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金额额变更银行怎样处理

明确银行保函基础概念及如何处理好银行保函实务_贸易金融圈-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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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万成文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高级成员(一)、明确保函基础概念近年来, 独立保函的应用范围从通常的国际贸易延伸到工程建设,
扩展至投融资、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目前国际最新适用的独立保函适用规则是URDG758, 自日生效以来, 国内不少从业人员在处理保函实务操作中, 仍有部分概念混淆。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出, 广大企业走出去开展更深层次的经贸活动, 各类保函业务迅速增多, 而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作出明确规定, 适应新形势下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也尚未正式出台。在此,我们一起来明确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部分基础概念和浅析如何处理好保函实务。典型的四方保函流程图:在上图中,国际常见的反担保函至少有四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指示方)、反担保人、担保人、受益人,在URDG758下, 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 常见的基础概念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1、担保人/反担保人权责: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是担保人(或有反担保人)提供给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书面承诺,担保人权责构成独立保函机制的基础,具体包括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愿意开出保函、通知保函、审核保函项下提交的单据、索赔相符时安排付款的责任、非延即付索赔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延期、索赔不符时合理拒付的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联洽保函指示方接受不符点的权利、某种特定情况下使用付款地货币支付的权利和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定时期内依然对受益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在外国强制法律或惯例下的附加责任和要求保函指示方偿付的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并办理转让的权利、同意让渡的权利、收到申请人或受益人或二者的代理针对某种原因交单时或索赔单据相符时或非延即付索赔时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保函责任时或保函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等情况下毫不延迟地通知指示方的责任、善意行事的责任和免责的权利等。2、受益人权责:受益人是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接受对象,同时也是基础关系下合同当事人之一。他的主要权责包括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责任(这也是受益人在保函下索赔的重要依据)、接受保函或依保函行事、支付订金或申请基础合同下对应的信用证使关联保函生效、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函修改或提出修改、与申请人明确保函引用的指数及计算方法、申请人违约时提出索赔的权利、索赔相符时要求担保人付款的权利、某种特定情况下接受付款地货币支付的权利和责任、提出非延即付索赔的权利、针对单据不符点进行合理辩护的权利、主动解除保函担保人责任的权利、不可抗力发生后得到救济的权利、提出转让或让渡的权利、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的选择权。受益人和担保人是独立保函下最主要的对手关系。3、指示方权责:在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下,指示方是真正幕后指示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当事人,不同个案下可能和申请人同为一体或存在利害关系。他的主要权责包括指示担保人开立保函、指示保函修改、明确引用的指数及计算方法、某种特定情况下接受付款地货币支付并偿付担保人的责任、索赔单据相符后要求担保人毫不延迟地传递单据副本的权利、在保函各种诱因时要求担保人毫不延迟地通知的权利、发生不可抗力后偿付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谨慎勤勉的三种免责行为、外国强制法律下偿付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的责任、偿付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保函业务操作中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幕后同意保函延期或转让或让渡的权利(适当情况下)。4、申请人职责:独立保函中申请人可能就是指示方,也可能不是指示方,二者存在关联,具体由个案而定,同时申请人也是基础关系下合同当事人之一。申请人主要权责包括履行基本合同的责任、申请开立保函和提出修改的权利、提交非索赔目的单据的权利(引发保函担保金额的增减或导致保函提前终止的行为)、收到索赔后与受益人积极协商的权利和责任。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最专业和最有效的保护就是申请人在基本关系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责任。