昭阳湖,东临微山湖。微山湖向南伸入铜山县腹地约15公里,呈“U”字形,湖岸线长约61公里,其东、西两岸有铜山县辖地。
昭阳湖和微山湖西沿岸有大片可耕土地,通称湖田。清咸丰元年(1851年)、五年(1855年)黄河两次决口,洪水退后,微山湖沿湖地带形成湖滩淤地,鲁西南灾民进入沛境,分段开垦,设段董,持械自卫,称之为团,与沛籍当地群众为争种湖田发生多次械斗伤亡事件。同治五年(1866年)曾国藩奉旨查处。清末、民*国时期,苏鲁双方湖田纠纷没有停息。
湖田面积随年景旱涝时增时减。官府管理湖田,形成几种湖田类型:大粮地、新增地、升科地、学田和苗租地(又称乱段、老荒)等。1951年土改时,沛县将群众私有的新增地、升科地进行确权到户,颁发土地证,又将原属地主、富农所有的新增地、升科地以及公有性质的学田也分给群众,另有苗租地等25万余亩湖田只确定使用权,仍属国有。1951年沛县财税部门统计,是年确权发证湖田有9.3万亩,发土地证2.8万张。铜山县对群众私有湖田也进行确权,发土地证,对部分公有湖田分给群众耕种,签发了湖田登记证。
微山湖湖产,鱼类有10目15科50属72种,水生植物有70余种。沛县、铜山县沿湖群众历史上一向依湖为生。据解放初期统计,沛县、铜山县两县沿湖群众仅已培植的芦苇、苦江草、蒲、藕等湖产就各有10多万亩,湖产收入占沿湖群众总收人的30%~50%。
湖区水利方面,南四湖周围3万多平方公里的来水都经微山湖蓄泄,是一个可以综合利用的巨型水库,与两省沿湖地区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湖区区划方面,昭阳湖南部和微山湖北部及沿湖东岸的大片土地,历史上归属沛县。今微山县县城夏镇,古称广戚城,唐代即属沛县,明代改称夏镇,清代咸丰元年至十一年(年)夏镇曾作为沛县县城。民*国元年(1912年)沛县设2市5乡,微山湖以东地区称为夏阳乡。民*国18年改乡为区,夏阳乡改称沛县第七区,民*国22年《沛县社会调查》记载,沛县第七区面积530平方公里(不包括湖面),辖23个乡镇,耕地约13万亩,人口人。湖面管辖上,昭阳湖北起渡口、南阳镇,南至大捐、王楼,西起老湖堤,东至老运河。微山湖南起徐州北18公里处,北至王楼、大捐,两处约有60%~70%属沛县,铜山县在微山湖东西两岸有4个区24个乡200多个村庄,内辖湖面约156平方公里,湖田24万亩左右。
抗日战争期间,徐州所属各县(区)分别划入山东和安徽两省管辖。解放战争时期,由山东省管辖。解放后,民*国38年7月,以南四湖为基础建立湖区办事处,辖5区1镇(夏镇),隶属山东省台枣专署。1950年5月,又划归山东省滕县专署。1952年11月决定恢复江苏省建制时,徐州市及所属县(区)划回江苏省(沛县原湖东第七区没有划归)。1953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后,苏鲁两省办理交接时,山东省提出要求,把江苏省所属昭阳、微山湖及沛、铜两县所属湖西30个村庄(沛县王楼等15个,铜北县阎大庄等15个)划给山东,连同南阳、独山湖,建立微山县。两省于日和6月3日两次协商,江苏省提出铜北县阎大庄等15个村庄不能划给山东省,并要求山东省必须在保证沛、铜两县沿湖群众耕种湖田、经营湖产和水利排灌权益的基础上,同意将沛县所属湖面和湖西沿湖15个村庄划给山东。两省边界“基本上以湖田为界”。划归微山县的15个村庄,有突出于湖田以外者,则“以村庄为界”。对此,苏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协议还规定:凡沿湖群众耕种的国有湖田允许其有使用权;属于已确权发证的农民私有土地,则以地随人走的原则,向其住地政府纳税;沿湖群众原以湖产(如采菱、藕,培植芦苇等)为副业生产者,仍维持其习惯不变;沛、铜如受水患,须向湖内排泄时,微山县得允许其排泄,如需浚河导水入湖时,必须一直将河道导入湖内;两省界址应由双方组织力量进行勘察后再具体确定。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3)政务邓字136号批复“同意山东省以微山、昭阳、独山、南阳四湖湖区为基础,将湖内纯渔村及沿湖半渔村划设为微山县”。沛县除湖东地区不再划回本县外,再划给微山县15个村庄(5个是微山湖中的纯渔村,10个是昭阳、微山湖西岸的半渔村),批复明确微山县管辖区不包括铜山县(即铜北县已撤)所属阎大庄等15个村庄。1953年10月沛县即将所属王楼、高楼、小闸子、刘楼、官庄、甄王庄、聂庄铺、东丁官屯、水圩子、东陶官屯、张楼、大孙庄、后程子庙、北丁官屯、小四段等15个村庄,计人,10975亩大粮地,14318亩湖田划入微山县。
