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允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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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的多家子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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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在法院执行中的企业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投标_百度知道子公司资质不够,可以借用母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吗?
谢邀。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实体,为独立法人,假如贵公司想以母公司名义投标的话,中标单位就是母公司。只要如果你对中标单位没有要求,具体的事情都是你们公司内部协商,用谁的资质都可以。
谢邀。这种情况只能由母公司作为投标方参与投标。
不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彼此是独立法人,即使存在控股关系等依然不可以共享资质。
若是独立法人,则自然不可。若不是则不存在借用
母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投标。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转包那么中标后执行也必须由母公司执行。
法律禁止资质出借。
母子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虽然在内部管理中子公司有可能被纳入公司部门的模式管理,但是在投标中资质是不能通用的,按题主所说的条件,可以分两种情况(以下两种情况不考虑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的其他要求)。一、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那么子公司的资质母公司是不能使用的------------------------------------------------------------------------------------------------------------二、允许并采用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那么母公司可以视情况使用子公司的资质
资质是不能借用的,子母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即使中了也是母公司承揽项目,但是可以提前和业主单位沟通,大多数单位会认可
很明确不可以。虽说是字母公司,但都是独立的法人,是不能随意出借资质的
说白了就是母公司中标后转包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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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如何认定
15:3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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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回放
& & 日,我中心就某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本项目共有4家单位投标,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A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如下判定:1.A分公司具有其总公司的授权,故接受其使用总公司资质,认定A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2.考虑到本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及后续实施单位为A分公司,故业绩认定应以A分公司的业绩为准,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定加分。
& & 案例分析
&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分公司参与投标采购的法律依据及如何判定其资质、业绩。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上述两个判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 & 一、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一方面证明总公司知悉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也体现了总公司为A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也体现了总公司允许A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并对其投标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因此,A分公司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根据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投标有效性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但评标委员会也建议A分公司在以后的投标中,对总公司的授权书进行完善,明确总公司是否同意分公司使用其资质的意见。
& & 二、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同时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针对授权书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进行了询标。A分公司明确表示本项目的合同签订单位及后期实施单位均为A分公司,总公司仅负责资质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授权书的内容及询标情况,可以认定本项目投标人(投标主体)为A分公司,而招标文件中实施能力的加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故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业绩不予认定加分。若A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项目后期签订合同及实施均由总公司负责,对于总公司的业绩则应认定加分。
& & 上述案例为今后的招评标工作提供了借鉴:第一,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第二,在评分过程中,是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还是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应根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进行判定。若总公司仅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则应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反之,应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
& & 法律链接
&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公司法》第十四条
&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 & (作者:傅耀 &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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