5、涉及法律之处:整套URDG758规则相对于ISP98和UCP600而言,明显增加了涉及法律的地方,例如: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在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下发生的各种诱因而未能毫不延迟地通知指示方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或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法律效力、某种特定情况下以付款地货币支付的法律依据、非延即付索赔后第30日历日如果是保函开立地非营业日的法律解释、发生不可抗力定义的敌对国行为或经济制裁、保函有效期结束后按照受益人国家适用的法律受益人仍然有权索赔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办理保函转让或让渡的法律效力、保函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等,这些涉及法律之处部分在URDG758已作了相关定义,尚未厘清之处则需要保函各当事人进一步明确。6、除非另有约定:纵贯URDG758规则,有不些“除非另有约定-unless others stated or stipulated”之处(1a, 1b, 3b, 4c, 8, 13, 14a, 14g, 15c, 17, 19c, 20c, 28, 33e, 33f, 34, 35.), 这些也是留待保函各方当事人自由拟定的细节, 看似不重要, 但在保函实务操作中极容易导致问题出现,应予以重视。以上列举的概念,对于独立保函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着重要利害关系,均需要在开立前详细定义和明确,避免错误理解和责任混淆。(二)、如何处理好保函实务一份保函能否在各当事人中达成风险和权益的平衡,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如何拟定和开立保函,严谨设置条款将是有效运用保函工具促使基础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同时也更好地保护申请人(指示方)权益的最佳办法,我们不妨从以下几方面逐一着手:1、尽职调查:开立保函前尽职调查是防范保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的第一步,调查范围包括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履约记录、资金状况和担保物价值,同时关注保函受益人的信用、资产情况的了解,因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仅有一方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不足于保证合同顺利进行。此外,须加强对基础合同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比如合同标的物价值是否随时间或约定指数的变化导致增减、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定义、合同是否允许分批完成和部分支付、合同意外中止和索赔仲裁等;以及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是否合法施工、价格调整情况、建筑材料涨价、工程延后或中止等,都是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一旦发现风险隐患,则要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在基础合同和保函起草时就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开立保函:认真审查申请人/指示方的保函申请书,确认担保的抵押物或授信额度,审查保函申请的内容,重点注意保函的开立方式、生效条件、担保金额、效期、增减条款、约定指数计算办法的确定和变化所带来的担保金额变化、转开保函与反担保函错币的汇率计算、失效条件、索赔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单据、交单方式、关于保函展期的约定、保函相关费用的分担、涉及多个反担保人时单据语言的约定、巨大金额且效期较长的保函利息计算的约定、是否转让、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的约定、国外法律强制带来的责任和费用等细节,尤其要留意某些特定国家,存在保函效期结束后,按照受益人所在国适用法律受益人仍有权向保函担保人索赔的法律责任。针对近年来,非洲、中东、东南亚、南美等国家的受益人提供固定保函格式和保函选用当地语言的无理要求我们一定要据理力争,否则存在巨大的索赔风险甚至欺诈可能。如果遇到多方保函,要慎重选择国外的转开行,以及反担保函应留有足够时间给转开保函来交单索赔。如果能在以上细节充分定义和精心设计,将是独立保函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实务中主要参照URDG758规则的第1、2、3、5、6、8、31、32、33、34、35条。3、保函修改:一份独立保函效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执行期间很有可能由于某种诱因,引发申请人/指示方或受益人提出修改意向,一般在申请人和受益人对修改内容取得一致后,由申请人向反担保函担保人提出修改申请,反担保人经审查后,认为修改申请可以接受,方经过同一通知行发出修改。若修改是增额,则修改前要求指示方增加相应的抵押物;如果是减额或缩短效期,则应取得受益人和转开保函的担保人对修改内容予以确认后方开出修改。也可能由受益人或转开保函的担保人提出修改意向,由反担保人向申请人(指示方)沟通并确定同意后,方做出修改。对于改变保函受益人,
则适用保函转让条款。独立保函的顺利修改反映了各当事人的友好愿意和配合,主要涉及URDG758规则的第2、11、13、33条。4、交单索赔:独立保函下交单不一定就意味着索赔,比方说修改、转让、让渡、解除担保人责任的交单,这类交单可由申请人或受益人或他们的代理提出,不受URDG758规则的5个营业日约束。对于索赔目的交单则需要严格遵守保函规则(交单时间、交单地点、完整性交单、电子单据的格式/地址、纸质单据的传递方式、单据使用的语言、索引保函号码、违约声明、违约声明是否对应相关的索赔书(尤其是在多次索赔的情况时)、合理的索赔时间、是否允许部分索赔/多次索赔、索赔金额等,这些也是担保人判断是否相符索赔的重要依据。收到任何交单,担保人(若有反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地通知指示方。需要指出的是保函下受益人索赔交单第一顺序只能是担保人,不允许直接向反担保人索赔,而信用证/备用证项下可以选择性向指定行或保兑行交单。保函索赔环节主要涉及URDG758规则的第2、14、15、16、17、18条。5、审查单据:独立保函担保人仅从收到的索赔单据表面,遵照URDG758规则,在收后索赔单据后第一个营业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独立审核并判断索赔是否相符(从交单时间、交单地点、完整性、电子单据的格式/地址、纸质单据的传递方式、单据语言、索引保函号码、违约声明、索赔书的出具日期、其他单据的出具日期、是否允许部分索赔/多次索赔、索赔的合理金额、索赔货币是否与保函相同、索赔单据间是否存在矛盾、索赔单据是否与非单据化条件矛盾、索赔金额的计算是否有误、提交的单据有无满足功能等方面判断),如果索赔相符,则毫不延迟地向指示方传递单据副本并安排支付;如果索赔不符,则毫不延迟地做出拒付。这个环节主要涉及URDG758规则的第2、7、17、19、20、24、27条。6、保函付款:索赔单据确定相符后,即刻安排付款,但实务中担保人可能先把单据副本传递给反担保人/指示方,等收到他们的付款再支付给受益人,如果在付款前反担保人或指示方发现存在不符,则有权拒绝付款。