(二)纠纷的发生、发展与协商处理
1953年划设微山县后,苏鲁两省微山湖地区原先比较稳定的传统边界,改为双方认识不一致的以“湖田为界”,后来又没有共同勘定明确界址,从此埋下了边界纠纷的隐患。1958年以前,两省沿湖群众尚能遵守两省协议和按照历史习惯,以卫河(微山湖内一条深水河道)为界,经营湖田湖产,基本上没有发生大的纠纷。1958年后,苏鲁双方纠纷械斗迭起。
1958年山东未经江苏协商同意,在微山湖拦湖兴建二级坝,把完整的水系分割成上、下级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水资源和湖田湖产的自然情况。现在所存在的微山湖纠纷,实际是指下级湖的湖田湖产和水资源的纠纷。山东方面筑建二级坝后,把南四湖整个水资源的90%截留在上级湖,由山东超蓄,而下级湖经常蓄不到水,沛县10条通湖河道,有8条由山东控制,当沛、铜用水紧张时,上级湖不给放水,江苏沿湖地区缺水受旱;沛、铜不用水时,上级湖却开闸放水,使江苏沿湖地区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据1984年统计,二级坝1960年建成后的24年中,上级湖蓄水至34米以上的有17年,下级湖蓄水达不到水利部规定水位标准32.5米的有18年)。上级湖超蓄水源后,淹没了沛县在昭阳湖的湖产7万余亩,同时下级湖过低水位,露出湖滩淤地,湖产受损严重。1958年微山县渔民在铜山县利国公社围湖围堤,筑坝兴建渔塘,并在利国公社厉湾大队强行建房陆居,由此,铜、微开始发生矛盾。1959年大旱,湖西沛境内淤地约有18万亩,沛县群众翻耕8万余亩,到秋播种麦时,微山县派人到沛县宣布:不准沛县播种,已播种的由微山县群众收割,正在播种的要立即停止,并组织微山县湖东4个公社及湖西15个村庄的群众前来抢种,由此引发了双方纠纷和械斗。1961年7月,微山县将卫河以西沛县群众历代耕种的7万多亩湖田(包括土改中已发证给群众的湖田)全部分给微山县所属社队、国营农场和机关学校耕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8月,两省派出民政厅负责人协助两县处理,未果。10月,两省派出副省长在徐州协商处理(江苏省副省长韦永义,山东省副省长张竹生,后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马巨涛代表),历时一个多月,也未取得一致意见,后来按照中共中央华东局指示到济南继续会谈,由中共山东省委第一书记谭启龙作结论(受华东局魏文伯委托),后改由山东省委书记周兴代表谭启龙主持会议协商处理:1.两省边界(以湖田为界)是否变动,认为目前不变为好;2.湖西土地及湖田,90%仍按历史习惯主要由沛县群众耕种,划给微山县的原沛属15个村庄也种一点;10%分给渔民耕种;3.沛县群众搞湖产和水利方面,仍按1953年两省协议办理。11月15日济南会议结束,双方各自通知本县种麦,11月18日沛县湖西农场大闸大队在小吴楼东韩坝河两侧自己土地上开犁秋播,微山县昭阳公社王楼大队大队长姜方赞带领群众前来阻挠,双方发生殴斗,姜方赞下令小队长姜方居开枪打死大闸大队群众刘大道,打伤2人(其中1人致残),徐州、济宁两市领导出面处理,由微山县法院判处姜方居有期徒刑5年,姜方赞有期徒刑2年。
1963年麦收时,沛、微两县群众在四段河两岸发生纠纷,国务院于7月25日通知苏鲁两省各派负责人协商处理,两省代表在徐州协商,未获结果。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于日向国务院呈送《关于我省沛县与山东省微山县1963年湖田收麦纠纷情况的报告》,提出“将原从沛县划给微山县的15个村庄划回沛县”的要求。
1965年2月,微山县将湖西属于沛县的湖田向其所属社队发了土地使用证,而且不顾沛县群众经营湖产的历史习惯,把卫河以西的湖面及沿湖的芦苇、苦江草等湖产约20万亩,分给本县所属社队,发给了湖面使用证,组织湖东渔民到沛县群众经营的老芦苇地内栽植芦苇,搞乱了湖东、湖西群众经营湖产的习惯线,从而导致沛、微湖田湖产的全面纠纷。
日,国务院函告华东局,尽快组织山东、江苏两省协商。7月初华东局组成工作组到沛、微两县调查。
