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一亩保险赔多少钱保险 怎么赔偿

村干部套取小麦保险理赔款贪污?诈骗?
&&&&农业保险补贴
&&&&保费补贴资金&&&&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4年,汝南县老君庙镇某村委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张某和文书吴某,经负责该村小麦种植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系保险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的提议,三人经过协商策划,利用他们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盖章确认后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的管理经办工作之机,分别假冒农户名义,在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汝南县支公司支付保费。张某、吴某和王某三人编造虚假理由,套取了高额理赔款。其中,张某、吴某以农户的名义投保小麦种植保险28859元,共同骗取小麦理赔款43757.34元;王某以农户的名义投保小麦种植保险36000元,骗取小麦理赔款49580.49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系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该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0%、25%、5%、10%的比例承担。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汝南县财政局拨付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争议焦点&&&&本案事实清楚,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三被告人张某、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其非法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是本基层组织内的事务,就不能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种植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农业保险经营方式遵循政府引导,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此外,是否投保农业险,不是由政府部门来决定的,而取决于农户自身。因此,该项工作明显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列举的前六项行政管理工作有所不同。&&&&在此,从农业保险投保的操作过程和工作内容来看,其更多地体现在为本自治组织内的村民服务的性质。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平时并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一般应从严掌握。&&&&最后,该案不需要考虑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行为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直接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性质定性即可。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提起犯意,策划犯罪、主要负责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吴某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系保险公司(国有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骗取的是国家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其行为也构不成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且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后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的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某在骗保过程中起到教唆、策划且参与具体实施,应按共同犯罪处置。三被告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后编造虚假理由,分别骗取高额理赔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结果&&&&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小麦种植保险工&&&&作之时,利用担任村委干部职务之便,与保险公司&&&&人员王某勾结、策划后,以农户的名义,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以此骗取种植业保险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因张某、吴某、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综合分析&&&&对于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涉及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具体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认定起来难度不大。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以诈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行为的认定。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可以是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四)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具体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教唆、策划且参与具体实施,应按共同犯罪处置。&&&&被告人张某、吴某与王某明知农业保险政策不允许个人替农户垫付保费和理赔,而应按照政策在受灾后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却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继而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高额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旗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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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出险 保险护航
16:31:41   来源:中国保险报   【
  8月18日,随着最后一笔种植险赔款支付到位,人保财险河北邯郸市分公司今年赔付小麦种植险800多万元。
  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在做好今年小麦理赔工作上,统筹安排理赔中心及承保司部力量,争分夺秒开展小麦理赔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小麦理赔服务举措、理赔进度、工作成效,加强与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理赔工作进度。发扬协作精神及连续作战精神,理赔中心及理赔分部与承保司部人员放弃节假日休息,通力合作,对于已查勘案件,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对于新发生案件,第一时间进行查勘。逐村、逐户核实小麦受灾面积及农户信息,掌握受灾第一手情况,严格按程序进行查勘理赔,切实服务好“三农”。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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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麦因灾减产农民拿赔偿 农业保险来帮忙!
小麦因灾减产农民拿赔偿 农业保险来帮忙!
&&& 据国家统计局表示,今年的小麦总产量比去年减少7亿斤,减产1%.由于小麦受灾情况而导致减产,灾害造成的减少,农民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增强风险意识,推广农业保险。&&& 兰考县惠安街道桂李寨村的李术是个贫困户,今年5亩多小麦因受冻绝收。正当他绝望的时候,听到县政府为全县所有的贫困户都缴了保险,就到中原保险公司兰考县支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迅速到现场查勘、定损,认定李术可得到2200多元的赔偿款。如今,李术的保险赔偿已经公示完毕,并将很快理赔到位。7月22日,李术告诉记者:“有了保险,以后种地算吃了定心丸。”&&& 在兰考县,和李术一样小麦受灾减产的共有64户贫困户,其损失都将由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赔付。今年1月,为确保全县贫困人口脱贫,兰考县政府与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县财政投入1000万元,为全县2万多贫困家庭投保。按照协议,小麦、玉米、水稻等6种农作物因为遭受暴雨、风灾、冰雹、旱灾、病虫草鼠灾害,导致减产30%以上的,保险公司均给赔付,小麦每亩地最高可赔447元。&&& 农户参保积极性有差别&&& 据调查,粮食种植大户参保积极性较高,种植三五亩的小户相对来说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同地区的农户,对参保的认识也有差别。&&& 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种植险部经理王俭波分析说,一般来说,种粮大户投保的积极性高是因为一旦受灾,他们损失较大;而单个种粮小户即便受灾了,造成的损失也不足以影响生活,所以参保积极性较低。&&& 他说,就区域来讲,驻马店、周口、商丘等地种粮户参保的积极性相对较高,豫北地区的新乡、焦作等地农户积极性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豫南、豫东容易遭受旱涝灾害,而豫北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好,旱能浇,涝能排,农民觉得没必要参保。&&& 强化风险意识推广农业保险&&& 今年小麦受灾减产,给没参加保险的种粮大户当头一棒。但是不少农户仍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 省委政策研究室农村处处长王民选分析说,许多农民一方面对灾害发生概率存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怀有“天灾人祸躲不过”的心理,意识不到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强化农民农业风险意识,既需要加强引导,也需要政府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从而自愿投保。&&& 可喜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已经行动起来了。汝州、封丘、台前等20多个县已经与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推广“保险+扶贫”模式,投入资金为贫困户缴保费,确保贫困农民的种粮收益。王俭波说,现在农民投保小麦、玉米、大豆等种植业,政府补贴80%,投保农民只需缴20%,一亩地投入几元钱,一旦受灾,获得的赔款将是保费的几十倍。他相信,通过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我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种粮农民参保,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 以上农业行业动态资讯仅供大家参考了解,想要了解更多最新、最好行业动态,欢迎到火爆农资招商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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