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二十一期退税

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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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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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进行退(免)税资格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境内企业向注册在洋山保税区的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是否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3.外贸企业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同时,又有货物出口,其零税率应税服务和货物出口适用免退税还是免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二、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23号,那么公告有哪些内容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其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既不与营业税营业额合并,也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其中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例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16年4月份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7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3万元;在5、6月份合计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甲公司4月至6月这个季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4万元(3+6+5=14万),如果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只能就4月份取得的营业额7万元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该季度取得的销售额14万元已经超过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从而不能免征增值税。5、6月份合计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1万元(6+5=11万), 也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而按照本次&2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在5月份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免征)营业税。而在7月份申报时,因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6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5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6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2016年4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3万元;5、6月份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销售额7万元。
  解析:乙公司在7月份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其5、6月份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7万,虽说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超过了6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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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之前购买的,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通知自日起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09年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号前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7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日以后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自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适用3%征收率。
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用于连续生产砖,增值税征收率是不是改为3%?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自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照3%征收率征收。之前已经备案过的企业可以不需要重新备案。
5.小水电是否从7月1日起按3%来征收增值税?小水电的定义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自日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后将货物送交港口,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请问:分支机构向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因此,根据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在日前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日后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7.我公司从事征信工作,替企业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并形成评级报告,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征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8.在报纸上刊登论文,出版社支付的稿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在报纸上刊登论文,出版社支付的稿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9.我公司从事活动房的租赁业务,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活动房租赁属于上述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
10.我公司从泉州运输货物去德国,在上海中转,收入可以全部列入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因此,从泉州到上海的运输费属于国内货运,按11%的适用税率征税,上海到德国各地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11.提供增值税免税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是签订两份合同还是签订一份合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无论怎么签订合同,都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12.电信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一级机构的发票吗?发票上应该盖分支机构的发票专用章还是上一级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七条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电信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一级机构的发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该为领用发票的单位。
13.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收取的代办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一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纳税人以自身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二)委托方将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
(三)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企业收取的代办费,应按照上述的情况区别处理。
14.纳税人咨询在福建省通过支付宝平台给福建省的手机充值,应该找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通过联系具体的手机充值电商,向其索要发票。
15.销售肉蛋蔬菜取得财政补贴,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6.增值税汇总缴纳,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7.总机构在台江区,在闽侯县设立一分支机构,请问增值税可否汇总申报缴纳?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二条 总分机构,是指在我省(不含厦门)但不在同一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独立核算的为总机构,非独立核算的为分支机构。总分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18.竹子砍伐下来的竹尾是否属于“三剩物”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因此,竹子砍伐下来的竹尾属于“三剩物”的采伐剩余物的范围。
1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需要到国税申请转正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结束纳税人不需要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0.销售裸壳鸡蛋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应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销售裸壳鸡蛋如果属于以上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鲜活鸡蛋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1.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开成承兑汇票贴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22.我公司是一家利用花生榨油后的花生饼下脚料再加工生产企业,由于我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是花生饼,莆田地区农村花生油小榨坊有500多家,没有一家有取得税务发票,请问能否对分散收购花生饼开具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附件二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是一款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向其他个人收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才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3.收购发票可以开具给批发商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附件二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开具给批发商。
24.我公司是从事农副产品销售方面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我们开收购发票的时候,需要向销售方索取什么材料作为附件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附表2)。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附表3)。纳税人除取得(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外,还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1.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
2.大宗收购农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于自产的,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自产证明;
3.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收购农产品属于送货上门的,应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
5.可以证明收购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单证。”
因此,收购方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留存资料备查。
2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能否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返利收入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买一赠一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27.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8.纳税人销售货物需按照按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在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因此,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9.出口给平潭的货物退税后还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规定:“……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因此,已申请退税的货物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30.请问企业可否使用企业注册号码代替企业税号来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求填写的是纳税人识别号,不可以使用企业注册号码代替。
31.我公司销售水库的天然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征税范围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水库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2.购进办公用茶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办公用茶属于个人消费品,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蛹虫草是否属于食用菌,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食用菌类包括了蛹虫草,因此,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34.免征图书流通环节增值税中规定的图书是否包括随书附赠的MP3或DVD?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因此,如随书附赠送的DVD或MP3属于上述不可分割的信息载体,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5.因为公安部的优惠政策,王先生在公安部检用装备采购中心购买了一辆价值129000元的车辆。现在至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按照最低计税价格1345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请问王先生能不能按照发票金额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规定:“第十二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购税。
36.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销售额还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7.自行车轮胎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九、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二)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三)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四)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五)摩托车轮胎;
(六)各种挂车用轮胎;
(七)工程车轮胎;
(八)其他机动车轮胎;
(九)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因此,自行车轮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38.纳税人向境外支付超5万美金,但属于支付住宿,餐饮等费用,是否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因此,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但是上述费用必须是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自身在境外发生的,且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
39.外国企业在福州市的办事处,是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办事处缴纳的车辆责任险,车船税和营业税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费用,是否涵盖其他相关的所有的成本费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因此,确实用于办事处履行工作职责的车辆责任险、车船税可以并入计税,营业税不并入计税。其他费用涵盖其他相关的所有实际用于办事处履行工作职责所花费的成本费用。
40.两家外商投资企业拟合并,分别成立于1999年和2005年,一家生产汽车零件的铸件毛坯、另一家对汽车零件毛坯进行加工组装。原经营范围均符合国家鼓励性产业目录。两家原属上下游企业。原两家均有享受2免3减半税收优惠。请问:其中一家,因经营期才满9年,是否需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款?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发生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41.企业处于清算期,是否要向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2.乡镇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乡镇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3.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什么?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享受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优惠政策。
44.上年度亏损的企业,本年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上年度亏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45.投资取得的非专利技术以什么价格作为摊销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请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摊销的计税基础。
46.企业支付职工的死亡抚恤金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死亡抚恤金,符合以上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47.我公司生产销售有机肥料,主要原料为鸡粪。主要收购周边零星农户养殖鸡产出的鸡粪,经无害化处理粉碎包装成有机肥料。我公司生产销售有机肥料,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属于外购的动物粪便,不属于上述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8.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什么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因此,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9.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其国内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运费不作为其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50.外贸企业进口包装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再出口的,可否计算退免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5.下列原始凭证
&& (1)出口货物报关单;
&&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外贸企业将进出口已税的包装物直接报关出口,可依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凭证资料申报出口退税。
51.一家企业(平潭以外企业)销售货物到平潭的,这家企业不是出口企业能享受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由于该企业没有出口资格,不具备报关出口资质,其销售到平潭的货物不能视同出口,也不能享受退(免)税。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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