1966年,沛、微群众因湖田湖产纠纷,发生武斗20起,伤60余人。是年秋,微山县渔民又耕种铜山县马坡公社丁集、玉堂、双楼大队的湖田,铜、微湖田纠纷由此开始。
日,周恩来总理批示南京军区政委杜平处理微山湖纠纷,杜平于5月12~30日在南京召开苏、鲁两省代表协商会议。江苏到会有:省军区军事管制委员会黄斗,民政厅陶逸飞、夏如山,水利厅陈志定、戴澄东,徐州军分区郑吉,徐州专区汤海南,沛县苏印华、张进、肖淑然,铜山县贾桂荣、薄发田。山东到会有:省革委会水利局张次宾、雷雨,民政厅侯书经,南四湖工程局程勉、邱宗章、马元骥,济宁军分区张子亮、张体娥、鞠世宾,济宁专区邱天乙、冯守坤,微山县邓树林、陈乐寅。南京协商会议形成《关于处理微山湖地区纠纷会议纪要》,6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纪要》。《纪要》对湖田、湖产及渔民陆居问题规定:32.5米高程(淮委废黄河口标高,下同)以上之湖内土地,由沛县、铜山、微山3县沿湖有关社队耕种。为照顾微山县渔民陆居,除1961年沛县已拨给渔民的部分土地外,再拨给渔民土地2000亩,渔民定居点由双方具体商定。铜、微两县商定在郑集河与戴海之间安置渔民5000人,该段土地(含32.5米高程上、下部分)由微山县渔民耕种,32.5米高程以下的土地,以微山县渔民使用为主,适当照顾铜山、沛县沿湖农民,由微山县统一分配,双方协商确定。铜山县象山附近之退水土地,由铜山县向下延伸耕种。湖产问题,芦苇、苦江草等按照谁培植归谁收的原则处理,大片的划线定界继续经营,小片插花和有争执的地段,应本着互让互谅便于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划定范围,湖产由微山县统一管理,发给使用证,并征收特产税。水利问题,就杨屯河、大沙河、姚楼河下游回水段复堤取土,鹿口河小闸子、排灌站建设、拆除圩埝和湖内蓄水用水等问题,有的达成具体协议,有的商定按国家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为落实南京协议,由南京军区驻徐州6063部队和苏、鲁两省代表共同组成执行小组。由于当时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地党政机关瘫痪,双方认识分歧较大,问题没有解决,矛盾更加激化。
1967年9月,微山县高楼公社大捐大队几百名群众抢割沛县湖屯公社纪庄大队的芦苇,用鸭枪打伤纪庄大队护苇群众15名。
日,沛县李集公社店子大队在斜宅子东三道边西多年经营的苇地里收割芦苇,微山县大捐大队党支书段友光带领群众开枪射击,伤沛县群众10人,其中1人终身致残。
1969年9月,微山县官庄、大捐、沿河3个大队,收割沛县湖屯公社纪庄大队芦苇,打伤纪庄大队看苇人员8人。
日,微山县高楼公社利民大队干部段成法带领群众,抢割沛县胡寨公社鹿口大队中闸子芦苇,将中闸子群众刘林山打落水中闷死,打伤龚献平等7人,事后对肇事者未处理。
日,铜山县马坡公社丁集大队秦庄生产队群众在湖田整地,微山县高楼公社永胜大队出动渔船,携带鸭枪,从郑集河、戴海河两面包抄,开枪打伤铜山县马坡公社丁集大队群众6人。
日,微山县高楼公社大捐大队支部书记段友光带领群众,携带枪支,向正在收割芦苇的沛县湖屯公社店子大队群众围攻射击,打死白秀生、袁敬贤、刘法礼、黄在法4人,伤25人(其中16人重伤,6人致残),抢走船只7条及芦苇和生产工具等,死伤者家属赴济南到山东省政府上访。
是年,山东方面在湖西进行扩大湖腰工程,挖压沛县土地2万多亩,造成沛县农民6000人失去土地,又在湖东围湖造田,缩小湖面。
1976年,微山县渔民在铜山县戴海河以南、郑集河以北占地8000余亩,陆居渔民万人,并越过郑集河在铜山县沿湖农场的湖田开挖渔塘,越过戴海河抢种湖田,造成铜、微边界纠纷加剧。同年7月26日,铜山县马坡公社丁集大队群众火烧微山县渔民草棚,炸毁翻水站,烧毁貂场。事后铜山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丁集大队肇事人并判刑3年,由铜山县赔偿损失10万元给微山县。“七&二六”事件后,微山县渔民于当年抢种丁集大队土地2955亩,在戴海河以南、郑集河以北,筑起一、二、三道坝子,围垦铜山县沿湖社队耕种的湖田几千亩,建房510间,陆居渔民213户850人,收割铜山县社队经营的大量湖产。
日,微山县高楼公社永胜大队群众,用鸭枪封住航道,耕种铜山县马坡公社丁集大队的苇地,打伤丁集大队群众5人,失踪2人。