索赔相符时如果遇上突发事件,导致担保人无法以保函约定的货币支付时,可用支付地货币支付,并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指示方偿付。结合具体情况,受益人有可能提出“expand or pay”索赔,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延期。此外,单据相符,受益人也可以提出让渡申请。独立保函下的支付是保函或有结果,这个环节主要涉及URDG758规则的第2、21、22、23、33g条。7、保函终止:独立保函终止存在数种情况(自然到期、保函承担金额全部支付完毕、申请人全部归还款项或积极履约、受益人主动解除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受益人一开始就拒绝保函、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函失效),均要求担保人毫不延迟地地通知指示方/反担保人。这个环节涉及URDG758规则的第2、25、26条。8、重点防范:保函与反担保函在某些方面容易出现错误配置(适用规则、生效条件、效期、失效条件、金额与货币、索赔单据、增减条件、指数效力的约定、延期条件、不同国家的营业日、适用法律、仲裁),这些在保函实务中将导致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之间出现问题。另外,在基础关系中,合同双方关于费用、指数、增减变量、计算公式、语言、转让、让渡、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约定,对于独立保函是没有约束效力的,再次强调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本关系。上述保函实务如能严谨定义,巧妙设计和精心安排,对于国内广大从业人员来说,就无须畏惧独立保函实务操作中各种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懂得如何更好地处理业务,为企业走出去搏击国际市场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最新贸易融资培训开启啦】贸易融资作为化解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国家“一带一路”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引领下,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在实务中,常见的贸易融资产品主要有哪些?热点在哪里?产品创新的依据和重点是什么?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在新时期,如何在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贸易融资工具服务好我国的实体经济?所有这些都是值得银行和企业加以密切关注并协同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我刊及我院决定邀请银行界的资深领导专家在6月27日-28日在广州举办“新兴贸易融资产品、案例及风险防范”专题讲座,为您带来新常态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分析;企业主要融资模式简介;贸易融资的概况、特点、功能和产品简介;大宗商品融资与套利;转口贸易融资;跨境人民币融资与套利;国内贸易融资相关产品概述;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新时期贸易融资发展趋势展望等方面内容。报名方式:1、微信报名:通过微信回复:培训报名+姓名+手机+邮箱(请您填写完整,便于我们与您联系)2、可直接致电报名:张老师:手机:邮箱:本微信平台所发布的文章,除标注【原创】外均属各大媒体平台或者微信粉丝推荐,如转载时标注作者及出处,我方会一并载入,如没有特别注明,我方会默认为网络转载,如原作者见到后,认为不妥,请告知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电话:010-。欢迎作者直接投稿,投稿邮箱:。精品微信号推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financeleasing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领域合作交流成长平台。消费金融 ConsumerFinance为您解读最具价值的中国消费金融的前沿脉搏!公司金融 CorpFinance银行公司金融最新趋势、合作交流第一平台。票据圈 piaojuquan汲取票据知识、票据报价、分享智慧的票据圈。物流金融 LogisticFinance为银行、物流企业构建物流金融的专业平台。贸易融资 maoyirongzi关注贸易融资、信用证实务等专业领域。温馨提示: 长按红色字复制,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公众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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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资讯银行保函怎么办理与收费_百度知道[转载]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克服
〔摘要〕当前,银行对于保函业务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未予以充足的重视。本文以保函的法律理论为立足点,对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关系、银行对外赔付时的审查义务、保函有效期及金额敞口、生效条件以及保函的撤销等业务操作环节中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进一步得出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当遵循“三个一致”的结论。
〔关键词〕保函;基础交易;审查;有效期敞口;生效;撤销;“三个一致”
通常而言,保函系指银行应合同关系一方的要求,向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担保合同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作为银行中间业务品种之一,保函的开立在银行的实际业务叙做中相当常见。但由于保函业务在客观上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因此对于其中所蕴涵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而应当强调的是,目前业界对保函业务法律风险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譬如以全额保证金质押开立保函之情形,一旦银行对外付款时存在如未严格依照保函条款付款瑕疵,保函申请人(或保证金出质人)即可能对此提出异议而拒不承担相应债务,或是其他因素导致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全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条件因此亦可能无法落实。有鉴于此,对于保函业务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显然应当充分警识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从而保障银行权益的最大程度实现。
