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取公司银行员工代填客户资料料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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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窃取客户信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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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盗取公司进货资源和客户资料可以起诉吗
员工离职后盗取公司进货资源和客户资料可以起诉吗?员工离职后盗取我公司的进货渠道,然后又盗取我公司的客户资料,将产品卖给本公司的客户。但其在职期间没有和公司前劳务合同,请问能起诉他吗?
提问者:广东-深圳公司犯罪浏览2328次 11:19:10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35369称赞:9410可以起诉,如有证据证明,建议来电详询说明 12:47:2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1529****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2110称赞:5这个可以起诉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7: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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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离职员工挖走公司客户,违法吗?_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爱微帮
&& &&& 离职员工挖走公司客户,违法吗?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原标题:离职员工挖走公司客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被驳回导读  被告阳某、贺某原在永州市GG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淘宝店客服,熟悉和掌管公司内部客户信息。两被告离职后自立门户,成立与原公司的业务性质相同的WW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原公司的客户发展为自己的客户。原公司GG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此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267,12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GG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 & & & & & & & & & &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永州市GG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经营淘宝网店客服代管业务,为淘宝网店提供售前、售后客服服务。2013年6月份,被告阳某到原告公司上班,日,原告公司任命被告阳某为客服部白班组长。2013年10月,被告贺某到原告公司上班,为原告公司的普通员工。原告方与二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就保密事项和竞业禁止事项作出约定。被告阳某、贺某于日从原告GG公司离职。日,二被告与匡某、唐某共同设立了永州市WW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日,永州市WW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由贺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唐某退出,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显名股东只剩下二被告。在永州市WW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原告GG公司的客户成为了WW公司的客户。   & & & & & & & & & & &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方的客户信息资料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原告所谓的“客户信息资料”仅仅是指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这些客户信息资料通过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可以查找到,且这些客户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往往会主动与其他公司联系,对比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这些都客观上决定了原告的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处于公众知悉状态。同时,原告方并未对其客户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原告公司的员工可以轻易地获取这些客户信息资料。因为原告方的客户信息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故二被告拉拢原属于原告公司的客户并以永州市WW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代挂客服服务协议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 & & & & & & & & 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往往并未对保护商业秘密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则企业将会产生巨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本律师建议日后企业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对于上述案件,本律师建议,若企业要成功维权,首先需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权属,一是企业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二是企业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一、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且客户与权利人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是一定要完成从普通到特殊的转变的,即权利人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不仅仅是一个联系电话,而是多年交易保留下来的记录,是经过长期与客户交流与沟通后,对客户的交易习惯、要求汇总后形成的能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深度的特殊客户信息。  一般来说,客户名单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则首先是公开渠道无法获知的,则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一些深层次的信息,不仅仅是联系电话,还要客户喜好、交易习惯、成交价格等内容存在;另外,本案权利人的交易的特殊性即在于“线上交易”,即客户只是通过淘宝网页搜寻到需要的商品而与之交易,若权利人的服务及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即客户已与权利人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自立门户而“挖”(请注意,一定有“挖”的情形存在)走客户的情形存在时,则有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实用性”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大要件,权利人应当如何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客户名单满足这三大要件呢?  上文已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阐述,此处则不在累述。  “客户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使企业营业额增加,因此已经符合“价值性及实用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权利人是否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时,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因此本案的权利人若是能从上述方面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案件才能有胜算。(编辑:郝伟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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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月,经过二十一年的探索与发展,现在已经成长为一个内部治理结构科学、专业化分工合理、管理民主高效、规范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在北京、南通、宜兴、苏州、泰州、徐州设立了分所,并在加拿大设立了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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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17日有个快递寄到长沙、20日汇通的快递员打电话问我快递里是不是什么都没放,还说因为我快递包里什么都没放,导致他被罚款500元。当时听的一头雾水。  先上图片    。  经过多方打探,终于搞清楚了事情来龙去脉。我于17日寄一个很小的样品给客户。到长沙后,当地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内有问题,属于违禁物品。然后当地快递公司将该包裹寄到上海总部,汇通公司的监察部内。监察部在未通知收件人和发件人的情况下,将本人快递打开。内部没有东西。认定本公司邮寄空包裹,属于淘宝刷单。对快递的收件业余员除以500元罚款。当然,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全称不知道的。还是被罚款的业余员被罚款后才和来确认的。我当即打汇通客户电话,要求对私自扣留及拆包行为作出解释,然后被汇通踢了一下午的皮球,也没个解释。  快递包内的物品遗失,本人是有责任的,密封口没封好。丢的东西反正也就几块钱的事。但是汇通之后的做法,让我这个客户难以接受。我作为汇通的客户,是给了快递费的。收件完成后,就是开始履行合同了。只要我邮寄的东西,不在国家的禁止邮寄的产品范围内,汇通就应该履行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送到收件人处。  1.汇通公司作为1家民营企业,是否有资格认定违禁物品?按照违禁品的目录,我发现我邮寄的,第一不是火药等,也不是易燃易爆品,然后也不是设计到ZZ上的东西。就一个样品,哪怕后来东西丢了,变成了空包,那也不算是违禁品吧?  2.汇通公司私自扣留客户的快递,这个和快递管理条例违背的。  3.汇通官方私自拆包,在没有通知公安机关及客户的情况下,我能不能说你的是盗窃行为那?不对,应该是抢劫行为。城管抢了小贩的东西,那小贩也还能去拿回来那。你汇通不是国家机关,不具备执法权,私自拆封客户的东西,那就是违法犯罪,严重侵害客户的权利。  在多次告知汇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寄回原件,对本人快递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汇通公司至今没有一个官方的答复。  再说回来淘宝刷单,这个是汇通和淘宝之间的事情,和本人没有关系。汇通认为淘宝刷单,那有汇通的理由。但是不能构成自私扣件及拆包的依据。我觉得有一个很好的办法可以证明本人是淘宝刷单的,既然淘宝和汇通狼狈为奸,那就由汇通将这个快递单号告知淘宝,由淘宝提供本快递单的订单号平就可以了,不要说做不到哦。如果不能提供,那就是你们诬陷了你们的客户。当然,淘宝是提供不了的,因为本来这个快递就和淘宝一点关系都没有。  再说说汇通,这边的快递员老王是我们当地最好的一个快递员,所以公司的件都找他发。这下好了,汇通公司自己偷盗客户的快递,汇通公司的监察部员工反而要罚快递员钱,想钱想疯了啊?6月份这么热的天在办公室里吹着空调,可想过你们的工资是这些快递员开着没空调的车在太阳下几毛钱几毛钱的帮你们赚来的.罚500块钱可以,先罚汇通公司的监察部。作为监察部,连基本的法律都不懂。一群法盲,扣留并且拆包了客户的快递。  汇通你贻笑大方了。
楼主发言:22次 发图:
  到现在也没给我个说法,也没说要陪我钱
  按照汇通的逻辑,只要他们喜欢的东西,就可以说客户的东西是违规的,他们就可以帮我的东西贪污了?非法占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 第 1 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杨传堂  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要定上去,让大家看看汇通的丑恶嘴脸
  很不高兴很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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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是什么世道啊,天下之大,无其不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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