日~10月12日,微山县傅村公社等有关大队,先后出动船只1100多条,2100多人,拿走沛县沿湖群众培植的数千亩芦苇,炸毁和扒掉房屋40多间,开走船只50余条,拿取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千余件。期间,10月9日,微山县群众持械砍死沛县大屯公社曹庄大队群众赵永全1人,10日开枪打死李集公社赵庙大队群众王福宪、陶学信2人,打伤47人。江苏省政府闻讯后,指示省公安厅、民政厅、水利厅各派负责人到沛县调查。10月19日,苏鲁两省公安、民政、水利厅及徐州、济宁地区行署负责人会商。议定:双方做好工作,制止事态扩大,收缴双方沿湖民兵枪支弹药,严管鸭枪火器,争议地区暂停收割。两省分别向国务院报告,要求派人前来调处。10月27日~11月2日,国家民政部、水利部联合调查组对沛、微纠纷进行调查,11月24日两部向国务院报告,认为1953年设置微山县时,提出“以湖田为界,采取水面与陆地分开的划界方法,隐藏了许多矛盾,当时划界原则不完全符合目前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规律,也不符合一般陆地与水面管辖范围的习惯。提出在下级湖上以湖中心划界,以西归江苏,以东归山东,对南四湖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使用,减少两省在防洪、排涝和用水方面的矛盾。国务院副总理万里指示:“先将此方案和两省负责同志先谈一下,看有什么不同意见,最后我再参加。”12月1日,江苏省副省长陈克天和省民政厅、水利厅、公安厅负责人到北京向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及民政部、水利部负责人汇报江苏省对微山湖纠纷问题的情况和意见。12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送《关于尽快解决苏鲁南四湖地区边界纠纷的报告》,基本同意民政部、水利部解决微山湖边界纠纷的方案,并提出上段以湖中心为界改为以卫河为界,下段向东南方向适当调整的修正意见,同时提出恢复沛县旧制,湖区仍归两省共有的方案。
日至11日,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来徐州召开苏鲁两省会议,讨论民政部、水利部提出的微山湖划界方案。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副秘书长王伏林、民政部副部长李金德、水利部副部长张季农、水利部治淮委员会主任李苏波、副主任姜国亭;江苏省委书记、副省长周泽、副省长陈克天、水利厅副厅长高鉴、民政厅副处长夏如山、徐州地区行署副专员朱群、沛县县委书记徐振东、铜山县委副书记潘少龙、丰县县委书记鲁少时;山东省委书记、副省长李振、水利厅副厅长段锦洲、民政厅副厅长李文、济宁地区行署副专员师恒先、微山县副县长陈乐寅。对两部方案,江苏表示可以作为讨论的基础,但要作适当的调整。山东表示不能接受,因而微山湖划界问题讨论没有结果。为防止本年度收芦苇期间发生纠纷械斗,仅达成三项临时协议。徐州会议后9月18日,沛县李集公社赵庙、大屯、曹庄大队湖区看苇人员,遭到微山县民兵枪支伏击,李集公社两名群众被打伤,并接连不断发生烧芦苇事件,烧芦苇的火势越来越大,沛县不得已要求国务院派军队灭火,江苏省指派副省长陈克天前往现场处理,并电告山东省委,27日民政部副部长李金德来湖区了解火烧芦苇现场。国庆节后,江苏省政府电报国务院提出意见,要求公安部牵头协同两省及地、县公安机关查明火因,惩办放火犯和去年今年打死打伤沛县群众的凶手,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要求从速调整区划。
1983年是沛、微两县湖产纠纷最多最激烈的一年。9月14日微山县傅村乡大卜湾村群众伏击沛县群众。沛县湖屯乡侣楼村周长增、赵光同,大屯乡丰乐村杜继生在本乡的苇地上被枪杀,4人被枪伤,沛县的5500亩芦苇,1600余亩瓜菜、绿豆被收割一空,经山东方面市、县公安部门检尸验伤,死、伤者是步枪射击所致。10月23日,国务院派出的赴微山湖工作组在济宁市召集苏鲁两省商谈解决边界纠纷问题,要求收缴武器,严惩凶手。