一、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关系问题——以“代开保函”的法律效力为例
目前银行所开立的保函大多属于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单)即付保函、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该类保函具有明显的单据化特征(即“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的承诺”),与主合同(即基础合同)之间的关联性较弱,故而与从属性保函有所区别。我国《担保法》以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质上认可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制订者却将独立担保限定性地解释为“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由此可见,开立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保函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瑕疵。而反观银行业界的操作惯例,开具独立性国内保函已然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客观存在,基于此,对于独立性国内保函的开具实有必要予以审慎把握。
具体体现于保函与基础交易关系的问题上,通常情况应当严格要求基础交易关系的一方为保函申请人而另一方为保函受益人。申言之,不宜接受申请人及/或受益人为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保函开具申请(即维持开具独立性国内保函某种程度上的相对从属性质)。否则,独立性国内保函的合法、有效性更将大打折扣。然而在具体业务实践当中,由于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非为银行客户(譬如银行未授予该当事人授信额度、该当事人在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等),由非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即银行客户,多数情况下为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的关联企业)申请开立保函的业务需求屡见不鲜。而基于上述分析,该种“代开保函”的操作在法律效力层面上应当是不宜接受的。当然,如客户资信较好且非代开保函无以满足客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亦可考虑由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双方与保函申请人以签署基础交易合约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代开保函事项进行条款安排,从而构建保函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之间的有效法律关联,以最大程度地规避独立国内保函的上述法律风险。另应强调指出,由于在“代开保函”的法律关系当中存在保函申请人、受益人、被保证人、银行四方当事人,如被保证人为境外机构,亦应注意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以防导致保函无效。
二、保函项下银行对外付款时的审查义务
保函受益人根据保函要求索赔时,银行有义务确定受益人提出的付款条件与保函的规定是否严格一致,如发现二者不一致时,银行有义务拒绝付款,否则将无权向申请人追偿。有鉴于此,保函项下付款条件的设定应当明确、具体,且为避免银行过多介入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银行对受益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亦应仅以形式审查为限,并尽可能将保函付款条件由“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以履约保函的条款安排为例,通常情况下只须受益人出具了关于被保证人违约的“书面声明”,则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以及被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具体事实,银行即有权对外付款,而不宜要求受益人提供违约证明及其他违约证据材料,以免加大银行对外付款时的审查义务,同时有效防止申请人与银行对是否应当付款存在认识分歧从而滋生纠纷。
诚然,在客户有特殊需求的个别情况下亦存在付款条件包括第三方提供的单据(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查询单”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基础交易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决之情形,尽管通常认为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但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保函恶意索赔的情形发生进而导致风险承担,保函开立银行在对外付款时尚应尽可能地核实该等第三方所提供单据、判决/裁决书的真实性。
三、保函有效期限敞口及其处理
保函有效期内,保函开立银行承担着对外付款的或然责任,故对其而言,保函有效期的明确异常重要。一般情况下,保函有效期条款主要采取规定一个日历日期的做法。但作为保函各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保函到期日亦经常根据某一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联的事件确定,譬如将投标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的一段具体时间、将履约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第三方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之日等。该等情形之下,保函的有效期限不可避免地沦为敞口,其直接后果便是该保函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或有负债长期挂账,客观上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形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通常情况下均应尽可能说服保函当事人将保函有效期确定为闭口(具体文字处理为在保函有效期限的表述后添加“但保函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如实践操作当中确有困难,亦应至少要求保函申请人书面确认“保函原件退回之前不得要求解付用作质押的保证金(或保函对应所占用的授信额度不得使用)”。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保函有效期限无法确定为闭口的场合,受益人往往居于谈判能力的强势地位,故而要求保函原件退回以终止保函效力的操作方式大多不易实现,银行所开立的保函作为一项或有负债长期挂账的局面仍无法获得改变,因此最根本的解决途径仍是尽可能避免有效期限敞口保函的开具。
