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完工后账务处理,如仍有合同收入发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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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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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对施工建设方的考核罚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字号[ 大 中
  问:我公司为一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由于工程进度考核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了罚款。该罚款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该罚款为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施工造成违约,贵公司收取的罚款属于合同违约金。贵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流转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贵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考核部门提交的合同违约罚单:
  借:其他应收款——某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罚款或冲销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某单位
   贷:其他应收款——某单位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这6种账务处理方法,你会用吗
这6种账务处理方法,你会用吗
1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扣款业务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司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客户向银行贷款,我司提供担保,并支付每笔2%的保证金,客户所贷款项只能到我司提货,贷款到期,客户不还款,银行全额从我司保证金中全额扣取,对所扣款项银行称不是他的收入,不开具发票,原因是此款作银行收回的客户贷款,我们对此扣款业务,如何账务处理,及有何相应的涉税问题?  答:贵公司对此扣款业务,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客户(担保款)核算,然后积极向客户进行追偿。  如果不能追偿到代还的款项,出现损失,会涉及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支付劳务公司费用账务处理相关问题  问:公司部分业务请劳务公司去完成,支付劳务公司三项费用:1)按人头计算的服务费;2)按计件计算的工资;3)相关人员参保地缴纳的社保费,请问我们如何账务处理?  答:会计处理上应该按支付的劳务费进行处理,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将三项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应该作为劳务费入账。3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问:我司有一从事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有一笔这样的业务:收储玉米11006吨,出售玉米11003.9吨,有2.1吨损耗,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答:会计处理上,采购成本中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在增值税方面,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存货的合理损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存货的合理损耗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九条(如下)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4预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问:我们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呢?  答:收到租金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租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务处理方面:租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65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5售后租回承租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售后租回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答: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对于承租方来说,属于融资性质;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冲减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结转出售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资产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分摊:  借:递延收益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的融资费用6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 如果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盘亏损失,应该做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不是专项备案。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交: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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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8:51 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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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企业准则出台的同时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于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没有发布,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中应用起来还有很多未明确事项,尤其表现在涉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一些业务处理上。   [实务疑惑]  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随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147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描述: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预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按照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案例试析]  根据以上两种推论,试举例深入剖析:   【例】假定某施工企业2006年中标某一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土建工程,承建一条二级公路。工程于2006年1月开工,预计2008年完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2006年年底累计发生合同费用30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0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完工。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第一种情形:总成本及总收入不变情形(或者说二者差额不变)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2006年建造合同各项内容计算过程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10000&(&100%)-0=25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12000&(&100%)-0=3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500(万元)   由于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1-&100%)-0=1500(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500   2007年假设合同费用仍为3000万元,会计处理为:会计处理同上,总收入及总成本不变,存货跌价准备不冲减或者预提损失。   2008年会计处理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1000&(&1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100%-(-500-500)=-1000(万元)   注解:通常情况下,2008年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6000(万元),由于2008年合同完工,按《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要求存货跌价准备和主营业务成本冲转,因此2008实际确认当期合同费用=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  显然,以上就是一个涉及减值损失的建造合同业务处理过程,、2008三年合计确认合同毛利=(-500)+(-500)+(-1000)=2000(万元),合同收入累计确认10000万元,合同费用105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00万元,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资产减值损失=-2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确认金额=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   [提出问题]  结合以上分析,仍有三个疑惑无法明晰:  (1)在2007年底,累计确认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累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00=-2500(万元)。显然这是不符合该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为整个项目才亏损2000万元,到2007年底,怎么可以确认2500万元亏损呢?   (2)在2008年利润表上,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0(万元),而2008年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1000)万元,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毛利不一致;另外也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该项目为亏损项目,怎么可以报盈利500万元(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呢?明显客观上出现在不同时期操纵利润的状况。   (3)最后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相矛盾。按照准则计算的2008年应当确认当期合同费用=%-00(万元),可是上面20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4500万元。   [自我思考]  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在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由于完工进度&与时俱进&,因此在2007年底,即使总收入总成本没有变化,我们假设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增加了0,在2007年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00%)-(万元)   因此,2007年底应当补提(-5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而不是一成不变等到2008年合同完工把存货跌价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2007年底应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或者,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而后,把计提(冲减)损失金额(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费用。   同理,在2008年底,也要计提(冲减)预计损失进入当期费用而不是和营业成本结转。2008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0-(万元),做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  重新计算的表格如表2所示:这是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情形下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形:在总成本增大总收入不变或者说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是不是就一定要补提预计损失呢?不一定!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2007年总成本增加400万元,变为12400万元,总收入不变。   那么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100%)-(万元)   所以,在2007年我们不仅不补提预计损失反而还要冲减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即使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也不必然补提预计损失。   [实务总结]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无论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大、变小抑或不变,预计损失计提以后各期都应当重新计算各期应提或冲减存货跌价准备,而对方科目只能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符合前后一致的原则,不能和主营业务成本对冲。这样的话,上述三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资产负债表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同利润表毛利相一致;各期利润(亏损)分摊均匀;各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准则规定相符合。【】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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