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工作组《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把湖西大堤作为两省实际上的分界线;把两省有争议的湖产连同经营这些湖产的陆上村庄一并划给山东,把江苏杨官屯河口的一块土地(此处为江苏从上级湖引水口门)也划给山东,江苏省接国务院通知,派副省长凌启鸿和原副省长陈克天、水利厅副厅长戴澄东、民政厅副厅长冯嘉友等人赴京,国务院副秘书长吴庆彤会同民政部、水电部负责人接谈,宣读了国务院办公厅《要事摘报》,传达了国务院副总理万里的指示:“为了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现在看从各方面权衡利弊,还是把双方打架闹事多的村庄划归山东省统一管理比较好。”江苏省赴京汇报小组对此汇报了实际情况和不同意见,提出补充方案。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递呈《关于苏鲁边界南四湖地区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为了使这一地区的问题尽快解决,我们将继续教育群众,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在湖田湖产分配上再作适当考虑,但江苏在南四湖的水资源利用和湖西大堤的管理上不能再让,南四湖的资源两省共有分享的状况不能改变,并进一步陈述了理由和处理意见。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赴微山湖工作组“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4]11号文件)下达,文件规定:“关于湖田问题。湖西大堤两侧的湖田,不论现在由哪一方群众耕种的,均承认其使用权,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承包责任制,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以1983年的耕种情况为准,确定边界。其中位于湖西大堤西侧的湖田,由沛县群众耕种的归沛县管辖;由微山县群众耕种的归微山县管辖。位于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由沛县群众耕种的,可继续耕种,其管辖权划给微山县”;“关于湖产问题。凡近三年来,由沛县群众收获芦苇、苦江草,没有发生争议的地段,仍由沛县群众继续收获,但在行政区划上仍属微山县管辖,微山县须保障这部分群众的经营利益,不得侵犯;沛县也不得再扩大收获范围。凡近三年来,发生争议和械斗地段的群众,以其居住的自然村为单位,连同以湖产为生或以湖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群众和土地一并划归微山县管辖。其中有的自然村的群众不是以湖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又不愿划归微山县管辖的也可不划,但这部分群众不准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对调整中出现的插花地,由两县协商划定边界走向”;“关于水利管理问题。仍按照1981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对南四湖和沂沭河水利工程进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规定执行,凡尚未移交的水利工程,必须无条件地于1984年第二季度内交接完毕”。“今后如再发生湖田、湖产或水利纠纷,由于当地政府不及时解决而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以至造成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要追究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日,苏鲁两省及有关市、县负责人在民政部部长崔乃夫的指导下,先后在徐州、济南协商,研究贯彻中央《通知》的具体办法,苏鲁两省于6月份在南京也协商过一次,为了解决微山湖地区的争议,江苏作了让步,再一次将沛县沿湖的14个村庄连同土地和湖田湖产及另6个沿湖村庄的湖产划给山东,但江苏要求在20个村庄以外的地段,明确双方群众在湖区经营湖产的范围,确定一条生产线。
