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金融办谁从杨帆金融公司贷款的

CEO,创始人 睿信财富、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及CEO。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十年银行工作经验,对金融支付、信贷管理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在睿信财富创办之前,朱子宏曾在招商银行及广发银行任职...CEO 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91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物理系,进入通讯行业,接触雏形中的中国互联网行业。从普通程序员做起,经历产品经理、项目经理、运营副总监、总监等职位,现任北京易通贷...董事长兼CEO 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系统集成商第一人,年轻一代成功创业者。2010年带领团队杀入p2p行业,为全国300多家p2p客户提供良性健康的服务。毕业于郑州大学计算机系。曾获软件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等国家认...联合创始人 爱钱进就职于全球四大事务所德勤(Deloitte),任企业财务融资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分拆与剥离、及股权融资等工作。之后,加入香港惠理基金管理公司(Valuepartners)旗下中国夹层...联合创始人 爱钱进毕业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拥有超过14年的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和企业运营经验。1999年加入全球最大消费品公司宝洁,任大中国区销售总监;2009年加入国内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联合创始人 爱钱进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获得电子工程学硕士学位,拥有超过6年的私人财富管理及资产配置的行业经验。杨帆曾先后就职于美国AIA保险集团和英国保诚保险集团(Prudential)香港分公司,负责大中华区高端客户... 银豆网万瑞古德CEO,3年网贷从业经验;武汉大学,本科哲学;中南大学,政治系研究生。创始人 银讯网田维赢,银讯网创始人,百度前高级工程师。金融所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957年5月出生于上海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研究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首席市场官 点融网陈筠,点融网首席市场官。在加入点融网之前,陈筠先生在花旗银行(中国)工作近10年,拥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银行业高管资格,曾任中国第一家外资银行设立的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陈筠先生曾全面负...CEO 玖珑财富王鹏,玖珑财富、武汉玖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及CEO。此前曾经营实业多年,有丰富的实业管理与运营经验。2010年投身金融创立武汉玖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CEO。CEO 玖富咨询孙雷,玖富创始人、总裁。曾供职于香港上市企业高阳科技,并在两年内成为高阳科技金融部总经理。其后孙雷又更换了两次工作,直至2006年开始创业。院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女,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1947年1月生。研究生学历。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 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员。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 全国首位专职财经书评人,腾讯财经专栏作者,蓝狮子读书会阅读顾问,新浪悦读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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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32号靴子落地之后 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靴子落地之后 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网贷监管细则的靴子终于落地,过去“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迎来一场剧烈的行业整合。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从效果来看,这些规定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退出。将P2P定性为信息中介,设置13条禁令,对借款限额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办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过去一年多,在监管趋严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的P2P平台进一步增多,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名或改变战略方向为金融科技。在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实施后,互联网金融将何去何从?  设置借贷限额,回归P2P本质  这项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P2P监管文件”的《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13项活动,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承诺保本保息;线下宣传;发放贷款;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等。  此外,《办法》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借款上限的规定。《办法》指出,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单一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而从时间来看,此次《办法》的出台也早有前奏。据媒体报道,在《办法》出台前,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叫停了“联合存管”模式。而在8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主要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大方面披露事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财政研究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用户是服务对象,无论是评价《办法》还是信息披露标准,要考虑的是用户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设置借贷限额表面上看会影响行业的公司和结构,但最终还要看这些限制对用户来讲是不是合适。  在赵锡军看来,《办法》的内容考虑到了目前很多平台已经发生的风险,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以及平台管理的水平,“是一个综合考虑的结果”。作为《办法》的直接监管对象,爱钱进CEO杨帆认为,《办法》贯承了监管机构对P2P作为传统金融有效补充的监管原则和定位,《办法》中规定的借款上限要求,将使P2P平台向“做小、做简单、做分散”的方向转型,践行“普惠金融”的本质,更好地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  “P2P要做的不是银行的客户,而是那些传统金融覆盖不了的客户,这些客户很可能就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杨帆认为,P2P平台的发展应该回归本质,回归个人对个人的借款,回归小额分散的借贷原则,《办法》的指导方向是很明确的。  行业整合加剧:有的退出,有的转型  虽然《办法》正试图引导P2P平台向小额、分散、普惠的模式转型,但靴子的落地给网贷企业带来了非常直接的影响。  作为从业者,杨帆认为大额借贷的P2P平台会面临很高的资金风险,在《办法》出台实施后,开展大额借贷业务的P2P平台将面临市场洗牌。另外,从今年年初开始就有很多P2P平台被淘汰,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加速这些平台走向衰亡。  在此背景下,最近半年多已经有不少平台退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已有243家平台主动停业,良性退出的平台数量占比明显上升。  除了退出和淘汰,摆在平台面前的选择还有转型。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俊表示,接近一半平台的借贷额度实际上超过了《办法》中的上限规定。《办法》的出台会使一些P2P平台淘汰或者转型,更积极的意义是鼓励他们去做消费金融、小额信贷等传统银行不重视的业务。  杨帆也持有类似看法。在他看来,更多的P2P网贷企业将向小额借贷、消费金融等领域转型。  事实上,一些原来做大额标的的平台已经在逐渐转型,比如红岭创投上线了消费金融产品“分期乐购”。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金融业务与抵押贷款业务的风控逻辑不同,如何控制贷款风险,是一门全新的学问。  更加引人忧虑的是,消费金融等转型方向的竞争十分激烈,从去年开始已经有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蚂蚁金服研究院发布的《2016中国消费金融新趋势与新格局》指出,如今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垂直领域的公司都把眼光瞄准了消费金融这个领域。  P2P平台改名“金融科技”,怎样监管才合适  面对竞争和转型的压力,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早在《办法》出台之前,就已经有所行动。它们的做法是将原本的P2P平台变身或更名为“金融科技”,把重点落在“科技”上。  从去年年底开始,不少曾经以“互联网金融新贵”自居的P2P平台都在“去P2P化”,扎堆儿转型“Fintech”(金融科技),推出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特色的金融服务,有的甚至把工商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据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孟添介绍,“金融科技”这个词来自美国,在2013年中国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时,美国就有这个概念。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概念上要大于或者说涵盖了美国的“Fintech”。  马俊分析认为,一些P2P平台扎堆儿改名为“金融科技”,主要考虑还是应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政策,而金融科技的说法显然比互联网金融更为宽泛。  在杨帆看来,金融科技是未来的一个方向,而不是噱头,可以让互联网金融真正回归到科技服务金融的本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去解决传统金融低效的问题,解决那些传统方式解决不了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教授分析认为,改名首先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已经污名化,许多公司避之不及;其次,监管部门正在打击非法集资和整治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一些平台会为了避免被盯上而改名。互联网金融的根本是用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推动金融变革,改名为“金融科技”也是抓住了本质。但国内许多公司的改名其实更像是跟风行为,没有改变实质,换汤不换药。  从政策监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从互联网金融改名或转换战略方向为“金融科技”的企业,《办法》并没有直接的约束力。那么,今后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将如何开展?  在赵锡军的观察中,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对它们的监管都应该根据当前用户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来设置监管要求,要根据这个行业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所涉及的不同风险和不同权责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化监管。  “如果客户认知风险能力很强,那就没必要多加管理;如果认知(风险)能力很弱就要非常细致的管理。”他说。黄震建议,应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科技是必然选择。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增加用户之间、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透明程度,从而增加信用,省去传统监管的繁琐环节,降低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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