四、保函“有效期”与保函的“保证期间”
如前,通常情况下保函条款均对保函的有效期做出相应限定,其法律后果在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后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然而在具体业务实践当中,许多客户往往在其提供的保函格式中要求采取保函“保证期间”的表述。表面观之,“有效期”与“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似乎并无多大差异。然而,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实际上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由此,一旦在保函条款中采取保证期间的表述,则如果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早于或等于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具保函的银行在保函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并不能当然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必然形成保函有效期名为闭口而实为敞口的尴尬局面。因此,实践操作当中一般不应接受在保函条款中将保函“有效期”表述为“保证期间”的做法。倘若确实仅能采取保证期间的表述,也应当注意尽可能将保证期间的届满之日确定为稍晚于基础交易合同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日期,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规避《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上述规定所可能引致的保函业务风险。
五、保函金额敞口及其处理
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当注意避免保函金额敞口。保函金额敞口的条款表述典型如将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纳入银行担保的范围;某种特殊情形发生时受益人的索赔不受保函金额的限制;银行支付的款项应为在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额支付等。其直接结果便是保函申请人提供的诸如全额保证金质押等反担保条件无法完全覆盖保函项下的付款风险,或开立保函时所核定的额度占用发生变化,故而一般不宜开具金额敞口的保函。
六、保函的生效条件
若无相反规定,保函自签发之日起即生效。而在预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等保函类别当中,由于保函签发当时主合同所规定的赔付条件大多尚未发生,因此为避免受益人在保函签发之后即提出付款请求(即欺诈性索赔),对于保函的生效一般均应规定约束性条款,即保函应自申请人收到相应的预付款、借款后方才生效(或规定“保函从××年××月××日起生效”)。并且,为确保银行能够有效识别保函的生效条件,一般应要求将其限定为“相应的预付款项(借款)进入申请人在保函签发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此外,保函申请人或受益人亦有可能根据其具体业务需求主张对保函的生效设定特定条件,银行在处理改等要求的基本前提应是对保函当事人所主张的保函生效条件设定要求具备相应的实际识别、控制能力,如果确认较为困难或是虽可确认但相关手续较为烦琐且存在较大风险,则一般地不宜接受保函当事人的该等要求。
七、保函的撤销
一般而言,保函将因保函项下的金额支付完毕或保函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特殊情况下,保函亦可能因解除(即撤销)而终止。在保函业务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着保函可由申请人单方解除(撤销)的错误认识。实际上,银行所开立的保函大多具备“不可撤销”的性质——意即,申请人或保函开立银行均不得单方撤销保函。因此,保函的撤销实质上仅针对受益人而言。从法理上分析,作为保函的唯一利益主体,受益人当然有权在保函期限届满之前单方宣布放弃自己在保函项下的索款权,而一旦受益人向保函开具银行返还保函原件(其前提条件应为保函原件仅为一式一份)或向保函开具银行提交撤销保函的书面声明,保函开具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义务即告解除。综观保函业务的具体实践,由于有效期限闭口的保函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故保函的撤销主要存在于保函有效期限敞口的场合。然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归因于受益人在实践当中的强势地位,由受益人返还保函原件或出具撤销保函的书面声明的操作可能性几乎为零,保函有效期敞口所导致的保函作为一项或有负债长期挂账的问题仍无法获得根本解决,从而再次印证了前述保函有效期限敞口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前述诸问题实际上仅是保函业务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片毛只羽,保函业务所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仍有待于我们在具体业务叙做过程不断揭示并予克服。而简言之,诚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防范银行保函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三个一致:一是银行保函的内容与委托人(申请人)和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二是反担保合同与保函内容完全协调一致;三是银行在审查受益人的索款请求时必须遵守“严格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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