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赴微山湖工作组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第二次报告的通知》(国发[号文件)下发,文件规定,关于湖田问题,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无论是集体或国营单位耕种的,均按中共中央[1984]11号文件规定,“以1983年实际耕种情况(包括春播秋播作物、蔬菜、浅水藕、成片林)为准,承认其使用权”,“在明确各村庄的湖田经营范围后,如出现插花地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并树立湖田经营范围的标志”。关于湖产问题,在湖产问题上有争议的江苏省沛县所属的杨堂、孙庄、东明村、西平村、六营、曹庄、王庄、大挖工庄、赵楼、赵庙、张庄、侣楼、庞孟庄、中挖工庄等14个村庄划给山东省微山县管辖,但其地下煤炭资源的开采权仍属江苏省。沛县所属的前丰乐、后丰乐、安庄、店子、彭楼、马庄等6个村庄仍属沛县管辖,但这6个村庄的群众不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原经营湖产的地段全部无偿交给微山县。沛县在微山湖经营湖产的其他村庄,应根据近三年经营湖产的实际情况,明确其经营湖产地段的范围。在明确各村庄的经营湖产地段后,如出现插花地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并树立经营湖产地段范围的标志”。关于渔政管理问题,“微山湖的渔政由微山县统一管理。沛县渔民队可以下湖捕鱼,渔船定为200只,其他人员不得进湖用网、箔等渔具捕鱼。微山县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湖区渔政管理办法,对各方渔民队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今后各方增加渔船的数量要按比例发展”。关于微山湖二级坝以下西侧两省的行政区划走向问题,“湖西大堤西侧有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包括这次由沛县划给微山县的村庄),应以村庄和湖田作为划定两省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湖西大堤西侧没有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以湖西大堤东堤脚起向东延伸60米处,作为划定两省的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关于湖西大堤的维护问题,“湖西大堤的维护工作,由水利电力部治淮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湖西大堤两侧堤脚外各划出60米作为护堤地。在防汛、抢险期间,由淮委组织沿湖两省群众护堤抢险。经常性的维护工作,湖西大堤西侧有微山县管辖村庄的地段由山东省负责,湖西大堤西侧没有微山县管辖村庄的地段由江苏省负责”。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下达后,苏、鲁两省副省长在济宁进行会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事宜,双方通知在两省未达成协议前,不准双方群众下湖收割芦苇。但是,当年双方又发生纠纷,沛县湖屯乡户屯湖内华庄东湖田1300亩被微山县沿河大队占有,沛县群众被打伤9人,2万亩芦苇被微山县群众收割。
日,沛县将赵庙、杨堂、孙庄、东明村、西平村、六营、曹庄、王庄、大挖工庄、赵楼、张庄、侣楼、庞孟庄、中挖工庄等14个村庄全部人口、湖田、湖产和前丰乐、后丰乐、安庄、店子、彭楼、马庄等6个村庄的湖产移交山东省微山县,共交出湖田湖产35000亩,沿湖的水利设备亦予移交。
~21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受国务院委托,召集苏鲁两省有关市、县重点协商沿湖除沛县已划出湖田湖产的20个村庄以外,其他地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界线的划分问题。沛县从顾全大局出发,接受民政部的调处意见,同意把大屯、魏庙、五段3乡群众经营的湖田湖产3.4万亩划让微山县。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61号文件)规定:南段(房村河至沛、铜两县边界)这段南北长约10公里,其中靠京杭运河以东的一片芦苇约1万亩及其东侧的1.5万亩湖田湖产共计2.5万亩由沛县经营,其余由微山县经营。北段(二级坝以下),这段西起京杭运河,东至四道堤脚,约有7000亩湖田、湖产,其中三分之二划归沛县,三分之一划归微山县,湖腰扩大已挖掉的部分不计算在内。为便于经营管理应划出界线,线西由沛县经营,线东由微山县经营。在协商期间,沛县要求在鹿湾乡等地段还有几块湖田要予确认;对已让出湖产的6个村庄应该保留的2000多亩插花地,应允许调整连片,以便于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11号、109号文件下达后的打伤人事件,必须严肃处理。由于微山县不同意,未作出决定。对此,江苏省人民政府于日向国务院的报告中作了反映。
中共中央[1985]61号文件下达后,日沛县胡寨乡鹿口、刘岭、中闸子3个村群众500余人,在自己经营的芦苇地里收割芦苇,微山县高楼乡利民、翁楼、昭阳3村约400多人,持鸭枪100多支,**10余支,从东向西分三路包抄,开枪打死鹿口村群众赵后排1人,打伤赵裕美、阎西田、赵后成、赵裕建、李景雨、阎西仲、赵本设等7人,打伤正在牧场附近割草的65岁吴纪文。李景雨、赵裕建头部中弹致残,取走运芦苇平车24辆,芦苇1万捆。这次枪击事件从上午持续到下午2时止,现场遗留微山县56式**子弹箱1个。当日下午沛县胡寨乡群众前去高楼乡乡政府评理,院内无人,便砸碎了乡政府的门窗和部分办公用具,开走了吉普车、摩托车各1辆。在这次事件中,微山县高楼乡群众伤8人,经沛县、微山县双方公安部门共同勘察验尸,确定沛县胡寨乡鹿口村群众赵后排被打死在鹿口河以北350米,船沟(微山县称界沟)以西7米处胡寨乡经营的苇地里,赵有排头部中弹身亡,这次枪杀,伤人事件直接原因是中央文件确定给沛县群众经营的湖产区域,微山县不予确认而引起的。因而两省组成的市县联合调查组,无法联合调查,沛县胡寨乡群众被枪杀、打伤事件就不了了之。
沛县与微山县边界纠纷,自1959年至1987年,群众中有影响的纠纷即达310起(其中持枪械斗22起),1965年前主要是湖田纠纷,1965年后主要是湖产纠纷,沛县群众被打死打伤375人,其中死亡13人(1961年1人、1971年1人、1973年4人、1980年3人、1983年3人、1986年1人),终生致残24人,微山县群众也有伤亡,其中死亡4人:沛县沿湖群众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自微山县成立并统管湖面以来,沛县的46万亩湖田湖产,累计失去32.5万亩,其中划出4.8万亩,山东方面建二级坝后,上级湖淹没沛县7.1万亩。山东方面搞湖腰扩大及安口切滩工程,挖压沛县3.4万亩,被微山县沿湖群众占去17.2万亩,每年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沛县沿湖群众湖田湖产的经营面积由原来的人均3.5亩减少到0.5亩,严重影响了沛县沿湖群众的生产生活。
铜山县与微山县边界纠纷,起自1959年微山县韩庄公社渔民到铜山县利国公社兴建养殖场和陆居后引发矛盾。1967年后,两县矛盾进一步激化,至1987年,双方发生纠纷械斗达200起左右,铜山方面群众被打伤(包括致残)47人,其中死亡2人(马坡公社王传玉、赵坤义),湖田损失11750亩,湖产经济损失达38.5万元。
沛县、铜山县与微山县边界纠纷,打乱了多年形成的排灌水系,给整个地区水利、防洪带来隐患;湖区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困难,两省沿湖的干部群众情绪严重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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